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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解說 第八章 旅客服務設施;原PDF第83–8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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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乘客服務設施 C8.1 乘客運輸設施設置原則 C8.1.1 車站可及性 C8.1.1.1 車站周邊應設置具捷運系統特徵且易於辨識之各項標誌及導引設施並予整體規 劃,以強化車站辨識性。 C8.1.1.2 依據各車站之特性,規劃必要之設施及動線,使乘客可經由步行或使用其它各 種運具到達車站,以增加車站可及性。運具包含自行車、機車、汽車、計程車、 公車、台鐵火車、港口海運、高速鐵路或飛機等多種方式。 有關乘客動線之設置原則: (A) 為順利輸運乘客,可利用樓梯之中央柵欄(當寬度足夠時)或安排電扶梯 上行、樓梯下行方式,將進出站乘客彼此分離。同樣的,可對穿堂層加以 區分,使進入付費區之乘客,使用一側之輸運設施,出付費區之乘客,則 使用另一側之輸運設施。 (B) 為因應晨昏尖峰時段進出站乘客比例之差異,電扶梯及驗票閘門應具備視 需要彈性調整運作方向之功能,但仍應以維持乘客基本動線之完整性為原 則。惟在任何情況下,每一車站隨時均應維持有一部電扶梯為上行。穿堂 層之上下行間欄可以採用活動隔欄以力彈性調整,但樓梯之下行乘客有向 下衝力,如採活動隔欄,須注意確保其固定力與穩定力以避免下行乘客扶 持時不慎摔倒。 (C) 自動售票機、兌幣機、加值機、公共電話等固定設施之設置,應不影響乘 客動線,且管理及監控能得到最佳效果。 C8.2 自動收費系統 C8.2.1 一般要求 C8.2.1.1 捷運系統因乘客眾多,班次密集,為有效輸運乘客,並節省不必要之服務人員, 以採自動收費系統為宜。 C8.2.2 自動售票功能 單程票售票機之需求,取決於營運單位之售票政策以及民眾對於其他售票方式之接 受性,自動售票設備至少應具備下列功能: C8.2.2.1 為服務各類乘客,每一自動售票機設置區應設置一台無障礙自動售票機,其功 能應同於一般自動售票機,惟人機界面之設計高度應納入設計考量。一般人機 界面之設計高度較低,以利輪椅乘客操作。 C8.2.2.2 面對乘客處必須留設足夠之排隊空間,但不影響乘客進出車站動線。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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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2.2.3 自動售票機之設置位置應考慮對乘客在穿堂區之動線不造成影響。自動售票機 得以成列之方式設置在緊鄰出入口與驗票閘門間之穿堂層區域內,且不致影響 出入口與驗票閘門間乘客直接動線之位置。自動售票機之設置位置應考慮對乘 客在穿堂區之動線不造成影響。自動售票機之配置數量係以設計目標年尖峰小 時進站乘客量中使用單程票固定比例之乘客量及自動售票機之固定售票速率作 為估算自動售票機之基準。 C8.2.2.4 每一處設置自動售票機的空間應至少設置二部自動售票機,在空間配置上,應 預留足夠之擴充容量,以利未來擴充之需。 此外尚可考慮具有以下功能: (1) 自動售票機須使用適當之顯示器,以便於交易進行時告知乘客需付之金額, 並供其確認售出車票之面值。自動售票機使用之顯示裝置須按設計需求顯 示相關訊息,顯示訊息內容須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所述: A. 須能指示該機是否停止服務。 B. 零錢不足時,自動切換至以〝不找零模式〞運作,並應能將信號傳至 站務員室。 當自動售票機門鎖被開啟時,預設之警報信號將啟動並將信號傳送至自動 收費監控系統。 (2) 自動售票機內須裝置震動警報感知器。當自動售票機之震動超過預設值時, 震動警報感知器將警報信號傳送至保全監控系統。 (3) 站務員售票機 站務室應具備供站務員售票、儲值票加值及補票服務之售票機。 (4) 營運單位宜考慮於站外協調便利商店或其他商店販售儲值票及加值服務。 (5) 驗票閘門 A. 驗票閘門區分為進站、出站及雙向三種。當車站站長或站務人員下達 指示時,所有驗票閘門可設定為空轉/開門模式,以便於緊急狀況下 通過。驗票閘門兩面各應留設排隊空間。 B. 穿堂內應以驗票閘門及柵欄區隔為付費區及未付費區。驗票閘門之佈 設方式,應能維持乘客順暢通行及導向月台,並且可由站務室目視監 控。通常入口閘門可整列佈設,但需分類集中以區分進站及出站乘客。 雙向式閘門應佈設於進站閘門及出站閘門中間,以便配合晨昏峰之不 同乘客流量而因應調整。 a. 車站內驗票閘門之設置數量,應能滿足正常狀況尖峰流量之需求, 緊急狀況下若驗票閘門之流量不足時得以維修閘門/緊急閘門補足。 b. 進出捷運系統之所有乘客均應通過驗票閘門。閘門之設置數量按 每分鐘之尖峰旅次而定,並應預留適當之擴充容量。 c. 驗票閘門可視車站佈設狀況,將出站閘門與入站閘門分開設置或 混合設置。分別設置者,每列至少應有兩座驗票閘門;混合設置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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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每列至少應有三座閘門(一進、一出、一雙向)。 d. 每一車站均應設置足量之備用閘門,以因應其中一座閘門故障的 情況,必要時可利用雙向閘門。 e. 若部分出站閘門係特別配合其附近之一部或多部電扶梯之輸運人 潮而設者,則該部分應配合電扶梯容量設置足量之閘門。 f. 驗票閘門可依遠方遙控指令或於停電時自動轉換為自由進出站之 狀態,且可由站務員配合車站實際需求,對其選定之驗票閘門改 變操作方式。所有閘門均需可轉換為空轉/開門模式,以加速車站 發生緊急狀況時乘客疏散速度,以避免車站過於擁擠。 g. 自動售票機及驗票閘門之電力及控制線路,應以預埋導管及地板 線槽方式配設並預留擴充空間。當預知未來配置將與初期營運者 不同時,例如交會站的情形,其兩者之導管及線槽,均應於設計 時納入。 h. 配合每站無障礙電梯之佈設,應安裝一座通道寬度 1100mm 之無 障礙驗票閘門供嬰兒推車、老年人或其他行動不便者使用,其兩 側需設有服務鈴及點字標誌。無障礙驗票閘門應與其他驗票閘門 並列且可雙向通行,並配置在靠近站務室處。 i. 驗票閘門區分為進站、出站及雙向三種。當車站站長或站務人員 下達指示時,所有驗票閘門可設定為空轉/開門模式,以便於緊急 狀況下通過,以利乘客逃生。每一車站均亦宜設置足量之備用閘 門,以因應其中一座閘門故障的情況,必要時可利用雙向閘門。 j. 驗票閘門兩面各應留設排隊空間。驗票閘門區空間的規設並應預 留適當之擴充容量。 (6) 儲值票加值機 (AVM, Add Value Machine)及兌幣機供乘客自行加值及兌幣 之需。 (7) 查詢機 自動售票機及驗票閘門之控制及監視單元(得整合於站務員售票機內)。 C8.2.3 維修閘門/緊急閘門 如設置自動收費系統,圍繞付費區之柵欄應在站務室附近留設維修閘門/緊急閘門, 且開門方向應自付費區內朝外開啟,以利緊急狀況時疏散乘客。 C8.3 乘客移動輔助設施 C8.3.1 一般要求 C8.3.1.1 捷運系統為減少乘客移動時間及減輕攜帶行李-重物乘客之負擔,於規劃動線之 需求時,得以電扶梯、電梯或電動步道等乘客移動輔助設施,以幫助乘客上下 不同樓層、減少乘客移動時間及有效輸送乘客。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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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3.2 電扶梯 C8.3.2.1 垂直移動距離超過 3m 時,設有出入口之街廓,至少有一出入口須設置上行電扶 梯。垂直移動距離超過 7m 時,應設有下行電扶梯。以減輕身體纖弱者之體力負 擔及避免乘客上下樓時對膝蓋與腳踝關節的負擔。 C8.3.2.2 其他站內垂直移動距離超過 3m 時,也應設置上行電扶梯。垂直移動距離超過 7m 時,也應增設下行電扶梯。以幫助乘客上下不同樓層、減少乘客移動時間及 有效輸送乘客。 C8.3.2.3 電扶梯應提供雙向服務功能,以滿足上、下午尖峰時刻進出車站乘客之需求而 調整方向。 C8.3.2.4 側式月台車站穿堂層與月台層間,電扶梯應沿車站側牆佈設以防電扶梯上乘客 摔落月台。 C8.3.3 電動步道 站內轉乘水平移動距離超過 300m 時,應考量設置電動步道,以減少乘客移動時間 及有效輸送乘客,此為最低之要求。 C8.4 車站內設施 C8.4.1 一般要求 車站內的乘客服務設施應作系統性考量,以方便維修管理並節省維修成本。 月台上並需規劃婦女夜間候車區,裝置閉路電視攝影鏡頭、對講系統等緊急狀況處 理設施,提供給夜歸婦女安全的候車區域。 月台兩端之端牆上及中央區合適位置亦宜各設置一具站內聯絡對講機,以供站務員 為乘客提供所需之協助。 基於營運考量,如欲於月台層設置廣告看板,其設計需配合月台層及穿堂層室內設 計與景觀,須採用難燃且高溫不會釋出毒氣之材料,其電源、電力,電線與電線管 路以及插座,須與設施機電同時設計、施工,以避免影響結構及建築設計,惟廣告 板和特定車站資訊板均屬非必要性負載,應接至非必要性負載之電源。其他樓層欲 設廣告看板亦然。 C8.4.2 月台設施 月台應設置下列設施: C8.4.2.1 月台上應設置適當數量之座椅,以供身體虛弱者或行動不便者候車之需。座椅 設置數量主要考量月台空間與垂直動線佈設狀況而定。月台座椅之設置不得侵 入排隊等候區及主要之動線區域。 C8.4.2.2 月台上宜設置地圖、資訊看板、標誌與出入口圖示,以協助乘客易於出站。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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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4.2.3 月台須設置車上乘客及候車乘客可辨識之車站名稱及路線標示,以供下車乘客 辨識。 月台設施應採用難燃無毒材料,以防火災及避免火燄漫延。且月台層應不設置 垃圾筒,以避免火災。 C8.4.3 穿堂設施 穿堂內應設置下列設施: (1) 站務室 每一車站應視實際需要設置一至二處站務室 (PAO)。站務室應規劃為獨立之 房間,並設置在驗票閘門旁及鄰近通達地面層之電梯附近,以便站務人員能 同時為付費區及未付費區之乘客及行動不便者進出車站提供協助。站務室之 櫃台面至天花板之間應裝設玻璃,以便站務人員之監視視線不致受到阻礙。 (2) 廁所 各車站內均應設置公用廁所及站務人員專用之廁所,終點站或特別指定車站 設置司機員廁所。公共廁所宜設置於出入口下方擴挖之空間,且須設置無障 礙設施,但因路權、平面配置、設置商業空間等原因,需另行考慮者除外。 (3) 公用電話 車站未付費區及付費區均需設置公共電話,一般未付費區設於穿堂近於出入 口處、付費區設於穿堂層通道牆面或月台末端牆面附近。公共電話數量視需 求而定,但每處至少需有兩具,其中一具需為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並完成管 線及電話基座之安裝。 (4) 垃圾筒與資源回收筒 垃圾筒應設於車站穿堂層及出入口通道,垃圾筒需定時清理,將垃圾先移至 垃圾室暫存,再由清潔隊清離車站。資源回收筒設置位置與垃圾筒相同,必 要時亦可與垃圾筒箱體整體設計。 (5) 地圖及資訊看板 在動線以外之適當地點,應設置地圖與資訊看板以協助乘客使用及熟悉捷運 系統。 (6) 標誌與出入口圖示 車站內應於適當地點設乘客資訊標誌或出入口圖示,為上下列車之乘客提供 識別、引導、說明、警告等之指示。各類標誌之設置標準、型式、尺寸等應 另訂之,應以易於維修管理為原則。 C8.5 無障礙設施 C8.5.1 一般規定 (1) 捷運系統站內及站外應依相關法規及規範設置無障礙設施,以方便高齡者、 幼兒、孕婦、受傷、身心障礙及親子…等各類乘客使用。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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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捷運各無障礙設施及其位置應就整體車站至列車間之動線考量其一致性,以 方便各類乘客易於辨識且熟悉使用設施。 C8.5.2 車站內設施 捷運車站內下列設施應有考量高齡者、幼兒、孕婦、受傷、身心障礙及親子…等各 類乘客使用之設計: (1) 自動售票機區需設置人機界面較低之無障礙自動售票以利輪椅乘客操作。 (2) 每座車站均應安裝一座無障礙驗票閘門供嬰兒推車、老年人或其他各類乘客使 用。 (3) 每處公共電話區需設置一具無障礙公共電話供各類乘客使用。 (4) 車站內應設置導盲設施以引導視障者進出車站與上下車。導盲設施及指引標誌 以導引至電梯及第一節車廂為原則。 (5) 車站內應設置指引標誌以引導非視障者順利進出車站與上下車。 (6) 電梯車站內應設置供行動不便者及無法使用樓梯、電扶梯乘客使用之無障礙電 梯。 (7) 車站內應設置無障礙廁所,以方便各類乘客使用。 (8) 另應單獨設置親子無障礙廁所,廁所內設嬰兒換尿布台,以便為嬰兒更換尿布。 (9) 月台邊緣應設置列車到站警示燈,以提醒候車乘客保持安全距離。 72
上一節:規範解說 第七章 環境保護及監測設施 | 下一節:參考文獻與附屬資料
來源:交通部《捷運系統建設技術標準規範》,110年6月7日修正;交技(110)字第1105006999號。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