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關: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版本與性質:施工技術規範114年1月整套底本;非全部章節目前最新版。
官方來源:114年1月完整PDF(1098頁);官方下載目錄更新日期114年1月13日。
閱讀範圍:機電設備供應、安裝、接地、管道、檢驗及試驗的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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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1月底本129章目錄 | 高速公路局工程規範與技術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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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010 基本電機規則|原檔第10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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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010章 基本電機規則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規範規定電機裝設的詳細設計、供料、安裝、測試、權責和維護之需求 。包括所有產品、材料、人力、設備的供應,所需要的設計、製造、供應 、交貨及工地的卸貨、保險、安裝、油漆、監督、工作之配置及檢測,使 電機系統工程符合規範及設計圖說要求,且所有涵蓋工程項目竣工後須能 安全、有效率且無危險的操作及維護。 1.2 工作範圍 本工程附屬電機裝置必須包括,但不設限於下列各項: 1.2.1 變電站。 1.2.2 高低壓配電。 1.2.3 一般照明及緊急照明。 1.2.4 接地及避雷。 1.2.5 火災警報及廣播系統。 1.2.6 電話管線設施。 1.3 相關章節 1.3.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3.2 建築技術規則(CBC) 1.3.3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3.4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TPC) 1.3.5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及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經濟部) 1.3.6 美國國家電機法規(NEC) 1.3.7 美國標準協會(ANSI) 1.3.8 國際電機安全法規(NESC) 1.3.9 美國電子電機工程師協會(IEEE) 1.3.10 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施工技術規範 02322-1 114/01
¶ 16010 基本電機規則|原檔第105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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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 美國電機製造業協會(NEMA) 1.3.12 美國防火協會(NFPA) 1.3.13 美國保險業實驗所(UL) 1.3.14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3.15 美國銲接工程協會(AWS) 1.3.16 英國標準協會(BSI) 1.4 資料送審 送審需符合本章第01330章「資料送審」之規定。 1.5 運送、儲存及處理 1.5.1 搬運所有設備時應妥善作業,防止其內部元件遭受損傷、破壞,發現有缺 陷應立即彌補,不可裝置損壞的設備。 1.5.2 設備應存放在乾淨、乾燥的場所,以保護設備免於受到灰塵、蒸汽、水汽 、施工碎片及天然災害的損傷,長期儲存之材料及設備之保護應依照製造 廠刊印之說明辦理。 1.5.3 任何會受到凝結濕氣傷害的設備,則必需提供輔助的電熱器,或將此設備 存放在被加熱的場所。 1.6 現場環境 1.6.1 承包商所供應裝設之設備須於下列環境條件下能正常運作: (1)海拔:1,000m以下。 (2)相對濕度:20%∼80%(屋內) 20%∼95%(屋外)。 (3)溫度:0℃∼40℃(屋內) 0℃∼50℃(屋外)。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產品、材料必需經定型測試及附有被證明品質合格的查驗紀錄,設備必須 完全符合下文所提及的規定要求。 施工技術規範 02322-2 114/01
¶ 16010 基本電機規則|原檔第105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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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品質控制 2.2.1 適用的國內法規、標準,包含本地法令及公用事業法規均必須應用到本工 作上,且須符合本章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電機設計圖說對於影響電機安裝的全部結構細節僅為一般說明,細節部分 仍須參考並配合建築、結構及機械設計圖說,承包商應協調各項工作進行 預埋及施工。 3.2 安裝 3.2.1 供電設備:設備之供電施工應符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及屋外供電線路裝置 規則、建築技術規則(CBC)、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NFPA 70 、NEC及ANSI C2。 3.2.2 電機設備:電機設備應依本規範之有關章節,製造廠之說明及適用之規定 安裝、測試。 3.2.3 設備檢查:電機設備應依NEMA PB 2.1第Ⅶ部分之規定檢查。 3.2.4 電機系統之標示 (1) 所有電機系統的標示必須用中文及英文。 (2) 配電系統設備 提供刻字膠薄片名牌白底黑字使用於一般系統,白底紅字使用於緊急 系統,在所有配電系統設備上,包括但並不限於配電盤、分電盤及系 統控制盤。名牌上的文字須有盤的名稱、編號及電機特性。文字除非 為了特別醒目而將字體放大外,一般字體為3cm高。 (3) 電纜/導線的標示 每一新設回路電纜導線須於拉線箱、人手孔、接線箱等需維修處,以 標誌牌或標籤標示。標示內容要符合契約圖說所列的編號 (4) 操作之標示 A.危險暴露或具有危險可接近到的場所或電機操作設備,均需有警告 標誌,其文字必須清楚,且有足夠的尺度,永久地固定於一適當且效 施工技術規範 02322-3 114/01
¶ 16010 基本電機規則|原檔第105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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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良好的地方。 B.承包商必須於電氣設備提供印有適當訊息的塑膠板標籤,以提供操 作及維護上所需要之正確及足夠的訊息。 3.2.5 設備之電機連接 (1) 所有接至具有移動及振動性的設備及裝置,應使用可撓性導管。 (2) 至設備應加裝輔助接線盒,不得使用集中接線盒。 (3) 所有電機設備應規定接地。 3.2.6 銲接:銲接應依AWS D1.1第1章至第7章辦理。 3.2.7 控制盤 (1) 控制盤應設置於已完成之基礎,並加螺栓固定。盤體之上下左右應與 建築物平行與垂直,在未安裝至已完成之基礎前,不可拆除裝箱板條 。 (2) 控制盤應小心處理,以免靈敏儀器、電驛及其他裝置受灰塵及碎物損 壞及污染。 (3) 如控制盤係分箱裝運時,箱內組件應於箱體裝妥後再依序組裝固定, 且為安裝方便而拆除之組件應於箱體固定後立即裝回,裝妥後先行檢 查,再予測試。 3.2.8 阻火材料:穿過樓板及牆壁、天花板、隔牆之導管、電纜架及匯流排系統 應加裝防火材料隔絕之,密封材料應有相同防火等級並不得放出有毒及有 腐蝕性之煙霧。 3.3 施工方法 3.3.1 挖方及回填 (1) 承包商應執行電氣工程安裝所需之所有挖方及回填工作,挖方及回填 工作執行時所引起之任何破壞均應予修復,挖方及回填工作應符合下 列規定。 (2) 所有挖方保持不得積水,因水或結霜致損壞或鬆軟之土方均應重新開 挖,並以規定之材料回填夯實至原有高程。 (3) 所需管溝應挖至所需之深度及寬度。管溝之寬度應適合導管及/或混 凝土管路安裝之寬度。溝應平整不得成坑,向人孔或自兩人孔最高點 通向人孔之坡度,每30m不得小於75mm。管溝位置應避開建築物。 (4) 回填後,所有管溝應與週圍保持水平。所有多餘之餘方均應清除運離 現場。 施工技術規範 02322-4 1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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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基礎及支撐 (1) 有設備、導管、匯流排及管路均應遵照本規定、設計圖說要求,固定 於或吊掛於建築結構上。所有設備基礎、電動機及配電盤基礎之混凝 土工程,混凝土強度至少245kgf/cm2。 (2) 所有支撐鋼架及水泥基礎應有施工詳圖及模板,不適於壁裝之起動器 、控制盤、分電箱等項目,應有鋼架支撐,所有支撐使用鋼架均應於 成形後熱浸鍍鋅。設備應以點銲或螺栓固定於鋼架上,或以螺栓預埋 固定於混凝土中。 (3) 所有電機設備之安裝板或安裝雜項設備之背板,均應使用圖示之鍍鋅 鋼。凡安裝於地下層牆上或沿牆裝設之設備,有積油、水氣或類似況 污染之可能者,應以25mm以上距離離開牆面或其他防積油、水氣之 方法。 (4) 離銲接50mm以內之油漆、防火及鍍鋅均應清除。銲接以後,鍍鋅處 應使用高鋅漆或其他同等作用之產品塗敷,所需表面處理,被覆塗敷 及養護,應依被覆產品製造廠刊印之說明辦理。補漆或防火面積應適 當。鋼料的表面或被覆因銲接而損傷需要修理應事先經過核可。 (5) 導管、電纜架、匯流排、盤箱及設備需使用“U”型槽鐵或錨碇螺栓 ,並以適當的夾具或螺栓支撐及固定。 3.3.3 電機設備之防振 (1) 變壓器:變壓器應裝在合成橡膠(Neoprene)隔絕墊上。靜態變形應 少於1.27mm。墊片之大小應使荷重保持在彈性限度以內。 (2) 緊急發電機及電動機:需設適用之防振功能。 3.3.4 可及性 (1) 拉線盒、匯流排、電纜架及其他項目之安裝,凡需要檢查、拆除或換 裝者,應設在建築竣工後可及且方便之場所。 (2) 如設計圖說及需要,查看安置拉線盒及其他項目之地點,應裝設檢修 板,並須配合牆面、天花板或地板之結構。所設之門,除另有規定外 ,最少應為460mm×460mm。 3.4 檢驗 3.4.1 工場及廠內試驗 (1) 設備應依製造廠之標準程序做試驗。開關箱、電動機及變壓器之試驗 ,以及所有其他特定之試驗要求,均分別規定在各章設備規範中。 (2) 除另有規定外,如設備係標準產品或類似於標準產品,或原型且大小 施工技術規範 02322-5 114/01
¶ 16010 基本電機規則|原檔第105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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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容量類似者,則製造廠以往為標準品或原型設備所做之試驗數據可 代替規定的試驗,惟須先經核可。 3.4.2 現場測試及檢查 (1) 測試應依核可之程序並由合格之人員執行,測試所需之所有設備及器 械,除一些特殊設備(係與待測設備一同供應)外,均應由承包商提 供。 A.精確度:用於測試須附有每一儀器之校正紀錄,任何測試儀器之使 用均應事先經認可單位檢測並核可。 B.檢查表:每一機件均應備有檢查表。此檢查表應包含每一控制裝置 、電驛及儀表或儀器,應先執行操作測試以確保所有控制系統及裝置 之正確運作。 (2) 特殊要求:設備經檢查,調整及置於適當之運轉狀態後,應做現場測 試。該測試證明該設備之功能符合規範之全部要求,並須包含但不限 於下列事項: A.連續性測試。 B.絕緣測試。 C.控制、計量及保護功能測試。 (3) 授權之檢驗 當電機工程竣工時,承包商應請一具有相關專業技師執照及為台電所 核可之檢驗公司,由合格人員進行檢驗,檢驗應在工程司之監督下進 行,檢驗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A.所有高壓以上設備及電纜。 B.所有連接單元變電站至配電盤之低壓設備之電纜。 C.所有電動機控制中心。 D.保護設備之測試。 (4) 高壓變壓器、比壓器、比流器、避雷器、高壓斷路器(含電力熔絲) 等,承包商均需提送測試報告、進口證明單及裝船單,於申請用電前 經台電核可。 4. 計量與計價 (空白) <本章結束> 施工技術規範 02322-6 1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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