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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環評審查通過之後續作業(2/4);原PDF第114–1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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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原檔第1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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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8】 東西向快速公路東石嘉義線環境說明書變更內容對照表(台 82 線 28k 路段路面加高改善工程) 1. 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於 83.09.12 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於 101 年全線完工 通車。因台 82 線 28k+460~29k+260 路段受區域排水影響,導致路面淹水災 情,需辦理道路加高工程,以改善路面淹水情形;該路段斷面變更後,整體 線形及道路寬度維持原環說書內容並未變動,新增借土 0.27 萬方(實方)及該 路段施工前、施工期及營運期間環境監測計畫。 2. 變更內容屬施行細則第 37 條第 3 款「環境監測計畫變更」及第 5 款「其他 經主管機關認定對環境影響輕微」之規定提出變更內容對照表。 3. 經環保署 111.03.16 專案小組審查會議決議略以:「本次變更將台 82 線 28k+460 至 29k+260 路段路面予以加高,並配合變更環境監測計畫,增加測 站及監測項目。經初步檢視本案內容,尚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第 5 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對環境影響輕微』,得檢具變更內容對照表 送審之規定。」 【案例49】 西濱快速公路北部路段環境影響說明書-觀音至鳳岡段主線工程 (竹 1 匝道以南路段)(鳳鼻隧道北口 66K+180 匝道位置)變更內 容對照表 1. 本案原鳳鼻隧道北口前北上及南下匝道為 65k+900~66k+410,因配合新豐鄉 當 地 居 民 陳 情 意 見 , 調 整 鳳 鼻 隧 道 北 口 前 北 上 及 南 下 匝 道 調 整 為 65k+935~66k+206,修正匝道里程及道路範圍。經進行變更匝道鄰近區域之 噪音振動、空氣品質、交通運輸及土方量評估工作,其變更前後結果對環境 影響無明顯差異,並配合調整環境監測計畫。 2. 變更內容屬施行細則第 37 條第 3 款「環境監測計畫變更」及第 5 款「其他 經主管機關認定對環境影響輕微」之規定提出變更內容對照表。 3. 經環保署 108.09.19 專案小組審查會議決議略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 通部)……轉送本案至署,開發單位(交通部公路總局)依據『西部濱海快 速公路建設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及『西部濱海快速公路建設計畫北部路段 -觀音至鳳岡段主線工程(竹 1 匝道以南路段)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所 載內容,申請匝道位置重新配置,經檢視尚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得檢具變更內容對照表送審之規定。」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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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 施行細則第 37 條第 1 項: 開發單位依本法第 16 條第 1 項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內容或審查結論, 無須依第 38 條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應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由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轉送主管機關核准。 施行細則第 37 條之 1 第 2 項: 依前條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開發單位之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地址。 二、綜合評估者及影響項目撰寫者之簽名。 三、本次及歷次申請變更內容與原通過內容之比較。 四、開發行為或環境保護對策變更之理由及內容。 五、變更內容無第 38 條第 1 項各款應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適用情形之具體說明。 六、開發行為或環境保護對策變更後,對環境影響之差異分析。 七、環境保護對策之檢討及修正,或綜合環境管理計畫之檢討及修正。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本局「環境影響差異分析(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委託服務契約」可至本 局網站招標文件下載區下載。環境影響差異分析之作業及審查流程如圖 6.3 所示。 環差報告之作業時程,須配合變更內容(規劃或設計作業)進度,並依變更 內容、範圍、所在環境敏感區位及可能影響對象而不同,本局近期環差報告多於 環保署專案小組審查階段遭環評委員要求補充生態現況調查,未來安排環境補充 調查作業時,宜至少辦理 1 次物化環境調查及 2 季生態調查,整體作業時間總計 約 18 個月。 申請變更之內容,需俟差異分析報告審核通過、定稿本核備後始得動工。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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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之作業及審查流程(程序 02060-3) 學者專家及 有關單位 環保署 交通部 公路總局/工程處 顧問公司 先期作業:環評預算編擬、 提送工作執行計畫書 招標、決標、訂約 工作執行計畫書審查 邀請 邀請 邀請 召開審查會 提送差異分析報告初稿 複審 提送差異分析報告修正本 通知繳交 轉送 陳報 提送差異分析報告 審查費 會同 出席 出席 出席 召開審查會 不同意 變更 審查結論 工作中止 服務終止 同 意 變 同 更 提送差異分析報告定稿本、 轉送 意 承諾事項製作成冊及光碟 更 核可 修正 核備 轉送 否 是 環境保護管理作業(流程 14020) 服務終止 辦理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 註:『差異分析報告』係指『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 圖 6.3 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作業及審查流程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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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0】 臺中生活圈 2 號線東段、4 號線北段及大里聯絡道工程環境影響說 明書第四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台 74 線路廊(26k~30k)增設南 向一入匝道) 1. 本案於既有橋下平面道路上增設上高架橋匝道及平面道路拓寬改道,二工處 進行相關物化環境及 1 季(2 月底、冬季末春季初)生態調查,環差報告於 110.01.04 經交通部轉送環保署審查。 2. 環保署 110.02.24 專案小組初審會結論略以:「檢討及補充本案生態調查資 料結果(含調查方式、監測地點代表性、相關圖說呈現方式)……,另建議 補充豐水季水域生態調查及樹木移植規劃。」 3. 二工處於 110.05 補充 1 次豐水期水域生態調查,經環保署第 2 次專案小組 初審後,環差報告於 110.09.15 環保署第 405 次環評大會通過審查。 【案例51】 西濱快速公路北部路段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 (新北市~新竹市平交路口改善) 1. 本案道路型式由平面改為高架,西濱北工處進行相關物化環境及 1 季(9 月、 秋季)生態調查,環差報告於 110.08.10 經交通部轉送環保署審查。 2. 環保署 110.10.12 專案小組初審會議委員審查意見:「本案涉及多處高架及 路堤開挖工程,生態調查僅秋季 1 季資料,目前資料不足以說明現況,應另 有春或夏季調查。」 3. 西濱北工處於 110.12(冬季)補充生態調查,經環保署 111.01.27 專案小組 第 2 次初審會議結論略以:「建議審核修正通過。……應補充本案路段鄰近 自然度較高區域之自動相機調查資料及春季調查資料,或相關計畫鄰近之春 季、夏季生態調查資料。」 4. 西濱北工處於 111.03(春季)再補充生態調查,環差報告於 111.05.11 環保署 第 419 次環評大會審核通過。 【案例52】 台 16 線 19k~25k 段公路改善工程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 1. 本案於細部設計階段調整計畫起點及部分路段線型、工程內容、道路斷面配 置及土石方數量變更。二工處辦理相關物化調查及 3 季(春夏秋)生態調查, 環差報告於 109.05.26 經交通部核轉環保署審查。 2. 環保署 109.10.15 專案小組初審會議結論:「補充水域生態調查,並就本案 變更對石虎可能潛在影響,提出減輕措施及生態異常管理管制措施(含停工 等)」及 110.02.19 專案小組第 2 次初審會議結論:「於施工道路沿線補充 執行動、植物普查作業 1 次,並研擬前置驅趕規劃」及「強化陸域、水域生 態調查資料呈現品質;重新檢視計畫區石虎、食蟹獴及絨山蝠等分布狀態, 研擬相關保育措施……」。 3. 二工處 110.03 針對計畫沿線及其外推 10 公尺內進行補充生態調查,經環保 署第 3 次專案小組初審後,於 111.09.15 環保署第 405 次環評大會通過審查。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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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完工案件之環評變更 施行細則第 38 條第 3 項: 開發行為完成並取得營運許可後,其有規模擴增或擴建情形者,仍應依本法第 5 條規 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案例53】 東西向快速公路台西古坑線增設土庫交流道工程 1. 本局東西向快速公路台西古坑線環境影響說明書業經前省環境保護處於 84.04.25 函送審查結論在案。因配合高速鐵路苗栗、雲林站區聯外道路系統 改善計畫(行政院 92.07.18 院臺交字第 0920039800 號函核定),於台西古 坑線與雲 97 鄉道交會處增設土庫交流道,工程主辦機關為本局。 2. 土庫交流道雖與台西古坑線相連接但分屬不同計畫,且工程規模未達認定標 準第 5 條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標準,惟其預定施工時程與台西古坑線完工 營運之環境監測時程可能有部分時間重疊,須否因此辦理台西古坑線之環境 影響差異分析相關法令並未明定,本局 92.09.18 函請環保署釋疑。 3. 環保署 92.10.08 函復本局略以:「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案件內容如有 變更,其是否應辦理環境影響差異分析係依其計畫內容認定,而非依環境監 測計畫之執行時程認定;土庫交流道工程位於台西古坑線與雲 97 鄉道交會 處,屬台西古坑線新增工程,已涉及台西古坑線環境影響說明書之變更,應 依環評法第 16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36 至第 38 條規定辦理。」 4. 本局於 93.05.21 將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函請環保署及交通部審核,經環保 署 93.06.23 環評審查委員會第 119 次會議決議審核通過。 【案例54】 第二高速公路增設寶山交流道及茄苳交流道(國道新建工程局) 1. 國道新建工程局 87.07.23 函環保署略以:「寶山交流道屬「北部區域第二高 速公路定線後環境影響評估」計畫範圍內,茄苳交流道隸屬「第二高速公路 後續計畫環境影響評估—新竹南投段」計畫範圍,前述兩計畫環境影響評估 分經貴署於 78.03.24 及 82.02.25 同意備查在案。按本二案兩處變更計畫工程 係沿主線道路進行變更設計,設置進出匝道以疏解車流暨服務地方交通,經 查未涉及變更原環評報告書之「環境保護」事項,爰依據環評法第 16 條及 同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規定,敬請同意備查。」 2. 環保署 87.08.05 函國道新建工程局略以:「寶山交流道位於已完工營運之 「北部區域第二高速公路定線後環境影響評估」計畫範圍內,應依施行細則 第 38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增設茄苳交流道涉及變更「第二高速公路後續計 畫環境影響評估」計畫內容,雖來文敘及未增設如站區污水處理廠及廢棄物 處理設施,惟其開挖整地仍涉及環境保護事項之變更,應依施行細則第 37 條規定,提送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至署審查。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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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環境影響評估通過逾三年未施工之處理 環評法第 16 條之 1: 8 開發單位於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 ,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 發許可後,逾 3 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 送主管機關審查。主管機關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 因此環境影響評估辦理作業時,應考量未來經費核撥之時程,盡量於開發許 可(計畫核定)後 3 年內動工,避免環境因子變異導致須另辦理環境現況差異分 析及對策檢討報告,浪費公帑。 【案例55】 西濱快速公路大潭至新豐段新建工程 依據環保署 92.06.24 函略以:「『西部濱海快速公路建設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 係經前省環保處於 85.01.17 函送審查結論在案。本案計畫內容包括北部路段、中 部路段及南部路段,如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 3 年內,有 1 處(或以上)開 始實施之情形,則無環評法第 16 條之 1 之適用問題。」 【案例56】 台南市區鐵路地下化工程(鐵路改建工程局) 交通部 97.07.30 函環保署略以:「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於 85.08 獲台灣省政府環 保處審核通過在案,今為台南車站規模縮減、用地範圍變更、新增通勤車站、剩 餘土石方處理、工程預定進度及經費概估等變更事由,及本案自 85 年獲省環保 處審核通過後,已逾 3 年並未實施開發行為,爰由該局於 97.04.10 依『環評法』 第 16 條第 1 項、第 16 條之 1、『環評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規定,提出本案『環 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及『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各乙份,惠請併 案審核。 【案例57】 台 13 線三義外環道新闢工程 1. 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於 92.09.17 審查通過,交通部於 98.08.13 核發開發許 可,已逾 3 年並未實施開發行為,且後續辦理內容與原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 有所差異。 2. 二工處依環評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6 條之 1 及施行細則第 36 條、第 37 條 規定,合併辦理「台 13 線三義外環道新闢工程環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差 異分析報告暨審查結論變更暨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環差暨現 差報告),於 100.06.01 報交通部轉送環保署審查。 3. 經 100.10.12 環保署第 1 次專案小組初審,並依委員要求補充辦理 3 季生態 調查後,於 102.01.07 提出修正後環差暨現差報告至環保署。環保署於 102.03.01 函本局,要求將「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另案送審。 8 完成環評審查程序之日期,係指經環保署環評委員會審查並作成審查結論公告之日起算,而非定稿本核備或 公開說明會辦理之日期。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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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工處依環保署意見重新製作「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暨審查結論變更」與 「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審,經 103.04.16 環保署第 259 次 環評大會決議:「本案退回專案小組再審。並請開發單位(交通部公路總局 第二區養護工程處及苗栗縣政府)參考委員、專家、學者、相關機關、民眾 及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考量有無對石虎等保育動物及其棲地更好的保育措施, 並就必要性、妥適性及可行性,研提兼籌並顧的方案後,再送專案小組審查。」 5. 後續二工處委請苗栗縣政府代辦本案生態環境專案研究計畫,惟該調查研究 之採購標案於 105.02.01 上網公告後,外界提出諸多疑義,為避免誤解且考 量本案後續推動更臻完善周延,苗栗縣政府已先行撒標,並於 105.02.22 作 無法決標公告,暫緩招標作業,後續將邀集專家、學者、相關單位重新檢討 後再行研議辦理。 環評審查通過後,若未取得開發許可,即無環評法第 16 條之 1 之適用,無 須自行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 【案例58】 台 16 線 19k~25k 段公路改善工程 1. 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於 100.12.23 環保署第 213 次大會審查通過,並於 101.01.10 公告審查結論。109 年預計納入「省道改善計畫(108-113 年)」推 動,工程內容與原環說書不同,需辦理環評變更。 2. 二工處依據環評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規定,提出「環境差異分析報告」,另 考量本案自通過環評審查迄今已逾 8 年,原環說書環境調查成果恐與現況不 符,故針對計畫區進行環境現況調查,自主辦理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 討報告,併同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暨環境影響差異分析 報告」,於 109.05.26 經交通部核轉環保署審查。 3. 環保署 109.06.04 函略以:「旨案報告書提及:『本案通過環評審查至今已 逾 8 年…尚未取得開發許可』,請確認本案是否確實未取得開發許可,若未 取得開發許可,即無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6 條之 1 之適用,本案請修正以環 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送審,旨述報告書第六章『環境現況差異分析』之內容 請併入適當章節說明。」 4. 二工處於 109.06.19 以「環境差異分析報告」送環保署並繳交審查費用,經 環保署 3 次專案小組初審會,於 110.09.15 環保署第 405 次環評大會通過審 查。 【案例59】 花蓮縣道 193 線拓寬改善計畫拓寬改善計畫第一次環境現況差異 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暨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花蓮縣政府) 1. 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於 88.10.30 環保署公告審查結論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 查並自 94.01.01 由花蓮縣政府收回自養。後續環評主管機關依 104.07.03 環 評法施行細則修正改為花蓮縣政府。 2. 花蓮縣政府礙於經費及財源有限,暫不執行拓寬工程,故提出暫不開發之變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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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內容對照表,於 102.07.29 經花蓮縣政府公告增列審查結論:「自公告日 起開發單位免依 88.10.30 審查結論執行。但開發單位事後變更開發計畫或繼 續實施開發行為者,仍應依原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執行,並 依法申請變更。」 3. 後續花蓮縣政府續行開發行為,於 105.04 依環評法第 16 條之 1、環評法施 行細則第 38 條之 1 及 102 年審查結論規定,提出「花蓮縣道 193 線拓寬改 善計畫拓寬改善計畫第一次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暨環境影響 差異分析報告」送主管機關(花蓮縣政府)審查,以使本案得續行部分開發。 於 105.09.30 花蓮縣政府 105 年第 5 次環評大會通過審查。 10 年以上未開發且具爭議性之重大開發案,主管機關可先發函要求開發單位 預先辦理環境調查,實際開發時主管機關再依環評法第 18 條規定,要求開發單 位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如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因環境變異或有評估時 未預測到或新增之環境影響,如空氣污染、水污染、生態衝擊等),則要求開發 單位提出因應對策送主管機關審查,以有效減輕或避免環境影響。 環保署於 108.05.15 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環保機關召開「環境影響評估案 件退場機制及老舊環評案件監督原則」研商會議。針對環評案件之退場機制,環 保署於 108.05.22 函請各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自 108.06.01 起…,請貴府於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初稿) 時,若就開發行為將作成『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審查結論時,請依行政程 序法第 93 條規定於審查結論中載明行政處分失效規定,將『本案自公告日起逾 10 年未施工者,審查結論失其效力;開發單位得於期限屆滿前,經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核准後傳送本府展延審查結論效期 1 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 5 年。』等文字 納入審查結論,釋明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逾一定期間未施工時,審查結論失 其效力之規定。」 對老舊環評案件監督原則,依環保署 108.05.31 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環保 機關召開「老舊環評案件監督原則處置方式」研商會議: 1. 盤點符合境影響評估法第 16 條之 1 規定之開發案件,優先列為執行環 評監督對象,透過環評監督提醒開發單位,並瞭解後續開發之動向,如 確定準備進行開發(已取得許可且逾 3 年未實施開發行為、具爭議性之 大型開發案),則主動函文開發單位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 報告送審。 2. 就已審查通過之老舊環評案件,盤點已開發開發後停工案件及 10 年以 上未開發案件(未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許可),依環境影響評估 法第 18 條規定處置(命開發單位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因應對策, 並可視環境問題狀況多次提出直至環境問題被妥善處理為止)。 3. 開發單位未依規定辦理者,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23 條處分,情節重大者 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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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故不實施開發行為 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開發案件,事後因未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或雖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但開發單位因故不繼續實施開發行為,以公文 提出要求廢止審查結論,經環保署同意後可免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及審查 結論執行,且可免除後續環境影響評估追蹤及查核事項之辦理。未來該土地如仍 要開發,則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重新判認是 否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依環保署 104.07.02 函示: 1. 主管機關受理開發單位主動提出因故不繼續實施開發行為要求廢止審查 結論時,各級主管機關應審酌是否有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各款之適用, 援引作為廢止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之法律依據。 2. 各級主管機關應針對個案審酌如不廢止審查結論是否造成有限國土資源 無法重新合理運用、後續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及追蹤無法有效管理或影響 正確評估周邊整體環境負荷及污染總量等因素,處理步驟依序如下: (1) 由開發單位檢具不開發之理由,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2)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後,應先審視開發行為是否已取得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之許可,如已取得應請開發單位先行辦理廢止開發許可; 如尚未核發開發許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先停止辦理相關核發程 序,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辦理廢止環境影響評估審 查結論。 (3)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派員至現場實地查證,確認未實施開發行 為,並作成紀錄。 (4) 依現場查證事實及開發單位申請所具之理由,主管機關綜合判斷後, 具體指明係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何款之廢止事由,公告廢止 其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 (5) 主管機關應將上述公告函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 (6) 未來該土地如仍要開發,則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 及範圍認定標準」重新判認是否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3. 上述廢止審查結論之主管機關,由原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主管機關辦理, 若管轄權有變更,則由具管轄權之主管機關辦理相關程序;上述處置方 式未盡事宜,則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本署第 175 次環境影響評 估審查委員會報告(98.03.09)以變更內容對照表暫停審查結論執行之方 式,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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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0】 漢本新生地開發計畫 1. 本案位於宜蘭縣南澳鄉和平溪出海口,原開發單位為內政部營建署新生地開 發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該環境影響說明書於 92.07.22 經環保署 環評大會第 109 會議結論:「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原規劃作為 「國道東部公路蘇澳花蓮段工程」剩餘土石方堆置及暫置調度場之土方銀行。 2. 因蘇花高案爭議延宕,本計畫後規劃作為本局「台 9 線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 善計畫」使用,開發單位亦變更為本局。因該路段路基填築及土石方處理計 畫已納入「台 9 線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故本 局不再執行新生地開發計畫,內政部亦於 99.11.23 台內營字第 09902269361 號函廢止開發計畫。 3. 由於該計畫無實質開發行為,變更內容亦未涉及環境保護事項,本局依環評 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提出變更內容對照表暨變更審查結論,經環 保署現地查核確認用地內尚無開發計畫所載之開發行為,於該署環評大會第 206 次會議決議審查結論修正如下:「增列審查結論一:『自公告日起開發 單位免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二(及變更前 92.08.05 公告審 查結論)執行。但開發單位事後變更開發計畫至開發行為又符合應實施環境 影響評估之規定者,仍應依原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二執行, 並依法申請變更。」 4. 又依環保署 104.07.02 函示,未來該土地如仍要開發,應依「開發行為應實 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重新判認是否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案例61】 108 線(海湖-林口)桃園航空城客貨運園區聯外道路系統建設 1. 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經 94.03.28 環保署環評大會第 129 次會議結論:「有條 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定稿本於 94.11.01 備查。 2. 因規劃路線與桃園縣政府相關計畫重疊,經多次協商後無法取得共識,本局 原辦理之設計工作報奉交通部於 99.03.18 核准以現況結案,一工處於 99.04.23 將 108 線後續規劃作業移請桃園縣政府辦理,依據該府 101 年提送 之規劃成果報告,規劃路線已與原核定路線不同,改線長度達 60%,建議重 新辦理環評。 3. 經一工處重新檢討本計畫貨物聯外道路功能已被「桃園航空城北側聯外高 (快)速公路」案取代,且縣道 108 新線後續將由桃園縣政府檢討推動,本 案將不繼續實施開發行為。 4. 因本計畫無實質開發行為且無繼續推動之規劃,一工處依環評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提出「變更內容對照表暨變更審查結論」,經環保署現場 勘查確認基地並無實質進行原計畫開發行為,於 103.09.17 該署環評大會第 268 次會議決議審查結論修正如下:「增列審查結論一『自公告日起開發單 位免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執行,但開發單位事後變更開發 計畫,或繼續實施開發行為者,仍依原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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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並依法申請變更』。 5. 又依環保署 104.07.02 函示,未來該土地如仍要開發,應依「開發行為應實 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重新判認是否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六、規劃及設計階段應注意事項 環評相關規劃及設計階段應注意事項摘述如表 6.3。 表 6.3 規劃及設計階段應注意事項 項目 內容 說明 審查結論 環境保護對策 應詳閱環評書件之審查結論、環境保護對策、減輕或避免不利環境影響 減輕或避免不利環境影響對策 對策、環境監測計畫、環境管理計畫、對有關機關、當地居民之意見處 1 環境監測計畫 理及歷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答覆說明,列出查核清單逐一檢討並納入規 環境管理計畫 劃設計圖說。 有關機關及當地居民之意見 歷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答覆說明 應核對設計成果與環評書件中所述開發行為之內容是否有差異?如有差 異,須在施工前,依環評法第16 條、施行細則第36 條、第37 條、第 2 開發行為之內容 37 條之1 及第38 條規定,製作備查、變更內容對照表、環境影響差異 分析報告等變更書件或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敘明理由報請交通部轉 送環保署備查,或報陳交通部轉送環保署審核。 有關環境影響評估書件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撰寫方式,內政部於 102.12.09 函 「公共工程主辦機關環境影響評估書件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撰寫方式注意事項」: 1. 推估計畫土方量以最大量推估,以避免後續環評變更事項。 2. 請就未來處理方式一一羅列,並就各種處理方式排列優先順序,評估其 對環境之影響,以避免處理方式變動反覆變更環評。建議處理方式: (1) 本計畫內各標內或各標案間以挖填平衡或減量設計手法,以減少土 方外運數量。 (2) 各標內或各標案區分土方數量,如屬可再利用物料(有價料)者,可 列入標之工程項目方式辦理。 (3) 向內政部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申報及查詢與本計畫建設時 程相近之出(需)土公共工程,辦理土方交換作業。 (4) 其餘無法以上述方式辦理,運至本縣市或鄰近縣市合法收容處理場 所,並分析收容處理場所家數及收容量關係。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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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2】 台 31 線由台 66 線延伸至台 1 線新建工程 1. 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本於 99.01.29 備查。因土方挖填方數量與環說書不 符,104.07.28 遭環保署以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7 條規定,裁罰 30 萬罰 鍰並要求限期改善完成。並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第 2 款及「環境教育法環 境講習時數及罰鍰額度栽量基準」規定,處 2 小時整之環境講習。 2. 環保署督察總隊於 103.12.18 派員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監督現勘,並審查一工 處 5 次函復監督現勘意見辦理情形資料,發現本案土石方總挖方數量計 30 萬 1,252.96 立方公尺,總填方數量計 24 萬 5,825.07 立方公尺,填築於高鐵 橋下安全島數量計 5 萬 5,427.89 立方公尺,均與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第 5- 21 頁土方管理計畫所載內容(總挖方數量 11 萬 2,031 立方公尺,總填方數 量 5 萬 9,737 立方公尺,剩餘土方約 5.2 萬立方公尺,因土石質地良好,將 剩餘土方 4.7 萬立方公尺採資源回收輾碎篩選作為路床骨材,最後土方平衡 攤平填築於高鐵橋下安全島數量 4,988 立方公尺)不符,涉及違反環境影響 評估法第 17 條規定。 3. 本局 104.01.21 函各工程處:有關執行環境影響評估之工程計畫,若於設計 會施工階段發現挖填土石方數量超過環境影響評估書件管制上限或其處理 方式不同時,應注意適時辦理環評變更,以符合環評法相關規定,以免遭罰。 4. 本局 104.04.24 函各工程處:有關執行環境影響評估工程計畫,於設計及施 工階段務必將環評承諾事項納入辦理,以免違反環評法規定遭罰。 【案例63】 西濱快速公路八棟寮至九塊厝段主線新建工程 1. 本段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 99.10.29 經環保署第 199 次會議審核修正通過。 因土方挖填方數量與環說書不符,107.05.25 遭環保署以違反環境影響評估 法第 17 條規定,裁罰 30 萬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完成。並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及環境教育法環境講習時數及罰鍰額度栽量基準規定,處 2 小時整之環境 講習。 2. 環保署督察總隊於 106.10.06 派員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監督現勘,發現本案土 石方總挖方數量計 29 萬 3,119 立方公尺,總填方數量計 19 萬 181 立方公 尺,與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第 1-20 頁土方處置計畫,表 1.3.2-2 所載內容 (挖方數量 18 萬立方公尺,填方數量 6.2 萬立方公尺)不符,涉及違反環 境影響評估法第 17 條規定。 3. 本局 107.05.31 函各工程處:本局近年陸續發生環評工程計畫案件因土石方 挖填數量與環評書件所載數量不符,未依環評法規定於變更前完成變更程序 遭行政院環保署裁罰情事,因罰金不得由公務預算支付,為免造成本局及廠 商間之困擾,請加強同仁相關教育訓練,務必依環評審查結論及承諾事項切 實執行,以免違反環評法遭罰。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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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施工前應注意事項 本局標準作業程序規定環境保護管理作業流程如圖 6.4,環評相關施工前應 注意事項摘述如表 6.4。 環境保護管理作業流程(流程 14020) 環保署 及地方環保局 公路總局 工程處 工務段/監造單位 廠商 環境監測計畫 環評書件承諾事項 (程序 14040) 必要時 是 提送環境保護執 備查 核定 審核 行計畫 否 公開說明會完成 環境保護執行計畫 施工前 其他環評承諾應於施工前 應辦事項 辦理事項 確認 否 是 預定施工日 預定施工日申報 書面告知 (預訂施工日前 30 日) (交通部及環保署) 1.按「環境保護執行 計畫」實施「自動檢 查」。 2.配合環境保護檢 工程施工 查。 3.接受公害糾紛調處 及環境保護稽核。 1.監督廠商依「環境保 1.協助公害糾紛調處。 護執行計畫」實施「自 2.辦理環境保護稽核。 動檢查」。 2.實施環境保護檢查。 1.公害糾紛調處成果。 2.環境保護稽核成果。 工程完成 服務結束 辦理依據:環境保護相關法規及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書件。 圖 6.4 環境保護管理作業流程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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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公路局《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112年版。依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