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112年版・含113年勘誤|第十七章 混凝土結構用錨栓(9/11)
發布機關:內政部
版本:112年8月10日台內營字第1120809921號令修正發布,113年1月1日生效;113年2月19日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00784號函勘誤。
文件性質:設計規範及解說(含113年勘誤)
官方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國土管理署發布頁
查核日期:2026年8月28日。
版本:112年8月10日台內營字第1120809921號令修正發布,113年1月1日生效;113年2月19日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00784號函勘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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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日期:2026年8月28日。
頁內索引:原檔第258頁
¶ 原檔第258頁
原檔文字(公式與圖表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第十七章 混凝土結構用錨栓 17.9.5 臨界邊距cac除非依據機械式錨栓評估準則或黏結式錨栓評估準則之拉力試驗結果決定,否 則應依表17.9.5。 表 17.9.5 臨界邊距 錨栓型式 臨界邊距 扭力控制型膨脹錨栓 4hef 位移控制型膨脹錨栓 4hef 螺紋錨栓 4hef 擴底型錨栓 2.5hef 黏結式錨栓 2hef 解說: 有關臨界邊距cac,乃適用設計於沒有防劈裂輔助鋼筋與未開裂混凝土之後置式錨栓設計。當無法取 得特定產品規格資料下仍允許設計這些錨栓型式時,可採用本節提供之保守預設cac值。或者,製造商定 義之cac值係由機械式錨栓評估準則或黏結式錨栓評估準則所決定。對於膨脹、擴底、螺紋和黏結式錨栓 ,因為錨栓安裝和載重引致之拉力和撓曲應力,可能導致提早劈裂破壞的緣故,故採用前述評估準則之 角隅試驗可能無法符合ca,min = 1.5hef 之要求。 17.10 錨栓耐震設計需求 17.10.1 耐震設計結構之錨栓設計應符合本節之要求。 解說: 除非採用第17.10.5.1節或第17.10.6.1節,不論控制之載重組合是否包含地震力,所有耐震設計結構物 中的錨栓需要符合第17.10.2節至第17.10.7節的額外要求;另外,所有耐震設計結構物之所有的後置錨栓 ,若須抵抗地震載重時,其事前品質控制應符合機械式錨栓評估準則或黏結式錨栓評估準則之要求。理 想上,在拉力載重下,錨栓強度應該控制在錨栓韌性鋼材降伏。 如果錨栓無法符合第17.10.5.3節(a)韌性需求時,若連結元件是結構用或輕量性鋼材,應設計至降伏 ;若連結元件是木材,應設計至木材壓碎。如果錨栓符合第17.10.5.3節(a)韌性需求,任何使用於錨栓之 連結元件宜設計為不降伏。按第17.10.5.3節(b)和第17.10.6.3節(a)規定,使用降伏機制設計錨栓之連結元 件以提供足夠韌性時,其設計力之決定宜考量連結元件材料規定降伏強度與預期強度之比值。預期強度 應同時考量材料超額強度和應變硬化效應。舉例而言,連結元件之材料可能達降伏,而其應變硬化之強 度增加會導致次元件之次要破壞或增加螺栓額外之作用力或變形需求。結構性鋼材連結元件,如果僅知 道鋼材規定降伏強度,預期強度宜取1.5倍規定降伏強度。如果知道鋼材實際降伏強度,預期強度宜取1.25 倍實際降伏強度。 在地震力設計條件下,剪力之方向無法被預測。因此,宜考量全部的剪力作用於任何方向,以求安 全之設計。 17.10.2 本章之規定不適用於地震力作用下,混凝土結構產生塑鉸區域範圍內之錨栓設計。 解說: 本章適用標稱混凝土主控之強度數值,其並不適用具有高度可能性開裂和剝落之塑鉸區範圍。塑鉸 區一般考慮為柱面或梁面延伸2倍構材深度之範圍,並且包括側向位移致使牆、構架和樓板內鋼筋會產生 降伏之任何斷面。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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