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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2726 級配粒料底層 V2015.04.01.doc
第02726章
級配粒料底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鋪面工作中級配粒料底層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碎石級配粒料或再生級配粒料之鋪築、滾壓、維護等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336章--路基整理
1.3.4 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1.3.5 第02751章--水泥混凝土鋪面
1.3.6 第02779章--人行道底層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85 粒料取樣法
(2) CNS 486 粗細粒料篩析法
(3) CNS 490 粗粒料(37.5mm以下)磨損洛杉磯試驗法
(4) CNS 1164 細粒料中有機物含量檢驗法
(5) CNS 1167 使用硫酸鈉或硫酸鎂之粒料健度試驗法
(6) CNS 5088 土壤液性限度試驗、塑性限度試驗與塑性指數決定法
(7) CNS 11777-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夯實試驗法)
(8) CNS 12382 夯實土樣加州載重比試驗法
(9) CNS 14732 依粗料含量調整土壤夯實密度試驗法
(10) CNS 15346 土壤及細粒料之含砂當量試驗法
1.4.2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規定
(1)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2)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3) 經濟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4) 經濟部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
(5) 內政部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6) 內政部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
(7) 內政部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1.5 定義
1.5.1 級配粒料底層係將碎石級配料或再生級配粒料,依契約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高程及橫斷面或依工程司之指示,鋪築於已滾壓整理之路基上。
1.5.2 碎石級配粒料係指天然的岩石或礫石經碎解製成的級配粒料。
1.5.3 再生級配料係指將營建剩餘土石、廢混凝土、磚瓦及陶瓷類材料經碎解分選或高爐爐碴、鋼爐碴、鈦鐵礦氯化爐碴等軋製而成或採底渣資源化產品之級配粒料。
1.6 資料送審
1.6.1 品質計畫
1.6.2 施工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碎石級配粒料之級配及品質,應依契約圖說或本章規範之規定供應所需之級配粒料,未經工程司之書面許可,不得採用他類級配粒料。
2.1.2 級配粒料應清潔、不含有機物、塊狀或團狀之土塊、雜物及其他有害物質。於加水滾壓後,容易壓成一堅固而穩定之底層者,其粗粒料應質地堅韌及耐久,經洛杉磯磨損試驗CNS 490結果,其磨損率不得大於50%。
2.1.3 再生級配粒料應符合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建築材料用事業廢棄物之放射性含量限制要點」之規定。
2.1.4 再生級配粒料應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再利用規定或經第三者專業機構驗證足以滿足工程需求者。
2.1.5 由混凝土構造物拆除之廢棄混凝土與陶瓷類材料,經處理後,符合本規範有關底層級配粒料之要求者,亦得作為底層料,惟再生粒料之使用百分比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可達100%。
2.1.6 底層級配粒料之級配及品質
底層所用級配料有下列三類型,設計時由設計者選用之。底層所用級配料,必要時應按CNS 1167試驗之,試驗結果其重量損失不得大於12%。又粗粒料之組成,以重量計算,至少應有90%以上具有1個以上之破碎面。
(1) 第一類型
第一類型底層級配料之級配,應符合表一內A或B型中之一種。
|
表一 第一類型底層級配料之級配規定 |
||
|
試驗篩(mm) |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
|
|
A |
B |
|
|
50.0 (2in) |
100 |
100 |
|
25.0 (1in) |
- |
75~95 |
|
9.5 (3/8in) |
30~65 |
40~75 |
|
4.75 (No.4) |
25~55 |
30~60 |
|
2.00 (No.10) |
15~40 |
20~45 |
|
0.425(No.40) |
8~20 |
15~30 |
|
0.075(No.200) |
2~8 |
5~20 |
(2) 第二類型
A. 級配
第二類型底層級配料之級配應符合表二之規定。
|
試驗篩(mm) |
通過方孔試驗篩 之重量百分率 |
|
50.0(2in) |
100 |
|
37.5(1.5in) |
95~100 |
|
19.0(3/4in) |
70~92 |
|
9.5(3/8in) |
50~70 |
|
4.75(No.4) |
35~55 |
|
0.60(No.30) |
12~25 |
|
0.075(No.200) |
0~8 |
B. 品質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表三之規定。
|
表三 第二類型底層級配料之品質規定 |
|
|
試驗項目 |
試驗值 |
|
洛杉磯磨損率(%) |
50以下 |
|
C.B.R.值 |
80以上 |
|
液性限度 |
25以下 |
|
塑性指數 |
NP |
|
含砂當量 |
35以上 |
(3) 第三類型
A. 級配
第三類型底層級配料之級配應符合表四之規定。
|
表四 第三類型底層級配料之級配規定 |
||
|
試驗篩(mm) |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
|
|
A |
B |
|
|
50.0(2in) |
100 |
|
|
37.5(1.5in) |
90~100 |
|
|
25.0(1 in) |
- |
100 |
|
19.0(3/4 in) |
50~85 |
90~100 |
|
4.75(No.4) |
30~45 |
35~55 |
|
0.60 (No.30) |
10~25 |
10~30 |
|
0.075(No.200) |
2~9 |
2~9 |
B. 品質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表五之規定。
|
表五 第三類型底層級配料之品質規定 |
|
|
試驗項目 |
試驗值 |
|
C.B.R.值 |
80以上 |
|
含砂當量 |
40以上 |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路基頂面依第02336章「路基整理」之規定辦理。
3.2 施工方法
3.2.1 鋪築材料
(1) 運達工地之合格材料,可直接倒入鋪料機之鋪斗中,攤平於已整理完成之路基上或分堆堆置於路基上,然後以機動平土機(Motor Graders)或其他機具攤平。
(2) 在鋪築之前應依工程司之指示,在路基上均勻灑水以得適宜之濕度。
(3) 鋪築時,如發現粒料有不均勻或析離現象時,應依工程司之指示,以機動平土機(Motor Graders)拌和至前述現象消除為止。
(4) 鋪設時,應避免損及其下面之路基或已鋪設之前一層,並按所需之全寬度鋪設。
(5) 所有不合規定之顆粒及一切雜物,均應隨時予以移除。
(6) 每層壓實度視滾壓機具之能量而異,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或工程司核准外,每層最大壓實厚度不得超過15cm,但如使用震動壓路機滾壓時,每層壓實後厚度可增為20cm。(通常鬆鋪厚度約為壓實厚度之1.3倍),及最小壓實厚度不得小於粒料最大標稱尺度之2倍。
3.2.2 滾壓
(1) 級配粒料鋪築及整形完成後,應立即以10t以上三輪壓路機或振動壓路機滾壓。
(2) 滾壓時,如有需要,應以噴霧式灑水車酌量灑水,使級配粒料含有適當之含水量,俾能壓實至所規定之密度。
(3) 如級配粒料含水量過多時,應俟其乾至適當程度後,始可滾壓。
(4) 滾壓時應由路邊開始,如使用三輪壓路機時,除另有規定者外,開始時須將外後輪之一半壓在路肩上滾壓堅實,然後逐漸內移,滾壓方向應與路中心線平行,每次重疊約後輪之一半,直至全部滾壓堅實,達到所規定之壓實度時為止。
(5) 在曲線超高處,滾壓應由低側開始,逐漸移向高側。
(6) 壓路機不能到達之處,應以夯土機或其他適當之機具夯實。
(7) 滾壓後如有不平之處,應耙鬆後補充不足之材料,或移除多餘部分,然後滾壓平整。
(8) 分層鋪築時,在每一層之鋪築與壓實工作未檢驗合格且經工程司同意前,不得繼續鋪築其上層。
(9) 最後一層滾壓完成後,應以機動平土機(Motor Graders)刮平,或以人工修平,隨即再予滾壓。
(10) 刮平及滾壓工作應相繼進行,直至所有表面均已平整堅實,並符合契約圖說所示之線形、高程、坡度及斷面為止。
(11) 刮平及滾壓時,得視實際需要酌量灑水。
3.2.3 靠近橋台、擋土牆、翼牆、涵管或其他土石構造物之處,回填時除用壓路機滾壓外,亦得用人工手夯或用機動夯錘夯實之,但不論用何種工具壓實,在壓實工作進行時均應特別小心,勿使其承受過大壓力,以免損及構造物。
3.2.4 維護
面層鋪築前,底層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具有正確之線形、高程、坡度及斷面,並應繼續維護直至鋪築面層為止。
3.3 檢驗
3.3.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
名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標準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級配粒料底層 |
級配料篩分析試驗 |
CNS 485 CNS 486 |
依本規範及契約圖說之規定 |
數量未達120 m3時免檢驗。 數量達120~600m3檢驗1次。 數量超過600 m3時,每600 m3加驗1次。 |
|
液性限度 |
CNS 5088 |
|||
|
塑性指數 |
CNS 5088 |
|||
|
C.B.R.值 |
CNS 12382 |
|||
|
洛杉磯磨損率 |
CNS 490 |
|||
|
含砂當量 |
CNS 1534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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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實度 |
CNS 11777-1 CNS 14732 |
最大乾密度95%以上 |
數量未達200 m2時免檢驗。 數量達200~1000m2檢驗1次。 數量超過1000 m2時,每1000 m2加驗1次。 |
|
|
厚度 |
辦理工地壓實度試驗時一併辦理厚度檢驗。如取樣點下有地下構造物,不足以代表取樣厚度時,則得避開另於鄰近再予取樣。如工地壓實度不符契約約定時,則該次檢驗之厚度不予採認,於工地壓實度複驗時再行查驗。 |
單點厚度+1.0~-1.5cm,平均值不得小於設計厚度 |
3.3.2 壓實度之試驗結果若未達規定密度時,應繼續滾壓,或以翻鬆灑水或翻曬晾乾後,重新滾壓之方法處理,務必達到所規定之密度為止。
3.3.3 如完成後之底層厚度未能符合厚度之規定時,應將其表面翻鬆後補充新料,並按規定重新滾壓至合格為止。經徵得工程司同意後,承包商得以上層較佳材料彌補不足之厚度,惟不得要求加價。
3.3.4 檢測厚度所留洞孔應以適當之材料填補夯實。
3.4 保護
3.4.1 已完成之底層應經常灑水保養,以防細粒料散失。
3.4.2 如底層於鋪設面層之前,發現有高程偏差過大、任何損壞或其他不良情況時,應重新整平滾壓。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級配粒料底層][級配粒料底層(利用再生級配粒料)]按經檢驗合格之壓實數量,以立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級配粒料底層][級配粒料底層(利用再生級配粒料)]按經檢驗合格之壓實數量,以立方公尺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材料之供應、運輸、裝卸、鋪築、灑水、滾壓、刮平及為完成底層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4.2.2 承包商之改善作業、超出設計寬度及厚度所鋪設之任何部分,均不予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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