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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至四章 防護具、督導稽核與作業觀摩;原PDF第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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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或其他嚴重缺失時,該年度該標案 之相關敘獎人員不得敘獎。 第二章 安全帽及防護具 六、 本局各級主管應以身作則並督促所屬同仁赴工地應正確佩戴安全 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各級人員在工地未佩戴安全帽或在大眾通行道路上作業未加穿反 光背心時,應當場告知及請其所屬單位主管督促改進,並由該單 位職安經辦人員錄案,再次發生時得報請該員所屬單位對該員納 入年終考核參考。 第三章 督導及稽核作業之相關表報 七、 局本部辦理之督導作業相關表報及流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督導表(如表 13020-1): 1. 局本部對所屬單位及承包商實施工地督導時,依督導表(如表 13020-1)辦理督導作業。 2. 該督導表內如有缺失事項時,請本局所屬單位以公文函請承包商 辦理改善;本局所屬單位再將改善完成資料(含照片)函復局本 部。 八、 稽核人員應辦之稽核作業相關表報及流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稽(複)核表(如表 13020A)、公文稿(如表 13020B): 1. 稽核人員對承包商實施工地稽核時,應依稽(複)核表(如表 13020A)所列稽核項目配合該標案實際施工項目詳實稽核。 2. 稽核人員赴工地實地稽(複)核時,不論有無缺失事項,均應填 寫稽(複)核表後送請各該單位主管核章,該稽(複)核表均應 交由監造單位職安經辦人員及工地工程司各抽辦一份,未依本規 定辦理者,視同未辦理該次稽(複)核論處。 3. 該稽(複)核表內如有缺失事項時,應以公文函(如表 13020B) 請 承 包 商 辦 理 改 善 ; 並 將 改 善 完 成 資 料 ( 含 照 片 ) 填 寫 表 13020C 函復稽核單位。 4. 經稽(複)核結果應罰款者,依本局施工說明書第 01574 章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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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衛生罰則規定辦理。 (二)稽核缺失照片黏貼表(如表 13020C): 稽核缺失改善應填寫表 13020C。 (三)稽核月報表(如表 13020D): 由 各 工 務 段 職 安 經 辦 人 員 逐 月 依 據 各 稽 核 人 員 填 送 之 稽 ( 複 ) 核 表 ( 含 該 職 安 經 辦 人 員 稽 核 部 分 ) 辦 理 填 報 及 統 計 , 連同稽(複)核表於每月七日前備文送達該所屬工程分局。 (四)稽核月報總表(如表 13020E): 由 各工程分 局職 安科依 據各工務 段填報 之稽 核 月報 表 (含 工程 分 局 稽 核 部 分 ) 彙 總 連 同 表 13020D 於 每 月 十 五 日 前 備 文 送 達 公路局。 (五)稽核統計表(如表 13020F): 1. 由各工務段職安經辦人員按月填報,於每月七日前送達所屬工程 分局。 2. 本表係作為考核同仁平時稽核執行情形及辦理年終獎懲初選之依 據。 (六)稽核作業審查表(如表 13020G): 1. 各工務段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前一年該單位符合初選標準之同仁 全部填列於本表內並將初審評分結果一併陳送所屬工程分局「考 核小組」,俾利辦理複審。 2. 考核人員應秉持公平、公正原則核實填表,除稽核內容欄內所列 缺失事項外,得另依事實列舉議決扣分。 (七)查核 金額 以上 標 案之 表 13020A 應 於每 月十五 日前備文 送達公 路局列管。 第四章 稽核作業規定 九、 稽核人員對施工標案之工地稽核作業,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工務段: 1. 副主管(無副主管者為主管):負責推動該單位稽核作業,並領導 督促該單位職安經辦人員及各工地工程司依規定辦理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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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地工程司(含本局委託監造單位之各級人員): (1)各標案之監造主辦工程司為辦理該標案稽核之當然承辦人員, 多人監造同一工程者主辦工程司當然負責外,得再指定其他監 造工程司協助辦理工地稽核作業。 (2)標案於正式施工後七天內應辦理第一次稽核(契約工期未達七 天者,至少應辦理一次稽核),之後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查核金額以上者,每週至少稽核一次。 未滿查核金額者,每十天至少稽核一次。 年度契約(如割草、行道樹撫育、災害緊急搶修……等開口 契約標案)每次施作期間至少稽核一次,超過十天者,依前 項規定辦理。 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施工期間,每週至少稽核二次。 (3)經稽核人員稽核指明應改善事項或經複核仍有未改善事項者, 應負責追蹤及辦理複核,並將複核結果之稽(複)核表函復原 稽核單位(人員)。 3. 職安經辦人員: 轄內工地除開口契約標案外,每標案每月至少稽核一次。 (二)工程分局: 1. 職安科人員: (1)應不定期赴轄內工地稽核,每月稽核以不少於四次為原則。惟 查核金額以上標案,每月至少稽核一次。 (2)輔(督)導轄內各單位辦理稽核作業相關事宜。 2. 考工人員: 赴工地巡查或督導時得實施稽核,並應督促工地工程司加強稽核 及要求承包商作好工地安全管理。 (三)稽核人員得對承包商實施不定期之工地稽核。 十、 稽核人員辦理稽核時對該標工地缺失應改善事項及改善期限, 須 於 稽 ( 複 ) 核 表 內 明 確 勾 劃 或 敘 明 , 同 時 並 須 告 知 會 同 人 員 , 必 要 時 應 拍 照 存 證 ( 如 表 13020C ) 及 加 註 缺 失 地 點或 位 置 , 事 後 由 該 標 案 所 屬 之 工 地 工 程 司 負 責 追 蹤 及 督 促 改 善 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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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公路局《交通部公路局工地交通維持、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督導及稽核作業暨獎懲要點》,114年11月13日版。依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