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112年版・含113年勘誤|第十章 柱
發布機關:內政部
版本:112年8月10日台內營字第1120809921號令修正發布,113年1月1日生效;113年2月19日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00784號函勘誤。
文件性質:設計規範及解說(含113年勘誤)
官方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國土管理署發布頁
查核日期: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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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柱 第十章 柱 10.1 範圍 10.1.1 本章適用於設計非預力及預力柱,包括鋼筋混凝土柱墩。 解說: 本章不包含合成結構鋼混凝土柱。合成柱包括混凝土圍繞結構鋼斷面及混凝土填充中空結構鋼斷面 ,此類合成柱參酌我國對應之鋼結構規範或SRC規範。 10.1.2 純混凝土柱墩設計應依照第十四章之規定。 10.2 通則 10.2.1 材料 10.2.1.1 混凝土之設計性質應依第十九章規定。 10.2.1.2 鋼筋之設計性質應依第二十章規定。 10.2.1.3 混凝土中埋設物之材料、設計與細部配置要求應依第20.6節規定。 10.2.2 與其他構材之接合 10.2.2.1 場鑄構造之梁柱及板柱接頭應依第十五章規定。 10.2.2.2 預鑄構造之接合部應符合第16.2節之力傳遞要求。 10.2.2.3 柱與基礎之接頭應依照第16.3節。 10.3 設計限制 10.3.1 尺度限制 10.3.1.1 正方形、八邊形或其他形狀之柱,其總斷面積考量、需求鋼筋及設計強度得按圓形 斷面計算,其直徑採用實際形狀之最小尺度。 解說: 輕載重結構,例如低樓層住宅及輕量辨公室建物,允許使用鋼筋混凝土柱之最小尺度並無明確規定 。若使用小斷面時,需注意施工技術需求,以及收縮應力顯著增加的現象。 耐震結構物之尺度限制詳見第18.4.2節。 10.3.1.2 柱之斷面較承受設計載重所需者為大時,其總斷面積考量、需求鋼筋及設計強度得 按折減後之有效斷面積計算,並不得小於原總斷面積之半。但本節規定不適用於需 依第十八章設計特殊抗彎矩構架之柱或非地震力抵抗系統之柱。 解說: 對於「柱之總斷面積超過承受設計載重所需」狀況,其最少鋼筋比可依需求面積計算,而非所提供 之面積,但鋼筋面積不可少於千分之五的實際總斷面積。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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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柱 10.3.1.3 柱與混凝土牆構成一體者,柱有效斷面之上限為橫向鋼筋外緣加4 cm。 10.3.1.4 柱使用二組或二組以上連鎖螺箍筋者,有效斷面之上限為螺箍筋外緣加最小保護層 厚度。 10.3.1.5 若折減後之有效斷面積係依照第10.3.1.1節至第10.3.1.4節之規定考量,則與柱交接之 結構體的其他部位,應基於實際的斷面進行結構分析與設計。 10.4 需求強度 10.4.1 通則 10.4.1.1 需求強度應依第五章規定之因數化載重組合計算。 10.4.1.2 需求強度應依第六章規定之分析程序計算。 10.4.2 因數化軸力與彎矩 10.4.2.1 Pu與Mu同時發生的情況,在每一種適用的因數化載重組合中都應被考慮。 解說: 若未經有條理的檢核每一組載重組合,臨界載重組合可能不易分辨。如圖 R10.4.2.1所示,只考慮最 大軸向力 (LC1) 及最大彎矩 (LC2) 的因數化載重組合,並不能確認其他載重組合如LC3也依照規範設計 要求。 圖R10.4.2.1 柱臨界載重組合 10.5 設計強度 10.5.1 通則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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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柱 10.5.1.1 任一適用之因數化載重組合下,所有斷面之設計強度應符合 φSn ≥U,包括下列(a) 至(d)項,且應考量載重效應間之交互影響。 (a) φPn ≥ Pu (b) φMn ≥ Mu (c) φVn ≥ Vu (d) φTn ≥ Tu 解說: 參考第9.5.1.1節解說。 10.5.1.2 φ 值應依第21.2節規定決定之。 10.5.2 軸力與彎矩 10.5.2.1 Pn與Mn應依據第22.4節之規定計算。 10.5.3 剪力 10.5.3.1 Vn應依據第22.5節之規定計算。 10.5.4 扭力 10.5.4.1 若Tu ≥ φTth,其中Tth於第22.7節規定,扭力應依照第九章規定。 解說: 建築物柱之扭力一般多忽略不計,且很少為柱設計時的主控因素。 10.6 鋼筋限制 10.6.1 最少及最大縱向鋼筋 2 10.6.1.1 對於非預力柱及平均 fpe < 16 kgf/cm [1.6 MPa] 之預力柱,縱向鋼筋面積應至少為 0.01Ag,但不應超過0.08Ag。 解說: 對最少及最大縱向鋼筋比提供限制。 最少鋼筋: 縱向鋼筋乃為提供抵抗彎矩之需求,此可能無關於分析結果,其在混凝土持續受壓時可減少乾縮與 潛變之效應。潛變與收縮致使混凝土傳遞載重至鋼筋,其鋼筋應力之增加隨著鋼筋比遞減而遞增。因此 ,限制最少鋼筋比乃為避免鋼筋在持續使用載重下降伏(Richart 1933)。 最大鋼筋: 限制縱向鋼筋量係確保混凝土能有效地固結於鋼筋四周,且確保按規範所設計的柱,能與依照規範 所檢驗的測試試體相似。0.08的限制適用於所有斷面,包括續接區域,就經濟與澆置需求而言,亦可視 為實務上縱向鋼筋之上限。需搭接之柱縱向鋼筋,其鋼筋比一般不宜超過4 %,因為若所有搭接皆在相同 位置時,搭接區域將有兩倍鋼筋量。 10.6.2 最少剪力鋼筋 10.6.2.1 所有V >φ0.265λ f ′ b d [V >φ0.083λ f ′ b d]區域應配置最少剪力鋼筋面積A 。 u c w u c w v,min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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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柱 解說: 柱與梁之最少剪力鋼筋準則相同,更多資訊可參考第9.6.3節解說。 10.6.2.2 若需要剪力鋼筋,Av,min須為(a)或(b)項之較大值: b s b s w w (a) A = 0.2 f ′ [ A = 0.062 f ′ ] v,min c v,min c f f yt yt b s b s w w (b) 3.5 [ 0.35 ] f f yt yt 10.7 鋼筋細則 10.7.1 通則 10.7.1.1 鋼筋之混凝土保護層應依第20.5.1節規定。 10.7.1.2 竹節及預力鋼筋之伸展長度應依第25.4節規定。 2 10.7.1.3 縱向鋼筋之fy≧5,600 kgf/cm [550 MPa]時,計算伸展長度及搭接長度時之Ktr不應小 於0.5db。 10.7.1.4 束筋應依第25.6節規定。 10.7.2 鋼筋間距 10.7.2.1 鋼筋最小間距s應依第25.2節規定。 10.7.3 縱向鋼筋 2 10.7.3.1 對於非預力柱及平均 fpe < 16 kgf/cm [1.6 MPa]的預力柱,縱向鋼筋最少根數須為(a) 、(b)、(c)或(d)項: (a) 三角形箍筋:三根 (b) 矩形或圓形箍筋:四根 (c) 螺箍筋或特殊抗彎矩構架柱之圓形閉合箍筋:六根 (d) 多螺箍筋:八根 解說: 矩形或圓形箍筋柱最少需四根縱向鋼筋;其他形狀之箍筋,每一頂點或角落宜提供一根鋼筋,並配 以適當之橫向鋼筋。例如,三角形柱需配置至少三根縱向鋼筋,並置於三角箍筋之每一個頂點。螺箍筋 柱最少需六根鋼筋。 當鋼筋排列成圓形,其根數若少於八根,鋼筋之方向可能會顯著影響偏心載重柱之彎矩強度,於設 計時宜加以考量。 多螺箍筋受壓構材最少需八根縱向鋼筋,以四邊均勻配置或四角落均勻配置為原則(如圖R10.7.3.1) ,並配置適當之輔助縱向鋼筋,以滿足相鄰縱向鋼筋之中心距不超過35 cm,且該輔助縱向鋼筋直徑不得 小於箍筋線徑。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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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柱 縱向鋼筋 輔助縱向鋼筋 (a)四邊均勻配置 (b)四角落均勻配置 圖R 10.7.3.1 多螺箍筋柱主筋配置示意圖 10.7.4 縱向鋼筋之偏折 10.7.4.1 偏折鋼筋對柱軸偏斜部位之斜率不得大於1/6,偏斜部位上下之鋼筋須與柱軸平行。 10.7.4.2 柱面偏移7.5 cm 以上時,縱向鋼筋不得偏折,且須設置插接筋與鄰近偏移柱面之縱 向鋼筋搭接。 10.7.5 縱向鋼筋之續接 10.7.5.1 通則 10.7.5.1.1 搭接、機械續接、銲接續接及端承續接得使用。 10.7.5.1.2 續接應滿足所有因數化載重組合之要求。 解說: 柱設計多半由基本的重力載重組合所控制,但某些柱鋼筋仍需抵抗含風力或地震力之載重組合所引 發的較大拉力,每根鋼筋之續接宜以最大計算拉力設計。 10.7.5.1.3 竹節鋼筋之續接應依第 25.5 節規定,所應用之搭接應符合第 10.7.5.2 節規定, 或端承續接應符合第 10.7.5.3 節規定。 解說: 柱鋼筋之抗拉搭接若使用偏折處理時,對ℓd之計算,其鋼筋淨間距如圖R10.7.5.1.3所示。 偏位之下端柱筋 上端柱筋 淨間距 圖R10.7.5.1.3 柱筋偏位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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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柱 10.7.5.2 搭接 解說: 當柱同時承受軸力及彎矩作用,在中度及大偏心時,柱之一側就會出現拉應力,如圖R10.7.5.2所示 。若出現此類應力,宜依據第10.7.5.2.2節要求作受拉續接。 續接需求乃基於壓力搭接至少有0.25fy之拉力強度的基礎下計算。因此,即使柱鋼筋依據第10.7.5.2.1 節作壓力設計,仍可提供適度拉力強度。 所有鋼筋均受壓 構材拉力側之鋼筋拉應力 詳見10.7.5.2.1 0 ≤ fs ≤ 0.5fy,詳見表10.7.5.2.2 (某些條件下容許甲級搭接) P 構材拉力側之鋼筋拉應力fs > 0.5fy,詳見表10.7.5.2.2(需要 乙級搭接) 交互影響圖 M 圖R10.7.5.2 柱筋搭接之規定 10.7.5.2.1 若柱鋼筋在因數化載重作用下承受壓力,受壓搭接得使用。依照(a)或(b)項規定 可縮短受壓搭接之長度,但最少為 30 cm: (a) 箍筋柱之柱筋在搭接長度內斷面雙向皆有有效面積不小於 0.0015 hs 之箍 筋,其搭接長度可乘以 0.83。其中有效面積是指垂直於斷面尺寸 h 方向之 箍筋面積和。 (b) 螺箍柱之柱筋在搭接長度內螺箍筋滿足第 25.7.3 節規定,則其搭接長度可 乘以 0.75。 解說: 若搭接長度內鋼筋被足夠之箍筋所圍束,則其搭接長度可予以折減。圍束箍筋量之計算應對方形柱 之兩個主軸方向均作查驗。以圖R10.7.5.2.1所示之柱為例,若柱之彎曲軸為水平軸(方向1)時,則有效 箍筋面積係以垂直彎曲軸之4 肢計算,而 h1 則為平行彎曲軸之柱尺度,另方向2為2 肢。 若受壓搭接全長內被螺箍筋所圍束,可增加抵抗劈裂,則受壓搭接長度可予以折減。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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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柱 h2 h1 方向1:4Ab ≥0.0015 h1s 方向2:2Ab ≥0.0015 h2s 式中Ab為箍筋斷面積 圖R10.7.5.2.1 第10.7.5.2.1(a)節之應用例 10.7.5.2.2 在因數化載重作用下柱筋承受拉力時,受拉搭接應依照表 10.7.5.2.2 之規定。 表 10.7.5.2.2 受拉搭接分類 受拉鋼筋應力 搭接細節 搭接型式 任一斷面之鋼筋搭接 ≤ 50 %; 甲級 搭接位置至少錯開 ψgℓd ≤ 0.5fy 其他 乙級 > 0.5fy 所有案例 乙級 10.7.5.3 柱筋之端承續接 10.7.5.3.1 在因數化載重作用下柱筋承受壓力時,端承續接得錯開續接或在續接處增加柱 筋,每側至少須保有該側垂直鋼筋面積乘以 0.25fy 之拉力強度。 解說: 第25.5.6節規定端承續接的細節。 10.7.6 橫向鋼筋 10.7.6.1 通則 10.7.6.1.1 橫向鋼筋應適用鋼筋間距最嚴格的要求。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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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柱 10.7.6.1.2 橫向鋼筋細節應依照第 25.7.2 節箍筋、第 25.7.3 節螺箍筋或第 25.7.4 節閉合箍 筋之規定。 2 10.7.6.1.3 平均 fpe ≥ 16 kgf/cm [1.6 MPa]的預力柱,其橫向箍筋或閉合箍筋不須依照第 25.7.2.1 節間距 16db 之規定。 10.7.6.1.4 除非經試驗及結構分析證實具足夠強度及易於施作,縱向鋼筋須以依照第 10.7.6.2 節規定之箍筋或閉合箍筋、或第 10.7.6.3 節規定之螺箍筋提供側向支撐。 解說: 所有受壓縱向鋼筋需用橫向鋼筋圍箍之。當鋼筋排列成圓形形式時,每一規定間距僅需用一圓形箍 筋即可。可以採用連續螺箍筋以滿足上述要求,其最大螺距為箍筋之要求間距。 宜謹慎配置一組箍筋在鋼筋搭接的每一個端點、端承續接處上下及緊靠鋼筋偏折區域外圍最小間距 處。保護層少於4 cm之預鑄柱、無縱向鋼筋之預力柱、使用小粗粒料之混凝土柱、壁柱及其他特殊柱可 能需特別設計其橫向鋼筋。 10.7.6.1.5 若錨栓置於柱或柱墩之頂面,應以橫向鋼筋圍封,且以至少 4 根縱向鋼筋圍繞。 橫向鋼筋須配置在柱或柱墩之頂面下緣 12.5 cm 內,且至少有 2 箍 D13 或 3 箍 D10 箍筋或閉合箍筋。 10.7.6.1.6 預鑄構件中,若接合用之續接器或預留鋼筋置於柱或柱墩之端部,續接器或預 留鋼筋應以橫向鋼筋圍封,橫向鋼筋須配置在柱或柱墩之端部下緣 12.5 cm 內,且至少有 2 箍 D13 或 3 箍 D10 箍筋或閉合箍筋。 解說: 錨栓和續接器附近混凝土之可能裂縫,可藉由圍束改善以提昇錨栓和續接器至柱或柱墩間的載重傳 遞。此開裂由溫度、受限的收縮、施工中意外碰撞及類似效果導致未預期力量所造成。 10.7.6.2 縱向鋼筋以箍筋或閉合箍筋為側向支撐 10.7.6.2.1 任何樓層之底層箍筋或閉合箍筋須配置於基腳或樓板頂面上,其距離不得大於 箍筋或閉合箍筋間距的一半。 10.7.6.2.2 任何樓層之頂層箍筋或閉合箍筋須配置於樓板、柱頭板或剪力帽蓋之最底層水 平鋼筋下,其距離不得大於箍筋或閉合箍筋間距的一半。柱之四周均有梁或托 架時,頂層箍筋或閉合箍筋須配置於最淺之梁或托架之最底層水平鋼筋下,其 距離不得大於 7.5 cm。 解說: 矩形柱之梁或托架四邊構入時,可視為以最淺梁或托架之交接深度為束制。其他形狀的柱,若有四 根梁從兩個垂直方向構入可視為有相當的束制。 10.7.6.3 縱向鋼筋以螺箍筋為側向支撐 10.7.6.3.1 螺箍筋之配置應自基腳面或各層樓板面起。 10.7.6.3.2 各層樓螺箍筋頂面之配置應依照表 10.7.6.3.2 之規定。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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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柱 表 10.7.6.3.2 柱頂螺箍筋延伸規定 柱邊構入狀況 延伸規定 梁或托架構入柱所有邊時 延伸至所支承構材之最底層水平鋼筋位置。 延伸至所支承構材之最底層水平鋼筋位置。 梁或托架未構入柱所有邊時 增加柱箍筋須自螺箍筋終止處向上延伸配置至板、柱頭板或 剪力帽蓋之底部 柱頂有柱冠者 延伸入柱冠直徑或寬度內等於二倍柱寬 (或直徑) 之處 解說: 參考第10.7.6.2.2節解說。 10.7.6.4 偏折縱向鋼筋之側向支撐 10.7.6.4.1 縱向鋼筋偏折時,須有箍筋、閉合箍筋、螺箍筋或局部樓板構造作水平支撐, 且須能承受鋼筋偏折部分水平分力 1.5 倍之推力。 10.7.6.4.2 若用橫向鋼筋做抗力,箍筋、閉合箍筋或螺箍筋須配置於偏折點 15 cm 以內。 10.7.6.5 剪力 10.7.6.5.1 若有需要,剪力鋼筋應使用箍筋、閉合箍筋或螺箍筋。 10.7.6.5.2 剪力鋼筋之最大間距應依照表 10.7.6.5.2 之規定。 表 10.7.6.5.2 剪力鋼筋之最大間距 最大s, cm Vs 非預力柱 預力柱 ′ d/2 3h/4 ≦1.06 f bwd c 較小者: [≦0.33 f ′ bwd ] 60 c ′ d/4 3h/8 > 1.06 f bwd c 較小者: [> 0.33 f ′ bwd ] 30 c 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