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速公路養護手冊|第15章 交通事故配合處理(1/2)
發布機關: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文件性質:設施養護手冊、巡查檢測與管理表單
版本:官方下冊所載(本章未另標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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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範圍:本手冊適用於高速公路路權內各類設施養護;本頁依官方提供之底本及分章修訂檔整編,不代表全書同一年度修訂。涉及現行法令、組織名稱及另行發布之作業規定,應再核對最新正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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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交通事故配合處理 第十五章 交通事故配合處理 15.1 說明 高速公路發生車輛肇事案件,除由國道公路警察局依法處理外,轄區交控中心應視事故 之性質範圍,通知工務段或事故處理小組備妥必要之設備、人力、配合現場國道公路警察之 指揮,迅速布設交通管制設施並清理現場,以儘速恢復通車為要務。 15.2 交通事故配合處理之要領及程序 交通事故配合處理應依本局『處理交通事故作業規定』辦理及填列「交通事故處理登記 表」及參考「交通事故現場狀況通報表」蒐集現場資訊,「交通事故處理登記表」詳表 15-1, 「交通事故現場狀況通報表」詳表 15-2,另請注意下列事項: 1. 交控中心根據員警通報內容及現場情形初步判斷結果,負責通知事故處理小組、 工務段或拖救車趕赴現場,工務段或事故處理小組接獲事故通知後,應由工程司 (值日員)或領班立即召集事故處理人員,並依交控中心通報內容攜帶必要數量之 機具、交通管制設施、清掃器物及通訊設備,並穿著規定之制服趕赴事故現場處 理。 2. 由工程司(值日員或值日領班)或事故處理小組(領班)帶領之事故處理人員,配合 國道公路警察現場指揮,迅速清除路面散落雜物,以恢復通車為優先,如有污漬 應沖洗或吸附等方式處理乾淨;事故現場有洩漏危險物品時,應依行政院公共安 全管理白皮書─危險品運輸安全管理『高速公路運送危險物品車輛洩漏處理標準 作業程序』有關事項辦理。 3. 處理事故人員執勤時應開啟無線電及手機並保持暢通,出發、抵達、離開及返抵 工務段(或駐地)之時間由領班主動通報工務段(值日員)或交控中心(值班人員)。事 故處理人員應主動詢問並確實掌握事故現場狀況,並回報工務段或交控中心,若 有事故現場最新訊息,應立即回報。 4. 交通事故現場有多處或事故情形嚴重,致人員及機具車輛不敷調派時,授權交控 中心調派鄰段(跨處亦同)支援人力及機具,並通報段長(處長)。 5. 大型起重機調派時機,請各分局交控中心於第一時間判斷是否需調派大型起重機, 並通知公警局,若現場基於事故處理時效,已另有大型起重機到場,是否由先到 場之起重機進行作業,應由員警決定,若員警決定由先到場之起重機作業,則請 員警通知交控中心,俾即時通知先前所調派之車輛勿再赴現場,惟如受調派之車 輛已出勤,則依相關規定支付空趟費。 6. 為加速事故處理時效,請員警適時依需要詢問交控中心事故點上游交通狀況,以 決定救援車輛及救援路線(如:逆向進入),交控中心應提供必要資訊。另工務段、 交控中心、事故處理小組及公警局勤務指揮中心亦應隨時保持聯繫,掌握即時路 況,指揮派遣車輛儘速到達現場 7. 為發揮路肩功能及疏導用路人,原則上交通事故發生後,原開放路肩之路段得視 需求暫停開放路肩,恢復路肩原有之救援功能,惟仍請員警視現場狀況判斷決定 現場附近部分路肩開放,並通知交控中心。交控中心請配合現場員警控制路肩指 示燈號,及時關閉路肩開放狀況,並利用 CMS 籲請用路人勿佔用路肩,以利救 援車輛通行。 8. 交通事故發生後,交控中心應依本局『國道交通事故改道策略及資訊可變標誌顯 示作業規定』辦理,並儘可能利用更上游之 CMS 提早宣導,以利用路人提前改 道。 9. 雪山隧道應變標準作業程序及災害救援應變體系相關內容,請依交通部『國道 5 號雪山隧道公路事故暨整體防救災應變計畫』辦理。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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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交通事故配合處理 10.各分局接獲轄區發生交通事故通報時,應依本局『高速公路局重大災害處理要點』, 研判災害緊急應變配合小組之成立時機,並由段長(或代理人)至現場指揮,及視 需要提高指揮層級。 11.若事故現場遺留物較多或價值性較高,請勿移至路肩再行搬運,請交控中心通知 加派車輛載運遺留物至工務段,避免影響交通。 12.事故現場清理完畢,事故處理人員應在撤除交通管制設施前後通報交控中心。 13.有關事故通報,請參考本局『災害簡訊及網路訊息通報程序及格式規定』,針對重 大交通事故,填寫災害通報單時,請於備註欄註記事故車輛車牌號碼。 15.3 其他相關規定 附錄 15-1:本局『處理交通事故作業規定』 附錄 15-2:本局『交通事故處理標準作業程序』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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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交通事故配合處理 表 15-1 交通事故處理登記表 (各區分局得視需要修正)(1/2) 通知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通知者: 接 話 者: 1.事故發生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2.事故位置:國道 號 向 K+ 車道 匝道 3.事故性質: 車禍 散落物 火災 其他 4.載運物品: 通知 5.現場交通狀況: 主線回堵 路肩回堵 其他 內容 6.建議通行方向: 7.所需人員、處理機具及交通管制器材: 水車 輛 標誌車 輛 鏟裝機 輛 工程救險車 輛 其他 8.其他: 出發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到達時間: 月 日 時 分 到達地點:國道 號 向 K+ (或 交流道 匝道) 開始作業時間: 月 日 時 分,處理完畢時間: 月 日 時 分 通 車 時 間: 月 日 時 分,離 開 時 間: 月 日 時 分 返段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1.事故傷亡情形: 重大 非重大 事故; 人死亡 人受傷 現 2.事故車輛: 小客車 輛 大客車 輛 聯結車 輛 場 小貨車 輛 大貨車 輛 其他 輛 及 3.散落物種類及排除狀況:21 狗(範例) 處 (散落物種類如附註)排除狀況:排除、未發現、驅離、活捉 理 4.交通管制情形: 情 (請詳述各車道封閉及開放時間 ) 形 5.請求支援事項: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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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交通事故配合處理 表 15-1 交通事故處理登記表 (各區分局得視需要修正)(2/2) 護欄柱 內 外 支;護欄鈑 內 外 片;護欄墊 內 外 塊; 樹木 株;鏈式鐵絲網柵欄 M;鐵絲網柵欄 M 損 毀本路設施明 擠型鋁製標誌牌 面;鋁板標誌牌 面;防眩板 塊; 細 兩眼導標 支;九眼導標 支。 其他: 司 機: 值勤人員及 作業工: 車輛 車種: 車號: 備 註 照片: 承諾書分局序號: 填表人(領班): 承辦人: 註:散落物種類 種類 編號 名稱 種類 編號 名稱 001 布製品 014 輪胎 002 紙製品 015 胎皮 003 木塊、棍 016 保險桿 車體零件 004 其他木製類 017 排氣管 005 塑膠箱 018 油漬 006 其他塑膠製品 019 其他 承載物品 007 鐵條、鐵管 020 遊蕩動物 動物 008 鐵塊 021 動物屍 009 其他金屬製品 施工養護物件 022 施工養護物件 010 砂石類 其他 023 其他 011 垃圾 012 棧板 013 其他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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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交通事故配合處理 表 15-2 交通事故現場狀況通報表 (1/2) 發生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_______交控中心 事故地點:國道 號 向 K+ 或______交流道_____匝道 填表人:_______ 該路段共____車道,中央為______護欄、路側為______護欄 天候狀況:□晴天 □陰天 □雨天 □強風 □濃霧 □其他______ *請轄區交控中心向現場員警詢問以下資訊,並據以派遣機具及人力 內容 現場狀況 說明 事故車輛 ______車____輛、______車____輛 請填事故車種、車輛數 事件描述 車輛+肇事型態簡單說明: 如:貨櫃車翻覆、大客車火燒車、化學槽車 洩漏、大貨車柴油洩漏等。 交通影響 全線或匝道中斷? 主線及匝道全線封閉為特殊災害、封閉 2 小 基本 * 是 否 須 逆 向 □是(時間:_____~_____ ) 時以上為重大災害。請記錄封閉時間。 資訊 進 入 救 援 □ □否(受影響車道別、路肩別___________________) 是、□否 回堵長度約_____K(由交控中心判斷) 回堵長度請由交控中心判斷 封閉路肩 是否須封閉原開放路肩路段以利救援?□是、□否 如封閉路肩請以上游 CMS 協助宣導 拖救車 現場是否已有拖救車?□是(___輛)、□否 判斷是否須再派遣拖救車 須由交控中心派遣?□是、□否 大型起重機 現場是否已有大型起重機?□是(___噸、___輛)、□否 判斷是否須再派遣大型起重機 須由交控中心派遣?□是、□否 交控 須拖吊車種:_____車、____噸、____輛 請填須拖吊之車種、噸數、車輛數等 中心 車輛是否翻覆?□是、□否 翻覆型態:□側翻、□全翻 車 輛 翻 覆 情 形 、 空 櫃或 滿 櫃 所 須 拖 吊 能 量 派遣 翻覆位置:□路外、□主線 不同;車架嚴重變形,無法扶正後連貨櫃一 載運貨櫃:□空櫃、□滿櫃 起拖離,須另外派遣板車載運貨櫃。 板車車架是否嚴重變形:是□、否□與外側車道邊緣距離 ____公尺 交 控 中 心 可 利 用 各 型式 起 重 機 吊 掛 荷 載 重 大型起重機操作空間描述____________ 量表查詢適合的起重機噸數 初步研判需要____噸大型起重機____輛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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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交通事故配合處理 表 15-2 交通事故現場狀況通報表 (2/2) 工務段 是否須要鄰段支援?□是( ______段)、□否 請交控中心或工務段值日判斷 支援 現場是否有散落物須處理?□是(請填散落物種類)、□否 □一般物品 毋須派遣特殊機具即可處理之狀況 □中型物品 物品名稱___________ 如大量木塊、鐵片等,判斷所須機具。 □大型物品 物品名稱___________ 判斷是否須大型起重機及噸數 □細碎物品 物品名稱___________ 如泥砂、鐵釘、碎石等,判斷所須機具。 □油漬 判斷所須機具及清理耗材等。 □化學物質 物質名稱___________ 判斷是否須請環保單位、毒災隊協助 □毒性物質 物質名稱___________ □活體動物 動物名稱___________ □其它 簡要說明: 其它協助事項: 如交通維持、匝道管制等 其它 是否須由交控中心派遣其他支援單位?□是 (請填須派遣單位)、□否 支援 環保單位:□轄區環保局、□毒災應變隊、□危險品業者 救援單位:□119、□轄區消防局 其它:_____________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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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交通事故配合處理 附錄 15-1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處理 交通事故作業規定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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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交通事故配合處理 一、為配合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加速排除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恢復正常交通, 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交通部高 速公路局 (以下簡稱本 局 )所屬工務段 (以下簡稱工務段 )對交通事故處理 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定辦理。 三、事故分類及通報派遣如下(如事故分類判定準則): (一)危險物品車輛事故:通報消防單位,並派遣事故處理班及水車。 (二)冒煙起火事故:通報消防單位,並派遣事故處理班及水車。 (三)車輛翻覆事故: 1.大型車:派遣大型起重機及事故處理班。 2.小型車:派遣事故處理班。 (四)散落物事故: 1.大型散落物:派遣大型起重機及事故處理班。 2.大面積散落物:派遣事故處理班、鏟裝機及水車。 3.油漬、液體:派遣事故處理班(攜帶排除材料)。 4.一般散落物:派遣事故處理班。 (五)一般小型車事故:派遣事故處理班。 四、工務段所屬事故處理人員依下列編組:每班(每組)5 人(其中 1 人為領班兼交通 維持專責人員) 1.司機人數至少 3 人。 2.其餘為作業工。 3.出勤需配置緩撞車輛。 五、 為配合處理事故準備機具、車輛之配置詳參 本冊第 16 章(養護車輛、機具之調配 及維護)所敘。 六、 為配合處理事故應準備下列足夠器材: (一) 交通錐。 (二) 警示燈。 (三) 紅旗或夜間指揮棒。 (四) 管制標誌或活動拒馬。 (五) 滅火器。 (六) 通訊器材。 (七) 其他必要之交通管制器材。 七、 交通事故現場有多處或事故情形嚴重,致人員及機具車輛不敷調派時,授權交控 中心協調鄰段(跨分局亦同)調度支援人力及機具,並向段長報備。如有跨分局支 援情形,請交控中心通報分局長。 八、 交控中心通知工務段前往配合處理時,應依性質擇要 通知下列事項: (一) 事故時間及位置。 (二) 發生事故性質及範圍。 (三) 現場交通狀況及建議通行方向。 (四) 現場交通之概況。 (五) 事故現場之天候狀況 (如霧、或雨)以供工務段攜帶必要之警示燈或雨衣裝備。 (六) 所需之人員及處理機具。 (七) 所需之交通管制器材。 九、當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時,工務段人員於上班時間應於 30 分鐘內到達現場、非上班 時間則於 60 分鐘內到達現場為原則。 十、事故現場交通阻塞或阻斷時,交控中心應提供員警必要資訊,由員警決定救援車 輛及救援路線(如:逆向進入),並即通知工務段及警察隊,雙方於約定時間在鄰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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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交通事故配合處理 近交流道或指定地點會合,由警車開道抵達現場。 十一、路肩是否開放,應依事故處理之時序調整,初期供救援車輛通行,後段則可開 放以疏導車流。 十二、 工務段或事故處理小組接獲通知後,處理作業如下: (一) 值日員或調度人員立即將通知時間、通知者及通知內容等登錄於電腦系統, 事故處理小組領班則記載於「交通事故處理登記表」詳表 15-1。 (二) 事故處理人員穿著規定之反光背心及必要之裝備等,儘速出發趕赴現場配合 處理。 (三) 依照通知攜帶必要數量之交通管制器材。 (四) 處理事故人員執勤時應開啟無線電或手機並保持暢通,出發、抵達、離開及返 抵工務段之時間由事故處理小組領班通報工務段 (值日員)或交控中心。 (五) 處理事故人員、車輛因事故現場交通阻塞或阻斷無法抵達現場時,應即主動 通報交控中心洽國道公路警察依第十點方式辦理。 (六) 處理事故人員、車輛於到達現場後,由事故處理小組領班或調度人員記錄到 達時間,並即指揮司機、作業工依國道公路警察指示設置交通管制器材。處理 事故人員應確實掌握事故現場狀況,並主動詢問現場事故狀況,適時回報工 務段(值日員)或交控中心,若有事故現場最新訊息,應立即回報。若由於現場 塞車,無法順利布設交維時,得請求國道公路警察協助疏 導現場車輛,俾使能 夠順利布設交維。 (七) 事故處理人員配合國道公路警察指揮,迅速清除路面散落物及障礙物,路面 如有污漬應以水沖洗乾淨。如發現貴重財物,應即交國道公路警察現場指揮 人員簽收保管。 (八) 處理事故完畢後,工務段應派員會同國道公路警察現場指揮人員勘查本路交 通設施損毀數量並作成紀錄。 (九) 事故現場清理完畢,應會同國道公路警察現場人員勘查確認後,撤離管制區 之交通管制設施,並應循逆行車方向(如南下車道自管制最南端起,北上車道 自管制區最北端起)逐一撤除完畢後,始開放通車。 (十) 事故現場有洩漏危險物 品時,應依行政院公共安全管理白皮書─危險品運輸 安全管理『高速公路運送危險物品車輛洩漏處理標準作業程序 』有關事項辦 理。 (十一)事故處理小組領班應隨時記錄交通管制情形,及事故處理完畢經由國道公路 警現場指揮人員或交控中心同意撤離之時間,返回派駐地點後應通報交控中 心予以紀錄。 十三、現場人員依現場狀況建議公警單位,以開放搶通 1 車道為目標。 十四、處理重大交通事故員工除當日值日人員外,其工作時間超過規定時得報支加班 費。另處理交通事故員工於非上班時間因前往現場或指揮工作而有交通相關支 出時,可簽請分局長同意報支。 十五、事故處理時間較久案件,請各分局召開檢討會議,並持續精進 作業程序。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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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交通事故配合處理 事故分類判定準則 事故分類 一 危 冒 車 散 般 險 煙 輛 落 小 物 、 翻 物 型 品 起 覆 事 車 車 火 事 故 事 輛 事 故 故 事 故 故 大 大 油 一 大 小 面 型 漬 般 型 型 積 散 、 散 車 車 ( 散 1 液 落 落 ) 落 物 體 物 ( 物 ( 2 3 ) ) 通 通 派 派 派 派 派 派 派 派 派 派 派 派 報 報 遣 遣 遣 遣 遣 遣 遣 遣 遣 遣 遣 遣 消 消 大 事 事 大 事 鏟 事 事 事 事 事 事 防 防 型 故 故 型 故 裝 故 故 故 故 故 故 單 單 起 處 處 起 處 機 處 處 處 處 處 處 位 位 重 理 理 重 理 理 理 理 理 理 理 機 班 班 機 班 班 班 班 班 班 班 ( 及 及 及 攜 水 水 水 帶 車 車 車 排 除 材 料 ) 註:交控中心得視通報內容及後續現場狀況調整處理能量。 1.包含大型車輛車頭打橫等車輛無法駛離現場之事故。 2.事故處理班無法處理之大型物品(鋼構、貨櫃…等)。 3.貨物飄散大面積,如粉塵…等。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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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交通事故配合處理 附錄 15-2 交通事故處理標準作業程序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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