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目錄
第十八章 災害防救
18.1 說明………………………………………………………………01
18.2 減災………………………………………………………………02
18.3 整備………………………………………………………………02
18.4 災害應變…………………………………………………………03
18.5 災後復原重建……………………………………………………04
18.6 人員管理及培訓…………………………………………………05
18.7 防災應變資訊系統之建置及運用………………………………06
18.8 參考文件…………………………………………………………07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第十八章 災害防救
18.1 說明
為因應各類型天然災害及交通事故等因素,而造成高速公路設
施損壞和影響高速公路使用功能,需採取有效的應變措施,予以預
防和處置。
18.1.1 一般規定及注意事項
1. 各分局(處)應根據轄管區域之水文氣候、地形地質條件、季
節特性、交通量及歷史致災紀錄等狀況,加強高速公路(含
新建或改善工程)防災能力檢查及採取必要且可執行之預防
措施。
2. 各分局應依據路網狀況,提供合宜的替代道路導引圖,並透
過各項宣導管道向用路人宣傳替道道路資訊。
3. 各分局(處)應每年檢討災害動員人力、通訊設備、救災機具
以及後續易致災區域之改道計畫等,並對重複發生災害的地
點、致災原因進行檢討管制與處理。各分局應於年度養護計
畫之緊急災害處理章節列入說明。
18.1.2 名詞定義
1. 災害防救:指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
重建等措施。
2. 減災:指降低某地區未來災害發生的頻率、規模、衝擊所採
行的政策及措施。主要分為「結構性減災措施」,即興建實
體防災設施;與「非結構性減災措施」,意指透過法令、政
策、保險或各種軟體與管理對策來減緩、降低或轉移災害可
能造成之衝擊。
3. 整備:指對災害的發生有充足的準備,可以減少災害衍生的
層面影響,主要為防災資源盤點確認、人員訓練工作、訊息
警預告等。
4. 災害應變:指災害發生至復原重建工作之間的緊急處理方法,
1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主要為災害緊急通報、災害應變中心成立等時期。
5. 災後復原重建:包括結構物(設施)的重建、改善或補強,以
及公共設施或服務回復災前水準等措施。
18.2 減災
18.2.1 各分局(處)應依各項公路設施檢查(測)作業規定、本養護
手冊規定等巡(檢)查相關設施,並召開工作檢討及待改進
事宜,俾提供安全公路設施。
18.2.2 本局及各分局(處)應視公路行車安全需要,宣導駕駛人應
自我採取之車輛安全檢查措施(尤其行駛長隧道車輛及危
險物品車輛之駕駛),並透過可變標誌、警察廣播電台、
大眾傳播媒體、電子媒體等各類管道進行宣導,另並由公
警局加強取締違規。
18.2.3 本局得對轄管業務災害性質、種類、因應處置等,依據相
關規定研訂緊急應變計畫、標準作業程序或處理手冊等,
各分局(處)再據以訂定相關配合計畫、標準作業程序或處
理手冊等。
18.3 整備
18.3.1 各分局(處)為辦理災害緊急應變相關作業,應就以下事項
進行整備(1)人員及組織;(2)應變處所及作業軟體、通訊
設備之整備;(3)防救器材、車輛整備;(4)救援及救護運
送之整備;(5)替代道路規劃。
18.3.2 各分局應於每年汛期前,針對轄區內進行防汛重點設施盤
點作業,至少列出橋梁、邊坡、(易淹水)交流道及強風管
制路段之盤點成果(表 18-1)並函報本局,以利納入「國道
防災應變資訊系統」進行監控作業。
18.3.3 各分局(處)應填報內、外部資源能量表(表 18-2、表 18-
3),於每年汛期前函報本局備查,並適時辦理資料更新。
18.3.4 本局應於每年汛期前召開防汛整備會議,由各分局(處)說
2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明該年度防汛整備之辦理情形,以利彙整向上陳報。
18.3.5 於接獲海上颱風警報後,工務段(所、中心)應於 4 小時內
完成填寫「防颱整備檢核暨道路設施巡查表」(表 18-4)回
傳分局(處),分局(處)應於 24 小時內完成填寫「防颱整備
檢核暨道路設施報告表」(表 18-5)傳送本局應變中心。
18.3.6 針對颱風(或大豪雨等級以上)事件,本局及各分局(處)應
利用「國道防災 GIS 決策支援系統」等進行氣象情資預判
作業,並由各分局(處)通知工務段(所、中心)辦理各項部
署作業,另應持續注意中央氣象局所發佈颱風動向、各項
風雨預報單等,並即時修正各項預判及部署作業。
18.3.7 各分局(處)每年至少辦理一次搶救災害模擬演練(含實兵
演練),且應由各工務段(所、中心)針對轄區災害特性輪流
辦理,並由本局進行督導,演練時其他分局(處)須派員赴
現場觀摩演練,並於演練結束後進行檢討。
18.4 災害應變
18.4.1 本局及各分局(處)為順利執行防救事務,應依災害種類由
各主管業務單位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並應與各相關中央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相互聯繫、協
調,建立災情聯絡體系。
18.4.2 高速公路發生重大災害時,應按本局「重大災害處理要
點」之規定程序辦理即時通報及填列災害通報單,並依本
局「災害簡訊及網路訊息通報程序及格式規定」辦理通報。
另為利本局能於地震發生後,即時發布國道安全之相關訊
息,各分局請依「地震影響即時通報程序」辦理相關通報
作業。
18.4.3 高速公路之災害管制
1. 工務段(所、中心):遇有災害發生致影響交通者,應立即
通報轄區交(行)控中心及公路警察單位。段長(主任)或副
3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段長(副主任)應親自負責重要路段災害之調查與處理,如
段長(主任)或副段長(副主任)均赴災區時,應指定代理人
員留段(所、中心)負責聯繫,如工務段(所、中心)本身人
力不敷,可請分局(處)及鄰段(所、中心)派員支援。
2. 分局(處):遇有災害發生應即與工務段(所、中心)連繫,
並應隨時派員支援,如受災地區廣泛,更應妥為佈署,作
有計畫之分區進行搶修,分局長(處長)或其授權代理人及
承辦科科長均應瞭解全盤狀況,必要時應親自處理重要項
目之搶修工作。
3. 災害發生已阻斷交通者,工務段(所、中心)應立即在阻斷
地段之兩端迴車道或交流道路口豎立臨時告示牌,並即通
報公路警察單位派警維持交通秩序,及作必要之處理。
18.4.4 高速公路發生重大災害時,應按本局「災害搶修處理要
點」辦理,並應積極採取應變措施,避免災害擴大,並作
好災後修復;另災情報告部分,亦請依上述要點規定辦理。
18.4.5 重大災害發生後,本局及各分局(處)應指派新聞發言人,
負責統一對外說明災害之各項狀況;另應定期發佈新聞稿
或最新消息,以提供媒體正確資訊報導。
18.5 災後復原重建
18.5.1 災害處理應分別按搶修、修復及改善三階段辦理
1. 搶修:災害發生阻斷交通或影響行車安全時,必須即刻搶
修至恢復交通及確保行車安全之路況為止。若工務段(所)
或鄰近工務段(所)之人力機具在短時間無法自辦搶修,為
應緊急需要,得就近雇工自辦,或依「政府採購法」規定
招商辦理,必要時得商請鄰近縣市政府或其他單位協助。
2. 修復:完成搶修後所需續辦之修復(包括附帶之必須改善)
工程,均應依照「政府採購法」及「本局與所屬機構權責
劃分表」辦理。
4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3. 改善:發生災害路段,基於安全需要,除辦理附帶之必須
改善工程以外,尚須另行辦理改善或增設者,均為改善工
程。其對原設施需作重大變更者,分局(處)應與本局有關
單位先行協商決定,陳報本局核准後按規定辦理。
18.5.2 災害防救之業務主辦單位應每年編列預算因應,如不敷支
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另依災
害防救法第 43 條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18.6 人員管理及培訓
18.6.1 為有效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本局及各分局(處)、工務段
(所、中心)應指定人員辦理災害防救工作及整備事宜。
18.6.2 本局防救災作業及相關資訊系統每年應辦理教育訓練
1. 本局及各分局(處)每年應辦理 1 場基礎課程(至少 3 小時),
課程內容可包含災害防救基礎知識或相關法規、局內災害
應變法規、「國道防災應變資訊系統」與「國道防災 GIS 決
策支援系統」系統功能介紹及操作等。
2. 本局每年應辦理 1 場進階課程(至少 6 小時),課程內容可包
含國內外防災應變發展、氣象情資分析、ICS 指揮系統、國
內外(或局內)重大災害案例處理分享、災害防救科技運用、
「國道防災應變資訊系統」與「國道防災 GIS 決策支援系
統」情境演練等。
3. 上述辦理災害防救工作之指定人員,每年應參加基礎課程,
且至少應參與 12 小時以上之教育訓練(含外部機關或單位所
辦理教育訓練、研討會、工作坊等)。
4. 本局及各分局(處)歷次教育訓練教材應於辦理後上傳至
「國道防災應變資訊系統」,以利交流分享。
18.7 國道防災應變資訊系統之建置及運用
18.7.1 目的
為有效執行災害防救之各項工作,並提供災害之預警通報與災
5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情判釋,同時加強本局對於災前整備、災中應變、災後復原之
能力,以確保國道之行旅安全。
18.7.2 系統架構
1. 「國道防災應變資訊系統」
(1) 系統架構分為「災情訊息」、「重點監控設施資訊」、
「觀測資料」、「災前整備」、「災中應變」、「災後
復原」、「氣象情資」及「下載專區」等 8 大模組,完
整系統架構如圖 18-1 所示。
(2) 系統介接資料包含局內橋梁、邊坡、交流道及強風管制
路段之自動化監控資訊外,另有介接風場預報圖、颱風
警報單、風力預測表、颱風預測路徑、定量降水預報、
地震報告、衛星雲圖及雷達回波圖等資訊。
2. 「國道防災 GIS 決策支援系統」
(1) 系統是以 Google Earth 為平台之防災資訊 GIS 展示系統,
圖層分類包含「應變情境」、「災情資訊」、「氣象情
資」、「水情資訊」、「基本設施」及「聯防單位」等
6 大分類,各大分類又再細分數個資料夾不等。
(2) 系統圖層結構是放在伺服器端,除確保可使用最新圖層
資料外,並可避免圖層資料遭誤刪情形;另系統同步
「國道防災應變資訊系統」資訊,以利相輔運用。
18.7.3 填報作業及頻率
1. 本局及各分局(處)、工務段(所、中心)應依各自分工權責,
於每年汛期前完成填報「國道防災應變資訊系統」之重點設
施監控資訊、輪值清冊、契約廠商資料、機具資料及單位基
本資料等,並應適時檢討更新。
2. 於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本局及各分局(處)、工務段(所、中
心)應儘量使用「國道防災應變資訊系統」,如緊急應變小
6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組成立與解除、災情通報等。
18.8 參考文件
18.8.1 災害防救法暨施行細則
18.8.2 政府採購法
18.8.3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重大災害處理要點
18.8.4 災害搶修處理要點
18.8.5 本局與所屬機構權責劃分表
18.8.6 災害簡訊及網路訊息通報程序及格式規定
18.8.7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地震影響即時通報程序
18.8.8 高速公路強風管制作業規定
7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表 18-1 分局防汛重點設施盤點統計表
填報時間: 年 月 日 填報人員:
項次 設施名稱 轄管工務段 路線別及里程 列管原因說明
1
2
3
4
5
6
7
8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表 18-2 分局(工處)內部資源能量表
填報時間: 年 月 日 填報人員:
主管 承辦人
單位 資源能量
電話、手機及傳真 電話、手機及傳真
北分局
北交控
內湖段
9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表 18-3 分局(工處)外部資源能量表
填報時間: 年 月 日 填報人員:
單
廠商名稱地址 營業項目 機具名稱數量 作業技工人數 負責人 電話 傳真機
位
10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表 18-4 防颱整備檢核暨道路設施巡查表
單位:________________ 場景:□場景 1 □場景 2
項次 檢查項目 檢查結果 檢查人員
重點防汛工程是否完成督導檢查?件數:___
□是□否
1 (重點防汛工程,指工程會「因應颱風豪雨來襲抽查在
建工程防颱防汛整備情形運作機制」定義及列管工程)
在建工程是否完成防颱準備?件數:___
名稱: 地點:
□是□否
2
名稱: 地點:
(在建工程,指仍在工地或道路上,無法完全撤除,可
能受颱風影響之工程)
□是□否
3 剛、柔性鋪面之坑洞、積水是否巡視完成?
橋梁建築物及箱涵與隧道是否已完成防颱準備?
□是□否
4 名稱: 地點:
名稱: 地點:
邊坡及擋土牆是否巡視完成?
□是□否
5 名稱: 地點:
名稱: 地點:
排水設施維護狀況是否良好及清淤?
□是□否
6 名稱: 地點:
名稱: 地點:
標誌、照明、號誌,護欄、防眩設施等是否皆已固定妥
□是□否
7
適?
□是□否
8 路側植栽有影響行車部分是否完成修剪?
□是□否
9 交控及監視設備維管是否正常?
□是□否
10 易淹水路段、交流道等是否檢查?
□是□否
11 緊急應變配合人員是否已排定輪值人員?
□是□否
12 相關配合承攬商是否完成防颱準備?
11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項次 檢查項目 檢查結果 檢查人員
承商名稱: 聯絡人姓名及手機:
承商名稱: 聯絡人姓名及手機:
通訊設施是否檢查完成,如:(1) 公務手機/旅充/手機
網路/電腦網路 (2) 不斷電(UPS)系統 (3) 傳真機 (4) □是□否
13
專線電話(含無線電整備) (5) 緊急電源(發電機)
監控設施是否檢查完成,如:(1) 公路防救災管理系統
(2) 臺灣橋梁管理資訊系統 (UPS)系統 (3) 國道邊坡維
□是□否
14
護管理系統 (4) 中央氣象局(QPESUM)系統 (5) 重點橋
梁水位監控系統 (6) 易淹水路段 CCTV
搶災設備、器材、車輛及油料是否檢查完成,如:(1)
小型發電機 (2) 大型抽水機 (3) 小型抽水機 (4) 照明設 □是□否
15
施
□是□否
16 是否擬定颱風期間重點查核項目?
工務段/中心轄區之建築物、機房、排水、儲糧、緊急
□是□否
17
電源(汽油)等是否已完成防颱準備?
□是□否
18 是否對當次留守指揮官及幕僚進行防颱教育訓練
異常狀況說明:
項次 異常說明 控管方式 負責人
檢查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工務段/中心章:
※場景 1:若為提醒防汛期準備之安全調查,一週內完成並回傳 分局(處)。
※場景 2:若為接獲海上颱風警報後,四小時內完成並回傳 分局(處)。
12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表 18-5 防颱整備檢核暨道路設施報告表
填報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填報人:
項次 檢查項目 檢查結果 異常說明
重點防汛工程是否完成督導檢查?件數:___
(重點防汛工程,指工程會「因應颱風豪雨來襲
1 □是□否
抽查在建工程防颱防汛整備情形運作機制」定義
及列管工程)
在建工程是否完成防颱準備?件數:___
2 (在建工程,指仍在工地或道路上,無法完全撤 □是□否
除,可能受颱風影響之工程)
3 路面之坑洞、積水是否巡查完成? □是□否
4 關注橋梁建築物及箱涵與隧道是否已巡查完成? □是□否
5 關注邊坡及擋土牆是否巡查完成? □是□否
易淹水路段、交流道等排水設施維護狀況是否巡
6 □是□否
查完成?
標誌、照明、號誌,護欄、防眩設施等是否皆已
7 □是□否
巡查完成?
8 路側植栽是否巡查完成? □是□否
9 交控機房及設備是否巡查完成? □是□否
10 緊急應變配合人員是否已排定輪值人員? □是□否
11 相關配合承攬商是否完成動員準備? □是□否
通訊設施是否檢查完成?
如:(1) 公務手機/旅充/手機網路/電腦網路
(2) 不斷電(UPS)系統
12 □是□否
(3) 傳真機
(4) 專線電話(含無線電整備)
(5) 緊急電源(發電機)
監控設施是否檢查完成?
如:(1)公路防救災管理系統
(2)臺灣橋梁管理資訊系統
13 (3)國道邊坡維護管理系統 □是□否
(4)中央氣象局(QPESUM)系統
(5)重點橋梁水位監控系統
(6)易淹水路段 CCTV
搶災設備、器材、車輛及油料是否檢查完成?
如:(1) 小型發電機
14 (2) 大型抽水機 □是□否
(3) 小型抽水機
(4) 照明設施
工務段/中心轄區/服務區之建築物、機房、排
15 水、儲糧、緊急電源(汽油)等是否已完成防颱 □是□否
準備?
16 是否對當次留守指揮官及幕僚告知防颱注意事項 □是□否
分局(處)緊急
應變配合小組戳
※若為接獲海上颱風警報後,24 小時內完成並回傳應變中心。
章
13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圖 18-1 「國道防災應變資訊系統」系統架構圖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