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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單位申請喬木修剪作業流程圖
提送行道樹修剪計畫書
管線單位應於前一年度或當年度修剪前(最遲至 2 月底前)提交計畫書通案申請
(計畫書內容應包含施工計畫、交維計畫)
(詳說明一)
施
工
前
不同意
工務段審查修剪計畫書
工務段應依附件 1 檢核表進行審核
同意
試剪確認修剪標準
申請修剪單位應安排試剪,並邀請全國種樹諮詢中心(或樹木專家)及工務段現場共
同確認符合本局規範及計畫書修剪標準,未經試剪確認原則不同意進行修剪工作
施
修剪前通知及確認(詳說明二)
工
申請修剪單位應於每次進場修剪 15 日前向工務段報備,如該次修剪行道樹數量達 50
中
株以上,工務段(或受指派之綠美化維護廠商)應至現場監看修剪(緊急修剪除外)。
※如為【緊急修剪】程序另詳說明三
每次修剪完工後 15 日內辦理完工備查會勘
申請修剪單位應依說明四提送資料提送工務段備查,
並得視需求辦理會勘
施
不合格(修剪過
度、修剪錯誤等,
工
詳說明五)
後
合格
依本局行道樹植栽養
護管理要點第九點處
修剪作業完成
罰並責令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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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說明:
一、 申請修剪單位應於前一年度或當年度修剪前(最遲至 2 月底前)提出修剪計畫書(含
施工計畫及交通維持計畫)通案申請(包含臨時或經年性修剪、緊急搶修案件等),
並應每年重新申請及辦理試剪。行道樹修剪計畫書內容請參照「附件 1-外單位申請喬
木修剪計畫送審檢核表」,且須符合本局相關施工規範與修剪標準,提送本局各區養
護工程分局所轄之工務段(路權管理單位)審核通過後,由申請修剪單位安排試剪作
業,並聯繫邀請全國種樹諮詢中心(或其他樹木專家)及工務段現場共同確認符合本
局規範及計畫書修剪標準並做成紀錄後,始得施作(未經試剪確認原則不同意進行修
剪工作)。工務段應主動提供本局修剪相關規範,予管線單位納入修剪計畫參考。
二、 申請修剪單位應於每次進場修剪 15 日前,以公函或傳真向工務段報備(施工起訖日期
及時間、路線樁號、修剪行道樹數量等),如該次修剪行道樹數量達 50 株以上,工務
段應派員至現場監看(或指派當年度綠美化維護廠商之具植栽專業證照資格之人員代
表機關現場監看)(緊急修剪除外)。修剪工作產生之廢棄物應於當日清理運離。
三、 因颱風、斷線、倒塌等急迫危及公共安全之緊急搶修案件,申請單位須於施作前以電
話、傳真或電子郵件向工務段報備,得先行最小必要量修剪,並於修剪完工後 15 日內
檢附逐株修剪前後影像,並具體敘明緊急原由,以補正許可程序(遇假日順延)。逾
期、未予許可或事後發現未符緊急搶修者,屬未經許可擅自損壞公路設施者,依本局
行道樹植栽養護管理要點第九點處罰並責令賠償。
四、 每次修剪完工後 15 日內,申請修剪單位應將施工起訖日期及時間、路線樁號、修剪行
道樹數量、逐株修剪前後影像(全樹至少一方位,修剪前後須同方位)等完工資料彙
整後提送工務段備查,必要時得辦理現勘確認修剪結果。如不合格者,應依本局行道
樹植栽養護管理要點第九點處罰並責令賠償。
五、 所稱修剪不合格情形,係指本局綠美化維護工作補充技術規定第六章喬木修剪 3.2.2 所
列錯誤修剪樣態:如獅尾式修剪、截幹修剪、不當樹冠縮減、修剪傷口過大、樹皮撕
裂、切口不平整或切口粗糙、修剪位置錯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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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外單位申請喬木修剪計畫送審檢核表
工程名稱
施工路段
主辦單位
施工單位
監造單位
項目 審查要點 檢核結果 備註
1、 公路路線、里程樁號範圍或座標;標示 □是
工程範圍
單/雙向及外/內側車道。 □否
□是 施工時段於個
施工年度
2、 施工年度及起迄日。
□否 別修剪前提報
□是
現場負責人
3、 指定現場負責人/領班與聯絡方式。
□否
4、 修剪人員具修剪認證,提供名冊與證 □是
修剪人員資格
明。 □否
5、 說明修剪需求(供電/視距/通行安全 □是
修剪需求
等)。 □否
□是
修剪方式
6、 喬木修剪原則及修剪方式。
□否
7、 提供交通維持計畫(平面配置、導引與 □是
交維計畫完整
臨時號誌配置、尖峰時段對策等)。 □否
8、 已聯繫邀請農業部林業試驗所全國種樹
□是
試剪安排
諮詢中心(或其他樹木專家),並安排樹
□否
木試剪作業,並載明會勘與確認程序。
備註:修剪計畫應包含施工計畫及交通維持計畫(內容應至少含括以上項目)。
檢核人員簽名(章): 單位主管簽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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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2 灌木及草本修剪作業流程圖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灌木及草本修剪作業流程圖 灌木修剪作業流程圖 1. 修 正 流 程 圖 標
題,將草本修剪
列 入 流 程 圖 範
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