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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正當理由才可施行。
b.需考慮留下的枝條是否能維持生長
和具有頂端優勢調控能力。
c.喬木應儘量保持其原樹形,確認須減
少之高度及冠幅。
d.主幹或主枝修除時,宜留有主幹或
主枝三分之一粗細以上之側枝,以取
代主幹或主枝。不得施行截幹修剪。
(5)修剪刀法:
A.大枝條(枝徑≧3cm)及有造成撕裂
疑慮之枝條,應先於枝條下端離基部
20~30 cm 處,由下往上鋸一切口(位
置 1),深度約為枝徑 1/3~1/4 深,然
後離位置 1 切口約 5 cm 處由上往下鋸
切(位置 2),最後由 A、B 之位置鋸
切(位置 3)。找出枝皮脊線,和枝領
(B 到 E)的位置。正確鋸切位置為 A
到 B,或 B 到 A,小心鋸切避免損傷
樹皮,其形成傷口癒合形狀為O。若
B 位 置 不 明 顯 , 則 鋸 切 位 置 其 夾 角
EAB 應和 EAD 大致相同。若直接鋸基
部,前端枝條會因重量使樹皮撕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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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一般枝條切口位置應該要在枝皮脊
線與枝領的外側,不可餘留枝段。當
枝條的枝領不明顯時,切口方向應配
合枝條及枝皮脊線所形成的角度。
C.小枝條(枝徑<3 cm)修剪切口位
置稍高於芽點,切口要平滑,傾斜角
度約 45°,以免雨水積聚,切口基部約
和芽點基部平行。
(6)與主幹或枝幹交接所留的分枝角度
不宜太小,以免於生長加粗後形成不
良 枝 。角 度小 於 30 度者( 即夾皮情
形),若其直徑小於 5 cm,宜擇一剪
除;其直徑如超過 5 cm,宜擇一修剪
減少其分枝,弱化該枝幹。擬切除枝
條宜從外緣往內切除,避免傷害留下
的枝條。
(7)不得截幹修剪(作為預定移除喬木
之短期緊急措施除外),截幹將影響
喬木生長,且修剪後之殘枝難以形成
癒傷組織,易遭受害蟲侵襲和腐朽菌
入侵,並於切口位置產生不穩固之徒
長枝,一旦枝條成長粗壯將形成潛在
危險。
(8)修剪切口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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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修剪後切口表面應平整,且不可使
樹皮剝離。
B.當移除枯死枝時,修剪切口宜儘量
切在活組織外緣。
C.傷口處理及保護:經徵詢專業人員
有預防疾病、蟲害或寄生物之必要,
得 使 用 傷 口 保 護 製 劑 塗 抹 於 修 剪 切
口。
(9)修剪之枝葉應於當日收集運棄至合
法場所,不得堆置於工地內。
3.2.2 錯誤 修剪 樣態包含 : 獅尾 式修 3.2.2 修剪要領 1. 現 行 條 文
剪、截幹修剪、不當樹冠縮減、修剪 (1) 需考慮植物種類、年齡、生長勢、 3.2.2 移 至
傷口過大、樹皮撕裂、切口不平整或 頂端優勢與枝條著生位置等因素,決 3.2.1 通 用 修
切口粗糙、修剪位置錯誤等,錯誤的 定適當的修剪方式和時間。 剪 原 則 相 關
修剪易造成樹皮撕裂、破壞喬木自身 (2) 與主幹或枝幹交接所留的分枝角度 條 文 , 分 列
防禦機制或傷口癒合困難,導致病菌 不宜太小,以免於生長加粗後形成不 入各子項。
入侵而發生腐朽現象。 良 枝 。 角 度 小 於 30 度 者 ( 即 夾 皮 情 2. 修 正 條 文 係
形),若其直徑小於 5 公分,宜擇一剪 現 行 條 文
除;其直徑如超過 5 公分,宜擇一修 3.2.4(6) 錯 誤
剪減少其分枝,弱化該枝幹。擬切除 修 剪 態 樣 整
枝條宜從外緣往內切除,避免傷害留 併 , 個 別 錯
下的枝條。 誤 樣 態 已 於
(3) 修剪後之枝條得視實際情形,使用 1.6 定 義 中 說
繩索或其他設備將移除的枝條垂降到 明。
地面。
(4) 修剪最後應使切口表面平整,且不
可使樹皮剝離。
(5) 當移除枯死枝時,修剪切口宜儘量
切在活組織外緣。
(6) 傷口處理及保護:除非徵詢專業人
員 有 預 防 疾 病 、 蟲 害 或 寄 生 物 之 必
要,不得自行使用傷口保護製劑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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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切口。
(7) 休眠芽所萌發之幹生枝或不定枝,
在樹勢衰弱的階段不宜全數修除。
(8) 於修剪作業完成前,現場枝葉應清
運至指定地點。
3.2.3 修剪目的與方法 3.2.3 修剪適期 1. 修 正 條 文 係
(1)樹形調整修剪:包含樹冠提升、冠 (1) 休眠期修剪:為型塑優良樹型,於 現 行 條 文
枝結構修剪及矮化修剪。 落葉後或萌芽前的 12 月至翌年 2 月 3.2.4 修 剪 方
A.樹冠提升:修除樹冠下側枝條,以 間,進行強剪,惟不宜超過全株枝葉 法 內 容 擴 充
保障用路安全。 量之 1/3。 整 理 , 區 分
(2)生長期修剪:為避免枝條消耗性生 為 (1) 樹 形 調
長,應進行疏剪或弱剪,以保持樹冠 整 修 剪 ( 含
良好之通風與透光性,促使植栽生長 樹 冠 提 升 、
良 好 , 一 般 於 每 年 5 月 至 8 月 間 實 冠 枝 結 構 修
施。 剪 、 矮 化 修
B.冠枝結構修剪:增進交通空間喬木
(3)例行性修剪:係功能性之修剪,修 剪 ) 、 (2) 特
結構的發展,若結構出現問題可採用
剪原則為: 殊 需 求 修 剪
此方法。修剪方式如下:
A.位於人行道上之喬木,枝下高自人 ( 含 降 風 險
a. 選擇優勢的單一中央主幹,以建立
行道面起算不得低於 2.5 公尺。 修 剪 、 臨 電
理想的結構。如發生多主幹情形宜保
B.有大型車輛行經路段,喬木枝下高 纜 或 其 他 設
留其一主幹。
自車道面起算不得低於 5.1 公尺。 施 物 之 特 別
b. 選定一個不影響枝下高下限之枝條
C.交通島上之標誌應於停止線前 50 公 修 剪 ) 及 (3)
為最低永久枝。
尺視距內清楚辨識,此區間內之植栽 災 後 修 復 式
c. 選定強壯且具適當生長空間的結構
若有遮擋標誌之情況,應予修剪或移 修 剪 , 並 新
主 枝 , 優 先 保 留 向 外 放 射 生 長 之 枝
植。 增 不 同 修 剪
條。
(4)開花植栽的修剪:在修剪之前應瞭 方 法 示 意 圖
d. 保留部分暫時性枝條。暫時性枝條
解花芽形成時間與著生位置。依花芽 說。
位於最低永久枝下方,或兩結構枝之
形成時間不同區分為下列 2 類: 2. 現 行 條 文
間;暫時保留有助於提供主幹能量,
A. 春 季 開 花 植 栽 ( 每 年 6 月 底 以 3.2.3 修 剪 適
利於建立主幹的樹形與結構,喬木結
前 ) : 其 花 芽 大 多 在 前 1 年 即 已 形 期 移 至
構養成後再行剪除。
成,亦即花芽是著生於去年生枝條(2 3.1.4。
年生枝條)上,此類型的花木,於冬 3. 現 行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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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不宜強剪,應在花期後 1 至 2 星期 3.2.3(3) 例 行
內進行修剪。 性 修 剪 內 容
B. 夏季或秋季開花植栽:其花芽多於 移 至 修 正 條
當年生枝條(1 年生枝條)形成,故 文 3.2.1 通 用
在冬季休眠期或早春新芽尚未萌發前 修 剪 原 則 (3)
修 剪 , 能 促 進 新 芽 產 生 , 增 加 花 芽 枝 下 高 修 剪
數。 規 定 , 並 配
C.矮化修剪:其目的在於降低喬木因
合 現 行 規 範
高度過高與建築物、公共設施(如電
刪除 C.。
纜線)或其他景觀元素衝突可能造成
的風險,或為提升喬木整體在特定環
境下的穩定性。
a.須採用截剪法進行,將過長的主枝剪
除至靠近具足夠生長能力且直徑至少
為被移除枝條三分之一的側枝處。
b. 有 助 於 維 持 喬 木 的 自 然 樹 形 與 結
構,同時達到縮減冠幅的目的。
(2)特殊需求修剪:包含降風險修剪、
臨電纜或其他設施物之特別修剪、災
後修復式修剪。
A.降風險修剪:行道樹風險評估後之
緩解措施,減少風害或倒枝風險:
a.延伸枝條過長:以截剪方式縮短至健
壯側枝,避免槓桿效應與受風斷裂。
b.主幹、結構枝存在結構缺陷:採截
剪 或 疏 剪 , 去 除 交 叉 、 夾 皮 或 病 害
枝,保留健全枝條以維持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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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主幹傾斜、樹冠重心偏移:以截剪調
整偏重側枝條,減輕受力並平衡樹冠
重心。
B.臨電纜或其他設施物之特別修剪:
針對喬木靠近公共設施(尤其是電力
設施)時所進行的特殊修剪作業。其
主要目的在於防止喬木對公共設施造
成損壞,並維持設施正常運作,同時
為其維護人員提供安全通道。為配合
公共安全和供電可靠性的要求,修剪
範圍可能超出一般喬木修剪準則,但
仍應考量喬木的自然形態和結構以及
公用設施的位置,避免過度修剪。
a. 正 確 方 法 修 剪 : 須 依 本 章
3.2.1(5)~(8) 進 行 正 確 修 剪 及 切 口 處
理,避免殘留枝段,防止不定枝從大
傷 口 萌 發 , 造 成 結 構 不 穩 與 干 擾 電
線。
b.確保安全距離:修剪後應確保樹冠
與電纜、燈具或其他設施保持安全距
離,減少強風或喬木自然擺動時與電
線接觸的風險。
c.注意重心平衡:修剪時應兼顧喬木整
體結構與重心配置,避免偏冠或單側
修剪過度,導致樹體失衡、傾倒或增
加根盤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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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災後修復式修剪:針對颱風、暴風
雨等災害後進行之復原性修剪,具體
步驟如下:
a.優先移除危險枝條:首先移除倒垂、
懸掛或斷裂分枝,保持切口平整,保
留最大量健康結構。
b.修復性截剪和分枝重建:根據損害
選擇截剪,重塑枝幹結構並保持良好
的生長形態。
c.緩慢復原與觀察:移除危險枝條後,
須保留樹體足夠之葉片協助恢復;若
新芽生長異常,應延遲至樹木生長勢
恢復後再進行修剪。
3.2.4 修剪方法 1. 現 行 條 文
(1) 一般修剪方式如下: 3.2.4 修 剪 方
A.樹冠清理:修剪移除樹冠不良枝條 法 內 容 擴 充
或附著之蔓藤及寄生植物。 整 理 為 修 正
B. 樹 冠 疏 剪 : 除 去 過 密 枝 葉 或 干 擾 條 文 3.2.3 修
枝 , 樹 冠 內 部 枝 條 需 維 持 良 好 的 間 剪 目 的 與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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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並使枝條平均分布在主幹或主枝 法。
上。弱勢樹不適用本修剪方式。樹冠
內部枝條應避免過度修剪,以免形成
獅尾現象。每年最適修剪枝葉量以不
超過總量 25%為原則。修剪後應維持
原有樹冠幅與樹高。
C.樹冠短剪:剪除過長的主要枝條,
位置為枝條的節點處。需考慮留下的
枝條是否能維持生長和具有頂端優勢
調控能力。本修剪方式用於縮減樹冠
的大小,例如與建築物、景觀、指示
標誌或公用設施衝突時。因修剪後形
成大傷口及減少葉量,致影響樹木健
康並使其衰弱,應有正當理由才可施
行。樹木應儘量保持其原樹形,確認
須 減 少 之 高 度 及 冠 幅 , 修 除 過 長 枝
幹。主幹或主枝修除時,宜留有主幹
或主枝三分之一粗細以上之側枝,以
取代主幹或主枝。不得施行截幹修剪
(對主幹或主枝進行大量的節間修剪,
俗稱斷頭修剪)。
D.樹冠提升:修除樹冠下側枝條,以
保障用路安全。樹冠高度比原則應保
持 50%以上,以免影響主幹結構及樹
體穩定性。
E.結構養成修剪:修剪目的在增進交
通空間樹木結構的發展,若結構出現
問題可採用此方法。修剪要領如下:
a.選擇優勢的單一中央主幹,以建立
理想的結構。如發生多主幹情形宜保
留其一主幹。
b.選定一個不影響枝下高下限之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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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最低永久枝。
c.選定強壯且具適當生長空間的結構
主 枝 , 優 先 保 留 向 外 放 射 生 長 之 枝
條。
d.保留部分暫時性枝條。暫時性枝條
位於最低永久枝下方,或兩結構枝之
間;暫時保留有助於提供主幹能量,
利於建立主幹的樹形與結構,樹木結
構養成後再行剪除。
(2)大枝條(枝徑≧3 公分)先於枝條
下端離基部 20~30 公分處,由下往上
鋸一切口(位置 1),深度約為枝徑
1/3~1/4 深,然後離位置 1 切口約 5
公分處由上往下鋸切(位置 2),最
後由 A、B 之位置鋸切(位置 3)。找
出枝皮梁脊,和枝瘤(B 到 E)的位
置。正確鋸切位置為 A 到 B,或 B 到
A,小心鋸切避免損傷樹皮,其形成
傷 口 癒 合 形 狀 為 O 。 若 B 位 置 不 明
顯 , 則 鋸 切 位 置 其 夾 角 EAB 應 和
EAD 大致相同。若直接鋸基部,前端
枝條會因重量使樹皮撕裂。
(3)一般枝條切口位置應該要在枝皮梁
脊與枝瘤的外側,不可餘留枝段。當
枝條的枝瘤不明顯時,切口方向應配
合枝條及枝皮梁脊所形成的角度。
(4)小枝條(枝徑<3 公分)修剪切口
位置稍高於芽點,切口要平滑,傾斜
角度約 45°,以免雨水積聚,切口基
部約和芽點基部平行。
(5) 修剪時應將不良枝條(乾枯、病蟲
害、腐朽或破裂之枝條)全數剪除;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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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 枝 、 徒 長 枝 、 方 向 錯 亂 之 冠 內 雜
枝 、 主 幹 淨 空 空 間 之 雜 枝 、 干 擾 枝
等,視樹體狀況酌予剪除,前述枝條
定義逐一說明如下:
A.樹冠內的細弱枝
在主幹或較粗的側枝上發生的芽體,
因處於樹冠內側,無法接受陽光進行
光合作用製造養分,會消耗養分,加
上其生長勢無法與冠端芽體競爭,故
生 長 衰 弱 , 枝 條 形 態 細 弱 、 葉 片 較
薄,易成為病蟲害著床的位置。
B.突出樹冠外的徒長枝
樹冠架構的枝條在植株健康或環境正
常狀況下,樹木內部養分會平均供給
各部組織,所以枝葉表現於外的「生
長量」差異不大。但當植株健康有不
均衡或環境產生變化時,其體內的養
分分配即可能產生不均現象,而會有
部分枝條特別長而突出平均樹冠外之
徒長枝。
C.病蟲害枝
病 蟲 害 枝 條 是 指 枝 條 已 產 生 嚴 重 病
變,如枝皮褐化、布滿病斑、葉片畸
型、已無法正常生長者,才需加以剪
除。修剪廢棄物應立即清除,以減少
病蟲傳染源。
D.乾枯、腐朽或破裂枝條
因為外力、病蟲害或自身的養分、水
分分配問題而產生之乾枯、腐朽或破
裂枝條,恐造成樹下活動人車之潛在
危險,修剪時應一併清除。
E.方向錯亂之冠內雜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