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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交通管制設施類別及設置要點(3/4);原PDF第33–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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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灌水式活動隔(護)欄 灌水式活動隔(護)欄可用於短暫養護作業。 設置要點如下: (一)本設施通常有單面及雙面活動隔(護)欄兩種,尺寸如下: 種類 長度 寬度 高度 厚度 頂部≧15 公分 單面式 ≧100 公分 ≧70 公分 ≧0.4 公分 底部≧50 公分 頂部≧15 公分 雙面式 ≧100 公分 ≧70 公分 ≧0.4 公分 底部≧60 公分 (二)本設施為塑膠一體成型,顏色鮮明醒目,應具堅韌、耐衝擊、 耐候、易於搬運,可串聯連結。 (三)本設施設置於工地現場使用時內部須灌水增加穩定性。 (四)本設施得視需要粘貼反光性材料及設置反光導標、警告燈號等。 十一、告示牌 告示牌用以預告施工資訊及動線變動情形。 設置要點如下: (一)施工區上游應依施工路段實際車道佈設情形設置「圖示告示牌」, 僅於路肩施工時無須設置。另車道平移距離太小,經工程司同 意得免設之。 (二)其他經工程司指示設置,用以增加警告、禁制或指示資訊之告 示牌,其顏色應依交通部、內政部合頒「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 誌設置規則」規定辦理;字體大小應力求清晰、明識,在快速 公路主線不得小於 23 公分。 (三)其圖例如圖 3.14、圖 3.15 所示,牌面內容應依施工路段實際車 道佈設情形調整,上述牌面均需為反光材質。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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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臨時標誌 因應工程需要拆除原有出口預告標誌或其他重要資訊標誌時,應 設置臨時標誌,臨時標誌相關規範如下: (一)主線路段原則內、外側均需設置,若空間確有不足者,經工程司 同意後,得僅設於一側。 (二)設置空間足夠者,應設大型臨時標誌;空間不足者,仍需設置小 型臨時標誌。 (三)牌面之顏色及字體應與原標誌相同。 (四)牌面應為反光材質。 (五)上述大、小型臨時標誌圖例及尺寸如圖 3.16、圖 3.17 所示,設 置時應依實際情形調整牌面內容。 十三、移動式資訊可變標誌(CMS) 移動式資訊可變標誌(CMS)係為顯示即時施工資訊,俾使用路 人提前因應。 相關規範如下: (一)設置於施工區前漸變段上游約 300~500 公尺處,或工程司依現 場狀況考量,指定其他適當距離設置。 (二)移動式資訊可變標誌(CMS)顯示之內容,應依據實際需要顯 示相關訊息。 (三)移動式資訊可變標誌(CMS)可機動設置於路面或裝載於標誌 車。 (四)移動式資訊可變標誌(CMS)設置於路面時,其下緣距路面高 度至少 210 公分,置於外側路肩時,應儘量靠外側放置;放置 路外時,不得侵入路肩上空。設置於標誌車時,其高度依標誌車 之規定。 (五)移動式資訊可變標誌(CMS)應至少可顯示 8 個標準字窗單元, 以文字與圖形方式表示各種文字及警示導引與其他警告標誌等, 並應具備現場設定顯示文字及圖形之功能,每個字窗單元大小 應至少達 30 公分平方。 (六)文字顯示應具閃爍之功能,並可調整閃爍之頻率。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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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移動式資訊可變標誌(CMS)之發光組件規格及光強度規格如 下: 1. 單一字窗應包含至少 256 個(16×16 個)發光組件,每個發光組 件由 2 顆以上 LED 所組成。 2. 每個發光組件於額定電壓及電流下之光強度總合需至少 3 燭光 以上,發光中心波長為橙色光之 580~600nm,發光可見視角(半 角)為±15 度以上。 3. 可依設定日照表之對應顯示亮度,或可依現場亮度偵測控制器 進行至少三段亮度控制。環境照度 85Lux 以上時,輸出 100%亮 度;環境照度 84~51Lux 時,輸出 55%~75%亮度;環境照度 50Lux 以下時,輸出 35%~50%亮度。 4. 任一發光組件光強度衰減 30%時,即應更換該發光組件,發光 組件內 LED 損壞達 40%時即應更換該發光組件。 (八)外框上緣及兩側應設有遮陽設施,上緣懸伸至少 30 公分。 (九)特定(固定)用途資訊可變標誌(CMS):因應特殊需要之資訊 可變標誌(CMS),顯示內容為固定。本設備除得僅於筆劃處裝 設 LED,餘仍需依上述規定。 (十)移動式資訊可變標誌(CMS)圖例如圖 3.18 所示。 十四、移動性緩撞設施 (一)移動性緩撞設施係為加強防護工作區域人員及機具安全,避免 遭受失控車輛撞擊,並減緩失控車輛內人員之傷害。 (二)移動性緩撞設施係由適當之緩撞材料擺設於該設施上並連結於 曳引車輛後方。利用曳引車輛或移動性緩撞設施之重量加諸於 路面之摩擦力,以緩撞材料被撞後變形吸收撞擊動能,而防止 事故之擴大,減輕其嚴重性。 (三)移動性緩撞設施需通過美國「國家公路研究合作計劃(National Cooperative Highway Research Program, NCHRP)」350 號報告 (Report 350)、MASH(Manual for Assessing Safety Hardware) TL3 以上等級或同等標準測試。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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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移動性緩撞設施宜參照標誌車設置要點(三),後方塗繪橙白相 間山形斜紋反光油漆,並設置紅色或黃色之帶狀或輪廓反光識 別標識;並宜參照標誌車設置要點(五),後方明顯位置處,配置 至少 4 個黃色閃爍式閃光燈號,以提高其自明性。 (五)附掛移動性緩撞設施之標誌車,應使用 9.45 噸以上之車輛。 (六)移動性緩撞設施之型式原則採用單體式,倘採用拖車式則應提 送載運至施工區使用之施工計畫。 (七)一般路段施工應依以下規定設置移動性緩撞設施: 1.中期性內側、中間及外側車道施工之標誌車 1 及外側路肩施工 之標誌車,應配置移動性緩撞設施。 2.短期性內側、中間、外側車道及外側路肩施工之標誌車,應配置 移動性緩撞設施。 3.短暫性及移動性內側、中間車道施工之標誌車 2 及外側路肩、 外側車道施工之標誌車 1,隧道內之移動性施工標誌車,應配置 移動性緩撞設施。 (八)交流道施工應依以下規定設置移動性緩撞設施: 1. 交流道中期性施工減速車道出口鼻端及加速車道路肩封閉之標 誌車,應配置移動性緩撞設施。 2. 交流道為雙車道進行短暫性及移動性內側、外側車道施工之標 誌車 1 及外側路肩施工之標誌車,應配置移動性緩撞設施。 3. 交流道為單車道進行短暫性及移動性內側路肩施工之標誌車 1 及外側路肩施工之標誌車,應配置移動性緩撞設施。 十五、其他 (一)除前述各項交通管制設施外,工程司可視工地環境之需要,使 用其他加強安全警示之交通管制設施,以維護行車安全。 (二)通過 NCHRP(National Cooperative Highway Research Program) Report 350、MASH(Manual for Assessing Safety Hardware)或 同等標準測試認可之交通安全器材,得在經工程司同意後使用。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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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公分) 圖 3.14 施工區車道平移圖示告示牌 -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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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公分) 圖 3.15 施工區車道縮減圖示告示牌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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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120 7.5 45 15 45 7.5 7.5 45 15 45 7.5 10 10 45 45 鹿 彰 鹿 彰 10 10 45 45 港 化 港 化 210 210 30 27 42 40 45 右 線 30 公 里 2 30 28 28 8.5 36.5 5 30 5 30 5 15 40 10 40 15 120 7.5 45 15 45 7.5 10 100 45 鹿 彰 5 40 10 40 5 10 5 45 港 化 210 40 出 口 26 100 10 47 40 27 5 25.5 69 25.5 20.5 59 20.5 (單位:公分) 圖 3.16 臨時標誌(一)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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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公路局《快速公路施工交通管制手冊》,111年11月版。依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