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前先看:本件為交通部部頒現行規範;實案仍須核對官方最新版本、核定設計、契約及主管機關要求。
規範條文 第一章 總則;原PDF第6–7頁。
本節閱讀與適用提醒
- 版本狀態:本頁依交通部部頒規範網站於2026年8月31日所列現行文件與附件整理;使用前仍須回查官方頁是否另有修正。
- 適用層級:部頒技術標準規範提供捷運或輕軌系統建設、車輛及安全的共同技術要求;個案仍須併同核定基本設計、細部設計、契約與主管機關審查要求。
- 本文與解說:規範本文與規範解說分段保留;解說用於理解條文背景,不應脫離規範本文單獨視為新增強制條件。
- 修正資料: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歷次資料是版本理解依據;現行適用文字仍應以修正後規範本文為準。
- 表圖與公式:版面、表格、公式、圖說及附錄按官方原件保留;可搜尋文字用於定位,細部符號與配置應對照原版面。
- 引用文件:原文引用的法令、CNS、國際標準及其他規範,應另行確認其現行有效版本。
- 數值與條件:速率、尺寸、性能、安全與設施數值必須連同適用條件、例外及前後文閱讀,不得擷取單一數字直接套用。
- 授權與署名: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重製;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交通部認可或背書。
¶ 輕軌系統建設及車輛技術標準規範|原檔第6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第 一 章 總 則 1.1 定 義 輕 軌 系 統 係 指 有 人 駕 駛 、 使 用 導 引 、 電 力 驅 動 之 客 運 運 輸 系 統 , 可 因 地 制 宜 , 同 一 路 線 可 單 獨 或 混 合 採 用 專 用 路 權 、 隔 離 路 權 、 共 用 路 權 ; 相 較 於 高 運 量 或 中 運 量 鋼 軌 鋼 輪 捷 運 , 輕 軌 系 統 之 車 輛 具 軸 重 較 輕 、 車 輛 界 限 較 小 、 轉 彎 能 力 較 強 、 爬 坡 能 力 較 強 、 制 動 能 力 較 高 之 特 性 。 ( 有 關 共 用 路 權 之 規 定 , 視 大 眾 捷 運 法 第 三 條 修 正 狀 況 調 整 之 。 ) 1.2 適 用 範 圍 1.2.1 本 規 範 係 依 大 眾 捷 運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之 二 之 規 定 訂 定 。 1.2.2 本 規 範 適 用 於 鋼 軌 鋼 輪 輕 軌 系 統 。 非 鋼 軌 鋼 輪 之 輕 軌 系 統 , 本 規 範 可 適 用 者 得 參 考 本 規 範 之 規 定 辦 理 。 輕 軌 主 辦 機 關 應 用 本 規 範 時 , 仍 得 依 其 系 統 特 性 , 參 考 其 它 相 關 規 範 辦 理 之 。 1.2.3 應 優 先 遵 照 本 國 最 新 標 準 及 準 則 , 國 際 標 準 及 準 則 次 之 。 1.3 名 詞 解 釋 1. 專 用 路 權 : (以 下 簡 稱 A 型 路 權 ) 輕 軌 系 統 行 駛 之 全 線 路 段 皆 為 專 用 用 地 , 與 平 面 道 路 交 通 完 全 隔 離 。 2. 隔 離 路 權 : (以 下 簡 稱 B 型 路 權 ) 輕 軌 系 統 於 一 般 路 段 設 有 隔 離 設 施 , 僅 與 平 面 道 路 相 交 處 得 有 平 面 交 叉 口 且 採 輕 軌 系 統 優 先 通 行 號 誌 處 理 。 3. 共 用 路 權 : (以 下 簡 稱 C 型 路 權 ) 輕 軌 系 統 列 車 與 道 路 車 輛 可 共 用 行 駛 之 路 徑 , 但 以 輕 軌 系 統 行 駛 優 先 。 4. 故 障 自 趨 安 全 : 確 保 在 發 生 危 及 安 全 之 故 障 時 , 系 統 會 自 動 趨 向 安 全 狀 態 。 5. 車 輛 靜 態 包 絡 線 : 為 車 輛 空 車 狀 態 , 停 止 於 平 直 軌 道 上 , 車 輛 最 大 允 許 外 形 斷 面 尺 寸 。 6. 車 輛 動 態 包 絡 線 : 1
¶ 輕軌系統建設及車輛技術標準規範|原檔第7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車 輛 在 各 種 假 設 條 件 下 , 以 最 高 速 度 行 駛 於 平 直 軌 道 上 所 需 之 最 大 車 輛 斷 面 包 絡 線 。 假 設 條 件 至 少 應 包 含 空 車、滿 載、一 定 之 側 風 速 度、允 許 最 大 側 向 力 、 單 一 或 多 重 故 障 , 以 及 車 輛 正 常 損 耗 。 2
上一節:規範條文 封面與目錄 | 下一節:規範條文 第二章 輕軌系統之規格
來源:交通部《輕軌系統建設及車輛技術標準規範》,107年1月15日修正;交技(107)字第1075000538號。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