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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工項不予計價。 工項不予計價。 3.5.2 不得使用除草劑及造成植株生長 3.5.2 不得使用除草劑及造成植株生長 1. 「廠商」修正 不良影響之藥劑,一經查獲罰款 2 萬 不良影響之藥劑,一經查獲罰款 2 萬 為 「 承 包 元,且當次起該工項不予計價,承包 元,且當次起該工項不予計價,廠商 商」。 商並應負責更換受害區段之土壤(深 並應負責更換受害區段之土壤 (深度 度至少 30cm),並植回原有草種。受 至少 30cm),並植回原有草種。受損 損植栽則按「行道樹基本單價加施工 植栽則按「行道樹基本單價加施工所 所需費用」3 倍賠償(行道樹基本單 需費用」3 倍賠償(行道樹基本單價依 價依各縣(市)政府訂定之徵收土地農 各縣(市)政府訂定之徵收土地農林 林作物補償費查估基準計算;未列入 作物補償費查估基準計算;未列入查 查估基準之樹木,比照同科之同規格 估基準之樹木,比照同科之同規格樹 樹木計算)。前項受損工區土壤更換 木計算)。前項受損工區土壤更換及 及受損植栽賠償,承包商應於機關限 受損植栽賠償,廠商應於機關限期內 期內改善及繳交完成,否則機關得代 改善及繳交完成,否則機關得代為辦 為辦理,所需費用於工程尾款或履約 理,所需費用於工程尾款或履約保證 保證金扣抵,如有不足得向承包商索 金扣抵,如有不足得向廠商索賠,並 賠,並得依契約及政府採購法第 101 得依契約及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相關 條相關規定辦理。 規定辦理。 3.5.3 如有火燒除草情形,一經查獲罰 3.5.3 如有火燒除草情形,一經查獲罰 1. 「廠商」修正 款 2 萬元,且當次該工項不予計價。 款 2 萬元,且當次該工項不予計價。 為 「 承 包 受損植栽則按「行道樹基本單價加施 受損植栽則按「行道樹基本單價加施 商」。 工所需費用」3 倍賠償(行道樹基本 工所需費用」3 倍賠償(行道樹基本單 單價依各縣(市)政府訂定之徵收土地 價依各縣(市)政府訂定之徵收土地 農林作物補償費查估基準計算;未列 農林作物補償費查估基準計算;未列 入查估基準之樹木,比照同科之同規 入查估基準之樹木,比照同科之同規 格樹木計算)。如因火燒除草違反消 格樹木計算)。如因火燒除草違反消 防法或空氣汙染防制法時,由承包商 防法或空氣汙染防制法時,由廠商負 負完全責任。 完全責任。 4.1 計量 4.1 計量 1. 修 正 計 量 單 2 本章工作以「m 」計量。 本章工作以「平方公尺」計量。 位。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 1. 修 正 計 量 單 舉如下。 舉如下。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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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2 人工拔草及運棄 m 人工拔草及運棄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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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支架整理及更新 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九章 支架整理及更新 第九章 支架整理及補充 1. 修 正 章 節 名 稱。 1.1 本章概要 1.1 本章概要 1. 酌 作 文 字 修 說明支架更新、拆除及支架鬆綁整 說明支架更新、拆除及支架整理(含 正。 理。 補充)。 1.2 工作範圍 1.2 工作範圍 1. 為使工作範圍 為完成本章養護範圍之喬木支架更 為完成本章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 更明確,酌作 新、拆除及鬆綁整理所需之一切人 機具、設 備、 動力 、運 輸 等相關工 文字修正。 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 作,養護範圍之行道樹。 等相關工作。 1.3.1 本局施工說明書技術規定 1. 新增施工說明 第 02902 章--植物種植 書相關章節。 第 02905 章--移植 1.5.1 施工計畫(含品質計畫、交通維 1.5.1 施工計畫(含品質計畫、交通維 1. 將計畫具體內 持計畫、安全衛生計畫、環境保護計 持計畫、安全衛生計畫、環境保護計 容移至 1.5.2。 畫) 畫)廠商應將支架更新、鬆綁、拆除 及舊支架整理(含補充)施工計畫提送 工務段審核後辦理。 1.5.2 分項施工計畫 1. 新 增 1.5.2 分 內容應包含支架更新、鬆綁整理及拆 項施工計畫。 除、自主檢查表等項目。 2. 現行條文 1.5.1 內容規範部分 移至此項次, 並酌作文字修 正。 2.1.1 支架 2.1.1 支架 1. 修正支架材料 (1) 支架尺寸規格依契約圖說規定。 (1) 支架尺寸規格依契約圖說規定。 之定義,增加 (2) 支架材料(經處理之竹材、木材、 (2) 支架材料(杉木)應經防腐處理,廠 多元支架材料 金屬或再生材質(如塑膠)、鋼索、 商須提送支架防腐處理報告。 規定。 麻繩),如經防腐處理不得使用鉻化 (3) 支架材料(杉木)須堅實、通直、無 2. 酌 作 文 字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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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砷酸銅(CCA)防腐劑(承包商應檢 腐朽龜裂。 正。 附供貨證明)。 (3) 經處理之竹材或木材支架材料須堅 實、通直、無腐朽龜裂。 2.1.2 隔離材料 2.1.2 彈性材料襯墊或軟性橡膠墊、不 1. 新 增 隔 離 材 麻布、椰纖墊等彈性、透氣材料襯 織布、棉、麻繩。 料 , 並 修 正 隔 墊,不得使用海綿。 離 材 料 選 用 規 定。 2.1.3 綁紮材料 2.1.3 鐵線。 1. 新 增 支 架 綁 紮 支架間連接綑綁得使用鐵線固定,樹 材 料 選 用 規 幹與支架間則應使用棉、麻繩等材料 定。 綁固。 3.1 準備工作 3.1 準備工作 1. 「 廠 商 」 修 正 承包商應備足所需材料及數量,並於 廠商應備足所需材料及數量,並於施 為 「 承 包 施工前報工務段檢查。 工前報工務段檢查。 商」。 3.2.1 支架之固定依設計圖高度及規定 3.2.1 支架之固定依設計圖高度及規定 1. 現 行 條 文 有 關 方式綑綁紥實,地上支架需扶持於株 方式綑綁紥實,樹幹與支架間需以不 綁 紮 材 料 規 定 高的三分之一以上位置,最少固定埋 織布隔離,並以棉、麻繩或不織布條 已 於 修 正 條 文 入深度至少需達 30cm 以上,以確保 交叉固綁。支架傾斜或綁縛支架之縛 2.1.3 說 明 , 故 穩定支撐,且不得有搖晃情形。支架 繩鬆散,應立即予以扶正、重整。支 該 部 分 內 文 刪 傾斜或綁縛支架之縛繩鬆散,應立即 架架設滿 1 年後,如經檢查苗木已穩 除。 予以扶正、重整。 固即可拆除支架,如另有規定或特殊 2. 現 行 條 文 後 段 狀況經工程司同意須予保留時,亦應 有 關 支 架 拆 除 於滿 1 年時鬆綁重設支架,避免繩索 之 規 定 移 至 修 纏勒傷樹。 正條文 3.2.2。 3.2.2 支架架設滿 1 年後,如經檢查苗 3.2.2 杉木應防腐處理,且末稍直徑不 1. 修 正 條 文 係 由 木已穩固即應拆除支架,如另有規定 得小於 6 公分,輔助樁杉木末稍直徑 現 行 條 文 3.2.1 或特殊狀況經工程司同意須予保留 不得小於 4 公分,需堅實通直無腐朽 後段拆分。 時,亦應於滿 1 年時鬆綁重設支架, 龜裂,且杉木入土部分削尖長度不得 2. 因 支 架 形 式 多 避免繩索纏勒傷樹。 大於 15 公分,否則以不合格論。 元 , 故 刪 除 現 行 3.2.2 支架規 定,由 3.2.1 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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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明。 3.2.3 支架更新、拆除、鬆綁應在當年 3.2.3 本工程支架更新、整理應在汛期 1.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度汛期或颱風季節前完成。 或颱風季節前完成。 使更明確。 3.2.4 施工過程產生之廢棄物,應於 1. 新 增 施 工 後 廢 當日運棄並保持路面整潔。 棄 物 清 潔 規 定。 3.3.1 承包商自主檢查 3.3.1 廠商自主檢查 1. 「 廠 商 」 修 正 檢查項目 檢查標準 施工期間,承包商須填列並提送自主 為 「 承 包 支架型式、尺寸符合契約 檢查表。 商」。 支架尺寸 設計圖說 2. 新 增 自 主 檢 查 入土深度 入土深度至少 30 公分 說明。 支架固定在植株高度 1/3 固定高度 3. 自 主 檢 查 表 應 處以上 由 承 包 商 於 品 支架穩固性 支架穩固 整排支架高度、型式與原 質 計 畫 中 , 依 高度與型式 支架型式一致 照 契 約 、 設 計 樹幹與支架間以彈性材料 圖 說 及 施 工 規 綁紮後外觀 麻繩或布條應交叉固綁 範 所 訂 之 品 質 支 架 適 度 鬆 綁 、 支 架 架 支架鬆綁及拆 管 理 標 準 據 以 設 滿 1 年 經 檢 查 苗 木 已 除 訂 定 , 故 刪 穩固可拆除支架 除。 3.3.2 施工紀錄 3.3.2 監造單位抽查 1. 「 廠 商 」 修 正 承包商須提送施工前、中、後照片給 施工期間,廠商提送自主檢查表並檢 為 「 承 包 予工程司檢查。 附照片,工務段依自主檢查表檢查, 商」。 必要時做實地抽查。 2. 自 主 檢 查 表 提 送 事 宜 已 於 3.3.1 訂定。 3. 監 造 單 位 抽 查 頻 率 應 逕 參 照 本 局 相 關 工 項 施 工 抽 查 程 序 及 抽 查 標 準 , 故 刪 除 相 關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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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字。 3.4 新植養護期規定 1. 本 項 係 併 入 施 (1)支架應於養護期滿驗收前全數拆 工 說 明 書 第 除,如另有規定或特殊狀況經工程司 02902 章植物種 同意須予保留時,亦應於養護期滿時 植 養 護 期 工 作 鬆綁重設支架,避免繩索纏勒傷樹。 規定。 (2)支架整理工作(含材料及綁紮)依 本章 2.1 材料及 3.2 施工方法辦理。 4.1.2 計 價 單 位 : 支 架 更 新 ( 支 \ 4.1.2 計價單位:支架整理(支)、支架 1. 刪 除 支 架 整 理 組)、支架拆除(組)、支架鬆綁 更新 (組)、支架拆除(組)、支架鬆綁 工項。 (組)。 (組)。 2. 新 增 支 架 更 新 之 計 價 單 位 「組」。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 1. 配合 4.1.2 修正 舉如下。 舉如下。 支 架 更 新 之 計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 價單位。 位 位 支架更新 支架整理(含補充) 支 支\組 支架更新 支架拆除 組 組 支架拆除 支架鬆綁 組 組 支架鬆綁 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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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喬木移除 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章喬木移除 第十章不良木移除 1. 考量不良木以外 之其他喬木如因 故須移除現無相 關規定得依循, 故修正本章名稱 「不良木移除」 為 「 喬 木 移 除」。 1.1 本章概要 1.1 本章概要 1. 修正本章工作概 說明喬木移除及運棄等相關規定。 說明廠商將已枯死、遭受外力衝擊 要說明。 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死亡、樹 勢 生 長 不 良 須 移 除 喬 木 之 相 關 規 定。 1.2 工作範圍 1.2 工作範圍 1. 酌作文句修正。 依契約或工程司指定之行道樹移除所 為完成本工程養護範圍之不良行道 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 樹移植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 動力、運輸等相關工作。 具 、 設 備 、 動 力 、 運 輸 等 相 關 工 作。 3.1 機關於開工前召集承包商辦理工區 3.1 廠商巡查工區範圍內之行道樹, 1. 「廠商」修正為 範圍行道樹會勘,由承包商應依機關 如有生長情形不良、死亡,應立即 「承包商」。 指示待移除喬木,製作位置(路線、 通知機關位置(路線及樁號)、數 2. 修正施工前計畫 樁號)、規格及數量表,於移除前提 量後執行移除工作。 執行規範。 報機關同意後施作。 3.3 移除工作所產生之廢棄物,承包商 3.3 移除工作所產生之廢棄物,廠商 1. 「廠商」修正為 應於當日予以清理運離,不得堆置於 應於當日予以清理運離,不得堆置 「承包商」。 工地內。 於工地內。 3.5.1 承包商自主檢查 3.5.1 廠商自主檢查 1. 「廠商」修正為 檢查項目 檢查項目 承包商應於施作完成後進行全面性檢 「承包商」。 工作前確認 移除數量及規格是 查並填具自主檢查表。 2. 新增自主檢查說 否符合 明。 移除 根部挖除乾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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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移除後現場環境整 回填土壤後適當壓 3. 自主檢查表應由 潔 實、整平樹穴及廢 承包商於品質計 棄物當日運棄 畫 中 , 依 照 契 約、設計圖說及 施工規範所訂之 品質管理標準據 以 訂 定 , 故 刪 除。 3.5.2 施工紀錄 3.5.2 監造單位抽查 1. 「廠商」修正為 承包商應提送施工前、中、後照片給 抽查廠商之自主檢查表及施工前、 「承包商」。 予工程司檢查。 中、後照片,並現場核對植栽移除 2. 監造單位抽查應 狀況。 逕參照本局相關 工項施工抽查程 序及抽查標準, 故 刪 除 相 關 文 字。 4.2.1 本章工作給付單價依據需移除之 4.2.1 本章工作給付單價依據需移除 1. 修正規格標準, 行 道 樹 規 格 ( 胸 高 直 徑 ϕ < 10cm 、 之行道樹規格(米徑 ψ<10 公分、 以胸高直徑取代 10~20cm 、 > 20cm ) 分 級 , 包 括 挖 10~20 公分、>20 公分)分級,包 米徑。 除、運棄、回填、整平、適當壓實等 括挖除、運棄、回填、整平、適當 2. 修正計量單位。 所需人工、機具、設備及材料之一切 壓實等所需人工、機具、設備及材 費用在內。 料之一切費用在內。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 1. 「不良木」修正 舉如下。 例舉如下。 為「喬木」。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2. 參 照 4.2.1 修 正 喬木移除(胸高直徑 ϕ10cm 以下)(免 不 良 木 移 除 ( 米 徑 ψ10 公 分 以 下 ) 工項名稱。 用吊車) 株 (免用吊車) 株 喬木移除(胸高直徑 ϕ10~20cm)(需吊 不良木移除(米徑 ψ10~20 公分)(需 車) 株 吊車) 株 喬 木 移 除 ( 胸 高 直 徑 ϕ > 20cm 以 上 ) 不良木移除(米徑 ψ>20 公分以上) (需吊車) 株 (需吊車) 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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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天然災害、交通事故植栽處理作業部分條文 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1 本章概要 1.1 本章概要 1. 「 廠 商 」 修 正 說明承包商於緊急事故發生後,將 說明廠商於緊急事故發生後,將影響 為 「 承 包 影響交通之植栽及殘枝,於工程司 交通之植栽及殘枝,於工程司指定時 商」。 指定時間內排除並將殘枝運棄,以 間內排除並將殘枝運棄,以不影響用 不影響用路人安全為原則。 路人安全為原則。 1.2 工作範圍 1.2 工作範圍 1. 「 草 花 」 修 正 於緊急事故後,標案施工範圍內所 於緊急事故後,標案施工範圍內所有 為「草本」。 有影響交通安全之植栽(喬木、灌 影響交通安全之植栽(喬木、灌木、 2. 增 補 工 作 範 圍 木 、 草 本 、 藤 蔓 等 ) 均 為 處 理 對 草花、藤蔓等)均為處理對象,依工 認定。 象 , 依 工 程 司 指 示 地 點 修 剪 、 扶 程司指示地點修剪、清理,並將殘枝 正、移置、清理,並將殘枝於當日 於當日運棄等相關工作。 運棄等相關工作。 1.3.1 本局施工說明書技術規定 1. 新 增 施 工 說 明 第 02902 章--植物種植 書相關章節。 第 02905 章--移植 1.5.1 施工計畫(含品質計畫、交通 1.5.1 施工計畫(含品質計畫、交通維 1. 「 廠 商 」 修 正 維持計畫、安全衛生計畫、環境保 持計畫、安全衛生計畫、環境保護計 為 「 承 包 護計畫)承包商應將緊急事故勤務 畫)廠商應將緊急事故勤務作業施工 商」。 作 業 施 工 計 畫 提 送 工 務 段 審 核 辦 計畫提送工務段審核辦理,如遇緊急 理,如遇緊急事故時依照該計畫內 事故時依照該計畫內容辦理。 容辦理。 2. 產品 2. 產品 1. 新 增 空 白 註 (空白) 解。 3.1.1 一般規定 3.1.1 一般規定 1. 「 廠 商 」 修 正 承包商於接獲機關通知緊急事故發 廠商於接獲機關通知緊急事故發生 為 「 承 包 生後,即應準備 1~5 組人員(每組 後,即應準備 1~5 組人員(每組含司 商」。 含 司 機 乙 員 及 技 術 工 2 員 ) 、 機 機乙員及技術工 2 員)、機具、車輛 具 、 車 輛 ( 3.4T 以 上 車 輛 ) 執 勤 (3.4T 以上車輛)執勤(含待命時間 (含待命時間 8 小時)在規定時間 8 小時)在規定時間內向指定地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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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內向指定地點報到,並完成出勤工 到,並完成出勤工作準備及接受勤務 作準備及接受勤務指派。 指派。 3.2 施工方法 3.2 施工方法 1. 修 正 條 文 (1) 緊 急 事 故 之 植 栽 係 指 道 路 分 隔 3.2(1) ~ (4) 係 島、槽化島、植穴、邊坡、路側綠 現行條文 3.2.1 帶等工程標案內所有影響交通安全 ~3.2.4 序號調 之喬木、灌木、草本、藤蔓。 整。 (2)如有傾倒影響交通安全之植栽, 2. 「 草 花 」 修 正 承包商應將植栽妥善處理(扶正、 為「草本」。 暫時移置安全地點等)。 3. 「 廠 商 」 修 正 (3)殘枝清理後,應於當日運棄,並 為 「 承 包 保持道路路面之清潔。 商」。 (4)緊急事故勤務作業施工時,依據 交通維持計畫內容辦理。 3.2.1 緊急事故之植栽係指道路分隔 1. 現行條文 3.2.1 島、槽化島、植穴、邊坡、路側綠帶 序 號 調 整 為 等工程標案內所有影響交通安全之喬 3.2(1)。 木、灌木、草花、藤蔓。 3.2.2 如有傾倒影響交通安全之植栽, 1. 現行條文 3.2.2 廠商應將植栽妥善處理(扶正、暫時 序 號 調 整 為 移置安全地點等)。 3.2(2)。 3.2.3 殘枝清理後,應於當日運棄,並 1. 現行條文 3.2.3 保持道路路面之清潔。 序 號 調 整 為 3.2(3)。 3.2.4 緊急事故勤務作業施工時,依據 1. 現行條文 3.2.4 交通維持計畫內容辦理。 序 號 調 整 為 3.2(4)。 3.3.1 承包商自主檢查 3.3.1 廠商自主檢查 1. 「 廠 商 」 修 正 檢查項目 檢查標準 承包商應於施作完成後進行全面性 為 「 承 包 施工前確認 清理之種類、數量 檢查並填具自主檢查表。 商」。 施工檢查 修 剪 及 清 理 喬 木 、 灌 2. 新 增 自 主 檢 查 木、草花、藤蔓等相關 說明。 工作至不影響用路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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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全 3. 自 主 檢 查 表 應 現場環境整潔 廢棄物當日運棄並保持 由 承 包 商 於 品 路面整潔 質 計 畫 中 , 依 照 契 約 、 設 計 圖 說 及 施 工 規 範 所 訂 之 品 質 管 理 標 準 據 以 訂 定 , 故 刪 除。 3.3.2 施工紀錄 3.3.2 監造單位抽查 1. 承 包 商 自 主 檢 承包商應提送施工前、中、後照片 施工期間,廠商提送自主檢查表並檢 查 文 字 移 至 給予工程司檢查。 附照片,工務段依自主檢查表、施工 3.3.1。 日報檢查,必要時做實地抽查。 2. 監 造 單 位 抽 查 頻 率 應 逕 參 照 本 局 相 關 工 項 施 工 抽 查 程 序 及 抽 查 標 準 , 故刪除本項。 3.4 新植養護期規定 3.4 罰則 1. 修 正 條 文 係 併 天然災害發生後,承包商應立即巡 入 施 工 說 明 書 查 工 地 內 因 天 然 災 害 而 受 損 之 植 第 02902 章 植 物,於災害發生後 24 小時內通知工 物 種 植 養 護 期 程司會勘並拍照存證,並依以下原 工作規定。 則及工程司指示辦理。若因植物傾 2. 現 行 條 文 3.4 倒影響公共安全及用路安全,應配 罰 則 序 號 調 整 合工程司立即予以處置,未於通知 為 修 正 條 文 (傳真或電話均為有效方式)期限 3.5。 內改善,機關得自行招商處理,費 用由承包商負擔。 (1)喬木半傾倒、傾倒,均應於會勘 後 24 小時內扶正。若受天然災害損 傷,主幹未受損,冠枝損壞不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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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2 者,經會同工程司抽查後核可, 不須移除、補植;主幹受損,冠枝 損壞超過 1/2 者,會勘後認定無法 成活,植栽承包商應負責移除,若 須補植,則予核實計價。 (2)單頂芽植物或棕櫚科植物若有折 損情形,會勘後認定無法成活,承 包商應負責移除,若須補植,則予 核實計價。 (3)灌木、地被、草本應於受損後 48 小時內扶正、整理,會勘後認定無 法成活則予以補植,並核實計價。 3.4.1 天然災害後,廠商如未於機關 1. 現行條文 3.4.1 通知指定時間內報到及接受勤務指派 序 號 調 整 為 者,每次罰款 5,000 元;廠商所派遣 3.5.1。 人員、機具、車輛必須有執行勤務之 能力,否則不予計價,並罰款 3,000 元;如因執行不力而發生賠償糾紛, 廠商需負完全責任。 3.5 罰則 1. 修 正 條 文 係 現 行 條 文 3.4 序 號調整。 3.5.1 天然災害後,承包商如未於機 1. 修 正 條 文 係 現 關通知指定時間內報到及接受勤務 行條文 3.4.1 序 指派者,每次罰款 5,000 元;承包 號調整。 商所派遣人員、機具、車輛必須有 2. 「 廠 商 」 修 正 執行勤務之能力,否則不予計價, 為 「 承 包 並罰款 3,000 元;如因執行不力而 商」。 發生賠償糾紛,承包商需負完全責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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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1 喬木修剪作業流程圖 提送分項施工計畫 承包商依契約規定於修剪施工15日前提送喬木修剪分項施工計畫 施 不合格 工務段審查分項施工計畫 工 (計畫內容應包括樹種、修剪方式、範圍、數量等) 前 合格 通知進場施工及張貼告示 1.工務段通知承包商進場施工(通知內容應包括工程內容、範圍、數量、會勘時間、開工及完工 時間) 2.事先在預定修剪之路段張貼告示,標明修剪程度、作業時間、範圍、施工單位及負責人電話 。 施工作業 施 施工前承包商先進行試剪作業,經工程司現場確認符合標準後,再進行正式修剪工作。 工 ( 修剪工作進行期間須由園藝、林業技師或園藝、造園景觀技術士全程進行監看 ) 中 不合格(修剪過度、 不合格(修剪不足) 修剪錯誤) 依監造計畫進行檢查、抽查 1.不合格部分不予計 施 價。 合格 工 2.依本局行道樹植栽 後 養護管理要點第九 計價付款 點處罰並責令賠償 3.契約如另訂有罰則 及賠償規定,則依 契約規定辦理。 修剪作業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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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公路局《交通部公路局施工說明書-綠美化維護工作補充技術規定》,115年2月版。依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