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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天然災害、交通事故植栽處理作業;原PDF第34–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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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天然災害、交通事故植栽處理作業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承包商於緊急事故發生後,將影響交通之植栽及殘枝,於工程司指定時間 內排除並將殘枝運棄,以不影響用路人安全為原則。 1.2 工作範圍 於緊急事故後,標案施工範圍內所有影響交通安全之植栽(喬木、灌木、草本、 藤蔓等)均為處理對象,依工程司指示地點修剪、扶正、移置、清理,並將殘枝於 當日運棄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本局施工說明書技術規定 02902 -- 第 章 植物種植 02905 -- 第 章 移植 1.4 相關法規及準則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含品質計畫、交通維持計畫、安全衛生計畫、環境保護計畫) 承包商應將緊急事故勤務作業施工計畫提送工務段審核辦理,如遇緊急事故 時依照該計畫內容辦理。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一般規定 1~5 承包商於接獲機關通知緊急事故發生後,即應準備 組人員(每組含司機乙 2 3.4T 8 員及技術工 員)、機具、車輛( 以上車輛)執勤(含待命時間 小時)在規 定時間內向指定地點報到,並完成出勤工作準備及接受勤務指派。 3.2 施工方法 (1) 緊急事故之植栽係指道路分隔島、槽化島、植穴、邊坡、路側綠帶等工程標案內所 有影響交通安全之喬木、灌木、草本、藤蔓。 (2) 如有傾倒影響交通安全之植栽,承包商應將植栽妥善處理(扶正、暫時移置安全地 點等)。 (3) 殘枝清理後,應於當日運棄,並保持道路路面之清潔。 (4) 緊急事故勤務作業施工時,依據交通維持計畫內容辦理。 第十一章-1 9/1/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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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檢查作業 3.3.1 承包商自主檢查 承包商應於施作完成後進行全面性檢查並填具自主檢查表。 3.3.2 施工紀錄 承包商應提送施工前、中、後照片給予工程司檢查。 3.4 新植養護期規定 天然災害發生後,承包商應立即巡查工地內因天然災害而受損之植物,於災害 24 發生後 小時內通知工程司會勘並拍照存證,並依以下原則及工程司指示辦 理。若因植物傾倒影響公共安全及用路安全,應配合工程司立即予以處置,未 於通知(傳真或電話均為有效方式)期限內改善,機關得自行招商處理,費用由 承包商負擔。 (1) 24 喬木半傾倒、傾倒,均應於會勘後 小時內扶正。若受天然災害損傷,主幹 1/2 未受損,冠枝損壞不超過 者,經會同工程司抽查後核可,不須移除、補植 ; 1/2 主幹受損,冠枝損壞超過 者,會勘後認定無法成活,植栽承包商應負責 移除,若須補植,則予核實計價。 (2) 單頂芽植物或棕櫚科植物若有折損情形,會勘後認定無法成活,承包商應 負責移除,若須補植,則予核實計價。 (3) 48 灌木、地被、草本應於受損後 小時內扶正、整理,會勘後認定無法成活則 予以補植,並核實計價。 3.5 罰則 3.5.1 天然災害後,承包商如未於機關通知指定時間內報到及接受勤務指派者,每次 5,000 罰款 元;承包商所派遣人員、機具、車輛必須有執行勤務之能力,否則不 3,000 予計價,並罰款 元;如因執行不力而發生賠償糾紛,承包商需負完全責任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天然災害、交通事故植栽處理作業以「次」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給付單價包括所需人工、機具、車輛、設備及材料之一切費用在內。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天然災害、交通事故植栽處理作業 次 〈本章結束〉 第十一章-2 9/1/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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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公路局《交通部公路局施工說明書-綠美化維護工作補充技術規定》,115年2月版。依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