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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解說 第三章規劃;原PDF第62–6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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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規劃 C3.1 基本原則 明挖覆蓋工法為興建都市隧道常採用的工法之一,適用於在平坦 的地形設置較淺隧道的情況。採用明挖覆蓋工法時,易於將較複雜形 狀的結構物建造於地下,而且能夠確保符合經濟需求的隧道斷面。當 開挖深度較深時,若採用明挖覆蓋工法,則工程費及工期亦會隨之大 量增加,規劃時應進行探討。 本工法因施工中須佔用地面,對沿線交通的影響較採用潛盾工法 或山岳工法者為大,所以必須充分考量施工中的用地需求與環境保 護。 規劃明挖覆蓋工法時,一般應探討的事項如下: (1) 與潛盾工法及其他工法比較後,決定明挖覆蓋工法的適用區間 (2) 隧道線形、斷面及結構等 (3) 施工方法,尤其針對擋土工法、開挖工法及隧道結構體構築方法 等 (4) 環境保護對策,尤其針對地面施工作業、作業時間、噪音、振動 及工程車輛的交通對策等 (5) 施工安全對策 (6) 工期及工程費 (7) 鄰近建築物保護 C3.2 隧道設置位置 決定明挖覆蓋隧道的設置深度及平面位置時,除探討經濟性之 外,亦應考慮下列事項: (1) 工址條件 應針對現狀與未來的計畫,綜合考慮土地利用狀況、鐵公 C-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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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及交通狀況、都市計畫區域的類別及河川、湖沼等因素。 (2) 與障礙物(地下構造物、埋設物及地上建築物等)的關連 針對既有設施與預定設置位置,考慮該等障礙物與隧道的 相互關連,並將施工方法ㄧ併加以考慮。決定地下構造物、埋 設物及地上建築物等與隧道的隔離距離及該等的防護方法時, 須考慮地盤條件及施工方法等。 (3) 環境條件 應考慮對周邊的影響,將設置隧道而產生噪音、振動及空 氣污染等問題降至最低。 (4) 工程配合與空間利用 路線中若與規劃中之公共工程重疊或衝突,應將該工程一 併納入設計考量;對開挖深度較深者宜考慮結構頂版上方之空 間利用,使發揮最大之使用效益。 C3.3 淨空斷面 決定明挖覆蓋隧道淨空斷面的大小時,不僅須探討經濟性,而且 須考慮各項設備的設置間隔及退縮空間等,俾能易於施工及維護管 理。 決定淨空斷面時的因素,因使用目的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依各鐵 路管理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茲將其主要者列舉如下: (1) 建築界限(或建築規定) (2) 視距 (3) 軌道或鋪面構造 (4) 裝修及隧道附屬設備 (5) 維護管理空間 C3.4 工法選擇 C-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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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挖覆蓋工法的主要工程內容包括:擋土、開挖及結構體建造等 三大部分,藉由選用組合各部分之施工方法,俾能決定最適合現地土 壤狀況、施工環境及工程規模等的工法。 (1) 結構體建造工法的種類 結構體建造的順序,一般係從底部依次往上構築,亦即所 謂的順築工法(順打工法);開挖緊臨既設結構物下方時,可採用 先構築側壁及中壁的槽溝開挖工法;毗鄰沿線建築物施工時或 在軟弱地盤施工時,可採用先構築上面樓版,從地面依次往下 構築,亦即逆築工法(逆打工法)。 (2) 擋土工法種類 擋土壁的種類,有 a.兵樁(主樁橫板條)、b.鋼板樁、c.鋼管 樁、d.場鑄樁、e.連續壁及 f.土壤強化壁等。其中,a.~c.有直接 打入地下的方法及預先鑽孔後建入的方法。d.可分預壘樁、鋼筋 混凝土樁及摻土水泥樁。e.一般係使用鋼筋籠。f.土壤強化壁為 使用固化劑與土壤拌合,強化土壤之方式,必要時,可採用 H 型鋼做為加勁材。 除開挖深度較淺,且能夠適用自立擋土設施的情況外,該等 擋土設施的支撐方式有內撐及背拉兩種。 以上所述擋土工法之中,不論採用何者,均須依據開挖規 模、土壤、地下埋設物、現地附近的環境、工程費及工期等條 件,加以綜合判斷。 (3) 開挖工法的種類 明挖覆蓋工法若依開挖工法分類,大致可分為全區開挖與 分區開挖兩類。全區開挖工法,係隨構築主體的需求,將全區 同時向下開挖的方法;分區開挖工法,係受限於構築主體或工 區條件,無法全區開挖,必須採用分區向下開挖的方法。不論 何種工法,均有覆蓋式與無覆蓋式兩種。 (4) 輔助工法的種類 採用明挖覆蓋工法施工時,為使工程能夠安全且有效率, C-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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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使用各種輔助工法,常用的有化學灌漿工法、祛水工法、冰 凍工法、生石灰樁工法及噴射攪拌工法等,選擇該等輔助工法 時,應充分掌握各種工法的特徵後,採用適合的工法。 明挖覆蓋工法的輔助工法,主要係用以改善地盤條件為目 的,並藉由增強地盤的自立性與支承力,以防止開挖周邊的地 盤或結構物的變形,使工程安全進行,同時藉由排水、脫水及 固結處理等,改善開挖作業條件,利於機械作業與廢土的處 理。 C3.5 隧道附屬設備 隧道除依使用目的設置應有的設備外,尚應設置隧道內因應衛 生、維護管理及緊急應變計畫等目的所需之設備。 (1) 通風設備 隧道的通風,應考慮隧道內的發熱量與空氣污染的程度, 算出所需的通風量,俾據以設置適當的通風設備。 隧道內的發熱源係來自旅客、列車及照明所發生的熱。至 於空氣污染源,則有旅客的呼吸、土中沼氣及結構漏水等所造 成的濕氣或臭氣及塵埃等。 通風方式有自然通風與機械通風兩種。自然通風因不確定 因素較多,且有需要設置多處通風口等問題存在,所以必須配 合隧道的使用目的,選定併用機械通風或僅用機械通風等通風 方式。 通風設備的通風口,必須採用對空氣流動阻抗較少的構 造,且應留意吸、排氣聲音不會對周邊環境造成影響。為防止 自通風口落下等事故,亦應周詳考慮安全措施。 (2) 排水設備 隧道內應設置適當的排水設備,以免隧道內積水。為便於 隧道內的水流順暢疏通,排水坡度設計應達 0.2%以上為宜。排 C-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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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溝或排水管,不僅須考慮排水流量,尚須考慮清掃及檢查的 作業方便性,藉以確保足夠的斷面。 (3) 防洪設備 明挖覆蓋隧道為防止自開口處的淹水倒灌,應考慮地形、 潮位以及河流的毗鄰程度,分析防洪設計水位高程,必要時, 應設置防水閘門、防水牆板等防止淹水設備。 (4) 照明設備及標誌 在隧道應考慮結構物的使用目的、規模及重要性,整修及 維護等作業或緊急時的疏散等,必要時應設置適當照明設備及 標誌。 (5) 消防逃生設備及安全監控系統 (a) 防火、滅火設備:隧道內發生火災時,因可能造成重大災 害,所以應設置可立即施行滅火及救助行動所需設備。為防 止延燒,必要時應設置防火設備與排煙設備。 (b) 管理、檢查通路:為確保作業人員的安全,必要時,應在管 理、檢查的通路,設置扶手及樓梯等,同時應在適當的間距 設置退縮處。 (c) 安全監控設備的相關規定:依據鐵路管理機關之相關規定辦 理。 (6) 通訊設備: 為防備火災及事故等災害,必須設置各種警訊、警報設備 或電話等聯繫設備,俾能對災害提早因應。在大規模的隧道, 有將此等功能設置集中、統籌監視設備的情形。 C3.6 工程期程 工程之期程應依據擋土設施、路面覆蓋、開挖、結構體、路面恢 復原狀等主要工程的工程量、施工順序及施工方法,並考慮障礙物的 處理及輔助工法等,擬定安全經濟之施工計畫。隧道的使用時期、用 C-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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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的使用期間,以及依使用條件及周邊環境的作業時間限制,與有無 互競工程等外在條件,亦為決定工期的重要因素。 C-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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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鐵路明挖覆蓋隧道設計規範》,106年1月9日。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