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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環評審查通過之後續作業(3/4);原PDF第127–14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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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原檔第1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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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4 施工前應注意事項 項 目 內 容 環境影響說明書定 完成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程序者,應確認環境影響說明書已完成定稿本核備,並完成公 稿本 1 開說明會之法定程序(包含將公開說明會紀錄函送相關機關及人員)。 公開說明會 環境影響評估 報 2 完成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程序者,應確認評估書已完成定稿本核備。 告書定稿本 應詳閱環評書件之審查結論及承諾於施工前辦理之事項(如:施工前環境監測計畫或遺 審查結論及承諾於 3 址搶救考古),列出查核清單,逐一查核是否已執行完畢。其因規劃設計疏失未列入施 施工前辦理之事項 工規範、特定條款或工程契約者,辦理必要之補救措施。 施工前及施工階段 環評書件中若記載執行施工前及施工階段環境監測計畫,查核是否已簽訂委託合約,並 4 環境監測計畫 完成施工前監測作業。 施工環境保護執行 若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承諾或審查結論需製作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內含執行環境保護 5 計畫 工作所需經費),則應於施工前提送環保署備查並納入工程契約。 工地環境保護執行 6 查核承包商是否已提報工地環境保護執行計畫送工地工程司核可。 計畫 7 交通維持計畫 查核承包商是否已提交通維持計畫送工地工程司及當地交通主管機關核可。 8 水土保持計畫 依水土保持法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查核是否已送請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核定。 依作業準則第39 條規定,於施工前30 日內將預定施工日期以書面方式告知交通部及環 9 申報開工 保署。 施工用水取(抽)用地面水、地下水者,查核是否已向水資源主管機關提出用水計畫書 10 用水計畫書 申請同意。 施工廢(污)水排至既有污水下水道系統或農田水利會之灌排水路者,查核是否已取得 11 施工廢(污)水 有關主管機構之同意文件。 施工廢棄物如委託地方政府或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代為清運處理者,查核是否已簽訂 12 施工廢棄物 委託合約。 剩餘土石方若提供其他工程使用,查核是否有違反環評承諾事項。是否已取得同意文 13 剩餘土石方 件?若運至合法棄土場處置,查核是否已簽訂合約。若自行覓地堆置,查核是否已完成 必要之申設程序。 逕流廢水污染削減 查核承包商是否已於施工前提出「營建工程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書」經由本局施工單 13 計畫 位先行召開會審及經送請當地環保單位核定後據以施工。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 查核承包商應未能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規定,於營建工地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 14 防制之替代防制設 施時,是否已依該管理辦法第16 條規定提替代防制設施方案,報本局監造單位轉報經當 施申請方案 地環保機關核備後實施。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 查核承包商是否已就施工區域、工務所、員工宿舍等之事業廢棄物委託合法代清除處理 15 畫 業者辦理,並負責依規定提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及上網申報等事宜。 文化資產(含水下文 查核是否承諾試掘、試掘申請是否經文化部或文化局核定,是否需施工監看,注意人員 16 化資產) 資格限制,涉及水下資產部份是否已核定,施工前是否承諾施工人員講習 17 其他 是否承諾辦理施工前施工人員講習(文化資產、生態保育、環境保護等)或教育訓練 116
¶ 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原檔第12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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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準則第 39 條: 開發單位應於開發行為施工前 30 日內,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其 預定施工日期。 說明書或評估書內容採分段(分期)開發者,以提報各段(期)開發之第 1 次施工行 為預定施工日期為原則。 依作業準則第 39 條規定,施工前 30 日內須向交通部及環保署書面告知預定 施工日期,目前該署督察總隊均以此日期督導施工前環評承諾是否確實執行,施 工日期係由開發單位主動申報,由於實際動工日期並非契約開工日期,為避免衍 生爭議,工程處函報該署預定施工日期前應確實檢核開工前應完成事項(承諾)。 【案例64】 台 9 線南迴公路拓寬改善後續計畫 1. 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於後因未依環評承諾於施工前取得主管機關核備逕流 廢水污染削減等計畫,103.07.07 遭環保署裁處西濱南工處「新臺幣 30 萬元 罰鍰」及「2 小時環境講習」。 2. 為避免類此案件再被罰款,本局 103.07.17 函請工程處加強注意下列事項: (1) 環評書件製作階段,應確實檢核顧問公司所提環境保護對策是否可行, 例:「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水土保持計畫」及「交通維持計畫」, 其核備時間受控於主管機關審查進度,非工程單位所能掌握,應承諾施 工前辦理即可,而非施工前取得主管機關核備。 (2) 依『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31 條規定略以:「開發單位 應於施工前 30 日內,以書面告知交通部及環保署其預定施工日期」, 目前該署督察總隊均以此日期督導施工前環評承諾是否確實執行,施工 日期係由開發單位主動申報,由於實際動工日期並非契約開工日期,為 避免衍生爭議,工程處函報該署預定施工日期前應確實檢核開工前應完 成事項(承諾)。 (3) 對於環評審查通過之案件,應加強注意施工前、施工期間及營運期間之 環評承諾事項是否確實辦理,以免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而遭受處罰。 【案例65】 國道 4 號臺中環線豐原潭子段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高速公路局) 本案開發單位為高速公路局,於 109.03.06 遭環保署以「未依環評承諾執行環境 管理計畫,與本開發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本第 8-6 頁 8.1.7 交通維持第一項『... 施工前擬定施工地區交通維持計畫,送請工程司核定,必要時送請當地交通主管 機關核可。』,及第 8-7 頁 8.1.8 景觀及遊憩第(二)項『...施工前檢具「營建工地 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據以實施。』所載內容不符。」裁處 「新臺幣 30 萬元罰鍰」。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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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施工階段應注意事項 環評相關施工階段應注意事項摘述如表 6.5。 表 6.5 施工階段應注意事項 項 目 內 容 應詳閱環評書件之審查結論及承諾於施工階段辦理之事項,列出查核清單,逐一 承諾事項及審查結論於施工 1 查核。若因設計疏失未列入施工規範、特定條款或工程契約者,應辦理必要之補 階段應辦理之事項 救措施。 環評書件中記載之施工階段環境監測計畫是否依所訂時間、頻率、地點及內容確 2 施工階段環境監測計畫 實執行。每次監測時,儘速取得監測成果資料,其不符環境品質或管制標準者, 檢討原因並提出改善對策,監督承包商確實辦理並紀錄改善成效。 環保措施 環境管理計畫 有關機關及居民意見 3 應注意已納入施工規範中之各項環保措施及環境管理計畫是否確實執行。 遭受環保法令處分事項 歷次環境影響評估追蹤監督 事項 九、營運期間應注意事項 環評相關營運期間應注意事項摘述如表 6.6。 表 6.6 營運期間應注意事項 項 目 內 容 承諾事項及審查結論於營運 1 應注意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中要求營運階段辦理事項是否已配合辦理。 階段辦理事項 應注意環評書件中,營運階段環境監測計畫是否依所訂時間、頻率、地點及內容 2 營運階段環境監測計畫 辦理。 營運期間環保對策 減輕或避免不利環境影響對 應注意環評書件中,營運期間環保對策、減輕或避免不利環境影響對策、有關機 3 策 關及當地居民之意見處理是否依所訂時程辦理。 環境管理計畫 有關機關及當地居民之意見 118
¶ 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原檔第13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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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環評監督、追蹤考核及承諾事項申報 環評法第 18 條: 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後使用時,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並由主管機關監督環 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之執行情形;必要時,得命開發單位定期提出環 境影響調查報告書。 開發單位作成前項調查報告書時,應就開發行為進行前及完成後使用時之環境差異調 查、分析,並與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之預測結果相互比對檢討。 主管機關發現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應命開發單位限期提出因應對策,於經主管機 關核准後,切實執行。 施行細則第 40 條: 本法第 18 條第 1 項之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開發單位之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地址。 二、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綜合評估者及影響項目撰寫者之簽名。 三、開發行為現況。 四、開發行為進行前及完成後使用時之環境差異調查、分析,並與環境影響說明書、 評估書之預測結果相互比對檢討。 五、結論及建議。 六、參考文獻。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本法第 18 條第 3 項之因應對策,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開發單位之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地址。 二、依據前項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判定之結論或主管機關逕行認定對環境造成不良影 響之內容,提出環境保護對策之檢討、修正及預定改善完成期限。 三、執行修正後之環境保護對策所需經費。 四、參考文獻。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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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諾事項申報與主管機關監督
本局各環境影響評估案件審查通過後,環保署即依環評法18 條規定將定稿
書件函送交通部及該署環境督察總隊納入追蹤監督及查核。
環保署於109.08 更新「環評結論及承諾事項執行情形申報系統」(網址:
https://eiacs.epa.gov.tw),申報內容包括:基本資料(表A)、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
論(表B)、減輕或避免不利影響之對策(表C)、環境監測計畫摘要(表D)、居民陳
情案件(表E)、遭受環保法令處分狀況(表F)、環境影響評估監督(主管機關)事項
(表G)、環境影響評估追蹤(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事項(表H)。要求開發單位每季申
報「開發單位執行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及承諾事項申報表」及「通過環境影響
評估審查開發計畫案之土石方處理方式(總表及流向說明表)」,並需於每1.4.7.10
月10 日前完成上傳上一季之申報表(1 月10 日上傳第4 季、4 月10 日上傳第1
季、7 月10 日上傳第2 季、10 月10 日上傳第3 季)。
環保署督察總隊辦理現場監督時,將於監督日數日前以傳真方式通知現場工
程處,並依申報系統內之申報內容及環評書件內容以作為現場監督的依據。
自111 年度起,環評現地監督查核發現申報資料缺失者,應於下一季次申報
完成改善。環保署定期抽檢及環評現地監督查核發現申報資料內容有缺失之案件,
經通知後仍未改善,將列為重點監督對象。環保署環評結論及承諾事項執行情形
申報抽查流程如圖6.5。
環評結論及承諾事項執行情形申報抽查流程
登入「環評結論及承諾事
項執行情形申報系統」 篩選原則(開發態樣):
每季隨機抽查案件 • 未動工(規劃中、設計中)
• 施工中之開發案 篩選抽驗對象 • 施工兼營運階段之開發案
• 以營運之開發案
執行申報內容查核作業 • 其他
查核內容:
• 審查結論與承諾事項 對查核對象進行評分
• 土石方處理方式申報內容
評分原則:
查核項目符合環保署規定進行填
• 表格B、C、D任一 寫,並確實更新為當季資料則獲
項未符合評分原則 得1分
• 合計分數為2分以下
環保署通知開發單位
開發單位資料更新
抽驗結果確核作業
或補正 完成
未完成
回報環保署承辦
完成抽驗情形彙整表
及副知承辦科隊長
圖6.5 環評結論及承諾事項執行情形申報抽查流程
資料來源:環保署111 年環評法規說明會講義修改製圖
120¶ 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原檔第13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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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開發單位應依環保署要求按時至系統更新申報資料,為求申報資料一致性, 各環評案宜由專人彙整,以免違反承諾事項或超過環評書件土方數量遭致裁罰。 環保署督察總隊辦理環評監督之可能時機分為下列幾種情形: 1. 接獲開發單位通知即將施工。 2. 經人民陳情、檢舉及輿論關切。 3. 已開始進入施工尖峰期者。 4.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辦理追蹤。 5.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結果,移主管機關認為有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或 其他環保法令之紀錄。 6. 環境監測或相關資訊發現有重大異常現象者(申報表未按時申報或填寫 內容不確實)。 7. 屬政府列管之重大建設計畫(採專案監督)。 環評監督的查核重點: 1. 環評審查結論及環評承諾事項辦理情形(含照片)。 2. 工程施工現況與進度。 3. 環境保護對策執行情況。 4. 環境管理組織及執行情形。 5. 居民陳情案件處理及說明。 6. 環境監測作業辦理情形。 7. 歷次環評追蹤(監督)意見辦理情形。 8. 環境保護精進作為。 121
¶ 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原檔第1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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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計畫已營運很久或因故不繼續執行開發,由於環評書件所載內容包括施工 與營運期間之承諾事項,計畫雖營運已久,仍需依環評書件營運期間承諾事項所 載內容切實執行,故仍需至申報系統上傳檔案。惟如早已無土石方產生(營運超 過 3 年),應於土石方處理方式檔案中註明「何時開始營運,迄今並無土石方產 生」再將上傳檔案。另已不續執行開發之案件,需依環評法相關規定辦理變更審 查結論,經審查通過後,始無須至該系統上傳檔案。 【案例66】 台 9 線立霧溪橋興建工程 1. 本局 100.05.09 路新勞字第 1000020936 號函行政院環保署,有關大署囑辦 「環評結論及承諾事項申報表」上傳「台九線立霧溪橋新建工程環境影響說 明書」案,經查旨揭開發案環境監測工作(89.07~91.12)總成果報告書, 花蓮縣環保局已同意備查在案,惠請大署解除本案列管,免依大署 100.03.25 環署督字第 1000024070 號函每季上傳申報。 2. 行政院環保署 100.05.11 環署督字第 1000038109 號函本局,依據環境影響評 估法第 18 條規定略以:「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後使用時,應由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追蹤,並由主管機關監督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之執 行情形」,故旨述計畫雖已完成使用中,惟依法仍為本署執行監督之列管對 象,故仍請依本署 100.03.25 環署督字第 1000024070 號函辦理。另環境監測 工作僅係該開發計畫環評內容之部分,其他依環評審查結論及書件內容於營 運期間須執行事項,仍應續予執行。 122
¶ 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原檔第1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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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 環保署於 105.02.01 訂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環境影響評估追蹤作業指引」, 要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每年 3 月 31 日前至該署「環評結論及承諾事項執行 情形申報系統」填報前一年度環境影響評估追蹤執行情形。交通部要求本局每年 3 月提出「交通工程開發案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執行現況及追蹤情形彙整表」, 應詳實填列前一年度新增通過環評審查案件,報部彙辦。 交通部已訂定「交通部交通工程環境影響評估追蹤考核計畫」,及每年提出 「交通工程環境影響評估追蹤考核現場勘察計畫」,凡以交通部為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且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開發案件,於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後使用 (營運)時,均為追蹤考核對象。 考核方式分為各案件之申報資料書面審查,及每年度選定部屬單位 10 件環 評開發案件辦理現場勘察作業,對各案件環評承諾辦理情形進行評比。又依 104.03.30 修訂之追蹤考核計畫,現場勘查由考核委員綜合評等後取前 3 名,除請 部長於部務會報頒發獎盃 1 座以資鼓勵外,並訂定獎勵建議標準,對於推動本計 畫有功人員從優予以獎勵。 交通部交通工程環境影響評估追蹤考核內容如下: 1. 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結論辦理情形(環評法第 7 條及第 13 條)。 2. 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或變更內容對照表決議事項辦理情形(環評法第 16 條暨其施行細則第 37 條)。 3. 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辦理情形(環評法第 16 條之 1)。 4. 應環保主管機關要求提出之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辦理情形(環評法第 18 條第 1 項)、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之因應對策辦理情形(環評法第 18 條 第 3 項)。 5. 減輕或避免不利環境影響之對策及辦理情形。 6.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運作情形。 7. 環境監測計畫執行情形及異常狀況處理情形(監測超過環評承諾值或法 規標準值時採行之對策及成效)。 8. 居民陳情案件之處理情形。 9. 違反環保法令遭受環保主管機關處分後改善情形。 10. 歷次環境影響評估追蹤(監督)意見辦理情形。 11. 其他(執行環境保護所遭遇之困難事項、精進作為)。 123
¶ 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原檔第1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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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交通部「環境影響評估追蹤考核現場勘察開發單位準備作業須知」,現場 查核案件需進行工作簡報、專題報告、現場陳列資料查核及安排現場勘查。考核 相關簡報及書面資料應於現勘日期前 10 日送交追蹤考核小組召集人、各考核委 員、行政院環保署督察總隊(不具文),並函送 3 份予交通部環境保護小組,各 受考單位應依作業須知規定切實辦理。 現場陳列資料應包含: 1. 環評書件(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 告、變更內容對照表、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報告、環境影響調查報 告書、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之因應對策等)之審查結論、決議及承諾事 項等資料。 2. 環保主管機關監督或稽查資料。 3. 環境監測計畫報告。 4. 環境稽查報表或查核紀錄。 5. 污染防治工作計畫或營運操作維護資料。 6. 施工規範、設計規範等有關環境保護之章節資料。 7. 承包商之環境保護計畫書與考核資料。 8. 環保組織及人力配置。 9. 環保教育訓練宣導實施計畫與資料。 10. 居民溝通協調經過及有關資料。 11. 其他。 【案例67】 交通部交通工程環境影響評估追蹤考核本局近年獲獎案件 1. 105 年第 2 名:西濱中工處―西濱快速公路後續建設計畫白沙屯至南通灣段 新建工程計畫 2. 106 年第 2 名:西濱南工處―台 9 線南迴公路拓寬改善後續計畫 3. 107 年第 1 名:蘇花改工程處―台 9 線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計畫(蘇澳~ 東澳、南澳~和平、和中~大清水) 4. 108 年第 2 名:西濱北工處―西濱快速公路後續建設計畫白沙屯至南通灣段 新建工程計畫 5. 109、110、111 年因疫情影響調整考核方式,不辦理評等及獎勵事宜 124
¶ 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原檔第13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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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環境監測 環境監測之辦理,應依環評書件之內容區分為施工前、施工中及營運期各階 段,針對不同監測項目及調查頻率進行。監測報告之格式,應依環保署「環境影 響評估監測報告書格式」之規定撰寫。本局已於 101.05.01 訂定「環境影響監測報 告季報查核表」,各工程處應依該表切實查每季監測報告初稿之內容,以符合監 測作業之規定。 環保署 101.11.21 函示略以:「環境監測工作,應依原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環 境監測計畫辦理;對於部分已完工尚未開放通車路段之環境監測,可擇施工階段 或營運階段其一之環境監測計畫辦理。」換句話說即是「監測不可中斷」。 環境監測管理及查核流程如圖 6.6、環境監測報告書作業及審查流程如圖 6.7, 本局「環境影評估環境監測報告(季報)內容查核表」如附錄 4。 (一)部分路段階段性通車之環境監測 【案例68】 西濱快速公路南部路段階段性通車之環境監測 依據環保署 92.06.25 函略以:「…通車之路段應依前項環境影響說明書執行營運 階段環境監測計畫;施工中之路段,則應執行施工階段環境監測計畫。」 【案例69】 西濱快速公路員林大排至西濱大橋新建工程計畫之環境監測 本案工程分為多標段執行,部分標段主體工程雖已完工,但仍有零星工程尚在施 作,有關環境監測工作之辦理方式,西濱中工處 101.11.14 函詢環保署經 101.11.21 函復略以:「因工區尚有零星工程施作,應依環說書施工期環境監測持續進行, 待主體工程及零星工程均完工後,再賡續依環說書營運其環境監測內容執行營運 期環境監測工作,以符環評承諾意涵。……爾後,有關其他委外環境監測工作案 之執行亦比照前揭原則事項辦理。」 (二)暫停施工之環境監測 【案例70】 台 9 線南迴公路拓寬改善計畫 環保署 93.03.12 函略以:「(二)經查本案環境監測計畫並未載明可因暫停施工 而停止監測,仍須依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本內容之環境監測計畫切實執行。 (六)如擬變更監測計畫請依施行細則第 37 條之相關規定辦理。(七)環境監 測報告相關事宜由開發單位提報。」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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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測管理及查核流程(流程 14040-1) 環保署 公路總局 工程處 環境監測/顧問機構 提出預定施工日期 環境監測委託服務工作 (流程 14040-2) 施工前監測 執行環境監測作業 施工前 應辦事項確認 預定施工日 施工中監測 執行環境監測作業 工程竣工 營運期監測 執行環境監測作業 製作環境監測計畫 營運監測期限屆滿 變更內容對照表 提出變更內容對照表 備查 (流程 02060-7) 服務結束 辦理依據:『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及『變更內容對照表』等相關環評書件。 圖 6.6 環境監測管理及查核流程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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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測報告書之作業及審查流程(流程 14040-2) 環境督察總隊 及地方環保局 公路總局 工程處 環境監測/顧問機構 先期作業:環境監測計畫及預 提送環境監測 算編擬、招標、決標、訂約 工作執行計畫書 監督 核可 提出環境監測計畫 執行環境監測作業 提送本季 提出書面意見 書面審查或召開審查會 環境監測報告(初稿) 彙整修正意見 副知本局 是 核可 提送環境監測報告 否 修正 審查 是 意見 否 依工地環境保護事項 本季服務結束 分工列管 環境保護管理作業 監督 (流程 14020) 辦理依據:『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及『變更內容對照表』等相關環評書件。 圖 6.7 環境監測報告書作業及審查流程 127
¶ 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原檔第1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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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環境監測報告或環評承諾研究成果之提送 有關環境監測報告或環評承諾研究成果提送方式,應依據環評書件內容及審 查結論辦理,並於陳報環保主管機關之函文中敘明辦理依據;監測報告案件名稱 應與環評書件名稱一致,避免遭致誤解退件。如未敘明需定期將環境監測報告書 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無需再副知交通部,應自行留存以備環評追蹤作業查閱; 如監測結果發現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各工程處應本於權責立即採行必要之減 輕對策,並於當季監測報告內說明處理情形。 【案例71】 環境監測報告及研究成果定稿本提送 1. 「西濱快速公路八棟寮至九塊厝主線工程之環境監測工作」WH77-A 標、 WH77-B 標及 WH77-C 標施工中環境監測報告書定稿本,送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備查並副知交通部,經交通部 104.07.20 函覆:『查前臺灣省政府環境 保護處 85 年 1 月 17 日八五環一字第 8543 號函檢送「西部濱海快速公路建 設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第 23 項:「本案承諾之環境監測計畫(含 生態監測)及環境管理計畫應嚴格執行,並定期提報環保主管機關備查。」 並未敘明需定期將環境監測報告書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準此,本工程之環 境監測報告書無需再副知本部,請自行留存以備環評追蹤作業查閱;如監測 結果發現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請本於權責立即採行必要之減輕對策。』 2. 「東西向快速公路北門玉井線台 61 至國 1 段 E707 標新建工程」環境監測 成果報告書定稿本,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備查並副知交通部,經交通部 104.08.07 函覆:『查前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 84 年 2 月 8 日八四環一字第 11184 號函檢送「台灣地區西部走廊東西向快速公路建設計畫北門玉井線環 境說明書」審查結論第 15 項略以:「監測計畫應依規定定期檢送本處以確 定環境保護對策執行成效。」並未敘明需定期將環境監測報告書送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準此,本工程之環境監測報告書無需再副知本部,請自行留存以 備環評追蹤作業查閱;如監測結果發現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請本於權責 立即採行必要之減輕對策。』 3. 「台 9 線南迴公路拓寬改善後續計畫安朔至草埔段(施工階段)陸域生態赤 腹鷹調查工作 104 年春季工作季報」定稿本,送屏東縣政府及臺東縣政府續 處,副知交通部,經交通部 104.08.19 函覆:『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9 年 10 月 7 日公告「台 9 線南迴公路拓寬改善後續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 論、「台 9 線南迴公路拓寬改善後續計畫第二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等 內容並未敘明需定期將環境監測報告書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準此,本工程 之環境監測報告書無需再副知本部,請自行留存以備環評追蹤作業查閱;如 監測結果發現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請本於權責立即採行必要之減輕對 策。』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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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2】 東西向快速公路台西古坑線環境說明書監測報告 1. 本案東西高南處於 104.09.16 將「台 78 線斗南交流道增設東向匝道工程空氣 品質、噪音振動及地面水質等監測工作」營運期間(103 年 12 月至 104 年 2 月)及「台 78 線及台 61 線交會處平面變更為立體交叉設置交流道空氣品 質、噪音振動及地面水質等監測工作」營運期間(104 年 1 月至 104 年 3 月) 環境監測成果報告書季報函送環保署。遭督察總隊 104.09.30 退件,理由如 下: (1) 監測報告提送至環保署備查事宜,查無辦理依據; (2) 公文中案件名稱與環評書件名稱不符,致環保署查無列管案件; (3) 附件資料不齊全。 2. 經查該兩案辦理依據為「東西向快速公路台西-古坑線環境說明書」審查結 論第 22 點:「環境監測計畫請確實執行,並定期彙報環保主管機關備查。」 3. 本局 104.10.06 函請高南處爾後提送監測報告時於函文中敘明辦理依據,且 案件名稱應與環評書件名稱一致,避免遭致誤解,並於發文時確認附件資料 之完整性。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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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停止監測 施行細則第 37 條: 開發單位依本法第 16 條第 1 項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內容或審查結論, 無須依第 38 條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應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由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轉送主管機關核准。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附變更內 容對照表,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轉送主管機關核准: 一、開發基地內環境保護設施調整位置或功能。但不涉及改變承受水體或處理等級效 率。 二、既有設備改變製程、汰舊換新或更換低能耗、低污染排放量設備,而產能不變或 產能提升未達百分之十,且污染總量未增加。 三、環境監測計畫變更。 四、因開發行為規模降低、環境敏感區位劃定變更、環境影響評估或其他相關法令之 修正,致原開發行為未符合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而須變更原審查結論。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對環境影響輕微。 已完成營運期環境監測案件,應依施行細則第 3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以變 更內容對照表提出變更環境監測計畫獲環保署同意後,始得停止監測工作。 【案例73】 台 26 線安朔至港口段公路整體改善計畫 1. 本案之開發單位為本局,工程由三工處辦理。計畫內容僅執行近程路段「安 朔~旭海」段,其餘路段未獲行政院同意辦理。安朔至旭海段工程總計分為 6 標案施作,第 1~4 標(0K+000~6K+900)因屏東縣政府劃設為自然保留區, 已暫停開發;第 5~6 標已完工通車,並完成施工前、施工中及營運期間 1 年 (4 季)之監測工作。依原環說書內容,該路段營運期間應辦理「空氣品質」、 「噪音振動」及「陸域生態」監測項目 1 年,經檢討監測成果:「空氣品質」、 「噪音振動」項目施工階段及營運階段所監測數據與施工前環評測值無顯著 變化並合乎法規標準;「陸域生態」監測地點為「牡丹~分水嶺」段,該路 段並未施工,施工階段亦無監測,因此營運期間不予監測。 2. 三工處於 101.05.30 函請環保署同意停止監測,經環保署 101.06.07 函覆略 以:「旨揭終止『安朔至旭海段』5 至 6 標案工程營運期間環境監測計畫, 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6 條暨施行細則第 37 條規定,由交通部公路總 局檢具變更內容對照表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 送主管機關審核。」。 3. 三工處於 103.03 提出變更內容對照表(安朔至旭海段第 5~6 標停止營運期 間環境監測計畫),經環保署 103.09.17 第 268 次大會通過。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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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 109.05.18 函有關停止監測變更內容對照表之注意事項: 1. 爾後執行環境監測計畫變更案件,請各工程處確實依本局標準作業程序及「公 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相關規定辦理,並於召開審查會議時視 需要邀請相關環境專業人員協同審查。 2. 委外辦理環境監測計畫變更案時,原則採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以遴選優 良廠商。 3. 廠商履約人員如有不適任情形,應依契約規定檢討更換,以有效控管履約品質。 另交通部 109.08.07 交通工程環境影響評估追蹤考核時,提出有關本局停止 營運期間環境監測案之意見摘錄如下: 1. 本件環說書工程 A 標,於提送停止營運期間環境監測,期間歷經環保署召開 3 次專案小組會議均未審查通過,為期案件順利通過審查,本部旋即電洽公 路總局關切了解原因,並提醒公路總局對於委員提問應有精準評析及論述, 惟據悉環保署專案小組第 4 次審查會議,開發單位仍有應答未妥之情形,爰 經主席指示附帶決議,請本部對所屬機關所提出之停止營運期間環境監測案, 應加強作業規範,尤其是會議簡報、意見回應、環境監測資料品保/品管及解 析等事項,爰建議如次: (1) 為施工前、施工中及營運階段環境監測之測值精準度及研判的一致性, 建議宜發包同一監測或顧問公司執行,除具有執行專業監測之外,尚需 於提送申請停止監測時,對於環評委員所提問題,應有論述能力,以利 審查通過。且監測成果應進行分析說明,並系統性建檔。如因故各階段 委託由不同公司執行,則應妥為交接,以利後續資料比對及分析。 (2) 請開發單位於執行環境監測期間,落實執行審核監督工作,加強維持監 測資料品保/品管及解析等作業。對於有超標情形,應隨即檢視分析超標 原因或增加監測次數,並紀錄工地現況及相關佐證資料,提出本開發計 畫對環境之影響或無影響之論述。(例如:所提 B 標、C 標,臭氧、地 面水質超標部分,經開發單位檢視並與附近環保署測站數值相較,均歸 類於大環境背景值,建議應呈現相關排水現況、污染源與本工程之相對 位置等相片或示意圖,佐證評析超標原因非來自本工程。) (3) 考量本路段工程尚有 2 標(B 標、C 標)仍持續營運期間環境監測,且施 工標亦將進入營運階段,為免未來提送停止營運期間環境監測,發生類 此情形,請公路總局確實依所訂環評標準作業程序執行,必要時,建議 可邀請相關環境專業人員協同審查,適時參照環保署及環評委員於個案 審查時所提意見,調整作業方式,俾利環評案件審議。 (4) 公路總局停止營運監測之申請案件頗多,也有一次審議就通過的案子, 爰建議可檢討建立報告書撰擬之基本模式,再依個案特性加強內容及評 析,以利環評變更審查。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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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公路局《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112年版。依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