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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罰則與相關通則(2/2);原PDF第165–16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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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原檔第16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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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9】 東西向快速公路八里新店線中和至秀朗橋段增設上下橋匝道工程 1. 本案原開發單位為內政部營建署,施工單位為本局西濱北工處。環境影響差 異分析報告(以下簡稱環差報告)於 96.06.15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 151 次會議審核通過在案。96.07.09 開始施工,98.05.17 完工營運,98.06.15 環境督察總隊現勘意見略以:「本計畫開挖所產生之土石方約 5,000 立方公 尺增加為 11,132 立方公尺,未依環評法規定辦理變更即已施作完成」。 2. 經查上述土石方變更乙案,西濱北曾分別於 97.09.02 及 97.12.23 提「變更內 容對照表」送環保署審查,皆遭環保署退回。審退意見為本案不屬變更內容 對照表範疇,應依環評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至 38 條規定辦理。承上 98.04.07 西濱北再提送第二次環差報告申請土方變更,98.06.24 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委員會第 179 次會議審核通過,並附帶決議:「本案開發單位似已先行變更 土方處理量,請環境督察總隊依法查處」。 3. 本案第二次環差報告雖於 98.06.24 通過審查,惟環境督察總隊於 98.06.15 稽 察,仍依據原環差報告(96.06.15 通過審查)內容辦理督察作業。98.08.18 環 保署函開發單位營建署略以:「本案未依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所載內容切 實執行,違反環評法第 17 條規定,爰依同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裁處 40 萬罰鍰」。 【案例100】 西濱快速公路員林大排至西濱大橋新建工程 99.06.11 彰化縣政府函略以:「 1. 旨揭新建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業經行政院環保署 97.10.08 審查通過在案,其 中第八章環境保護對策 8.1.3 水污染防治(1)施工階段(e)施工車輛清洗 廢水:「於工區主要必經道路出口處設置洗車設施及臨時性截水溝、沉沙池, 以收集清洗廢水,…」;另 8.1.9 交通維持「…施工前先提交交通維持計畫, 實核通過後始可施工,…」,合先敘明。 2. 惟上揭監督委員會於 99.03.04 現場勘查,發現貴處未依上述環境保護對策之 施工車輛清洗及交通維持內容執行,已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7 條規定, 本府於 99.03.11 函請貴處提出陳述意見,貴處業於 99.03.19 及 03.30 提出陳 述意見及陳述意見補充說明。 3. 貴處陳述意見略以「施工車輛進出工區時,機動配置移動式臨時洗車設施,… 相關設施係依工程施工期程逐步施設而非一次施設完成。」,經本縣環保局 於 99.03.30 現場查核貴處陳述意見內容,209k+117~212k+700 緊臨台 17 線 工區出口,未確實設置洗車設施及臨時性截水溝、沉沙池,亦未配置移動式 臨時洗車設施,以致有施工車輛未經清洗即離開工區,造成工區與台 17 線 道路交界處,地面有色差及泥沙(塊)散落地面帶出工區之情形,影響台 17 線道路之環境品質。 4. 另有關交通維持計畫部分,貴處陳述意見略以「施工廠商於交通維持計畫未 審定前,機具均未進入鄰近台 17 線、台 76 線…等道路路段施工(全套管機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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樁或邊溝)。」,惟本計畫工程為分標施工,依上述環境保護對策之交通維 持內容,各標段工程均應於該標段交通維持計畫通過後始可施工,非貴處所 指稱僅鄰近台 17 線、台 76 線…等道路路段工程須於施工前提交交通維持計 畫審查。經查貴處提報之施工日期及本縣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議紀錄施工交 通維持計畫審查內容,WH53-1 標(210k+522~212k+700)、WH49 標(182k+720 ~184k+820)、WH49-1 標(184k+820~187k+910)及 WH49-2 標(187k+910~ 190k+024.487)等 4 標段工程未於施工前提交交通維持計畫審核通過。 5. 綜上,貴處未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之環境保護對策確實執行,核已違反環 評法第 17 條規定,爰依同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及「違反環境影響評 估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點及附表項次三規定(罰鍰計算方式:違反情 節三.9 未切實執行其他環境保護對策每項目 4 點,本案累計點數 8 點×5 萬 元/每點)處罰鍰新台幣 40 萬元整。 6. 本案未確實設置洗車設施及臨時性截水溝、沉沙池部分,請於本(99)09.30 前改善完成,並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23 條之 1 規定,於期限屆滿前提出 改善完成之報告或證明文件向本縣環保局報請查驗,若未依上開辦理,則視 為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按日連續處罰。另交通維持 計畫爾後應確實於各標段施工前提送並經審核通過後始進行施工。 【案例101】 台 19 甲線拓寬改善計畫 本案因 98.08.11 至 100.03.28 期間部份已完工通車路段未執行營運期間環境監測 作業及其他違反事項,100.09.21 遭環保署除依環評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1 款裁處 新台幣 50 萬元罰鍰外,另審酌因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併依行政罰 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新台幣 77 萬 5,636 元罰鍰,本案合計裁處罰鍰新台幣 127 萬 5,636 元。經申覆及訴願後,101.04.25 環保署重新裁罰 80 萬 8,118 元。 【案例102】 西濱快速公路員林大排至西濱大橋新建工程 103.01.07 彰化縣政府裁處函略以: 1. 經比對 WH49 標、WH50 標路段之側車道肩寬度、側溝、隔音牆等已完工項 目,與原核定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不符;另查本案 WH49 標及 WH53 標土 石方申報數量之賸餘土石方量較原核定量增加,增量部分之土石方依所提供 申報土石方資料,已運至土方收容所,前揭未經核准變更即已完成施作之工 程項目,核已違反環評法第 17 條:「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 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規定。 2. 對於違反上述情節,貴處提出陳述意見略以:側道路度採縮減 l 公尺並不會 影響其服務功能;另側車道最外側設置之「生態溝」改採 PC 溝(無開孔) 設計,能導流至鄰近之草地、農地,將對區域生態更有助益;隔音牆變更係 沿線居民之陳情要求而設置,且對環境影響有利之變更;另陳述本階開發案 仍屬施工段,挖填方作業尚未完全完成回覆等云云。惟依本縣環境保護局於 102.10.22 至現場查核,現場側車道縮減、生態溝改採 PC 溝、隔音牆均已完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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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施工。另依據本工程所申報土石方外運量,經查增量部分之土石方已先行 運至土方收容所。前揭事項,皆未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辦理變更即已 完工,核無免除處罰之正當事由,其違反事證明確,本府仍依法裁處。 3. 貴處違反環評法第 17 條規定,爰依同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及「違反 環境影響評估法罰鍰額度裁量基率」第 2 點、第 4 點及附表項次三.4 情節 F 規定(罰鍰計算:裁處罰鍰=4 點×5 萬=20 萬元,罰鍰計算:30 萬元≦裁 處罰鍰≦150 萬元,未達法定最低罰鍰額者,以該法定最低罰鍰額裁處之) 處罰鍰新台幣 30 萬元整。 4. 依環評法第 23 條規定除處罰鍰並須限期改善,惟貴處已就上開不符部分提 出差異分析報告辦理變更,且於 102.11.0l 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召開專案小 組審查會,經決議「有條件通過審查」,故本案於完成差異分析報告定稿後 視同完成改善,爾復請確實依環境影響說明書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 【案例103】 東西向快速公路台西古坑線 1. 100.10.28 環保署裁處函略以:依據本署 100.10.04 監督現勘作業及貴局函覆 資料查證,發現旨揭開發案施工期間環境監測計畫項目,未依「台灣地區西 部走廊東西向快速公路建設計畫-台西古坑線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與台 17 線及台 61 線交會處平面變更為立體交叉及設置交流道工程)」第四章表 4.2-2「本計畫施工期間監測計畫」所載之監測項目及監測地點切實執行部分 如下: (1) 營建噪音振動監測類別之營建振動項目未執行。 (2) 營建噪音振動監測類別之營建噪音項目之台 78 及台 17 路口(1 處,交 通噪音)、台 78 及台 61 附近民宅(2 處,環境噪音)共 3 測點未執行。 (3) 空氣品質監測類別之台 78 及台 61 附近民宅測點未執行。 2. 上述事實顯已違反環評法第 17 條之規定,本署將依同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處分;如有涉及不法利得部分,將併依行政罰法第 18 條規定審酌。 3. 本案於 99.01 至 100.08 漏執行施工期間空氣品質環境監測作業部分測點共 6 季與噪音及振動監測作業部分測點共 20 個月,本局雖已於 100.09 恢復辦理 施工期間漏未執行之環境監測項目,仍遭處罰鍰新台幣 35 萬 3,464 元,處 環境講習 2 小時。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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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罰鍰之支付 基於機關因故遭受處以罰款,其可能原因為機關之作為、不作為或其他人為 疏失所造成,如未有人為疏失而應由機關負擔者,自可本於權責於相關經費項下 支應,如有人為疏失,亦須釐清其與遭受罰款之關聯性,因事涉個案責任之認定, 宜 由 機 關 依 行 政 程 序 本 於 權 責 辦 理 ( 原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92.11.7 處 忠 五 字 第 0920006900 號「主計長信箱」)。 【案例104】 東西向快速公路台西古坑線 審計部抽查本局 92 年度決算及財務收支審核通知事項略以:「本案經環保署 92.07.03 以違反環評法第 17 條之規定,依同法第 23 條所訂罰則處以罰鍰 30 萬 元,貴局並於 92 年度以「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科目之 工程管理費列支,上開 30 萬元罰鍰核非應由公帑支付之款項,應予全數剔除, 並修正減列貴局 92 年度單位決算「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 科目支付實現數。」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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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公路局《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112年版。依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