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工程規範|規範解說|第十章 道路施工時之交通維持與管理(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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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道路施工時之交通維持與管理 C10.1 通則 道路或其周邊地區,因工程施工或其他活動會影響道路交通時,應以適當 之交通工程,維持道路施工或活動期間之交通秩序與安全。 施工或活動期間之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 C10.2 交通維持與管理計畫 1. 施工單位應於道路施工前擬訂施工之交通維持與管理計畫,規劃各項 計畫,規劃各項 施工交通安全管理設施及置方式,並送經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核 設施及設置方式,並送經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 定後實施。 (1) 道路施工前,施工單位應完成各種交通安全設施之佈設,俟佈設 完竣後方得動工。交通安全管制範圍較廣或須封閉車道時,施工 單位應事先妥善規劃路線,並應於施工前充分宣導或公告,使用 路人注意及配合。 (2) 施工單位於施工期間應指派專人負責交通安全事宜,確保交通安 全管制設施之有效性。隨時檢視及維護各項設施之完整性,隨時 修復或予補充。對所使用之交通安全管制設施應加以適當之維 護。 (3) 施工完竣後,交通維持與管理計畫 計畫之相關交通安全設施應迅速撤 離,恢復原有道路路況。 2. 交通維持與管理計畫應因地制宜,於規劃時應充分考慮道路之交通特 之交通特 性、速限、道路線形、工程規模施方式時與機具之 線形、工程規模、施工方式、施工時程與施工機具之 使用等因素適當佈設。 (1) 交通安全維持與管理計畫應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 則」、本規範及各主辦工程機關之規定辦理。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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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施工地區之交通安全考慮,應符合車行及人行特性,利用交通安 全管制設施佈設適當之線形以引導車流及行人。其佈設應儘量避 免交通動線頻變與突變。 (3) 道路養護工程及維護作業亦應設置交通安全管制設施。 《參考》原交通工程手冊規範之「交通維持與管理計畫」 計畫」 一、 交通安全管制設施之佈設 (二) 佈設原則 1. 交通安全管制設施之佈設應從管制範圍自起點順行車方向,向施工 地點推進;撤除時,應返順序為之。工作人員應隨時注意行駛中車 輛。 2. 交通安全管制設施之佈設,應配合路形適時而有效地對往來之車輛 及行人傳送所表達的訊息,其指引應力求清晰與明確。 (1) 不適當之標線及標誌應塗銷、撤除,以避免混淆。 (2) 必要時須適當運用人員指揮管制交通。 3. 施工地區宜指定專人負責交通安全事宜,以確保交通安全管制與設 施之有效性。其主要任務如下: (1) 應隨時查看交通安全管制設施之佈設是否符合原訂之交通管制計 畫。 (2) 基於實際安全之考慮,得修改交通管制措施,以利工程進行。 (3) 施工地區之交通肇事,應立即檢討分析其原因,鑑定是否為交通 安全管制措施之缺失,以憑釐訂加強或改善措施。 4. 交通安全管制設施之佈設應對不同之施工分類分別加以考慮: (1) 依地區可分為市區道路與郊區道路施工。 (2) 依道路等級可分為高 (快) 速公路、一般公路及市區道路施工。 (3) 依工期可分為短時間施工與長時期施工,其區分由工程師依據施 工區域道路幾何狀況及交通特性加以研判。 況及交通特性加以研判。 (4) 依施工型態可分為移動性施工及固定地區施工。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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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管制範圍 交通管制區是以工作區段為中心,向車道上下游各延伸一定距離,在 其中佈設各項交通安全管制設施,以維持管制區車輛、行人及施工人 員的安全,並減少因施工所造成車輛、行人之不便。如圖 10.2.1 所示, 交通管制區通常分為五個區段:前置警示區域、前漸變區段、緩衝區 段、工作區段、後漸變區段。 此外,因施工封閉道路致車輛必須改道或繞道行駛,應於交通管制區 外,提供指示標誌,使車輛即早改道,不致誤入封閉路段,造成交通 混亂。 交通管制區 前置警示區段 前漸變區段 緩衝區段 工作區段 後漸變區段 圖 10.2.1 交通管制區 1. 前置警示區域 前置警示區段之設置目的,是在道路狀況開始改變之前,提供施工 況開始改變之前,提供施工 警告標誌,使駕駛人了解前方施工狀況後,能有一段時間調整其行 況後,能有一段時間調整其行 車速度,及作變換車道準備,其長度如表 10.2.1 所示。 表 10.2.1 前置警示區段長度 高(快)速公路 800~1600 公尺 一般公路 500 公尺 市區道路 至少一個街廓 2. 前漸變區段 當道路車行寬度因施工而減少時,應提供足夠之距離,引導車輛逐 漸駛離正常路線進入改道段車道,此區段應用明顯的槽化導向設施 清楚標示,其延伸長度可參考下列公式並視情況決定之: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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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W V d 當速限為 60 公里以下(含) L = 150 當速限為 60 公里以上L= 0.6VW d 其中,L:為前漸變區段長度(公尺) W :為縮減之路寬(公尺) d V:為施工路段之速限或非交通尖峰時間之 85 百分位行車速 率 (公里/小時) 當施工區佔用兩車道以上,使車輛必須連續變換車道時,應逐次合 併車道,而在每個漸變區段間提供一直線緩衝區,車流能逐次形成 車隊通過施工區。一般情況下,漸變區段內應禁止停車。其佈設請 參考本章第三項之範例。 3. 緩衝區段 當車輛駕駛人疏忽前置警示而無法提前反應,並依循轉換區的導引 進入改道段車道時,緩衝區之空間提供一個煞車停止的區域,使偏 離車輛不至於衝入工作區。因此在緩衝區內應禁止停放器具、車輛、 材料及禁止工作人員滯留,同時應以槽化導引設備顯著標明。緩衝 區段之長度可用以下公式求得: L= 0. 4V 其中,L:緩衝區長度 (公尺) V:施工路段之速限或非交通尖峰時間之 85 百分位行車速率 (公里/小時) 4. 工作區段 工作區段乃是工程進行之區域,其中置放有各種施工器具、材料及 人員,工作區段應使用圍籬、混凝土護欄等設備,與通行車道適當 阻隔,並配有警示燈號以增進夜間及天候不良時之可見度。工作區 段的大小應考慮實際施工需要,以儘量減少對道路交通以及路側居 民商店之不便為原則。 5. 後漸變區段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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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工作區段後方為駕駛人的盲點,故應設置結束區後漸變段,以 引導車流駛回正常車道,其長度如表 10.2.2 所示,但若此漸變段亦 同時作為對向車流進入工作區段之漸變區段時,其間應有緩衝區段 分隔後漸變段,其長度則應以前漸變區段方式計算之值決定之。 表 10.2.2 後漸變區段長度 高(快)速公路 封閉一車道施工 30 公尺 封閉二車道施工 60 公尺 一般公路 30 公尺 市區道路 15 公尺 (四) 系統設計 1. 照明及反光設備 (1) 用於夜間施工之管制措施應設有照明及反光設備,當外部光源干 擾嚴重以致反光設備無法發揮作用時應設置照明設備。 (2) 施工地區交通安全管制設施之照明,可分為內部光源與外部光源。 使用內部光源時,設施面應採透光材料,採用外部光源時,其光 源應有適當之遮蔽,以避免駕駛人產生目眩。 2. 交通安全管制設施之要求特性 (1) 非內部光源之顯示面,應具有反光性能或變光效果之裝置。 (2) 使用材料應力求耐用不易損壞。 (3) 型式宜求輕便,易於搬運作業。 3. 交通安全管制設施之設置 (1) 施工標誌以設置於行車方向之右側為原則。如認為有特別強調之 必要,若干設施及施工標誌可依工程司之指示設置於其他必要之 位置。 (2) 設置施工標誌時,牌面對地面及車道外緣應分別維持適當之設置 高度及橫向距離,高速公路施工標誌淨高至少 1.8 公尺,橫向淨 距至少 0.6 公尺。施工環境受到限制時,亦可在圍籬或拒馬上設 置施工標誌。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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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般公路施工時,交通錐及拒馬之設置視交通狀況而定,至少每 況而定,至少每 20 公尺佈設一個交通錐;高速公路或市區快速車道施工時,前 漸變區段至少每 40 公尺佈設一座拒馬,交通錐每 10 公尺佈設一 個,施工地區交通錐之間隔以不大於 10 公尺為原則。 (4) 高 (快) 速公路上使用預鑄混凝土護欄設施,應採連續方式佈設, 密接式銜接。 (5) 對容易肇致交通事故之地點,除依規定佈設交通安全管制設施外, 宜視情況加設防撞設施、臨時號誌及加派交通引導人員 (旗手)。 ◼ 下列情況宜加派旗手: ✓ 當交通安全管制設施佈設與撤除時。 ✓ 當施工機具出入施工地區時。 ✓ 其他工程司認為有需要時,得派遣之。 ◼ 旗手除具有指揮引導交通之作用外,尚兼具保護施工人員、 機具等之作用,因此旗手應具備下列條件: ✓ 應具有相當智力、反應靈活、機警。 ✓ 健康情況良好、視力及聽力均佳。 ✓ 外貌整潔有禮,並具有責任感。 ✓ 具指揮交通之經驗。 4. 施工地區之行車速限 (1) 施工管制路段之行車速限得視施工路段之長度、通行車道寬度、 車道數、管制措施、單向或雙向通行等狀況訂定,以期兼顧交通 況訂定,以期兼顧交通 安全及阻礙最小之目的。 (2) 高速公路之施工管制路段不得長於 3 公里,兩封閉路段間之緩衝 路段至少為 2 公里;惟如遇施工所需,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酌予 放寬。 (3) 車輛由正常路段進入施工管制路段,行車速度應依照最高速限標 誌之指示漸次降低。最高速限標誌之設置應符合車輛減 (加) 速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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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特性,相鄰兩最高速限標誌行車速限之差值不得大於 20 公 里。 (五) 一般小型或零星養護作業應考慮事項 1. 新闢道路完工通車後為維持其原有功能或狀態所應舉辦之大小工程 態所應舉辦之大小工程 (新建改善及小型或零星維修) 均可視為養護工程,故「養護工程或 作業」不宜限於小型或零星維修作業。拆除護欄或翻修邊溝及養護 路面等時,亦應比照設置交通安全管制設施。 2. 架空標誌或號誌之維護時,亦得視情況比照設置交通安全管制設 施。 (六) 其他注意事項 1. 工作人員 (1) 在維持交通通行之施工管制區內,宜穿著工作背心及戴安全帽, 背心及安全帽宜有反光帶以利辨識,並隨時注意通行車輛以策安 全。 (2) 工作人員應注意維護施工區內之清潔,工作完畢應將施工區內一 切不必要之設施、物品清除。 (3) 工作人員需預定作業時間,若作業時間超出預定時,應立即與工 程司連繫。 (4) 在彎道或隧道等路段施工,除按有關規定外,其加強設施由工程 司決定之。 2. 機具操作 (1) 機具出入施工區應配合臨時引導標誌之使用及指揮人員之指揮, 並注意來往車輛以維交通安全。 (2) 機具在施工區內操作時,應遵從工程人員之引導;在施工區外, 應遵守交通規則。 3. 道路若遇緊急狀況,如坍方、淹水或火災時應盡速於該路段前設 況,如坍方、淹水或火災時,應盡速於該路段前設 置有關之交通安全管制設施,用以警告及指引行車。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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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設施種類 (二) 圍籬 為確保人、車及道路施工之安全,施工地區應視需要設置圍籬,同時 於圍籬上宜加註預定拆除日期,而交叉路口設置圍籬時應考慮避免影 響行車視距。玆列舉甲、乙、丙、丁、戊五種範例,視工程及地區交 通情況參考使用之。 1. 甲種圍籬 甲種圍籬設於交通複雜、車行頻繁之交通要道施工處所,或於施築 橋梁、地下道、下水道幹線等重要結構物時,且路線不良或轉角處 使用之,其設計及設置要點如下: (1) 本圍籬如圖 10.2.2 所示。圍籬上部採鍍鋅鐵絲網,下部為鋁板 或鍍鋅鋼板(塗斜紋油漆或貼反光紙)裝置於鋼構架上。並加 以橫撐及斜撐鋼材以穩固之。 (2) 施工時間長久者,得於圍籬設進出口。 (3) 本圍籬得加裝適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夜間應於適當位置懸裝施 工警告燈號。 2. 乙種圍籬 乙種圍籬設於交通複雜、車輛頻繁或封閉路段或於施築橋梁、地下 道、下水道幹線等重要結構物時使用,其設計及設置要點如下: (1) 本圍籬如圖 10.2.3 所示,圍籬面板採用槽型鋁板或槽型鍍鋅鋼 板(表面油漆)裝置於鋼構架上。並加以橫撐及斜撐鋼材以穩 固之。 (2) 本圍籬設置時,須密合連接並結合牢固;並得加裝適當之標誌 或告示牌。圍籬上須裝置紅色夜間警告燈。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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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80 焊接 警示燈 警示燈 L40× 40× 5公厘 鍍鋅鐵絲網 0 2 (採鍍鋅鐵線S.W.G. 1 0 規號#16網目2"× 2") 斷 面 A-A 詳 圖 A 0 2 ~ 1.2公厘厚平面鋼板或鋁板 0 07 (塗以橙,白斜紋之螢光漆或 8 反光漆,或貼反光紙) 2 0 ~ 140KG/CM P.C.防溢座 1 詳圖A 正 面 N.T.S. L 40× 40× 5公厘 鍍鋅鐵絲網 0 0 L40× 40× 5公厘 2 1.2公厘厚平面鋼板或鋁板 0 9 20 140公斤/平方公分 M P.C.防溢座 ) . N 0 I M 10 4 ( 19公厘錨筋 5 70 20 側 視 附 註 : 1. 支柱視工地情況設置混凝土基腳。 2. 所用鋁板須符合CNS 1050H18 規格, 鋼板須符合CNS SS400之規定。 3. 鋼板油漆前需予表面處理。 4. 所有金屬部份之油漆須符合下列要求 : 底漆 : 紅丹漆二度60%固體含量, 總膜厚50μm。 面層 : 壓克力光面瓷漆(Acrylic glass enamel), 乾膜厚度25μm。 5. 警示燈原則每隔3.6公尺設置一處,工地工程司可視現場實際狀況自行調整。 6. 本圖所有尺寸除另有註明者外, 餘皆以公分為單位。 圖 10.2.2 甲種圍籬示意圖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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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2 225 75 75 75 L1 0 9 3/8“∅螺絲 A 警示燈 (3-75× 180) 1.2公厘 L2 L40× 40× 5公厘 L2 槽型鋼板或槽型鋁板 0 9 L1 1 L1 L40× 40× 5公厘 L3 0 7 鉤件 0 環件 9 0 9 30× 6公厘平帶鋼 20 L2 L2 0 1 0 L3 4 道路施工(施3) 19公厘錨筋 橘紅色(色號NO.64) L2 10 5 L3 70 L40× 40× 5公厘 側 視 正 面 L1 L2 75.0 焊接 21.5 3.5 21.5 3.5 21.5 3.0 0.5 ∅=10公厘 0 1.2公厘 . 外側 2 2.5 內側 槽 型 鋼 板 組 合 附 註: 1. 支柱視工地情況設置混凝土基腳。 2. 所用鋁板須符合CNS 1050H18 規格,鋼板須符合CNS SS400之規定。 3. 鋼板油漆前需予表面處理。 4. 所有金屬部份之油漆須符合下列要求 : 底漆:紅丹漆二度60%固體含量,總膜厚50μm。 面層:壓克力光面瓷漆(Acrylic glass enamel),乾膜厚度25μm。 5. 警示燈原則每隔3.6公尺設置一處,工地工程司可視現場實際狀況自行調整。 6. 本圖所有尺寸除另有註明者外,餘皆以公分為單位。 圖 10.2.3 乙種圍籬示意圖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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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丙種圍籬 丙種圍籬設於交通量不大或零星、短期工程或開挖深度未達 1.5 公 尺之結構物或側溝、管溝、集水井、臨時開挖等使用。其設計及設 置要點如下: (1) 本圍籬如圖 10.2.4 所示,採用黃色塑膠帆布或焊鍍鋅鐵絲網張 掛於角鋼架上。並加以橫撐及斜撐鋼材以穩固之。 (2) 本圍籬設置時,須密合連接並綁牢固定之。並得加裝適當之標 誌或告示牌。圍籬上每 2 公尺須裝設紅色夜間警告燈一盞。 4. 丁種圍籬 丁種圍籬設於小型、零星工程或短期工程或開挖深度超過 1.5 公尺 之結構物、下水道幹線人孔等使用,如圖 10.2.5 所示。其設計及設 置要點同丙種圍籬。 5. 戊種圍籬 戊種圍籬視地區環境條件設置於施工地區之外圍,其設計及設置要 點如下: (1) 本圍籬採用半片之竹片密排之,支柱採用直徑 8 公分之圓杉木, 橫材採用 3.6 公分 × 3 公分方杉木或直徑 8 公分圓杉木或圓竹, 如圖 10.2.6 所示。 (2) 圍籬上端每隔 2 公尺須設置紅色夜間警告燈號一盞。 200 4 5 5 4 182 4 5 6 1 PL 3.2X0.6 6 8 8 6 塑膠帆布或焊鍍鋅鐵網 6 9 0 8 L 3X3X0.3 留孔鉚釘固定 5 ∅19 STEEL 4 0 兩片串接 1 0.4 尼龍繩 30 60 L4X4X0.5 正面 側視 單位:公分 單位:公分 圖 10.2.4 丙種圍籬示意圖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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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4 5 89 4 89 5 4 4 5 0.4 尼龍繩 L4X4X0.5 8 6 塑膠帆布或焊鍍鋅鐵網 0 1 1/2“∅孔 1 5 0 0 8 6 9 1 1 5 PL 3.2X0.6 0.65x0.6 平帶鋼 0 8 1 6 0 1 塑膠帆布或焊鍍鋅鐵網 0 8 L 3X3X0.3 留孔鉚釘固定 5 ∅19 STEEL 4 0 兩片串接 1 0.4 尼龍繩 30 60 L4X4X0.5 正面 側視 單位:公分 單位:公分 圖 10.2.5 丁種圍籬示意圖 180 0 1 竹片密排(半片) 竹片(半片) 0 3.6X3方杉木 8 ∅8圓杉木 0 8 1 ∅8圓竹或圓杉木 0 8 G.L. G.L. 0 0 3 60 1 固定架側面 竹片正面 360 0 1 ∅8圓竹或圓杉木 0 0 6 8 1 ∅8圓杉木 1 0 1 G.L. 0 3 固定架正面 (單位:公分) 圖 10.2.6 戊種圍籬示意圖 159
¶ 原檔第161頁(原書頁碼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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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固定型拒馬 固定型拒馬係用以阻擋車輛及行人前進或指示改道之設施。設於道路 或其他設施因損壞、施工或養護而致交通阻斷時間較久或範圍較廣之 處。其設計及設置要點如下: 1. 本拒馬如圖 10.2.7 所示,其橫材應標繪橙白相間之反光性斜紋,以 木材、鋁材或其他輕便耐用之材料製成,背部以木質或其他適當材 料固定之。 2. 斜紋方向應儘量配合道路封閉,與指示行車方向一致,如右側車道 封閉者,斜紋應由右上斜向左下;左側車道封閉者,則由左上斜向 右下,若封閉中央車道,車輛由兩側行進者,則應由橫材中心斜向 左右形成山形。 3. 本拒馬之設置應與行車方向垂直,或成適當之角度。 4. 本拒馬正面得加裝適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夜間應於適當位置懸裝施 工警告燈號。 視需要而定(至少120) 橙色 白色 10或15 45 0 3 ~ 0 0 2 5 0 5 1 0 5 少 至 (單位:公分) 圖 10.2.7 固定型拒馬 (四) 活動型拒馬 活動型拒馬係用以阻擋車輛及行人前進或指示改道,設於道路或其他 設施損壞、施工或養護而致臨時性交通阻斷之處。活動型拒馬分為一 般型、改良型及特殊型。 1. 一般型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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