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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本文 第一章總則;原PDF第10–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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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內索引:第10頁
¶ 鐵路隧道及地下場站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規範|原檔第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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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1.1 為維護鐵路隧道及地下場站安全,依鐵路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制訂本 規範。 1.2 本規範適用於都市計畫區域內之鐵路隧道與地下場站相關防火避難設 施及消防安全設備,非都市計畫區域內之鐵路隧道及地下場站得視其 穿越地區都市化程度參酌辦理。 1.3 本規範未規定者,得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但引用與本規範同等以上 之性能建築及消防技術、工法或設備,適用本規範確有困難者,於檢 具具體證明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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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鐵路隧道及地下場站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規範》,97年7月29日。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