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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環評審查通過之後續作業(1/4);原PDF第101–1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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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工程環評作業手冊|原檔第10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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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後續作業
一、建置環評資料專檔
開發單位各案件環境影響評估案件成立後,應陸續將環評審查經過及核定資
料過程之公文、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變更內容對
照表或備查等書件、環評審查結論及承諾事項辦理、居民陳情案件及處理、遭受
環保法令處分及處理、開發場址環境管理(施工環境保護措施、環境清潔美化執
行情形)、環境監測計畫執行、各種污染防制(治)措施執行、環評承諾事項申
報表、歷次環境影響評估追蹤監督意見執行事項等資料分類於執行工程之工務段
建置案件專檔,除有利於日常管理,亦有利於追縱考核。環評審查通過後應注意
及應辦項目彙整如表6.1,環評資料專檔內容如表6.2。
表6.1 環評審查通過後應注意及應辦項目
項目 內容 說明
1. 環評資料建檔 建置環評資料專檔
2. 承諾事項彙整 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
承諾事項辦理內容與時程
3. 動工前檢核 施工前辦理公開說明會
委託施工應納入工程合約
取得許可後是否已逾3年
動工前其它應辦事項
4. 執行承諾事項 執行環境監測計畫(施工前、中、後)
執行環境保護對策
成立環境管理機制
環評承諾事項申報表於各季至環保署網站申報
5. 其他事項 居民陳情案件及處理情形
遭受環保法令處分及處理情形
環境管理(施工環境保護措施、環境清潔美化執行情形)
環境監測計畫執行情形
資料來源:依據111年本局「環境影響評估訓練班」講義改製
表6.2 環評資料專檔內容
種類 內容 種類 內容
公 環評審查經過、核定資料公文 書 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定稿本
文 經公告之環評審查結論 件 歷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或變更
類 環評書件定稿備查函 類 內容對照表
交通部核發之開發許可函 歷次環評變更備查及附件資料
環評承諾辦理會勘紀錄或其他單 歷次監測報告或專案調查報告
位協調資料 環評承諾事項申報表
公開說明會會議紀錄
居民陳情案件及處理情形
遭受環保法令處分及處理情形
土方交換許可或勾稽文件
歷次監督查核或追蹤考核文件
資料來源:依據111年本局「環境影響評估訓練班」講義改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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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規模與承諾事項變更之處理 環評法第 16 條: 已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非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 更原申請內容。 前項之核准,其應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認定,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施行細則第 36 條第 1 款規定: 本法第 16 條第 1 項所稱之變更原申請內容,指本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1 款、第 4 款、 第 5 款及第 8 款或本法第 11 條第 2 項第 1 款、第 4 款、第 5 款、第 8 款及第 10 款 至第 12 款之內容有變更者。 已審查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案件,後續依據其他法規(如水土保持法、 都市計畫法等)提出審查申請,若涉及環評變更事項,相關主管機關仍應本諸權 責進行審議,於尚未審定前,不應要求開發單位先行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變更。 環保署 104.07.30 函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1. 本署審查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案件,後續向地方政府依據水土保持 法、建築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等法規進行後續審查時,部分地 方政府在尚未審定前,動輒要求開發單位先行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變更, 致開發單位須於兩機關多次往返辦理,徒增開發單位困擾,滋生民怨。 因此請貴府本諸權責,進行該管法規之專業審查,俾令開發內容符合貴 管法規之規定,請勿要求開發單位先行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變更。 2. 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4 款之規定,本署審查通過或由 直轄市、縣(市)政府移轉管轄權至本署開發行為之監督事項,本署具 有專屬管轄權,另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至第 38 條,已 規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內容之變更方式、提送文件格式等,開發單 位如有疑義,應由具環境影響評估管轄權之主管機關依權責判認,其他 機關不宜代為認定,以免因個案見解不一,而讓開發單位無所適從;開 發單位未來若有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者,本署自當依法處理。 3. 副本抄送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協助轉知所屬開發單位,未來已 通過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開發案件,依其他法規進行後續審查時, 如有類似爭議,可依本函處理原則辦理。 環評書件之變更方式,包含備查、變更內容對照表、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 等,除提出變更書件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轉送主管機關核准外,亦需隨函檢 附「已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變更原申請內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表」 送交通部初審。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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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依環保署 104.07.20 函示: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開發案件,負責人基 本資料變動已非屬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內容須辦理變更之事項,無須送環境保護機 關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變更,以簡化相關行政流程。 有關環評變更作業程序相關規定如圖 6.1,並分述如後。 開發單位 變更環評內容 施行細則第36條第1項: 本法第16條第1項所稱之變更原申請內容,指本 否 無須 屬應辦理變更各款 法第6條第2項第1款、第4款、第5款及第8款或本 辦理變更 法第11條第2項第1款、第4款、第5款、第8款及第 10款至第12款之內容有變更者。 是 否 否 屬變更內容對照表 否 非前述情形或 須重辦環評 屬備查情形 情形 變更審查結論者 是 是 是 就變更部分重新製作環 提出 製作 製作 境影響說明書 備查內容 變更內容對照表 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准後,轉送主管 核准後,轉送主管 轉送主管機關審核 轉送主管機關備查 機關核准 機關核准 施行細則第38條: 施行細則第36條第2項: 施行細則第37條第1項: 施行細則第37條第1項: 開發單位變更原申請內容有 屬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前項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提 開發單位依本法第16條第1項申 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就申請變 須經核准變更之事項,應函請 出變更內容對照表,由目的 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評 更部分,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 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轉送 估書內容或審查結論,無須 估: 關備查: 主管機關核准: 依第38條重新進行環境影響 1.計畫產能、規模擴增或路 (1)開發基地內非環境保護設 (1)開發基地內環境保護設施 評估者,應提出環境影響差 線延伸百分之十以上者。 施局部調整位置。 調整位置或功能。但不涉 異分析報告,由目的事業主 2.土地使用之變更涉及原規 (2)不立即改善有發生災害之 及改變承受水體或處理等 管機關核准後,轉送主管機 劃之保護區、綠帶緩衝區 虞或屬災害復原重建。 級效率。 關核准。 或其他因人為開發易使環 (3)其他法規容許誤差範圍內 (2)既有設備改變製程、汰舊 境嚴重變化或破壞之區域 之變更。 換新或更換低能耗、低污 者。 (4)依據環境保護法規之修 染排放量設備,而產能不 3.降低環保設施之處理等級 正,執行公告之檢驗或監 變或產能提升未達百分之 或效率者。 測方法。 十,且污染總量未增加。 4.計畫變更對影響範圍內之 (5)在原有開發基地範圍內, (3)環境監測計畫變更。 生活、自然、社會環境或 計畫產能或規模降低。 (4)因開發行為規模降低、環 保護對象,有加重影響之 (6)提升環境保護設施之處理 境敏感區位劃定變更、環 虞者。 等級或效率。 境影響評估或其他相關法 5.對環境品質之維護,有不 (7)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未涉 令之修正,致原開發行為 利影響者。 及環境保護事項或變更內 未符合應實施環境影響評 6.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容對環境品質維護不生負 估而須變更原審查結論。 前項第1款及第2款經主管機 面影響。 (5)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對環 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境影響輕微。 者,不在此限。 開發行為完成並取得營運許 可後,其有規模擴增或擴建情 形者,仍應依本法第5條規定實 施環境影響評估。 圖 6.1 環評變更作業程序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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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施行細則第 38 條: 開發單位變更原申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就申請變更部分,重新辦理環境影響 評估: 一、計畫產能、規模擴增或路線延伸百分之十以上者。 二、土地使用之變更涉及原規劃之保護區(例如限制開發區及認定標準第 5 條所載 之區位)、綠帶緩衝區或其他因人為開發易使環境嚴重變化或破壞之區域者。 三、降低環保設施之處理等級或效率者。 四、計畫變更對影響範圍內之生活、自然、社會環境或保護對象,有加重影響之虞 者。 五、對環境品質之維護,有不利影響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環保署)認定者。 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環保署 95.04.12 環署綜字第 0950028622 號函略以:「依環評法施行細則 第 38 條規定…貴局辦理道路開發環境影響評估變更案,其申請變更部分,若經 確認應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應依規定辦理。而該案若經審查作成審查結論 為「認定不應開發」,即表示不同意其變更申請。惟開發單位仍得依原通過審查 之環境影響評估書內容執行。」 環保署 107.05.22 函釋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項規定,自即日起生效,並同時廢止該署 101.12.04 環署綜字第 1010109054 號令: 1.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計畫產能、規模 擴增或路線延伸百分之十以上者」,其認定依下列原則辦理: (1) 產能擴增適用之開發行為類別為工廠。 (2) 路線延伸適用之開發行為類別為道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等線形 開發行為。 (3) 規模擴增適用於所有開發行為類別,所稱「規模」依「開發行為應實 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規定 該開發行為類別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規模予以認定(認定標準 規範該開發行為類別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規模如有二種以上, 其中一種規模擴增百分之十以上,即符合該款規定)。例如旅館開 發行為以開發面積認定;廢棄物處理場開發行為以開發面積及處理 量認定;風力發電開發行為以設置之機組數目認定;遊樂區開發行 為以開發面積認定。 2.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之「前項第一款經主管機 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其同意之認定原則為計畫產能、規模擴 增或路線延伸百分之十以上,但申請變更部分其所衍生之各種污染總量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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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未擴增百分之十以上。 本次解釋與本局有關部分,依前述認定標準之規定,道路開發之規模為長度。 各環評案件如有變更,路線長度增加(屬路線延伸)超過原通過內容之百分之十, 變更部分須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符合第 38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變更案件,若 以其他變更書件(如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提送,則須符合第 38 條第 2 項之 解釋,以「申請變更部分其所衍生之各種污染總量均未擴增百分之十以上」提出, 並經主管機關(環保署)及目的事業主關機關(交通部)同意。其他變更部分, 則依施行細則第 36~37 條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條規定。 有關新增匝道案件涉及施行細則第 38 條第 1 項檢核部分,環保署於 110.03.30 召開「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規定有關交通(道路、港灣)部分認定事宜研商會議」, 結論(一)如下: 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相關規定有關交通部分認定,經研商後決議如下: 1. 已通過環評之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公)路如新增匝道(交流道),應 依環評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檢核是否有「路線延伸 10% 以上」情形。 2. 有關環評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第 1 項第 1 「路線延伸 10%以上」之檢核 方式,其新增匝道長度以匯出或匯入長度之最大值計算(倘增設單一匝 道,則取該匝道長度);至於原計畫長度總和則以原環境影響說明書或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所載主線長度,加上原計畫所載匝道實際匯出或匯 入長度之最大值,作為延伸比率之基準。 3. 另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2 條及「2011 年臺灣公 路容量手冊」,有關匝道之定義,係指交流道中為加減速車道及主線車 道與其他車道路間之連接部分,爰匝道長度計算時應不含加減速車道長 度。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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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0】 新增匝道之環評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第 1 項檢核方式 1. 新增匝道長度以匯出或匯入長度之最大值計算(倘增設單一匝道,則取該匝 道長度)。 主線為雙向車道配置,匝道多為單向車道, 故以配對取大值計算長度,以求基準一致性。 一、系統交流道: 1.往返同一方向匯出、匯入匝道配對為一組, 取長度大值計算。 例如,往返「東-北」方向,為匝道 1 及 3, 取長度大值計算。 2.該次變更同一方向僅增設一匝道,則計算 取該匝道長度。 例如,增設匝道 1、2,則合計匝道 1、2 長度。 二、主線銜接側車道: 相近位置匯出匯入匝道,配對為一組,取 大值計算。例如,匝道 A、a 為一組,取 大值計算。 2. 原計畫長度總和則以原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所載主線長 度,加上原計畫所載匝道實際匯出或匯入長度之最大值,作為延伸比率之基 準。 3. 匝道長度計算時應不含加減速車道長度。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 管制規則」第 2 條及「2011 年 臺灣公路容量手冊」,有關匝道之 定義,係指交流道中為加減速車 道及主線車道與其他車道路間之 連接部分,爰匝道長度計算時應 不含加減速車道長度。 95
¶ 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原檔第10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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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1】 西濱快速公路 WH49~WH53 標員林大排至西濱大橋段新建工程 1. 西濱快速公路員林大排-西濱大橋濱海線環境影響差異分析,環保署於 93.10.28 召開審查會,會議結論:不同意變更。 2. 本局 94.03.28 提送 WH49~WH53 標員林大排至西濱大橋段內路線之變更內 容資料至環保署認定。變更內容如下:(1)本計畫原規劃為路堤結構,變更採 高架結構設計。(2)207k+200~209k+500 路段之路線往西側微調約 100 公 尺…(3)增設王功交流道及員林大排交流道。(4)大城交流道原規劃為路堤平 交型式變更改以高架橋上下匝道型式佈設。 3. 環保署 94.04.04 函覆請依施行細則第 37 條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 4. 西濱中工處 94.12.19 提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至局層轉環保署,經 3 次專案 小組審查,95.10.05 會議紀錄為本案應就變更部分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本局 95.10.26 函環保署申復。環評審查委員會 95.11.20 第 146 次會議決議應 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5. 西濱中工處 96.08.30 完成環境影響說明書至本局層轉環保署,經 3 次專案小 組審查,於環保署 97.10.08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 171 次會議決議有條 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案例42】 西濱快速公路白沙屯至南通灣新建工程 1. 本計畫路段屬原 85 年通過環評審查之「西部濱海快速公路建設計畫中部路 段環境影響說明書」路段之一部分,計畫路線為於西部濱海快速公路 113k+300~122k+200 之間,於 98 年辦理可行性評估結果選定沿山線方案, 因與原規劃路線相距 1 公里,且位屬山坡地範圍長約 5.2 公里,依據「開發 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7 目 之規定應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2. 本局 98.12.30 函送環境影響說明書預審版至交通部轉送環保署辦理預審,經 環保署 99.03.12 召開預審會議,其結論說明本案未來環評作業重點並請將委 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所提意見納入未來環評作業參酌。 3. 本局 99.06.28 函送環境影響說明書至交通部轉送環保署審核,經環保署 100.03.23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 204 次會議決議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 評估審查。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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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3】 東西向快速公路漢寶草屯線台 19 線以西路段新建工程 1. 本案路段屬「台灣地區西部走廊東西向快速公路建設計畫漢寶-草屯線環境 影響說明書」路線範圍。 2. 原環境影響說明書路線全長 33.9 公里,本路段原方案約 9.93 公里,其規劃 路廊除方案一(10.66-9.93=0.73 公里)路線延伸未達原方案之 10%(3.39 公 里)外,方案二(15.1-9.93=5.17 公里)及方案三(20.95-9.93=11.02 公里) 路線延伸長度已超過原路線之 10%,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規 定應就變更部分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3. 後因計畫路線與原『說明書』評估路廊之區位差異性較大,且路線延伸長度 已逾 10%,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路線 延伸百分之十以上者〞應就申請變更部分,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爰依「環 境影響評估法」規定實施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作業,經環保署 105.10.05 第 302 次環評大會決議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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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備查 施行細則第 36 條第 2 項: 屬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前項須經核准變更之事項,應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 管機關備查: 一、開發基地內非環境保護設施局部調整位置。 二、不立即改善有發生災害之虞或屬災害復原重建。 三、其他法規容許誤差範圍內之變更。 四、依據環境保護法規之修正,執行公告之檢驗或監測方法。 五、在原有開發基地範圍內,計畫產能或規模降低。 六、提升環境保護設施之處理等級或效率。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未涉及環境保護事項或變更內容對環境品質維護不生負面影 響。 施行細則第 37 條之 1 第 1 項: 依第 36 條第 2 款提出備查之內容如下: 一、開發單位之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地址。 二、符合第 36 條第 2 項之情形、申請備查理由及內容。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案例44】 淡江大橋及其連絡道路規劃環境影響說明書申請備查內容 1. 本案因淡江大橋主線南下線銜接台 64 線之匝道,由原跨越淡江大橋主線型 式改為自主線下方穿越,可達到高架橋梁工程減量及降低匝道對港區天際線 之景觀干擾,亦可提高施工安全性,與原環評書件所核定內容有所差異,故 辦理變更。 2. 本變更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6 條第 1 項及該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第 2 項 第 1 款規定「開發基地內非環境保護設施局部調整位置」,交通部於 104.07.15 核轉環保署辦理備查。 3. 環保署於 104.07.23 函覆交通部,副知本局: (1) 本署業於 104.07.03 修正發布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施行 細則),變更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書件內容或審查結論,應依施行 細則第 36 條至第 38 條規定辦理。如符合施行細則第 36 條第 2 項各款 情形之一,非屬須經核准變更之事項者,應以備查方式,函送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轉送本署備查;如無須依施行細則第 38 條重新辦理環境影 響評估者,原則應檢具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但符合施行細則第 37 條但書規定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檢附變更內容對照表,由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核准後,轉送本署核准。 (2) 本案依來函說明所提申請變更內容,惠請具體指出是為「淡江大橋及其 連絡道路規劃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第 1-12 頁哪些內容之變更,並 請將本次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內容與原通過內容列表進行比較。 98
¶ 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原檔第1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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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關交叉道路淨高規定,非屬原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內容及本署權責, 該變更無須送本署備查。 4. 故依環保署函示重新製作本變更備查案說明及變更前後比較表,環保署於 104.08.14 同意備查。 環保署於 105.02.26 函「環境影響評估申請備查內容及變更內容對照表撰寫 範例」(附錄 2),及交通部 105.03.01 函示:為配合環保署提升環評書件品質及 環評審查效率,開發案如屬「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及附表 1 規定 之環保署主管環評案件,於申請備查內容及變更內容對照表時,應依該格式撰寫 後報部,俾核轉環保署審查。 環保署於 107.04.19 函修正「已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變更原申請內 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表」(附錄 2),及交通部 107.04.20 函示:環保署配合 本次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修正發布,修正「已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 變更原申請內容(備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表」及「已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 或評估書變更原申請內容(變更內容對照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表」,請開 發單位後續以備查或變更內容對照表變更環評書件原申請內容時,請檢附前揭確 認表,並預先勾選確認表後,併同環評書件(申辦備查案請檢附 1 式 2 份,申辦 變更內容對照表案請檢附 1 式 4 份),送本部初審後核轉環保署審查。 【案例45】 西濱快速公路後續計畫白沙屯至南通灣段新建工程計畫環境影響 說明書申請備查內容(開發基地內既有橫交道路銜接處理及增設防 音牆變更) 1. 本案依施行細則第 36 條第 2 項第 1 款「開發基地內非環境保護設施 局部調整位置」及第 8 款「未涉及環境保護事項或變更內容對環境品 質維護有利」規定申請變更備查,並於 106.06.29 函環保署內容如下: (1) 本計畫橫交道路銜接處理原規劃計有 25 處,因環境影響評估階段無精 確地形資料,故補充部分橫交道路及調整銜接處理方式,並依主線設計 里程修正與既有橫交道路之銜接里程數。 (2) 本計畫路線行經通霄鎮第九公墓,因高架橋緊鄰墳墓區,為有效降低用 路人視覺衝擊,擬於該路段範圍高架橋北上側增設約 2.5 公尺高之防音 牆,俾降低用路人視覺衝擊。 2. 環保署於 106.2.22 函覆內容略以:「由於本次變更增列橫交道路之銜 接,以及變更橫交道路之銜接,可能會造成回填方量、空氣、噪音及 交通等環境不良影響,難以未經審查即可認定符合環評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第 2 項第 1 款及第 8 款之適用,因此本署不同意以備查方式受理 審查。」 3. 後續本案改依環評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其他經主管 機關認定對環境影響輕微」規定,提出變更內容對照表,並於 106.08.31 獲環保署同意備查。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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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6】 台 2 線竹安橋改建、金馬橋拓寬及引道路基拓寬工程環境影響說明 書申請備查內容(空氣污染防制對策變更(圍籬設置原則)) 1. 本案原環境影響說明書第八章環境保護對策及替代方案 8.1.1 敘明:施工期 間參照環保署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並採取相關因應 對策,其對策提及「計畫道路沿線設置全阻隔式圍籬以減少直接受風機會, 阻隔粒狀污染物的逸散,但於鄰近路口處因考量行車視距等安全因素,則採 用半阻隔式圍籬」。 2. 因工程位於宜蘭濱海地區,面臨海風及東北季風風力甚大,又因工地周界地 質鬆軟,若設置全阻隔式圍籬亦容易傾倒恐會造成行車事故,故四工處依據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向宜蘭縣政府環境 保護局申請同意部分改以設置紐澤西護欄及道路認養使用水車清洗方式,降 低揚塵發生,經宜蘭縣政府 108.06.20 以環空字第 1080016965 號函同意。 3. 惟本工程改以設置紐澤西護欄及道路認養使用水車清洗方式降低揚塵發生, 涉及環境影響明書內容之變更,依據行政院環保署 103.04.01 環署綜字第 1030011996 號函釋「經本署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後續細部設計 及營運管理階段,如涉及空氣、廢水處理、事業廢棄物處理或其他再利用者, 其相關設置、操作許可證與相關文件之申請登記,皆回歸各相關主管機關法 令規定辦理審查,其相關文件內容之變更亦同。故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 之開發行為,其後續變更內容涉及相關法令規定者,由各該法令主管機關先 行完成審查作出結論,其結論納入環境影響評估變更書件,可免除環境應響 評估重複審查或逾越其他法令之虞」。 4. 故四工處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第 2 項第 7 款:「其他經主 管機關認定未涉及環境保護事項或變更內容對環境品質維護不生負面影響。」 規定提出備查文件函請本局報交通部轉送行政院環保署,經該署 109.03.23 環署綜字第 1090015210 號函已予備查。 【案例47】 東西向快速公路觀音大溪線環境影響說明書申請備查內容(台 66 線配合國道 3 號增設交流道開設銜接缺口) 1. 本案因高公局辦理「國道 3 號線接台 66 線增設系統交流道工程」,提出「北 部區域第二高速公路計畫(汐止-香山段)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環境影響差 異分析報告」及「東西向快速公路建設計畫觀音-大溪線環境影響說明書變 更內容對照表(配合國道 3 號銜接台 66 線增設系統交流道工程)」之環評 變更書件。 2. 高速公路環差報告部分於 106.06.28 經環保署第 314 次環評大會通過。快速 公路變更部分,經高公局洽詢環保署表示尚符合環評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第 2 項第 8 款備查之規定,故改以申請備查方式辦理,由高速公路局及本局並 列開發單位提出,經環保署 107.05.03 函已予備查。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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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內容對照表 施行細則第 37 條第 1 項: 開發單位依本法第 16 條第 1 項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內容或審查結論, 無須依第 38 條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應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由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轉送主管機關核准。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附變更內 容對照表,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轉送主管機關核准: 一、開發基地內環境保護設施調整位置或功能。但不涉及改變承受水體或處理等級效 率。 二、既有設備改變製程、汰舊換新或更換低能耗、低污染排放量設備,而產能不變或 產能提升未達百分之十,且污染總量未增加。 三、環境監測計畫變更。 四、因開發行為規模降低、環境敏感區位劃定變更、環境影響評估或其他相關法令之 修正,致原開發行為未符合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而須變更原審查結論。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對環境影響輕微。 施行細則第 37 條之 1 第 3 項: 依前條提出變更內容對照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開發單位之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地址。 二、符合前條之情形、申請變更理由及內容。 三、開發行為現況。 四、本次及歷次申請變更內容與原通過內容之比較。 五、變更後對環境影響之說明。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環保署於 105.02.26 函「環境影響評估申請備查內容及變更內容對照表撰寫 範例」(附錄 2),及交通部 105.03.01 函示:為配合環保署提升環評書件品質及 環評審查效率,開發案如屬「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及附表 1 規定 之環保署主管環評案件,於申請備查內容及變更內容對照表時,應依該格式撰寫 後報部,俾核轉環保署審查。 環保署於 107.04.19 函修正「已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變更原申請內 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表」(附錄 2),及交通部 107.07.20 函示:環保署配合 本次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修正發布,修正「已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 變更原申請內容(備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表」及「已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 或評估書變更原申請內容(變更內容對照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表」,請開 發單位後續以備查或變更內容對照表變更環評書件原申請內容時,請檢附前揭確 認表,並預先勾選確認表後,併同環評書件(申辦備查案請檢附 1 式 2 份,申辦 變更內容對照表案請檢附 1 式 4 份),送本部初審後核轉環保署審查。 變更內容對照表之作業及審查流程如圖 6.2 所示。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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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對照表之作業及審查流程(流程 02060-7) 學者專家及 有關單位 環保署 交通部 公路總局/工程處 顧問公司 先期作業:環評預算編擬、 提送工作執行計畫書 招標、決標、訂約 工作執行計畫書審查 邀請 邀請 邀請 召開審查會 提送變更內容對照表初稿 複審 提送變更內容對照表修正 本 通知繳交 轉送 陳報 提送變更內容對照表 審查費 會同 出席 出席 出席 召開審查會 不同意 變更 審查結論 工作中止 服務終止 同 意 變 同 更 提送變更內容對照表 轉送 意 定稿本及光碟 更 核可 修正 核備 轉送 否 是 環境保護管理作業(流程 14020) 服務終止 辦理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 圖 6.2 變更內容對照表作業及審查流程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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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公路局《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112年版。依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