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1月底本129章目錄 | 高速公路局工程規範與技術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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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範圍:級配粒料基層的粒料級配、含砂當量、CBR、路基準備、分層壓實、厚度和平整度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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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底本原章名,本章為「級配粒料基層」,02726為「級配粒料底層」。本章含砂當量與CBR最小值分別為30、35;第02726章有不同品質要求,不能只按章名或章號互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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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722 級配粒料基層|原檔第38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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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722章 級配粒料基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係說明級配粒料基層鋪築施工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基層工作包括材料之供應、搬運、鋪設與壓實,並按規定一次或分層施工 。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054章-借土區及採石場之材料生產 1.3.2 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1.3.3 第02336章-路基整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86 粗細粒料篩析法 (2) CNS 11777-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夯實試驗法) (3) CNS 14732 依粗料含量調整土壤夯實密度試驗法 (4) CNS 15312 粗粒料中破碎顆粒含量試驗法 (5) CNS 15346 土壤及細粒料之含砂當量試驗法 1.4.2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 AASHTO T238 Density of Soil and Soil-Aggregate in Place by Nuclear Methods (Shallow Depth) (2) AASHTO T239 Moisture Content of Soil and Soil-Aggregate in Place by Nuclear Methods (Shallow Depth)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級配粒料 (1) 一般要求 施工技術規範 02722-1 1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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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於級配粒料基層之粒料應為天然粒料或岩石、礫石製成之碎石料, 不含植物及其他有害物質;灑水滾壓後易於壓成一堅固而穩定之基層。 (2) 基層粒料之乾重量之百分率應符合表1之規定: 表 1 基層粒料之級配表 通過重量百分率(%) 篩 號 標稱最大粒徑 1½in 50.0 mm (2in) 100 37.5 mm (1½in) 87~100 3 19.0 mm ( /4in) 45~90 4.75 mm (No.4) 20~50 0.60 mm (No.30) 6~29 0.075 mm (No.200) 0~12 (3) 基層粒料之品質應符合表2規定: 表 2 基層粒料品質規定表 試驗項目 規定值 含砂當量(最小值) 30 CBR 值(最小值) 35 通過 No.40 粒料 LL 值(最大值) 25 通過 No.40 粒料 PI 值(最大值) 6 (4) 若基層粒料之級配及含砂當量皆符合規定時,CBR之試驗由工程司視 需要辦理。 2.1.2 檢驗頻率 3 級配粒料應每 600 m 作一次篩分析試驗,其他試驗項目,則由工程司視 實際需要決定之。 3. 施工 3.1 路基之準備: 3.1.1 基層料鋪設前,應按本規範第02336章之要求,整理路基面,以便立即鋪 設基層料。 施工技術規範 02722-2 1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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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除工程司另有許可外,路幅全寬之路基整修工作應較基層工作提前完成至 少連續600m之距離。 3.1.3 若路基係由無凝聚力之砂石所組成,並經工程司書面認可,則一部分基層 粒料可以堆放在路基上,同時儘速以足夠數量進行鋪設工作,以穩定路基 。所鋪設之材料,應取自級配均勻區之材料,並避免粒料有離析現象之發 生。 3.2 施工要求 3.2.1 基層材料應予拌和均勻,並應分層鋪設或分堆堆置(Windrow)後鋪平之。 3.2.2 拌和 (1) 每層級配料鋪於路基頂面上後,應再使用平路機或其他經認可之機具 拌和鋪平,使材料均勻而無離析現象,拌和及滾壓時可按工程司之指 示酌予灑水以利工作之進行。 (2) 每層材料滾壓後,若發生離析現象,應按工程司指示範圍,重新翻鬆 、拌和、鋪平與滾壓。 3.2.3 鋪平與撒鋪 材料經拌和後,應予均勻撒鋪,其厚度每層不得超過實方 20cm,並按所 需之寬度鋪設。撒鋪工作應使用平路機或其他經認可之機具,以防損及路 基面或其下層。 3.2.4 整型與滾壓 (1) 每層滾壓前,須用經認可之機具予以修整。 (2) 經撒鋪及最後修整後,在另一層材料加鋪前,應立即滾壓,其壓實度 應達到按CNS 11777-1方法試驗,再以CNS 14732方法修正所得最大乾 密度之98%以上,或經工程司同意後可採用AASHTO T238、T239方 2 法檢驗其壓實度。壓實度每1,000m 試驗一次,惟工程司得視工地實際 情況,酌予增減試驗次數。 (3) 於每層材料仍維持適當濕度時,應即以足夠數量之震動壓路機或其他 類型壓路機,予以滾壓至所規定之壓實度。 (4) 噴霧式水車應配合使用,以調整因蒸發而失去之含水量。滾壓完成後 ,每層應具有平整、緊密及均勻之表面並符合設計圖或工程司所設定 之線路、高程與斷面。 (5) 基層面滾壓完成後,應在工程司指示下按本規範第02331章規定加做 滾壓檢驗,俾檢定其壓實效果。經檢定合格之基層面,倘遭雨水浸蝕 軟化,或發現有損壞情事,承包商應依照工程司指示,自費翻修,重 新鋪築、滾壓,必要時得做滾壓檢驗,直至工程司認可為止。 施工技術規範 02722-3 1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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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表面之平整度 基層滾壓完成後,以 3m 直規平行於或垂直於路幅中心線測量時,其高低 差不得大於 2.5cm。 3.2.6 厚度容許誤差 (1) 基層之厚度容許誤差應符合下列規定: A. 任一點之厚度,不得小於設計厚度減去下列較小者。 (A) 設計厚度之10%。 (B) 2cm。 2 B. 每12,000m 基層面積內所量出之厚度值,小於設計厚度者不得超 過20%以上(指所量孔數而言)。 C. 基層厚度,得由工程司任選具有代表性之地點檢測。每次檢測個 數(Number)及檢測次數(Frequency of Test)由工程司決定,惟平均 每km之檢測數不得少於15處。任一個檢測之厚度未達規定時,於 該點前後10m處另做兩次測定,並皆應達到規定厚度。 (2) 若基層厚度未能符合本規範所規定之容許誤差,則厚度不足區域向兩 端各延伸15m長之基層表面必須翻鬆,另增加材料重新滾壓,增加之 材料可用基層或底層材料,由承包商自行選擇。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3 「級配粒料基層」應根據已驗收完成之數量以m 為單位計算,計量時應根 據設計圖註明之寬度與厚度計算,長度則沿中心線方向之實際長度為準, 超出設計圖規定鋪設寬度及厚度之任何材料皆不予計量。 4.2 計價 3 按契約「級配粒料基層」工作項目每m 之單價給付,此項單價包括所供應 之全部材料、拌和、運搬、撒鋪、滾壓、灑水、整修等工作及所需全部人 工、機具、工具以及按規定完成本工作所需之其他雜費等在內。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3 級配粒料基層 m 〈本章結束〉 施工技術規範 02722-4 1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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