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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解說 第四章材料、載重與載重組合(1/2);原PDF第68–8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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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鐵路明挖覆蓋隧道設計規範|原檔第6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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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材料、載重與載重組合 C4.1 一般說明 本章規定明挖覆蓋隧道設計所需考量之材料、載重與載重組 合,附屬結構可參考本章及相關章節之規定。 C4.2 材料 為確保地下結構之工程品質,使用之各種工程材料均應符合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之標準。CNS 若無相關標準時,亦 可參考美國 ASTM 或其他國家之相關規定。 C4.2.1 混凝土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及「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對混凝 土之材料、規定抗壓強度、彈性模數等方面已有詳細之規定,本 規範不再重覆規定;設計時應符合以上所述規範之相關規定,但 若無相關規定時,亦可參考美國 ASTM 或其他國家之相關規定。 C4.2.2 鋼筋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及「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對鋼筋 之材質、強度限制、塗布、續接等方面已有詳細之規定,本規範 不再重覆規定;設計時應符合以上所述規範之相關規定,但若無 相關規定時,亦可參考美國 ASTM 或其他國家之相關規定。 C4.2.3 鋼材 C-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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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構造建築物鋼結構施工規範」及「道路工程(含共同性 工程)施工規範」對結構用鋼板及型鋼、接合與銲接材料、鋼板 樁等方面已有詳細之規定,本規範不再重覆規定;設計時應符合 以上所述規範之相關規定,但若無相關規定時,亦可參考美國 ASTM 或其他國家之相關規定。 有關耐震鋼材之衝擊韌性需求及降伏比上限,可參考「日本 道路橋示方書.V 耐震設計編」與「美國鋼結構學會 AISC」等之 規定。 C4.2.4 預力混凝土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及「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對預力 混凝土之預力鋼腱、錨錠與續接材、灌漿液等方面已有詳細之規 定,本規範不再重覆規定;設計時應符合以上所述規範之相關規 定,但若無相關規定時,亦可參考美國 ASTM 或其他國家之相關 規定。 C4.3 載重 章節列舉一般明挖覆蓋隧道設計時應考慮之載重,其他在本 節中未提及之載重,可參考相關之規定。若遇特殊設計條件下, 其相關載重亦應於設計時一併考量。 C4.3.1 自重 隧道自重包含隧道結構物之重量及其內部所有固定設施之重 量,應按實際情況計算,下列各材料或構件之單位重量,可供為 載重計算之參考。 (1) 鋼軌、內側護軌及栓扣件:300 kgf/m/每股道。 C-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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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 道碴,含軌枕:1900 kgf/m 。 3 (3) 鋼筋混凝土:2400 kgf/m 。 3 (4) 無鋼筋混凝土:2300 kgf/m 。 3 (5) 鋼材或鑄鋼:7850 kgf/m 。 3 (6) 鑄鐵:7250 kgf/m 。 3 (7) 鋁合金:2800 kgf/m 。 3 (8) 木材(未處理):800 kgf/m 。 3 (9) 瀝青(防水用):1100 kgf/m 。 3 (10) 瀝青混凝土鋪面:2400 kgf/m 。 3 (11) 預力混凝土:2500 kgf/m 。 3 (12) 碎石:2100 kgf/m 。 3 (13) 回填土(地下水位以上):1900 kgf/m 。 3 (14) 回填土(地下水位以下):1000 kgf/m 。 C4.3.2 覆蓋載重 明挖覆蓋隧道的覆蓋載重,一般可用地面至隧道上面的深度,乘 以土壤的單位體積重量求之。此時,對於地下水位以下的土壤, 須考慮水的影響。 回填土的單位體積重量,若無確實的資料可資利用,則可依 據解說表 C4.1 所列資料。 3 表 C4.1 回填土的單位體積重量 (kN/m ) 地下水位以上 16~18 地下水位以下 20 在可能發生地盤下陷的軟弱地盤中,若隧道為樁基礎或改良 地盤等所支承,且周邊地盤與隧道發生相對變位,則隧道上方會 有正上方的載重及超越隧道寬度範圍的土載重作用的情況。此種 C-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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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作用於隧道上面的垂直土壓,可利用解說圖C4.1 求算。
p (1 ) H
p
=( H B ) tan
圖C4.1 發生相對變位時,作用於隧道上方的垂直土壓
C4.3.3 列車活載重
(1) 傳統鐵路活載重:
傳統鐵路載重係採用軌距1067mm 之KS-16 標準活載重,惟
其設計活載重仍應參考交通部頒「鐵路橋梁設計規範」之相關規
定辦理。
(2) 高速鐵路活載重:
現有高速鐵路土建設計採Modified UIC Loading,惟車輛系統
採日本新幹線列車。若採用現有高速鐵路土建設計Modified UIC
Loading,作為未來維護作業及新建路線應用之設計載重時,得參
考目前高速鐵路土建規範中所規定列車活載重及相關規定進行設
計。
(3) 捷運系統活載重:
捷運鐵路活載重,可以參考各相關捷運系統標準電聯車活載
重為準,惟仍須依實際採用車輛之實際重量與最大承載重量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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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
(4) 軌道上車輪載重依下列規定處理:
A. 計算主梁彎矩及剪力時
a. 軌道上車輪載重,一般縱向(平行於軌道方向)不考慮
分佈,而以集中載重方式處理。
b. 計算作用於板梁有效寬度上之車輪載重,其垂直於
軌道方向的分佈寬度依照C 規定計算。
B. 計算主梁之扭矩時
a. 軌道上的車輪載重一般均須考慮軌道之縱向分佈(平
行於軌道方向)及橫向分佈(垂直於軌道方向)。
b. 軌道上的車輪載重之縱向及橫向分佈寬度,得依照
C 規定之計算。
C. 設計版式結構時
a. 計算支撐道碴軌道或版式軌道之單向版或雙向版彎
矩時,軌道上車輪載重均勻分佈在部份結構版的均
佈載重(w),以下列(C4-1)公式計算之:
p
w (C4-1)
u v
w 其中, :單位面積載重
p :軸載重(車輪載重的兩倍)
u :軌道上車輪載重在軌道方向的分佈寬
度,如圖C4.2 所示。u 值不可大於車輪
載重的軸間距。
v :軌道上車輪載重在垂直於軌道方向的分
佈寬度,如圖C4.2 所示。
b. 在特別需要檢討車輪載重分佈對版式結構影響的情
況,依照軌道結構型式及圖C4.2 所示之分佈寬度,
並以部份均佈載重作用的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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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d:道碴厚度 f:枕木或墊板寬度 g:防水層厚度 h:樓版厚度 b:道床寬度 s:道床厚度 a:瀝青砂漿厚度 圖 C4.2 軌道上車輪載重之分佈寬度 C4.3.4 衝擊力 衝擊力取為列車活載重乘以衝擊係數所得之值,為作用於軌 頂之垂直載重,其分佈方式與列車活載重之分佈方式相同。 單股道之衝擊係數與雙股道衝擊係數之折減應參照「鐵路橋 梁設計規範」之規定。 C4.3.5 離心力 離心力為作用於車輛重心之水平力。車輛重心之高度因車輛 種類之不同而異,因此其值之訂定應採用較保守之值。理論上離 心力之作用方向應取為相對於軌道之垂直方向。 C-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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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車或車輛於曲線上之最高速度隨著軌道構造(超高量等)
與車輛性能等之不同而異,本節之公式(4-1)係依據「鐵路橋梁設
計規範」之規定,計算對應於列車最高速度之離心力係數c 。
目前台北捷運之土木工程設計手冊與高雄捷運之土建工程設
計規範所採用離心力係數c 所對應之速度,為電聯車在水平彎道
上之最高速度V(km/h)加計10km/h,
(V 10) 2
c (C4-2)
127 R
其中, c :離心力係數
V :列車或車輛於曲線上之最高速度(km/h)
R :曲線半徑(m)
C4.3.6 煞車力及起動力
每一股道煞車力及起動力之計算應參照「鐵路橋梁設計規
範」之規定辦理。
C4.3.7 列車之水平側向力及車輪橫壓力
車輛側向力起因於車行搖擺等之車輛振動,側向力大小與車
輛單側橫向振動加速度有關。
車輪橫壓力係指台車行進間相對於軌道具有入射角時所產生
之車輪橫壓。
C4.3.8 地面上之載重
路面交通載重係指包括行駛於道路的汽車、路面電車、自行
車、及行人等在內的所有載重而言。路面交通載重須考慮衝擊,
一般包括撞擊在內,可視為對應於隧道覆蓋的均佈載重。路面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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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載重須考慮撞擊,但隧道有覆蓋時,由於撞擊會因土的變形或
振動而減小,故覆蓋土厚度大於3m 時,其影響可予以忽略。
(1) 列車載重係指鐵路通過隧道上方時所產生的載重,與路面交
通載重的情況同樣需考慮衝擊載重。
(2) 建築載重係由既存建築載重或建築規劃載重或依土地使用分
區、建蔽率、容積率等組合所設定的載重。
(3) 道路若有載重作用於天橋基礎等,則須考慮該等載重對隧道
所造成的影響。
(4) 通過覆土層之活載重的分佈
A. 覆土深度小於0.6 公尺時,活載重應視為集中載重且直接
傳遞作用在地下結構之頂版上。
B. 覆土深度大於0.6 公尺時,集中活載重應分佈在一邊長為
1.75 倍覆土深度之正方形的區域內,但此正方形載重分佈
之最大容許尺寸應限於4.3 公尺×4.3 公尺。(如圖C4.3 所
示)
圖C4.3 覆土深度與載重示意圖
P
W (C4-3)
1.75 H 1.75 H
C. 覆土深度大於2.4 公尺時,且大於單孔隧道之跨徑或多孔
隧道之端支撐面間距時,其活載重可不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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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當幾個集中載重的分佈範圍互相重疊時,則可以視為總載 重均勻地分佈在由個別載重作用範圍的最外緣所界定之區 域中,但分佈總寬度不得超過支承板的寬度。 E. 版的底層須配置鋼筋,並配置在與主筋正交的方向,以便 承受因集中活載重所產生之側向載重分佈,但頂版上覆土 深度大於 0.6 公尺時不予考慮。鋼筋的配置方式應參照交 通部部頒「公路橋梁設計規範」。 F. 隧道頂版覆土深度小於 0.6 公尺時,計算頂版應力時應考 慮雙軸載重分佈。 G. 當隧道頂版為多跨徑時,應考慮可能引起構材產生最大應 力之載重情況。 2 H. 當無道路交通載重作用在覆土上時,仍應考慮有 1.0tf/m 之超載,作為偶發性之交通載重。 C4.3.9 施工時之載重 施工載重之加載載重應被視為施加於地表上之靜止均佈載 重,其於地表面下任一深度之垂直載重,應由以下公式計算之: 當 x ≦ 1.5 時,S = 3.0。 當 1.5 < x < 6.5 時,S = 3.0 - 0.6 (x - 1.5)。 當 x ≧ 6.5 時,S = 0。 2 其中,S = 加載載重於深度 x 處之垂直載重(tf/m ) x = 地表以下深度(m) 在填土至所需地面高程的過程中,以及在隧道結構上從事新 道路之構築時,須特別考慮施工載重。 C4.3.10 土壓力、水壓力 作用於結構物之土壓力包含垂直土壓力及水平土壓力,其值 C-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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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由下列之二式定義之。
(1) 垂直土壓力
作用於地下結構物之垂直土壓力以下式計算之。
vq ' h1 (C4-4)
(2) 水平土壓力
作用於地下結構物之側面任一點之水平土壓力以下式計算
之。
hq k0 (' h q0 ) (C4-5)
其中,
vq :垂直土壓力(t/m2)
hq :水平土壓力(t/m2)
q 0 :加載載重(t/m2)
' :有效土壤單位體積重量(t/m3)
1h :覆土層厚(m)
h :地表面下之深度(m)
k 0 :靜止土壓力係數
地下結構物之設計應足以承受靜水壓力。靜水壓力之計算如
下式計算之:
f p w d (C4-6)
w其中, :水單位重(t/m3)
d :設計水位至計算位置之深度(m)
pf :靜水壓力(t/m2)
地下水位之高度除應考量平時觀測到之水位外,亦應考量在
明挖覆蓋隧道結構設置當地之最高地下水位。此外,明挖覆蓋隧
道結構設置時,也應考量隧道兩側地下水位變異之影響。
明挖覆蓋隧道設置於地下水位高之地層中時,應特別檢討其
受上浮力之影響,以免產生上浮現象。
C-29¶ 鐵路明挖覆蓋隧道設計規範|原檔第7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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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3.11 鄰鄰近結構構物造成之之載重
鄰近結構構物之定義義為在明 挖覆蓋隧隧道結構體體影響區範範圍內之之
現有有或未來之之建築物或或結構物物。地下結結構體應能能承受來自自上述鄰
近結結構物之額額外載重 。影響區之之定義如圖C4.4 所所示。
對既有結結構之加載載載重不能能低於5t/m2,且此此載重應施施加於地地
面上上,若未來來鄰近建物物之樓層 數已確定定時,作用用於預定基基礎高程程
上, 包括靜載載重與活載載重之最小垂直總總載重為每每一樓層11.2t/m2。
圖 C4.4 地下下結構物之影響區區示意圖
C4..3.12 溫溫度變化及乾燥 收縮之影影響
地面以下下,至地下下約50mm 的地中溫溫度,每天天會發生變變化,其其
變化化量隨深度度的增加 而急遽減減小,所以以覆蓋1mm 以上的隧隧道,可可
忽略略溫度變化化的影響 。但對於於隧道上面面外露於地地面等,明明顯會受
影響響者,則應應考慮溫度度變化的的影響。此此時,溫度度變化以 15℃為
上限限,並可視視情況酌減減。
在隧道縱縱向,超過過20m 不設施工縫不 縫時,或在在大斷面多層結構構
的隧隧道等,必必須考慮混混凝土乾燥燥收縮的影響。 此此時,乾燥燥收縮的
影響響,以相當當於溫度變變化 15℃℃者為上限限,並可可視情況酌酌減。
C4..3.13 明明挖覆蓋隧道之支支柱衝擊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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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節所規定之支柱衝擊力不需與其他載重組合,作為支柱設 計斷面之檢核用。 支柱設計依照下列規定分為三類: (1) A 類支柱: 支柱距軌道中心線之距離合乎下述規定者為 A 類。 (a) 在直線或半徑 R>1000 公尺之曲線段,支柱與軌道中心 線之距離≧3 公尺者;半徑 R 介於 300 公尺至 1000 公尺 之曲線段,支柱與軌道中心線之距離≧3.2 公尺者;當支 柱距鋼軌面至少 25 公分以上之位置設有堅固之出軌防撞 設施,雖支柱與軌道中心線之距離小於 3 公尺,亦可視 為已適當地保護而不受出軌車輛之影響。 (b) 直線或半徑 R>1000 公尺之曲線段,在行車速度低於 40 公里/小時的地區,雖支柱與軌道中心線之距離小於上 述規定,該支柱仍為 A 類。 (2) B 類支柱: B 類支柱不受火車正面撞擊,僅承受出軌車輛之擦撞。 例如一排支柱中除去最前及最後一根支柱外其他均為 B 類支 柱。當兩支柱間之淨間距小於最短車輛之長度時,出軌車輛 將受排列之支柱導引,並可阻止出軌車輛翻覆或橫轉,因此 B 類支柱所受衝擊力的大小,只需考量使支柱具有足夠之強 度,以作為出軌車輛護欄之用。 (3) C 類支柱: C 類支柱係指一排支柱中最前面或最後面一根支柱,或 位於道岔附近之支柱。 C4.4 耐震設計 C4.4.1 地盤分類 C-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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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之地盤,依其堅實或軟弱程度分為三類。此外,臺
北盆地因性質特殊,另定其水平譜加速度係數。至於地盤軟硬如
何界定的問題,參考ATC-32(1996)及IBC2000(2000)的作法及陳
正興與黃富國教授(1997)之研究結果,根據土層性質,藉由地表
面下30 公尺之土層平均特性決定之,其判斷方式可採用依工址地
表面下30 公尺內之土層平均剪力波速 V S 判斷,故將以工址地表
面下30 公尺內之土層平均剪力波速 V S 30 作為決定地盤分類之指
標。
有鑒於許多場址都無法提供實際量測之土壤剪力波速值,亦
可參照「日本道路橋示方書」之波速換算公式,規定土壤剪力波
速除可使用實際量測值外,可利用qu及N 值換算而得。
C4.4.2 工址最大水平地表加速度
鐵路橋梁耐震設計規範中,工址最大水平地表加速度 A max ,
在中度地震 A max 0.4 S DS g / 3.25 ,考量明挖覆蓋隧道若在中度地
震作用下,若造成結構物開裂,容易造成滲水情形,不利維修故
對於中度地震酌予提高為 Amax 0.4 S DS g / 2.0 。
不同之地表振動程度,將改變地盤週期,進而改變短週期與
長週期結構之譜加速度放大倍率。因此,必須考量土壤非線性放
大效應,依據地盤種類與震區水平譜加速度係數,訂定工址放大
係數Fa。
本規範設計地震係考量475 年回歸期地震,即50 年超越機率
10%來訂定,為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策,欲適度提昇
公共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則式(4-4)可比照鐵路橋梁耐震設計規範
表2-1 規定,乘上用途係數I,當高速鐵路或重要鐵路採I=1.2
時,應可有效提高使用年限。
C-32¶ 鐵路明挖覆蓋隧道設計規範|原檔第8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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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4.3 設計變形效應
式(4-8)與式(4-9)係考量強制變位,沒有考量土壤結構互制之結
果。
(1) 撓曲及軸向合應變量
撓曲及軸向合應變量之公式推導如下(如圖C4.5):
假設條件:地下結構物之變形與地盤相同(強制變位)
y,v V
Y
U X
s
x, u
圖C4.5 SH 波沿地下結構物軸向θ角方向作用
其中, SH 波沿地下結構物軸向角方向傳播,波速為 Cs 。
V ( X , t ) f ( X C s t ) f () ,令 X Cs t
V f f f f V ( X , t ) V ( X , t ) Cs (C4-7)
t t t Cs
2 2 f 2 f f V ( X , t ) V ( X , t ) C s C s 2 2 2 t C s
由下圖所示,
,t) (X V
X
x v ( x , t )
圖C4.6 地下結構物變形分量計算
C-33上一節:規範解說 第三章規劃 | 下一節:規範解說 第四章材料、載重與載重組合(2/2)
來源:交通部《鐵路明挖覆蓋隧道設計規範》,106年1月9日。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