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1月底本129章目錄 | 高速公路局工程規範與技術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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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範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風險評估、危險性工作場所及計量計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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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1574 章 職業安全衛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有關工地職業安全衛生事項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職業安全衛生 1.2.2 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說明 1.3 相關準則 1.3.1 勞動部 (1) 職業安全衛生法 (2) 勞動基準法 (3) 勞動檢查法 (4)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5)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6)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7)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8)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9)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10)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11)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施工技術規範 01574-1 1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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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產品 (空白) 3. 執行 3.1.1 職業安全衛生 (1) 工程施工期間,承包商應遵照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勞動檢查法及 其施行細則、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職業安全衛 生教育訓練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相關法令規章與工程契約規 定確實辦理安全衛生管理工作,並就下列事項配合辦理: A.工程之施工者,應於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並依成果設置 安全衛生設施。 B.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訂 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 C.對於施工構臺、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高度七公尺以上 且立面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之施工架、高度七公尺以上之吊 料平臺、升降機直井工作臺、鋼構橋橋面板下方工作臺或其他類 似工作臺等之構築及拆除,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技師置備圖 說及計算書,經簽章確認後據以執行。 同時應透過教育訓練或宣導使全體員工瞭解本工程之重要特性、地 域性及危險性,並於工地適當場所張貼有關安全衛生標語、海報等及應 加強安全衛生管理與維護,避免職業災害發生。 (2) 承包商應依規定僱用合格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常駐工地,僱用勞工人 數在 30 人以上者,應依照規定於施工前填具報備書向勞工檢查機構報 備,副本抄送工程司備查,僱用勞工人數未滿 30 人者,需報工程司。並 施工技術規範 01574-2 1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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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辦理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等事項,如該管理人員請假或因故無法 駐守工地或離職時,應事先覓妥合格人員代理,並報請當地檢查機構或 工程司同意後擔任之。並隨時注意工地安全及防範措施,如因承包商之 疏忽或過失而發生任何意外事故,均由承包商負一切責任。 (3) 承包商應就工地之環境、氣候、交通、地質及現有設施等,與本工程施 工目標及設計工程內容,防範工程施工中可能發生之災變或因多次過度 施力導致肌肉骨骼疾病,依規定備妥預防因應措施,並就下列事項配合 辦理: A.如有局限空間作業者,應於作業前依可能引起之危害,訂定危害 防止計畫。 B.戶外作業應視天候狀況採取危害預防措施,以防範環境引起之熱 疾病。 (4) 凡進入工地工作,所有人員均應配戴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承包 商應於工地提供防護設備供進入工地人員(含業主人員)配戴及使用。 (5) 施工期間,所有承包商員工之管理、給養、福利、安全與衛生等,以及 所有機具設備及材料之維護保管等,均由承包商自行負責。並隨時注意 所有員工之風紀,防止糾紛。承包商員工均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並接 受工程司對有關工作上之指導,如有不聽指揮、不守秩序、阻礙工作或 其他非法不當情事時,工程司得隨時要求撤換之,承包商應即照辦。 (6) 承包商應於工程開工後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訂定適合其需要 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工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並副知 業主。 (7) 承包商應依照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等法令規定擬定自動檢查計畫,切 實實施自動檢查並備有紀錄。如經工程司或相關單位督導檢查時,發覺 有缺失或未確實辦理,經通知後應於規定期限內改善完畢。逾期仍未辦 理改善者,不予估驗,並函請勞工檢查機構依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8) 施工期間,承包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等相關法令規章,且存在有緊急性 危險之可能時,工程司得要求承包商暫停相關部分之施工,俟改善完畢, 施工技術規範 01574-3 1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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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工程司查核認可後,始得復工,並不得藉此要求追加工期或任何補償。 3.1.2 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說明 本工程依據勞動部所發布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辦理,如屬營 造工程危險性工作者,承包商應向勞動檢查機構提出審查申請,經該機構審查 合格後,方可在該場所作業。 3.1.3 本工程開工後工程司得依契約書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措施規定,定期或不定期派 員至工地稽查並做成紀錄,承包商應依稽查紀錄改善事項進行改善,未改善前 工程司得拒絕辦理當期請款。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除本工程契約另有規定外,本項職業安全衛生工作不予個別計量,其計量併入 特訂條款第 01521 章「施工中安全網」、第 01523 章「施工安全衛生及管理」 及第 0152A 至 0152Z 章相關之適用項目內。 4.2 計價 除本工程契約另有規定外,本項職業安全衛生工作不予個別計量,其計量併入 特訂條款第 01521 章「施工中安全網」、第 01523 章「施工安全衛生及管理」 及第 0152A 至 0152Z 章相關之適用項目內。 〈本章結束〉 施工技術規範 01574-4 1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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