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前先看:使用前應回查公路局官方最新版本,並併同契約、核定設計與個案條件使用。
第四章 病蟲害防治;原PDF第8–10頁。
本節閱讀與適用提醒
- 使用前應回查交通部公路局官方最新版本,並以契約、核定圖說及個案條件為準。
- 本站依官方辦公文件轉為固定版面並逐頁核對;修正總說明與對照表置於正文之後。
¶ 交通部公路局施工說明書-綠美化維護工作補充技術規定|原檔第8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第四章 病蟲害防治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病蟲害防治施工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依設計圖說或工程司指示之植栽病蟲害防治施工範圍。 1.3 相關章節 1.3.1 第二章植栽澆水 1.3.2 本局施工說明書技術規定 02902 -- 第 章 植物種植 02920 -- 第 章 植草 02905 -- 第 章 移植 1.4 相關法規及準則 (1) 水污染防治法 (2) 空氣汙染防制法 (3) 環境用藥管理法 (4) 公害糾紛處理法 (5) 農藥管理法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含品質計畫、交通維持計畫、安全衛生計畫、環境保護計畫) 1.5.2 分項施工計畫 應包含植栽病害、蟲害種類及用藥範圍、用藥種類、施工時程及自主檢查方法等 項目。 2. 產品 2.1 藥劑 經農業部核可之藥品、藥劑。 2.2 工具 2.2.1 1 動力式加壓馬達並加裝散噴頭及 公噸以上儲水水槽等工具輔助或經工程司 認可之工具。 2.2.2 GPS 施工車輛及警戒車需裝設衛星定位( )車輛追蹤器,警戒車另裝設行車紀錄 器於施工中拍攝施藥情形。相關設備應經工程司檢查合格。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第四章-1 9/1/2026/02
¶ 交通部公路局施工說明書-綠美化維護工作補充技術規定|原檔第9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3.1.1 施工前承包商應會同工程司現場勘查植栽得到之病害及蟲害種類,根據病害及 蟲害種類及範圍(得病範圍前後適當距離)加以用藥,作為計價依據。 3.1.2 7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於施工前 天內提出病蟲害防治分項施工計 畫,並將該次勘查得到病害及蟲害種類及用藥範圍、用藥種類、施工時程列入施 工計畫內,經工程司認可後始能施工。 3.1.3 施工施藥時應通知機關到場監督,若因施用不當而造成植栽或人畜受害時,由 承包商負全責。如調製液態藥劑,每次稀釋藥劑時應使用潔淨水源或符合環境 部公告之放流水標準之水體。 3.1.4 施工公告 進行病蟲害藥劑施用作業時,應事先於預定作業之路段張貼告示,標明作業時 間、範圍、施工單位及負責人電話。 3.2 施工方法 (1) 3 植栽病蟲害防治於視實際需要辦理,原則上辦理時需連續施藥 次(每次 間隔時間視樹種及藥效而定)。 (2) 病蟲害防治施工其所使用種類、用量、次數及施工時間,應事先提供用藥樣 品及有關資料並需符合施工計畫書。 (3) 施藥後如遇下雨沖失其藥效,天晴後應追加施作一次。 3.3 檢查作業 3.3.1 承包商自主檢查 承包商於每日施作完成後須進行全面性檢查並填具自主檢查表。 3.3.2 施工紀錄 完工後承包商應提送施工前、中、後照片及行車紀錄器影像給予工程司檢查。 3.4 新植養護期規定 植栽種植後,養護期內承包商應每月定期抽查,發現斑腿樹蛙及紅火蟻應由承 包商負責防治,養護期滿經確認無斑腿樹蛙及紅火蟻方為抽查合格。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2 m 本章工作以「株」或「 」單位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 該項單價已包括為完成本項 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指定保護物之保護措施、 空氣防制罰款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費用。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喬木病蟲害防治 株 2 m 灌木及其他植栽病蟲害防治 第四章-2 9/1/2026/02
¶ 交通部公路局施工說明書-綠美化維護工作補充技術規定|原檔第10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本章結束〉 第四章-3 9/1/2026/02
上一節:第三章 施肥 | 下一節:第五章 灌木及草本修剪
來源:交通部公路局《交通部公路局施工說明書-綠美化維護工作補充技術規定》,115年2月版。依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