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關:交通部公路局
文件性質:期刊技術摘要;不是施工規範
篇名:工程履約爭議案之法院判決解析-以「羅東連絡道0K+000~4K+330新建工程大埔橋引道擋土牆位移」為例
作者:蔡境列、吳品賢、莊人穎、林盈君
頁次:原刊第 30–49 頁;來源PDF第 32–51 頁
卷期:《臺灣公路工程》第50卷第1期,民國113年2月15日
官方原刊:公路局PDF(56頁) | 期刊下載專區
網站上架:民國113年4月23日
文件性質:期刊技術摘要;不是施工規範
篇名:工程履約爭議案之法院判決解析-以「羅東連絡道0K+000~4K+330新建工程大埔橋引道擋土牆位移」為例
作者:蔡境列、吳品賢、莊人穎、林盈君
頁次:原刊第 30–49 頁;來源PDF第 32–51 頁
卷期:《臺灣公路工程》第50卷第1期,民國113年2月15日
官方原刊:公路局PDF(56頁) | 期刊下載專區
網站上架:民國113年4月23日
收錄方式:本頁依官方原刊整理方法、數據、限制與工程檢核項目,不重製整篇正文、照片或圖表。案例值不是通用規範;正式採用前應回原刊、現行規範及個案契約核對。
工程價值:從預鑄樁強度不足、修復責任分攤到不當得利訴訟,說明協調紀錄、和解意思一致及品質查驗證據如何影響工程爭議。
¶ 這篇能解決什麼問題
工程協調會議談到責任比例,不一定已成立和解;機關曾查驗或支付,也不一定免除承包商對不符合契約工作的責任。本文用一件歷時15年、跨13個審級與程序的擋土牆位移爭議,說明技術鑑定、契約條款、會議紀錄與函文保留如何共同影響判決。
¶ 事件與技術證據
| 階段 | 原刊整理 | 管理意義 |
|---|---|---|
| 契約關係 | 機關分別委託設計A、監造B及施工C | 各契約義務與責任須分別認定 |
| 工法變更 | 考量噪音與振動,採預鑄樁替代方案 | 替代工法仍須符合核准材料、強度與施工品質 |
| 異常發現 | 民國96年填築級配料時,監造發現3K+807左側L16-1第6、7座擋土牆位移 | 異常發現、停工、保存現況與通報時序很重要 |
| 試驗與鑑定 | 樁頭有劣質砂漿、縮徑、夾泥與裂縫;設計強度175 kg/cm²,鑽心結果約僅一成 | 試體、照片、取樣位置與保管鏈是責任判斷核心 |
¶ 責任分攤與付款爭點
- 協調後列出的修復責任成本為18,278,244元,A負擔50%,B與C各25%,C的25%為4,569,561元。
- 機關先支付C已拆除重作部分剩餘款13,708,683元,後續以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 相關A、B訴訟的判決認定,擋土牆位移主因為C施作的預鑄樁混凝土抗壓強度不足。
- 契約要求分階段檢查試驗;不符合規定者應無償改善、拆除重作或不予計價,且查驗不解除承包商責任。
¶ 為何協調沒有成立和解
C同意25%分攤的前提是機關不再求償;機關僅表示原則同意,並保留A、B訴訟未獲償或判決認定C有責時再追償。C未接受這項保留,雙方對是否終局放棄其餘請求沒有意思一致,因此法院未認定成立和解。
¶ 判決結果與可移植的證據管理
| 審級 | 結果 | 關鍵 |
|---|---|---|
| 宜蘭地方法院105建字22號 | 機關敗訴 | 第一審將責任分攤理解為和解 |
| 臺灣高等法院108建上字12號 | 機關勝訴 | 認定和解未成立,C受領款項構成不當得利 |
| 最高法院109台上字3222號 | C上訴駁回 | 民國110年3月10日確定 |
- 會議紀錄應逐項寫清楚責任比例、金額、條件、是否終局解決及未達成事項,並由各方確認。
- 函文要區分「原則同意」「附條件同意」與「無條件承諾」,保留送達及回覆證據。
- 異常現場、試驗、鑑定、設計變更、查驗、付款與修復費用要形成連續時間軸。
- 在付款、扣款或和解前,由工程、採購與法律人員共同檢查契約請求權及時效。
¶ 適用限制
本頁是特定判決與原刊的工程管理摘要,不是法律意見。民法、政府採購契約及法院見解可能變動,正式案件須查閱完整判決、現行法令與契約原文。預鑄樁強度不足是本案鑑定結論,不能推論所有擋土牆位移都源自相同原因;仍須依地質、排水、填築、結構與施工證據個別鑑定。
¶ 來源與引用
資料核對:官方原刊PDF;摘要整理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