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速公路養護手冊|第14章 路權維護管理(1/3)
發布機關: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文件性質:設施養護手冊、巡查檢測與管理表單
版本:官方下冊所載(本章未另標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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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範圍:本手冊適用於高速公路路權內各類設施養護;本頁依官方提供之底本及分章修訂檔整編,不代表全書同一年度修訂。涉及現行法令、組織名稱及另行發布之作業規定,應再核對最新正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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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路權維護管理 第十四章 路權維護管理 14.1 說明 為確保所轄路權完整,養護單位應派員依本章規定維護路權用地,以免遭受 破壞、占用、違規使用或違章建築,如有發現以上情形,應即時阻止、限期 改善、拆(清)除,逾期未配合者,依法強制拆(清)除,並收取使用補償 金。落實高架橋下等土地管理,促進土地有效利用,增加基金收益。 14.1.1一般規定及注意事項 路權維護作業,涉及路權相關界線等認定、及本局土地供他人利用等問 題,常會與當地民眾接觸,在辦理時,需與民眾充分溝通,讓民眾瞭解 政府機關立場,使任務順利完成。 14.1.2參考文件 1. 『國有財產法』 2. 『都市計畫法』 3. 『公路法』 4. 內政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5. 交通部『公路用地使用費徵收辦法』 6.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 7.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 8.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 9. 內政部營建署『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 10. 本局『高速公路國有公用土地提供使用注意事項』 11. 本局『高速公路路權內違章建築處理作業程序』 12. 本局『高速公路房舍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標租作業要點』 13. 本局『高速公路交流道邊坡及高架橋下景觀維護認養注意事項』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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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路權維護管理 14.2 路權界樁維護管理 14.2.1定期(特別)巡查頻率 1. 路權巡查頻率路段分類 工務段依據路權樁遺失、損壞、及偏移頻率,及需使用情形分類如下: (1) 易損壞界樁路段:路權界樁常遺失、損壞、及偏移路段。 (2) 常使用界樁路段:路權界樁不易遺失、損壞、及偏移,但常需使用 路段。 (3) 不常使用界樁路段:路權界樁不易遺失、損壞、及偏移,且不常使 用路段。 2. 定期巡查 (1) 易損壞界樁路段:工務段需分段分期,每半年至少巡查1次。 (2) 常使用界樁路段:工務段需分段分期,每年至少巡查1次。 (3) 不常使用界樁路段:工務段需分段分期,每3年至少巡查1次。 3. 特別巡查 (1) 當年度地政單位劃為地籍圖重測區之路權界樁,於重測指界前需先 辦理巡查。 (2) 其他經檢討需特別巡查,依檢討所訂時間、頻率辦理巡查,直到解 除列管後取 消。 14.2.2巡查方式 巡查人員於巡查時,需找尋路權界樁,尋獲時需檢視路權界樁是否損壞、 偏移,如發現占用疑慮或其他用途需再進一步進行測量時,經檢測偏移 10公分以上,應重新埋設;如為傾斜可扶正時,應立即扶正。 14.2.3巡查紀錄 1. 工務段於巡查後填具「路權土地巡查表」(表14-1),於養護考評時 陳列以供檢核。 2. 各分局彙整轄內各工務段前年度下半年及本年度上半年「路權土地巡 查表」後,於每年7月底填具「路權樁位坐標表」(表 14-2),並依 巡查結果擬定復樁計畫報局備查。 14.2.4路權樁測設及補設 不同路權樁之種類,應以不同圖示或顏色標示於路權樁位圖內,並繪製 圖例說明。 工務段應考量土地現況使用情形,埋設不同規格之路權樁,如地形、或 特殊情況需要,得將擬埋設之路權樁規格、埋設方式,報局備查後埋設。 1. 路權樁之種類如下: (1) 界樁:豎立於路權範圍邊界之樁。 (2) 虛樁:樁點極易損毀或因地形地物等阻礙,無法於實地豎立之樁。 虛樁僅測定坐標,不埋設界樁,應在附近適當地點設置輔助樁以指 示其位置。但路權線沿本局設施或情況特殊者,得免設置輔助樁。 (3) 輔助樁:在虛樁附近適當地點另行設置以指示虛樁位置之樁。輔助 樁以與該虛樁及其相關樁位在同一直線上或垂直為原則。 2. 路權樁之型式、規格規定如下: (1) 路權樁標準鋼釘規格(圖14.2.4-1)。 (2) 路權樁標準水泥樁規格(圖14.2.4-2)。 (3) 路權樁標準輔助樁鋼片規格(圖14.2.4-3)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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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路權維護管理 3. 路權樁位圖繪製規定如下: (1) 圖:採最近完成之工程竣工圖複製為原則;無工程竣工圖時,以地 籍圖複製。 (2) 樁位:依據樁位坐標,將樁概略位置標繪於圖上,並註記樁號。 4. 路權樁位之編號原則如下: (1) 以複製竣工圖為路權樁位圖,且已有路權樁編號時,原則以該編號 為準,必要時可編列支號。 (2) 以複製地籍圖為路權樁位圖,圖上無路權樁編號時,編號以R,L(1 碼)+國道里程(○○○k+○○○,8碼)依序編號,必要時可編列支號。 5.路權樁實地定位,應依據路權圖上選定之樁位及坐標,測定地上樁位, 必要時可向地政單位申請鑑界,使其誤差減至最小。 6.路權樁之埋設依下列規定: (1) 埋樁先檢查樁位有無異動,是否正確,否則應重新測定。 (2) 在樁之垂直方向設置經緯儀或十字樁,以交會法對準樁之中心,然 後固定經緯 儀方向線或十字樁之交會線,以為標定樁位之依據。 (3) 埋設完竣後,再檢查樁位中心,其誤差不得超過10公分。 7.路權樁位復樁時,成果應檢附「路權樁位坐標表」(表14-2),記載 內容包括樁號、 樁別、縱坐標、橫坐標、備註、測量單位、日期、測 量者、校核者及坐標系統(97坐標系統應標示框架年度)等。 8.樁別為輔助樁時,需於備註欄註明與虛樁之垂直或平行距離。 9.本局以外單位需要移動、挖除或覆蓋路權樁時,應洽轄區工務段同意, 並在施工期間由施工單位維持樁位之功能。施工完竣後,需辦理復樁, 並點交轄區工務段。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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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路權維護管理 14.2.4-1 路權樁標準鋼釘規格圖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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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路權維護管理 圖14.2.4-2 路權樁標準水泥樁規格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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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路權維護管理 圖 14.2.4-3 輔助樁標準鋼片規格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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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路權維護管理 14.3 路權占用 14.3.1定期(特別)巡查頻率 1.定期巡查 工務段需分段分期,每季至少巡查1次。 2.特別巡查 經檢討需特別巡查時,依檢討所訂時間、頻率辦理巡查,直到解除列 管後取消。 14.3.2巡查方式 巡查人員於巡查時,應攜帶路權圖,佐以本局「高速公路管線GIS管理 系統」、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系統,找尋路權界樁,以確認經管土 地界址。 14.3.3占用處理 1. 避免土地遭占用處置方式 (1) 維護路權樁位完整。 (2) 柵欄應儘量設置於路權邊界。 (3) 箱涵及橋梁應儘量設置檢修梯,以便檢查路權範圍用地內實際狀 況。 (4) 經管閒置土地經檢討已無使用需要,依『國有財產法』規定申請變 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接管。 2. 被私人占用處理方式 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訂頒「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 則」辦理。 3. 被其他政府機關占用處理方式 (1) 經檢討有公用需要或為主管目的事業需用者,應儘速協調占用機 關騰空遷讓或為其他適法處理。 (2) 經檢討無公用需要且非屬主管目的事業需用者,應通知占用機關 辦理有償撥用。占用機關不配合或無法辦理者,除現況業經地方 政府闢建公共設施,且無涉有償撥用、無需負擔補償及無妨礙都 市計畫,可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會同該地方政府辦理管理機關變 更登記者,得循程序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現狀移交財政部國有財 產署接管外,應依前點規定之處理方式騰空後,再循序申請變更 為非公用財產。 4. 定期檢討提報 (1) 工務段應積極查處路權土地占用案,並專卷列管追蹤,每半年催辦 改善。 (2) 各分局每半年應召開檢討會 1 次,並將檢討會議紀錄(含明細與 處理進度)報局備查,以追蹤改善。 (3) 本局每年至少應召開檢討會1次。 14.3.4巡查紀錄 工務段於巡查後填具「路權土地巡查表」(表14-1),每半年填具「路權土 地遭占用彙整表」(表14-3)送轄區分局,並依巡查結果予以記載,於養護 考評時陳列以供檢核。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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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路權維護管理 14.4 違章建築 14.4.1定期(特別)巡查頻率 1.定期巡查 工務段需分段分期,每季至少巡查1次。 2.特別巡查 經檢討需特別巡查時,依檢討所訂時間、頻率辦理巡查,直到解除列 管後取消。 14.4.2巡查方式 巡查人員於巡查時,應攜帶路權圖、站、區建築物配置圖,佐以本局「高 速公路管線GIS管理系統」、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系統,找尋路權 界樁,比對站、區建築物配置圖,以確認經管土地範圍內是否有違建。 14.4.3違章建築處理 1. 對於路權內非依法申請取得建築執照之建築物,後續拆除或未補辦申 領執照或申請執照不合規定者,應依本局『高速公路路權內違章建築 處理作業程序』辦理。 2. 工務段巡查所轄路段發現違章建築時,應立即制止其繼續施工,並登 錄於本局「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暨違章建築處理系統」開立「違章建築 查報單」(表14-4)送轄區分局處理。 3. 分局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單之日起5日內實施勘查、認定: (1) 屬實質違章者,應限期違建人自動拆除並於「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暨 違章建築處理系統」登錄「違建物取締勸止紀錄」(表14-5)、「違 章建築拆除結案報告單」(表14-6)。 (2) 屬程序違章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單後 30日內,依『建築法』 第 30條規定補行申請執照。 14.4.4巡查紀錄 工務段於巡查後填具「路權土地巡查表」(表 14-1),每半年填具「路 權內違章建築彙整表」(表 14-7)送轄區分局,於養護考評時陳列以供 檢核。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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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路權維護管理 14.5 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 14.5.1定期(特別)巡查頻率 1.定期巡查 工務段需分段分期,每季至少巡查1次。 2.特別巡查 經檢討需特別巡查時,依檢討所訂時間、頻率辦理巡查,直到解除列 管後取消。 14.5.2巡查方式 巡查人員於巡查時,應攜帶出租、無償提供使用契約,以確認經管土地 範圍內是否依契約使用及有無違規使用情形等。 14.5.3巡查紀錄 工務段於巡查後填具「路權土地巡查表」(表 14-1),每半年填具「路 權土地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彙整表」(表 14-8)送轄區分局,於養護巡 查考評時陳列以供檢核。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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