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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六章 職安人員職責與考核獎懲;原PDF第5–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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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公路局工地交通維持、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督導及稽核作業暨獎懲要點|原檔第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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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複核,工程分局負責考核並得視情況派員複核。 十一、稽核人員對辦理工地交通、安衛、環保工作不力之承包商應加強 稽核並督促改善,必要時得對該標案增加稽核次數。 十二、承包商如未依照本局發布之「施工說明書技術規定」相關章節及 其他相關法令規章辦理時,應依該施工說明書技術規定之 「罰 則」辦理。 第五章 職安經辦人員之職責 十三、為落實稽核作業,各工務段職安經辦人員應隨時處理各工地工程 司辦理稽核情形,並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 月 稽 核 比 值 ( 即 實 際 稽 核 次 數 與 依 規 定 應 辦 理 稽 核 次 數 之 比 值 ) , 如 有 未 達 百 分 之 一 百 時 或 皆 未 辦 理 稽 核 者 , 應 將 統 計 資 料 陳 報 該 單 位 主 管 或 副 主 管 予 以 督 導 及 糾 正 , 同 時 照 會 或面洽該工地工程司辦理改善並加強輔導及追蹤。 (二)經 前 款 處 理 仍 不 見 改 善 者 , 應 報 請 該 單 位 主 管 或 副 主 管 查 明 原 因 並 妥 適 處 理 , 必 要 時 簽 報 該 工 程 分 局 分 局 長 對 該 工 地 工 程司提報考成(績)委員會議處。 十四、各單位主管或副主管應督促所屬職安經辦人員依據本要點規定辦 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對該職安經辦人員提報考成(績)委 員會議處。 (一)未 依 規 定 填 報 本 要 點 所 指 之 相 關 表 報 , 經 催 辦 仍 未 依 限 辦 理 者。 (二)每 月 填 報 之 相 關 表 報 超 過 規 定 時 限 ( 以 送 達 單 位 收 文 日 為 準),每年有超過三次紀錄者。 (三)可 歸 咎 於 該 職 安 經 辦 人 員 之 統 計 錯 誤 或 資 料 不 全 而 嚴 重 影 響 本獎懲作業或獎懲結果者。 (四)未依照本要點第十三點之規定辦理,經糾正後仍不見改善者。 第六章 工地督導、稽核考核及獎懲 十五、有關各工務段正(副)主管及同仁執行本要點時,其年終考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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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如下: (一)考核時間: 每 年 舉 辦 一 次 , 以 考 核 該 工 地 工 程 司 在 前 一 年 度 一 月 至 十 二 月對所監造標案之稽核作業辦理情形。 1. 初審:每年一月底前將有關資料送達所屬工程分局。 2. 每年三月十五日前辦理完成。 3. 獎懲名單於每年四月底前報局。 (二)工地稽核獎勵部分: 1. 考核程序: (1)初審: 由各工務段職安經辦人員依據稽核統計表(如表 13020F)統計 該單位各工地工程司在該次受考期間內應辦理之稽核比值(一 人經辦多標工程者應平均計算)。 年稽核比值達百分之一百(含)以上者,請全部填列於稽核 作業審查表(如表 13020G)內並將初審評分結果一併陳報所屬 工程分局「考核小組」參加複審。 (2)複審: 由「考核小組」依據所屬各單位陳報之「稽核作業審查表」所 列之參加複審人員中逐一複審其稽核次數、內容與品質及 施工 安全衛生查驗點拍攝數位相片,予以評分,並依規定將圈選名 單陳送該分局考成(績)委員會並經分局長核定後連同稽核作 業審查表及擬議敘獎名冊陳報公路局。 2. 獎勵人數: 各工程分局就初審合格同仁中依複審標準且成績達八十分以上成 績最高者遴選三名。 3. 獎勵標準: (1)辦理稽核之工地工程司部分: 第一名‥記功一次。 第二名:嘉獎二次。 第三名:嘉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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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務段督導同仁部分: 該單位有一位工地工程司得獎時: 養路單位副主管:嘉獎一次。 新工單位主管(或副主管):嘉獎一次。 所屬職安經辦人員:嘉獎一次。 該單位有二位工地工程司得獎時: 養路單位主管及副主管:各嘉獎二次。 新工單位主管(或副主管):嘉獎二次。 所屬職安經辦人員:嘉獎二次。 該單位有三位以上工地工程司得獎時: 養路單位主管及副主管:各記功一次。 新工單位主管(或副主管):記功一次。 所屬職安經辦人員‥記功一次。 (3)工程分局稽核人員得視成績優良者(年度內未發生職災及稽核 比值優良)一至二人各嘉獎一次。 (三)工地稽核懲處部分: 1. 考核程序: 由工程分局考核小組就轄內各工地工程司於該次受考期間內,對 其所監造標案辦理工地稽核作業不力者,應依下列懲處人數及標 準辦理懲處。 2. 懲處人數: 工地工程司部分以不超過三名為原則。 3. 懲處標準: (1)工地工程司部分: 年稽核次數比值低於百分之八十者:申誡一次,低於百分之 七十者申誡二次。 經辦標案中 有 二標以上每年稽核次數比值未達百分之七十者: 申誡一次。 工地稽核情 形 與每次上級查核有嚴重落差,顯見稽核未落實 者:申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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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督導人員部分: 所屬單位有兩位工地工程司被申誡處分時:新工工務段主管或 養路工務段主管、副主管及其職安經辦人員各申誡一次。 (四)經局本部有外聘委員之工安督導成績未達七十分者,應由工程分 局主管於本局近期之工安督導會報提報檢討後,就相關人員之疏失 責任,記申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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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公路局《交通部公路局工地交通維持、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督導及稽核作業暨獎懲要點》,114年11月13日版。依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