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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本文 第二章設計通則;原PDF第11–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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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內索引:第11頁
¶ 鐵路隧道及地下場站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規範|原檔第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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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設計通則 2.1 本規範所稱之隧道指地底開鑿供鐵路列車行駛之通道。 2.2 本規範所稱之地下場站係指月台層位於地下之鐵路場站,包括地下月 台區、軌道區、穿堂層及其他允許乘客到達之地下空間。 2.3 火災安全應藉由整合防火設施、消防設備等各項軟硬體,並透過良好 之訓練管理,以達到有效維護乘客之生命安全。 2.4 隧道及地下場站應有乘客逃生避難之設計,以使乘客於火災發生時, 可逃離事故現場至安全場所。 2.5 隧道及地下場站之結構及所使用之材料,應有耐火或耐燃之設計。 2.6 隧道及地下場站之設備不得使用瓦斯等可燃性氣體為能源,且不得容 許瓦斯管線通過或穿越。 2.7 由防火設施及消防設備所構成之消防設施,其系統性能應具穩定性及 可操作性,並能適時動作及持續操作,有效減少危害發生及影響。 2.8 本規範消防設施之設計乃以單一起火源為基準。 2.9 既存鐵路隧道及地下場站於擴建、改建、遷移及變更時,其消防設備 應比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3 條之原則辦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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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鐵路隧道及地下場站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規範》,97年7月29日。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