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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品質查證管理;原PDF第13–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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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品質查證管理 5.1 為提昇工程施工品質,局本部負責研訂設計圖說及施工說明書, 訂定材料規格,編訂工程標準作業程序,考核各單位品質查證執行 之績效,以確保工程施工成果能符合契約設計圖說及規範所規定的 品質目標。 5.2 成立工程督導小組,由總工程司擔任召集人,副總工程司擔任副 召集人,委員包括:執行秘書、工務組組長或副組長或科長級以上 工程司、養路組組長或副組長或科長級以上工程司、工程材料技術 所所長或副所長或科長級以上工程司、及政風室主任或科長、勞工 安全科(一併執行本局勞安工地督導作業),必要時得增聘專家學者 擔任外聘委員,執行秘書由召集人指派工程司擔任,另由工務組、 養路組及交通管理組分別指派工程司擔任工作人員。視工程需要對 各分局隨時進行督導工作,如必要時,可直接赴工地抽驗,其督導 之對象及時機包括︰ 1. 工程進度達 10%至 80%者。 2. 各項列管之重大工程。 3. 工程進度嚴重落後者。 4. 決標金額偏低者。 5. 變更設計次數頻繁者。 6. 民眾陳情有具體事證者。 7. 工程發生嚴重倒塌、崩塌等事故及重大職業災害者。 8. 工程會及交通部查核、本局督導成績未達 70 分之標案(即丙 等),本局督導小組於 3 個月內再辦理工程督導。 9. 工程會及交通部查核、本局督導成績未達 80 分之標案(乙等), 本局督導小組每季彙整統計,對該工程標案或擇其中二分之一 標案於下一季再辦理工程督導。 5.3 督導之主要項目包括: 1. 工程施工品質及施工進度。 2. 受委託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技師,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主任 技師或主任建築師)、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應依相關法令 及契約規定執行職務。 3. 工程規劃設計、生態環保、材料設備、圖說規範明顯之缺失 以及變更設計之必要性。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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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分局之工程稽核機制、工程稽核紀錄、缺失改善追蹤之執行、 施工進度查核、預算執行及施工障礙之處理。 5. 監造單位之監造組織及權責分工、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審 查與查核、材料設備及施工成果抽驗與品質不符之處置、施 工進度之監督及監造報表。 6. 廠商之管理權責及分工、材料與設備及施工檢(試)驗程序、 施工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施工 進度管理及趕工計畫之執行等。 7. 交通部歷次函示督導重點: (1)施工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辦理工程督察,應依規定填具「公 共工程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如有指示及 建議事項等應要求工地主任辦理並填具「專任工程人員督察 建議/缺失辦理情形回覆表」於 15 日內回覆辦理情形,經專 任工程人員複核同意後併同該次督察紀錄表留存備查。 (2)施工廠商於每日施工前檢查事項應辦理「勤前教育(含工地預 防災變及危害告知)」,監造單位應督導「施工廠商施工前檢 查事項辦理情形」是否完成;前述事項施工廠商及監造單位 均應每日確實辦理方得進行施工,並明確登載於「公共工程 施工日誌」及「公共工程監造報表」內。 (3)施工計畫應納入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規定事項,包括職業 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並落實執行。 (4)針對公共工程職業災害發生頻率較高之類型,包括「勞動檢 查法第 28 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之類型 及情事,其安全衛生設施應依約定之具體項目執行,必要時 得要求施工廠商「停工」,經改善核可後方得續行後續作業。 (5)督促施工廠商依規定設置「職業安全衛生協議組織」及緊急 應變處置計畫。職業安全衛生協議組織會議應每月召開且監 造單位派員列席,內容應含 1.前次會議決議事項之追蹤及辦 理情形、2.安全衛生人員當月檢查缺失之說明、3.安全衛生 重要事項宣達及 4.次月執行重點等,會議應作成紀錄函致各 協力廠商遵照執行,並副知監造單位及工程主辦機關,俾利 管制。 -13-
¶ 交通部公路局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規定|原檔第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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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廠商之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含安全衛生作業主管)於施工時, 應在工地執行職務,並於「施工日誌」內填報勤前教育(含危 害告知等)辦理情形;安全衛生人員於每日上工前,應檢視工 區內安全設施是否合於規定,並將結果如實填報於各項安全 衛生自動檢查表內。監造單位應監督廠商每日辦理勤前教 育,並將辦理情形登載於「監造報表」內。 (7)監造單位應訂定「施工安全衛生監督查核計畫」(或相關計 畫),計畫內應明訂施工程序之「安全衛生查驗點」及改善追 蹤辦理方式等;監造單位並就「安全衛生查驗點」執行檢查 作業,並應隨機辦理安全衛生抽查作業。 (8)監造單位之現場監造人員,應協助(或會同)廠商安全衛生管 理人員每日巡視工區,並將結果填報於監造單位施工安全衛 生抽查表內。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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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公路局《交通部公路局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規定》,113年5月版。依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