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工程規範|規範解說|第八章 交通安全防護設施(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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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為提供重大養護工程或交通事故交通管制及緊急救護之需求, 中央護欄可考慮於路段間隔 2~4 公里或長橋、隧道之兩端設置 迴車道,迴車道設置地點之視野應良好以不影響行車安全為基 本考量,開口長度以 30 公尺為原則。 (2) 佈設實例 A. 半剛性或剛性中央護欄固定式緊急開口之佈設如圖 8.3.20 所 示。 B. 半剛性中央護欄活動式緊急開口之佈設如圖 8.3.23 所示。 C. 中央分隔帶內剛性物體之防護配置如圖 8.3.21 所示。 D. 中央分隔帶內不同性質區段之護欄配置如圖 8.3.22 所示。 行車方向 行車道邊緣 a α d ** 中央護欄 W θ * α** a 行車道邊緣 行車方向 W = 2a + d sinθ + 2b 其中:b = 護欄之寬度, W、 a、 b 與 θ 如圖所示。 * θ≧25° ** 展開率不得大於表 8.2.5 所列者。 圖 8.3.20 半剛性中央護欄固定式緊急開口之佈設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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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央 分 欄 隔 護 帶 央 中 * 段 式 型 路 欄 行車方向 護 坦 側 路 平 行車道邊緣 段 中央護欄 路 等 險 段 危 路 離 分 低 高 * 平坦路段 式 型 欄 護 側 路 行車道邊緣 行車方向 * 見表8.2.5 :展開率參 圖 8.3.22 不同區段之中央分隔帶之護欄配置 行車方向 行車道邊緣 路側護欄型式 行車道邊緣 行車方向 圖 8.3.21 中央分隔帶內剛性獨立危險物之防護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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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方向 路側護欄 活動式護欄 路肩邊緣 行車方向 行車道邊緣 圖 8.3.23 半剛性中央護欄活動式緊急開口之佈設 C8.3.2 碰撞防護設施 1. 型式 (1) 碰撞防護設施依設計理念大致可分為吸收動能壓縮型及動量傳遞 擴散型等兩類型。 A. 吸收動能壓縮型緩衝設施係借由緩衝構材的壓縮及退後,使動能 轉化為位能,達到緩衝之目的,並於緩衝體後端建立一剛性阻體 或支撐,提供車輛與固定物間更安全的保護。 B. 動量傳遞擴散型緩衝設施係裝有水、沙或其他不易造成二次傷害 之物質的容器,來承受車輛的撞擊,並經由能量的傳遞、擴散以 達到防止或降低車輛衝撞固定物體的危險性。 (2) 碰撞防護設施型式之選擇考量事項,應包括緩衝構材、行車導向構 材、後背支撐、緩衝方式、產生碎片、減速率及使用限制等。 2. 設置考量因素 設施型式之選擇首要考慮現場狀況,包括被防護對象之尺寸與結構特 況,包括被防護對象之尺寸與結構特 性,可供設施佈設之空間,與現場之幾何條件等。 (1) 宜設置於坡度小於 5%之處,車道與碰撞防護設施間不應有障礙物, 必要時宜延伸路肩之寬度至緩衝區。 (2) 碰撞緩衝設施之佈設區不得設置緣石,對已存在之緣石應予以拆 除。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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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碰撞緩衝設施之設計應詳加考量設施之結構與安全性、成本、維護 之難易以及美觀等要素。 A. 設施之結構與安全性包括衝擊時之減速率、方向導正能力、是 否需要錨定、受衝擊時是否產生碎片,與後方是否需要支撐結 構等。 B. 成本之考慮包括設置之初期成本、維護成本、對車輛或駕駛等 之損害成本、與設施之使用年限等。 (4) 新建高 (快) 速公路宜在道路分叉處預留設置碰撞緩衝設施之空間。 其建議尺寸如表 8.3.2 與圖 8.3.24 所示。 表 8.3.2 設置碰撞緩衝設施之空間需求 設置碰撞緩衝設施之長度需求(L) (公尺) 主線設計速率 第一類 第二類 第三類 (公里/小時) N=2.0,F=0.5 N=2.5,F=1.0 N=3.5,F=1.5 50 2.5 3.5 5.0 80 5.0 7.5 10.0 110 8.5 13.5 17.0 130 11.0 17.0 21.0 說明: (1) L 表示碰撞緩衝設施預留設置之長度,單位為公尺。 (2) N 表示碰撞緩衝設施預留設置之總寬度,單位為公尺。 (3) F 表示碰撞緩衝設施對護欄端點或其他固定物之側向安全防護間距,單位為公尺。 (4) 第一類為空間狹窄的環境下,佈設碰撞緩衝設施所需之最小空間。 (5) 第二類為正常狀況下, 況下,佈設碰撞緩衝設施所需之最小空間。 (6) 第三類為正常狀況下, 況下,佈設碰撞緩衝設施之建議空間。 (7) 碰撞緩衝設施之設置長度(L)將隨主線設計速率、碰撞緩衝設施佈設寬度(N)及側向安全防 護間距(F)等因素而定。 路肩 碰撞緩衝系統預留空間 護欄之導軌面 車方向 行 12 最小值 F 1 N 護欄之端點或其他固定物 1 F 12最小值 行車方向 L 圖 8.3.24 道路分岔處尖角地帶碰撞緩衝設施之預留空間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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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佈設實例 (如圖 8.3.25) 行車方向 行車方向 碰撞緩衝設施 碰撞緩衝設施 A 中央分隔帶平坦 A 型式4之中央護欄 θ* θ* 剛性物體 行車方向 行車方向 橋柱 (a) 單一剛性物體 (b) 群狀剛性物體 行車方向 行車方向 θ* 碰撞緩衝設施 斷面A-A θ* B 中央分隔帶平坦 橋柱 碰撞緩衝設施 B 剛性物體 型式4之中央護欄 : 角建議採用10度或小於10度 **:θ角建議採用 10 度或小於 10 度 θ 斷面B-B 圖 8.3.25 碰撞緩衝設施之佈設實例 C8.3.3 防眩設施 1. 防眩設施分類 可分為連續性不透光、連續性可透光及個別設施組成等 3 類,如圖 8.3.26 所示。 (1) 連續性不透光者如混凝土護欄,具有完全的防眩效果。 (2) 連續性可透光者如防眩網,具孔眼,能阻隔有限角度內眩光 (約 0 °至 20°),超過此角度則防眩功能降低。 (3) 個別設施組成者如防眩板,能阻隔有限角度內眩光 (約 0°至 20°), 超過此角度則光線將由兩個體間穿過。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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