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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灌木及草本修剪;原PDF第11–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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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灌木及草本修剪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灌木及草本修剪施工法及其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修剪工作包括依設計圖說及施工規範規定辦理之修剪作業。 1.3 相關章節 1.3.1 本局施工說明書技術規定 02902 -- 第 章 植物種植 1.4 相關法規及準則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含品質計畫、交通維持計畫、安全衛生計畫、環境保護計畫) 1.5.2 分項施工計畫 內容應包括修剪植栽類型、數量、修剪頻率與方式之安排、人員機具之調配、自 主檢查表等項目。 1.6 定義 1.6.1 疏剪:將樹幹太密集之次要枝條,自鄰接枝領處修除,使重心回到主枝幹上,並 增加樹冠之通透性。 1.6.2 截剪:剪除過長的主要枝條,位置為枝條的節點處。 2. 產品 2.1 工具 (1) 動力修籬機 (2) 整枝剪 (3) 其他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機關於開工前召集承包商辦理工地會勘,以確認工址範圍、辦理項目及施工注 意事項,由承包商依工地指界位址做成紀錄及數量表,作為計價之依據。 3.1.2 第一次修剪前承包商先進行試剪作業,經工程司現場確認符合標準後,再進行 正式修剪工作。 3.1.3 修剪適期 (1) 生長期修剪:為避免枝條消耗性生長,應進行修剪,以保持樹冠良好之通風 與透光性,促使植栽生長良好,惟不宜超過全株枝葉量之三分之一。 (2) 功能性修剪:中央分隔島端部植栽高度應依「交通工程規範」內交叉路口之 第五章-1 9/1/20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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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距相關規定辦理。 (3) 開花植栽的修剪:在修剪之前應瞭解花芽形成時間與著生位置。依花芽形 成時間不同區分為下列二類: A. 6 春季開花植栽(每年 月底以前):其花芽大多在前一年即已形成,亦 即花芽是著生於去年生枝條(二年生枝條)上,此類型的植栽,於冬季 1 2 不宜強剪,應在花期後 至 星期內進行修剪。 B. 夏季或秋季開花植栽:其花芽多於當年生枝條(一年生枝條)形成,故 在冬季休眠期或早春新芽尚未萌發前修剪,能促進新芽產生,增加花 芽數。 3.2 施工方法 3.2.1 修剪原則 (1) 需考慮植物種類、年齡、生長勢、頂端優勢與枝條著生位置等因素,決定適 當的修剪方式和時間。 (2) 修剪後需使枝條之間保持一定生長發育空間,並有利於通風及採光環境條 件的建立。 3.2.2 修剪方法 (1) 群植灌木之修剪,除整修樹冠外部,目視外觀應無枯病枝,為使樹冠皆可受 日光照射,修整外形以上窄下寬為原則。 (2) 針對特殊景觀性需求之單株灌木修剪,可於植栽修剪作業適期進行截剪或 疏剪,以有效控制樹體大小及修剪的效果與頻率。適當的修剪亦有利於促 進花芽分化而形成新的開花枝(目視外觀應無枯病枝),為持續開花的機能 奠定良好有利的基礎。 (3) 灌木疏剪為自枝條基部去除過密、枯枝及病蟲枝,以改善通風採光並維持 自然樹姿;截剪則於枝條適當位置短截,保留芽體以促進分枝,用以控制植 株高度與寬度,維持整齊外觀。兩者應配合運用,以兼顧植株健康、生長安 全與景觀需求,如下圖所示。 灌木疏剪 第五章-2 9/1/20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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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木截剪 (4) 草本植物、根莖類或其他屬地下莖植物:如月桃、野薑花、觀音棕竹、輪傘莎 草、射干、百合等,地上部一枝條即為一芽體,剪除即無法產生新芽,故老化 或枯黃時,應自基部剪除,以促進基部發育新芽取代老枝。 3.2.3 枝葉附著之蔓籐或寄生植物應予移除。 3.2.4 修剪作業應使用動力修籬機、整枝剪等工具,修剪後枝條傷口應平整,不得有 傷口破裂、碎裂情形,避免造成枝條傷口癒合不良,修剪之枝葉應於當日收集 運棄至合法場所,不得堆置於工地內。 3.3 檢查作業 3.3.1 承包商自主檢查 3.2 須符合 所提及修剪方法及施工計畫內之自主檢查表。 3.4 新植養護期規定 (1) 新植養護期內應視生長狀況適度修剪,以維持良好樹形(如無需要不得修 剪);妨礙行車安全、影響視距或遮蔽交通標誌之枝條,得隨時適度修剪(或 由業主協調將交通標誌移位或移樹)。 (2) 3.1.3 3.2 修剪工作依本章 修剪適期及 施工方法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2 4.1.1 m 灌木及草本以「株」或「 」為計量單位。 4.2 計價 4.2.1 承包商完成設計圖說規定之本章各工作項目,各按契約詳細價目表該工作項 目所列之單位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為完成該工作項目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 、 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等費用在內。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單株灌木修剪 株 2 群植灌木及草本修剪 m 第五章-3 9/1/20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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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公路局《交通部公路局施工說明書-綠美化維護工作補充技術規定》,115年2月版。依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