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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至十章 重大職災、優良工程與績效獎懲;原PDF第9–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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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公路局工地交通維持、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督導及稽核作業暨獎懲要點|原檔第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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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重大職業災害考核及獎懲 十六、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或雇主死亡災害,經檢討係具體違反「職業安 全衛生法」、「勞動檢查法」暨「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等相關法令及本局 職安相關規定或依勞動部(含各直轄市勞動檢查機關)之重大職 業災害檢查報告書,應負違失責任者或經勞動部或各勞動檢查機 關(構)調查結果,主辦機關人員列有疏失或應辦理事項而未辦理 者,則主辦機關(構)正、副主管(分局長、副分局長)最高得記過一 次,主辦機關(構)及轄管單位人員,最高得記十點(個人最高以得 記過一次為原則)。主辦機關應於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或雇主死亡災 害事件之日起二十日內提出檢討有無具體違反職安法令規定或本 局職安相關規定,一併檢討疏失責任及懲處人員名單報局。後續 勞動部(含各直轄市勞動檢查機關)之重大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或 調查結果,主辦機關人員列有應負違失責任或應辦理事項而未辦 理者,如未列入主辦機關報局之檢討疏失責任將再追加懲處。 一年內發生四件(含)以上非重大職業災害或雇主住院治療災害, 經檢討係管理不善者,則主辦機關(構)正、副主管(分局長、副分 局長)最高得記過一次,主辦機關(構)及轄管單位人員,最高得記 十點(個人最高以得記申誡二次為原則)。同一工務段一年內發生 二件以上(含)非重大職業災害或雇主住院治療災害,經檢討係 管理不善者,則轄管單位正、副主管(段長、副段長)最高得記過 一次,轄管單位人員,個人最高以得記申誡二次為原則。 十七、各工程分局每連續三年未發生重大職業災害、雇主死亡災害及住 院治療職業災害(含雇主)者於本局擴大工程會報中頒獎表揚(獎 牌詳附件),且辦理職安業務最有績效或平均稽核比值最高之一 個工務段主管記功一次,所屬工地工程司一人及職安經辦人員一 人各嘉獎二次,工程分局分局長任期二年以上記功一次,主管副 分局長嘉獎二次,職安科主管嘉獎二次,所屬職安經辦人員一人 嘉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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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三年內曾經發生住院治療職業災害(含雇主)者,且辦理職安 業務最有績效或平均稽核比值最高之一個工務段主管記嘉獎二次, 所屬工地工程司一人及職安經辦人員一人各嘉獎二次,工程分局 分局長任期二年以上記嘉獎二次,主管副分局長嘉獎一次,職安 科主管嘉獎一次,所屬職安經辦人員一人嘉獎一次。 十八、工程分局分局長由本局發布獎懲令外,其餘人員由工程分局依獎 懲程序報局,奉核後由工程分局逕行發布獎懲令,並副知本局, 敘獎部分不列入年度配點計算,而予專案核列點數。 第八章 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選拔獎勵 十九、(刪除) 二十、獲勞動部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選拔獎勵如下: (一)機關: 特優:(1)工程分局首功人員專案敘獎記一大功,其他有功人員專 案 敘 獎 三 十 點 (由工程分局依貢獻度敘獎,敘獎額度 不得超過首功人員)。 (2)局本部專案敘獎六點。 優等:(1)工程分局首功人員專案敘獎記功二次,其他有功人員專 案敘獎二十三點(由工程分局依貢獻度敘獎,敘獎額度不 得超過首功人員)。 (2)局本部專案敘獎四點。 佳作:(1)工程分局首功人員專案敘獎記功一次,其他有功人員專 案敘獎十七點(由工程分局依貢 獻 度 敘 獎 ,敘獎額度 不得超過首功人員)。 (2)局本部專案敘獎三點。 交通部初評成績達八十五分以上且代表交通部參選勞動部該項選 拔工程之工程分局專案敘獎十三點,其中工首功人員以記功一次 為原則,其餘有功人員由工程分局依貢獻度敘獎,敘獎額度不得 超過首功人員。 自辦監造工程:特優、優等、佳作工程分局專案敘獎點數依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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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再加十點(工務段有功人員優先敘獎)。 (二)人 員 : 優 等 得 獎 人 員 專 案 敘 獎 以 記 功 二 次 為 原 則 , 甲 等 得 獎 人員專案敘獎以記功一次為原則。 二十一、(刪除) 第九章 落實職業安全關鍵績效指標及獎懲 二十二、落實職業安全關鍵績效指標項目除下列之外,工程分局可自行 新增關鍵績效指標,以激勵第一線同仁執行成效: (一)對所承辦標案實施工地職安稽核之年稽核比值(實際/應辦)。 (二)辦理職安觀摩或職安教育訓練次數。 (三)受傷住院工安件數。 (四)重大工安件數。 (五)工地經勞動檢查機構實施安全衛生檢查處以停工件數(不含工安災 害檢查)。 二十三、落實職業安全關鍵績效指標之各項年度目標值,因各工程分局 年度標案件數及特性不同,不統一訂定。 年度目標值由工程分局依近三年數值(檢附數據)平均取整數作 為指標並報局核定;如須低於某值以下,依其近三年平均值小 數後一位(即十分位)應無條件捨去取至整數;如須至少某值以 上,依其近三年平均值小數後一位(即十分位)應無條件進位取 至整數。 二十四、落實職業安全關鍵績效指標各項年度目標值均達成獎勵方式: (一)工程分局分局長最高記功一次。 (二)工程分局及所轄工務段有功人員專案敘獎十二點(個人最高嘉獎二 次為原則),各敘獎人員獎額由主辦機關依執行情形及貢獻程度自 行分配。 二十五、落實職業安全關鍵績效指標各項年度目標值均未達成且無不可 抗力影響因素方以下列方式懲處: (一)工程分局分局長最高記過一次。 (二)工程分局主管副分局長、職安科主管及相關人員應視情節輕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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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進行懲處(個人最高申誡二次為原則)。惟已依第六章及第七章規 定辦理懲處案之點數,則不再重複議處。 二十六、落實職業安全關鍵績效指標自一零七年度開始實施辦理,考評 基期為當年度一至十二月份,並於每年度一月十五日前提報年 度目標值報局核定。 第十章 附則 二十七、本要點有關之獎懲由本局核定後,由各單位(機關)依獎懲程 序辦理。 二十八、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上一節:第五、六章 職安人員職責與考核獎懲 | 下一節:附件 工安督導與交通安衛環稽核表
來源:交通部公路局《交通部公路局工地交通維持、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督導及稽核作業暨獎懲要點》,114年11月13日版。依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