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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本文 第一章總則;原PDF第15–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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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鐵路測量技術規範|原檔第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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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1.1 說明 中央主管機關為確保鐵路測量之各項技術規定,滿足鐵路路線測量於工程規劃、 設計、施工等階段之要求,並提升測量品質,爰制定本規範。 1.2 法令依據 本規範依鐵路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 1.3 適用範圍 本規範所稱鐵路路線測量,係指鐵路法規定之鐵路路線及其附屬設施測量。 前項所稱路線係指正線。 1.4 一般原則 1.4.1 作業計畫 測量作業應擬妥測量工作計畫書,經鐵路機關(構)審定後據以實施。 1.4.2 測量系統 測量系統宜採用內政部訂定之坐標系統及高程系統。 1.4.3 測量採用單位 距離與高程應採用公制單位、角度應採用度-分-秒。 1.4.4 儀器校正 測量儀器裝備,應依其觀測項目及週期辦理校正。 前項校正應由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或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相互承認辦法之 認證機構所認證之實驗室為之,並出具校正報告。 1
¶ 鐵路測量技術規範|原檔第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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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測量資料規格 測量之資料標準及圖式規格應以內政部最新公告為準。 1.4.6 測量成果 測量成果應妥善保存,並應依應用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提送各主管機關建檔保 存。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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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鐵路測量技術規範》,106年1月9日。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