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1月底本129章目錄 | 高速公路局工程規範與技術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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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556章 交通維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項工作包括有關交通維持安全措施之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交通維持之準備工作。 1.2.2 交通維持設施之布設、維護與撤離。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561 章--行車導引護欄 1.3.2 第02891 章--標誌 1.3.3 第02892 章--反光導標 1.3.4 第02893 章--號誌 1.3.5 第02898 章--標線 1.4 相關準則 1.4.1 交通部與內政部合頒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1.4.2 交通部頒定之「交通工程規範」 1.4.3 高公局訂定之「施工之交通管制守則」 1.4.4 其他道路主管機關交通維持規定。 1.4.5 環境部光污染管理指引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地區交通安全維持及管制計畫 承包商應在施工前,根據其施工計畫,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 規則」、「交通工程規範」及道路主管機關訂定相關各項道路工程施工期 間之交通維持計畫製作及送審規定,擬訂各項施工之交通安全維持及管制 計畫,所擬計畫應由交通工程技師簽認後送工程司審查,國道部分依本局 規定陳核後核定;其他道路部分,轉送道路主管機關或縣(市)道路交通 施工技術規範 01556-1 1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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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聯席會報(以下簡稱道安會報)通過後實施,俾利維持施工地區交通 順暢。 2. 產品 2.1 材料 2.1.1 交通維持及安全設施所使用之材料,需符合本規範相關章節規定或設計圖 說之規定。 2.1.2 施工標誌牌面及臨時標誌牌面應符合02891章規定。 2.1.3 反光導標應符合第02892章規定。 2.1.4 道路施工臨時標線,應符合第02898章標線規定 2.1.5 紅藍爆閃燈應依設計圖說規定。 2.2 義交協勤指揮 (1) 承包商應與交通主管單位協商本工程所需交通指揮協勤人員(如義交 等),施工期間於交通尖峰時段及因吊裝、混凝土澆置施工等進行交 通維持時,指派專業之交通指揮協勤人員,於工區與地方道路相交重 要路口及地點協助指揮交通,地點原則於工區範圍內,其他如需設置 需由工程司同意辦理。 (2) 每次出勤時簽到(退)留存紀錄。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於施工時,承包商應確實遵照核定之計畫設置各項安全及交通維持管制設 施,並嚴格督促其施工人員確切執行之,必要時,應依據現況予以加強。 因應交通實際情況變化,所做各項交通維持作業調整,承包商應即配合不 得拒絕。 3.1.2 承包商應遵照核定之計畫及工程司或工程司代表之指示,於施工地區內( 外)所使用道路之交叉路口,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設 置必要之交通安全維護設施,以確保施工期間人車安全。並預備適量之備 品,以備臨時之需或補充之用。施工期間應隨時注意各項設施之完整性與 施工技術規範 01556-2 1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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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齊,若有傾倒、不正、失落、損壞或電力中斷者,應隨時修復或予補充 。 3.1.3 施工期間,應維持現有道路之交通與安全,施工前,承包商應提出交通維 持及管制計畫,送請工程司核可,必要時,應送請當地交通主管機關核可 後確實實施。 3.1.4 型鋼護欄依設計圖或經地方路管機關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設置規定設置, 本護欄僅設置於平面道路上。 3.1.5 交維改道標誌、號誌及各階段臨時路燈所屬設備,於完成各階段交通維持 後,由承包商拆除並運至工程司指定地點。承包商拆除須謹慎為之,避免 造成設備損壞。 3.1.6 配合交通維持辦理之既有標誌物臨時遷移,依第02891章規定。 3.1.7 交通維持設施各項目,若有破損,脫落、位移、傾倒、或失去應有之功能 ,承包商應立即派員修復改善或更新。 3.2 承包商必須遵照公路法、建築法、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道路 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法令規章及本局工程契約規 定確實辦理工地及相關道路之交通維持及管理工作。 3.3 交通維持計畫 3.3.1 道路工程之交通維持計畫送審原則及審議機關,應依道路主管機關,或縣 (市)道安會報公布之有關規定辦理。 3.3.2 交通維持應依核可之交維計畫辦理,承包商須於施工前三日將施工標誌、 標線及引導措施完成並經檢查合格後始得動工。 3.3.3 封閉道路施工者,應事先研擬計畫且通過審查,於正式施工前十天向道路 主管機關或縣(市)道安會報報備施工日期,由業主在正式施工前一週於媒 體發布消息,並函知各相關單位,承包商應配合於施工鄰近路段公告,促 使駕駛人注意而繞道行駛。 3.3.4 承包商應依上揭規定辦理,如發生國賠事件等情事,應負相關責任。 3.4 施工安全設施之布設、搬移與撤除 3.4.1 承包商應依高公局訂定之「交通管制設施之布設與撤除作業程序」辦理。 事先準備各種標誌、拒馬、交通錐、圍籬與旗幟等,依照規定距離及布設 施工技術規範 01556-3 1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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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設置穩固,並拍照存證。彎道及隧道路段應加強布設。 3.4.2 施工期間應隨時注意各項交通安全設施之維護,以保持外觀清晰完整及有 效性,夜間應有反光或適當之警告燈號,並配合實際情況需要機動調整, 如有損壞應即補充及更新,搬移設施位置時應拍照存證及記錄於工作日報 表內。 3.4.3 交通管制路段,應於漸變段適當距離前設置相關警示設施(如電動旗手), 工作人員即依行車方向順序布設各項設施,並修正至符合規定距離及布設 原則。 3.4.4 施工安全設施撤除時,依前項規定反方向撤除之。 3.4.5 承包商除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外,基於工地實際需要應隨時並主動依規定調 整、增設或拆除相關安全設施。 3.4.6 相關道路之各項現有交通設施,經工程司認可得配合施工作必要之調整。 3.4.7 承包商應於工程完工後,派員清除沿線施工時所設置之各種設施,如工程 告示牌、標誌、拒馬、交通錐、圍籬等臨時性設施。 3.5 工作人員注意事項 3.5.1 工作人員在工作區域內應隨時注意通行之車輛,並佩戴安全帽及穿著反光 背心(反光腰帶、反光肩帶)。 3.5.2 承包商之交通維持人員於工作時間內,不得擅離崗位,若作業時間超出預 定時,工地負責人應隨時派員接替。 3.5.3 承包商工作人員不可隨地拋棄廢棄物,每日工作完畢,應將工作區域內不 必要的物品等予以清除。 3.6 機具操作注意事項 3.6.1 機具出入工作區域,應注意來往車輛及遵守交通指揮協勤人員之指揮,以 維交通安全。 3.6.2 機具在工作區域範圍內操作時,應遵從承包商現場管理人員之指揮。 3.6.3 車輛及機具利用中央分隔帶迴車道迴轉時應注意安全,必要時應派人指揮 。 3.6.4 為期減少對現有交通之影響,施工機具儘可能於離峰時間調度。 施工之車 輛運輸應儘可能與一般車流錯開。 3.6.5 工程車或機具等不可隨意停置。 施工技術規範 01556-4 1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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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夜間施工 3.7.1 承包商應事先針對交通安全之維護及勞工安全作妥善規劃後辦理實施。 3.7.2 工作區域及漸變段,應依照本章規定設置閃光警告燈號,並派交通指揮協 勤人員指揮交通。 3.7.3 交通錐、標誌、拒馬牌面及其他安全設施,均應具反光性能並配置 警示燈 及保持清晰。 3.8 緊急狀況 承包商若遇緊急狀況,如坍方、地層下陷、淹水、車禍或火災等,應即於該路段 前設置有關安全設施(如警告標誌、警告燈號等),必要時應派員管制交通, 並立即通報工程司及相關單位會同勘查處理。 3.9 旗手之派遣及操作 3.9.1 旗手之派遣 (1) 施工安全設施布設與撤除時,應派遣之。 (2) 機具及車輛出入工作區域時,應派遣之。 (3) 工程司認為有需要時,應派遣之。 3.9.2 旗手之操作 (1) 旗手於執勤時應正確佩戴安全帽並穿反光背心,手執紅旗或紅色電指 揮棒,夜間應以閃爍型紅色電指揮棒指揮交通。 (2) 旗手應位於工作區域漸變段前端適當距離之路肩上或中央分隔帶上或 承包商現場管理人員指定處指揮交通。 (3) 旗手應面對來車,指示行車方向。 (4) 若交通管制時間較長或在交通量較大地區施工,承包商應準備充分人 力輪替指揮交通。 (5) 執勤時不可和其他工作人員聊天,以免妨礙工作時之注意力。 3.9.3 無固定護欄或圍籬之臨時道路施工場所,應依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辦理, 除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誌、標示或柵欄外,於勞工作業時,另應指派交通 引導人員在場指揮交通,以防止車輛突入等災害事故。 3.10 交通宣導 3.10.1 承包商應於執行核可之交通維持計畫2週前,將計畫相關內容資訊以透過 里民說明會、電台廣播、報紙、電視、傳單(海報)、CMS、網路報導等方式 讓用路人了解交通改道實施內容,以利用路人之配合。 施工技術規範 01556-5 1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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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交通維持設施,依契約所列各工作項目單位計量。按實作數量計量之各項 交通維持設施,依工程司核定實際運至現場之數量計算。各項交通維持設 施之管理維護、移設、保護、指揮人工旗手及交維計畫撰寫與交通宣導, 已包含於「交通維持,其他交通設施及管理維護費」工作項目內,不予單 獨計量。 4.1.2 預鑄鋼筋混凝土活動護欄、灌水式活動護欄等應依施工技術規範第01561 章「行車導引護欄」付款項目辦理計量。 4.1.3 義交協勤指揮應符合交維計畫權責機關之意見,並經工程司核可後,按各 時段義交實際協勤指揮數量以「時」為單位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單價已包括所需人工、 材料、機具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一切費用在內。若契約項目未列者,則各 項工作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2 施工地區各交叉路口處及與各小路交叉路口處交通維持,依契約各工作項 目單位計價,按實作數量計量之各項交通維持設施,依工程司核定實際運 至現場之數量計價。各項交通維持設施之管理維護、移設、保護、指揮人 工旗手及交維計畫撰寫與交通宣導所需費用,已包含於「交通維持,其他 交通設施及管理維護費」工作項目契約單價內,並依施工進度給付。契約 給付單價已包含為完成本工作之所有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及其 他所需之一切費用在內。 4.2.3 預鑄鋼筋混凝土活動護欄及灌水式活動護欄應依施工技術規範第01561章 「行車導引護欄」付款項目辦理計價。 4.2.4 義交協勤指揮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工作項目計價,該單價已包含執勤時 所需個人裝備及為完成本工作之一切費用在內。自07:00至19:00屬日間執 勤時段;自19:00至隔日07:00屬夜間執勤時段。 4.2.5 本章各工作項目應經檢查合格並符合規定後,按下列方式估驗付款。 (1) 量化計價之工作項目,應依實際需要及有效使用設置,並按實作數量 及工程契約之付款辦法計價給付。 施工技術規範 01556-6 1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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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以「式」為單位之工作項目,按工程實際進度百分比及工程契約之付 款辦法計價給付。 (3) 施工中如因業主因素而致工程局部或全面停工,基於實際需要,承包 商仍應繼續辦理交通維持各項作業之管理與維護時,得就工程契約內 相關等以「式」計價之工程項目經費,向工程司提出申請按未完成部 分所需之工程費、核定展延工期天數與本工程契約金額、工程契約工 期之比例調整給付(如計算式),其他原因概不調整。 調整給付金額=乙式項目契約金額 ×{1+[(未完成部分所需之 工程費) /(工程契約金額)]×[(核定展延工期天數)/(工程契約 工期)]} 4.1 計量 4.1.1 承包商不論採用業主指定借土區或自覓借土區,或自覓其他合法土石方來 3 源所取得之土石方材料,「借土挖運」及「購土費」之丈量均以「m 」為 單位按實做數量計量,並以挖運至路權內填方區經滾壓完成後之壓實方計 算之。 4.1.2 借土區及聯外道路之地上物補償及使用土地租金等,於契約內以「地上物 3 補償與土地使用權利金」工作項目以「m 」為單位計量,並以挖運至路權 內填方區經滾壓完成後之壓實方計算之。 4.2 計價 4.2.1 承包商採用業主指定借土區或自覓借土區 (1) 借土區及聯外道路之地上物補償及使用土地租金等所需費用,於契約 內以「地上物補償與土地使用權利金」工作項目及其單價給付。 (2) 永久性排水及水土保持設施應按借土區申請核准之設置書圖或工程司 指示施築並依契約內借土區相關工作項目辦理丈量與付款。 (3) 土石方之挖、裝及運輸費、取土後之場區清理、邊坡修整、施工中臨 時排水設施及區內施工便道等所需一切費用均已包含於契約「借土挖 運」相關工作項目單價內,另無其他給付。 (4) 勞工安全及環境保護措施應按申請核准之設置書圖及工程司指示施工 ,並依契約詳細價目表內相關工作項目及其單價按實做數量辦理丈量 與付款。 4.2.2 承包商自覓合法土石方來源 施工技術規範 01556-7 1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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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包商採用經合法申請許可之營業借土區借土,其購土所需費用依契 約詳細價目表內「購土費」單價給付。 (2) 「借土挖運」工作項目其單價除土石方之挖、裝及運輸費外,其餘費 用已包含於「購土費」單價內。 4.2.3 運距之計價 承包商自覓借土區或採用其他合法土石方來源借土之運距若超出業主指 定借土區,仍按契約「借土挖運」工作項目及其單價給付,若運距減短時 ,該減少之運費,應辦理契約變更扣減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施工標誌(註明規格及尺寸) 座 (含基腳固定設施及警示燈) 限制標誌(註明規格) 座 (含基腳固定設施及警示燈) 遵行標誌(註明規格) 座 (含基腳固定設施及警示燈) 改道標誌(註明規格尺寸) 座 (含基腳固定設施及警示燈) 管制告示牌(註明規格尺寸) 座 (含基腳固定設施及警示燈) 施工標誌,標誌名稱(註明規格尺寸) 座 (含基腳固定設施及警示燈) 活動型拒馬(含警示燈) 座 交通錐(含警示燈) 個 交通錐連桿 支 交通筒 個 臨時指揮設施,電動旗手(AC.DC 兩用) 組 義交(含交通指揮捧) (註明時段) 時 預告警示箭標誌牌面 座 燈箱 座 標誌車(含司機) 時 標誌車配置移動性緩撞設施(含司機) 時 施工技術規範 01556-8 1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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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維持,其他交通設施及管理維護費 式 <本章結束> 施工技術規範 01556-9 1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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