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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解說 第七章防洪及排水工程;原PDF第118–1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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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防洪及排水工程 C7.1 一般說明 (1) 地下結構完成後,若地下水高於地下結構,則地下水將因地 下結構間存在之水頭,而有入滲地下結構之趨勢。此時應視 實際狀況決定是否允許地下水滲入,而進行不同理念之排水 設施設計。若地下水滲入地下結構內,則對周圍環境大致有 下列影響: A. 導致地表結構物因地面下陷而受損。 B. 造成水枯竭,使民生用水及灌溉受到影響。 C. 若地下水質有腐蝕性,則地下結構混凝土或鋼筋將會受 損。 (2) 地下結構工程不允許發生上列影響者,則地下結構應設計完 全水密之結構,將地下水隔絕於地下結構之外,並於混凝土 結構設計時,考量相應之地下水壓。 (3) 若地下水壓過大,影響混凝土結構之設計,則可於混凝土結 構外圍地盤中,以固結灌漿法構築適當厚度之不透水圈,並 在不透水圈與結構之間設適當之水路,將地下水壓降低。 (4) 當允許地下水排入地下結構時,地下結構應設適當之進水管 道及排水通路以利排除。但同時仍應有適當之防水措施,侷 限地下水僅從預設之管道進入地下結構。 (5) 地下結構內應設計獨立之污水收集系統,匯集車站之生活污 水及消防(泡沫等特殊)系統之廢水。 C7.2 引道段排水 引道段開口須設置排水系統排除流入之雨水,集水面積係涵 蓋引道口露天段之降雨區域作為集水坑及泵容量大小之設計依 C-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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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引道段以外之降雨則利用地面排水系統截流,以免雨水流入 地下結構或地下車站。引道段排水之雨水逕流量及流入之尖峰逕 流量可利用合理化公式計算。 C7.3 明挖覆蓋隧道與地下車站排水 明挖覆蓋隧道及地下車站排水之設計主要為排除降雨期間經 由明挖覆蓋隧道及地下車站出入口、通風口及緊急出入口流入之 雨水、火警時消防用水以及從明挖覆蓋隧道及地下車站周圍滲入 之滲流水,以重力方式收集為原則。該等水量經由地下結構底板 上之清除孔與進水孔流入底板內之排水路,集中流至集水坑後再 由抽水泵浦將集水坑內之積水抽取至地面後,排入鄰近之既有排 水系統。 C7.3.1 明挖覆蓋隧道與地下車站排水主要考量項目 (1) 地表逕流(雨水) 由出入口與通風井等地面開口飄入車站站體內之雨水 量,經由地面或高架結構進入地下結構之雨水量,應視實際 狀況審慎評估並納入設計之考量。 (2) 滲流水 明挖覆蓋隧道及地下車站排水系統之設計,應確保雨水 及地下水均能順利排放。下列規定之滲流率僅適用於排水量 之估算,不得解釋為地下結構之容許滲流率。雨水排水系統 之設計同時應將地下結構發生火災時用於救火之消防水流量 考慮在內。 下列各處得考慮滲流率或滲漏量,其數值由鐵路機構訂定 之。 A. 單牆連續壁之單元接縫處。 C-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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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非連續壁之開挖擋土牆系統,若於完工後亦成為永久結 構之一部份者。 C. 場鑄混凝土結構之底板、頂板與模鑄牆面之接縫處。 D. 場鑄結構地下結構接縫處。 E. 經地下結構防水後仍由地下結構滲流進來的水,其滲漏 量係由地下結構襯砌面積及地下結構防水處理程度來決 定。 (3) 降雨時由列車車體帶進地下結構及地下車站內之雨水。 (4) 列車車廂內空調系統之冷凝水。 (5) 經其他結構開口及通風管道流入的水。 C7.4 防洪保護設計 隧道、車站及緊急出入口、通風口等防洪保護高程須考量下 列各項因素,其標準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由鐵路機構決定之: (1) 被保護構造物基地計畫高程。 (2) 被保護構造物周圍平均地面高程。 (3) 考量之洪水迴歸期對應之洪水位。 設計注意要點: A. 所有可能造成洪水入侵之結構出入口、通風井、開口及 高架車站之機電設備系統等必須加以保護。保護設施包 括水密門、水密蓋板、防水隔艙閘門或防洪閘門,並儘 可能於建築物或結構物內部操作。 B. 防洪設施之設置時,其任何組件及設備均應避開列車之 行駛範圍及人行步道,且不得影響平時之正常作業。 C. 所有防洪設施之操作均可由中央監控系統內遙控,亦可 由現場手動操作。其操作原則上應與列車調度號誌連 鎖,避免造成行車安全上之顧慮。 D. 防洪設施設置處須配置監視設施(如閉路監視系統等), C-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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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可由中央監控系統監視防洪設施操作之情形。 E. 鐵路引道附近應設置洪水位高度之測量與紀錄設施,用 以監測引道附近之洪水位。並將訊息傳輸至中央監控系 統,於緊急狀況時發出警示,提醒值班人員採取必要措 施。 F. 在緊急情形下,防洪設施可經由中央監控系統遠方遙控 或現場手動關閉而封閉引道。 G. 防洪設施的電力需求原則上由附近的單元變電站供電, 防洪設施應附設備保護及控制開關設施。 C-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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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鐵路明挖覆蓋隧道設計規範》,106年1月9日。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