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工程規範|規範解說|第七章 公路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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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公路照明 C7.1 通則 C7.1.1 目的 公路照明之目的,在使公路之行人或駕駛者,於亮度不足時能安全通行, 度不足時能安全通行, 尤其使駕駛者能看清公路之形狀、行進方向及周圍等項目,以避免撞擊 、行進方向及周圍等項目,以避免撞擊 障礙物,且易於預測前進方向,使其處於無懼之心理狀態。實施適當之 態。實施適當之 照明,可提高交通安全及行車效率。 C7.2 設置原則 C7.2.1 設置地點 1. 交流道及平面交叉路口 交流道區域、公路線形複雜之路段設置照明主要考量使駕駛者容易察 覺變換車道之車輛、駛出分流道減速時也有足夠看清公路邊緣線、分 岔路口之照明,在急彎匝道、合流道的線型,車燈往往效果不大,前 方障礙物之輪廓常不甚明顯,設置照明可幫助對於不熟悉這些區域的 駕駛人辨識路況,同時也有足夠之側光源看清匯入之車輛。另平面交 叉口為二方向車流量類似之車道,其路口有各種路況:二方皆無任何 交通限制、一方或二方有停止標誌、有交通號誌;有些交叉口混雜著 行人及車輛情況更為複雜,為一產生視力、操控困難之複雜路況,設 置照明可減少駕駛反應時間,增加其應變能力。 2. 隧道、涵洞及陸橋下 隧道、涵洞及陸橋下為四周由牆壁所封閉之空間。與一般公路不同, 為使車輛駕駛人易於辨識公路環境輪廓,除了夜間需設置照明外,亦 需考量日間需設置照明。 3. 服務區及休息站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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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區及休息站一般位於公路旁,對駕駛之中途休息有其重要性,為 了發揮其效益,於一天 24 小時之中皆應能提供安全及便利之短暫休 息環境。因此於夜間需設置照明。 4. 易肇事路段及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設置處 斜坡、彎道視線不良或霧區經評估之多事故或危險路段應設置照明。 5. 行人穿越道宜設置照明,使車輛駕駛人於夜間或光線不佳時,可清楚 辨識行人穿越道上停等之行人,提高行人通行安全。 6. 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設置處。 C7.2.2 一般要求 1. 公路照明應符合設置目的,並重視照明效率、生命週期成本及對周圍 、生命週期成本及對周圍 環境之影響。 (1) 照明效率 應依所需照明基準,選擇適合之燈具型式與配置,由於燈具射出 的光通量,其中一部分入射到被照面上能夠有效被利用,因此要 選擇燈具内光損失與外洩少,且在被照面上能夠被有效利用的高 光通量 (利用係數) 照明燈具,並充份探討安裝高度與間距,以提 高照明效率。 (2) 生命週期成本 公路照明因維修較不便利與長時間使用,清潔、更換燈具之維護 計畫與初始成本應納入使用壽命週期經濟分析。 (3) 對周圍環境之影響 設計時,燈具選用除應考量氣象條件,如濃霧、降雨、降雪、強 風、鹽害、大氣汚染、氣温狀況等,選擇合適之燈具與光源外 況等,選擇合適之燈具與光源外, 亦需考量所需照明範圍之外的溢光,避免對視覺、動植物造成不 良影響及用電浪費與光汚染。 2. 同一路段或範圍之照明設施宜一致。 段或範圍之照明設施宜一致。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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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特殊環境如隧道照明加強區與基本照明區在同一路段有不同之照明 基準採用不同燈具或光源外,為利後續維護,照明燈具之大小或形狀、 、 燈柱或燈臂等之組合、形狀、顏色等應一致。 、顏色等應一致。 C7.3 設計原則 C7.3.1 公路照明 公路照明係為協助駕駛者了解前進方向之視覺資訊,俾能在安全範圍内, 採取必要之措施,其安全範圍與車速、路況、駕駛者反應措施等息息相 關,因各類道路之車速與路況不同,所需符合之基準亦有所異。公路照 明設計原則說明如下: 1. 道路路面應符合表 7.3.1 道路平均照度基準值或表 7.3.2 道路平均輝度 基準值之規定。 表 7.3.1 道路平均照度基準值(單位:Lux) 條件 商業區 住宅區 備註 公路功能分類 R C R C 註 2 高 (快) 速公路 15 幹道 15 10 7 5 次要道路 10 7 6 4 一般道路 輔助性道路 10 7 6 4 15 10 7 5 交流道 2 單位:cd/m 表 7.3.2 道路平均輝度基準值 條件 商業區 住宅區 公路功能分類 高 (快) 速公路 1.0 幹道 1.0 0.5 次要道路 0.7 0.5 一般道路 輔助性道路 0.7 0.5 1.0 0.5 交流道 註: (1) 郊區如有設置照明需求,照度或輝度值比照住宅區。 (2) 表 7.3.1 中 R:瀝青混凝土路面,C:水泥混凝土路面。 (3) 特別重要及特殊情況的道路,或道路沿線建築物照明、廣告燈影響到公路照度的分佈,其 2 平均照度或輝度得提高至不超過 30Lux 或 2.0cd/m 。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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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平均輝度受路面材質及光線投射角度而不同,設計時宜以平均照度值規劃。 2. 高 (快) 速公路及一般道路之照明均勻度應符合表 7.3.3 之規定。 表 7.3.3 明暗均勻度 明暗均勻度 最低照度與 公路分類 平均照度比 高 (快) 速公路 大於 1:3 一般道路 大於 1:4 3. 緩和照明之設置 在照度不同之交界處,如隧道照明之漸變段,需有一段照明以逐漸減 低或調高照明方式設置,使駕駛者於行進間逐漸適應由明至暗或由暗 至明之環境。 4. 節能照明之設置 午夜至黎明間交通量顯著減少時,為節省電力消耗,得裝置調光控制 設備並擬定調光策略,以逹到節能措施,實施方式可將自動降低路燈 光源功率的裝置、關掉不超過半數燈具等方式。深夜照明之節能措施 其平均照度在瀝青混凝土路面仍不能低於 6Lux。 C7.3.2 標誌照明 一個不易看清之標誌往往易令駕駛減速或停車觀看,而增加肇事之機率。 為快速準確的辨識其外形、顏色及含意,標誌得附設照明設施,其設計 原則如下: 1. 內部照明式之設計原則 (1) 光源色溫應使標誌呈現原來之顏色,一般介於 4,000 K ~ 5,500 K。 (2) 輝度和均勻度之要求可參照標誌牌面透光率、光源強度和位置、 以及內部光源控制系統效力等決定。 (3) 使用高功率型安定器。 (4) 夜間照明時,其能見距離不得小於 150 公尺。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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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結構設計除為檢查或換裝燈具外,應為不易打開之製品,且須達 到 IP54 級標準以上之防水、防塵功能要求。 (6) 應能承受瞬間風速 60 公尺/秒之風壓。 (7) 應能耐壓及抗周圍溫度等之變化。 2. 外部照明式之設計原則 (1) 標誌、牌面之照度應均勻,其最大與最小照度之比值應低於 6。 (2) 夜間照明時,其能見距離不得小於 150 公尺。 (3) 平均照度一般在 300 Lux ~ 500 Lux,使標誌文字清晰,光源色溫 應介於 4,000 K ~ 5,500 K。 (4) 光線不得對駕駛人產生眩光,燈具應設置屏蔽以減少燈光照射到 路上。 (5) 標誌面不得產生閃爍現象致影響標誌文字之辨認。 (6) 如標誌牌面較高時,可由標誌牌前下方或其他適當位置設置燈具 以達均勻度要求。 C7.3.3 隧道 (含車行地下道) 照明 隧道為路面上的建築物,其限制了路面部份正常的日間照明,造成駕駛 人視覺能力減少,因此需設日間照明,另尚需考量:(1) 在交通量減少時, 隧道照明亦需作必要之調整,以逹到符合照明基準及節能雙重效果,(2) 在緊急情況下,如主電力供給故障,仍應保持照明,(3) 在夜間駛離隧道 之連接公路之照明。各項照明路面所需之輝度、均勻度及眩光可參照國 際照明委員會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Illumination, CIE) 編號 88 技 術報告 (CIE88) 最新版方法決定。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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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近區 離去區 洞外連接道路 洞外連接道路 圖 7.3.1 單向行車隧道照明分區與輝度關係 在緊急情況下,如主電力供給故障,仍應保持照明,(3) 在夜間駛離隧道 之連接公路之照明。各項照明路面所需之輝度、均勻度及眩光可參照國 際照明委員會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Illumination, CIE) 編號 88 技 術報告 (CIE88) 最新版方法決定。 1. 隧道日間照明 隧道之照明應視隧道長度作分區設計,入口段可分為接近區、入口 區、漸變區與內部區,出口段可分為內部區、出口區與離去區,入 口區及出口區之長度不應小於安全停車視距,離去區之長度應為 2 倍停車視距。 (1) 由於混凝土路面與瀝青混凝土路面的材質反射係數不同,平均輝 度與平均照度之換算係數,可參考表 7.3.4 或實際進行實驗。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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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7.3.4 隧道內平均輝度與平均照度換算係數 換算係數 路面材料 平均照度/平均輝度 水泥混凝土路面 13 瀝青混凝土路面 18 2 註:平均輝度單位:cd/m 平均照度單位:Lux (2) 隧道照明之分區設計原則如下: A. 入口區輝度 ◼ 隧道外輝度之 5% ~ 10%,設置長度不應少於安全停車視 距。 ◼ 由入口處可看到出口處光源之隧道,在日間一般無需照明, 但如需設置日間照明,則可視隧道長度、彎曲與是否為 與是否為 混合車道加以設計。 道加以設計。 ◼ 入口區之輝度值除了用電力照明外,應儘量用其他方式控 制陽光直接射入洞口附近,如以遮陽隔板阻擋部分陽光之 直接射入方式。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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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漸變區輝度 依入口區輝度以不大於 3:1 之比例逐漸降至基本區之照明,長 度依車速如圖 7.3.2 所示輝度值與時間曲線。 0.5停車視距 Lth % 100 80 60 40 輝 度 -1.4 % Ltr=Lth(1.9+t) 20 Lth=100 %,t以秒計 10 6 4 2 t 秒 1 0 2 4 6 8 10 12 14 16 18 20 進口區 漸變區 圖 7.3.2 隧道沿途輝度之變化曲線圖 C. 內部區輝度即基本照明,為隧道無日光時所需之照明,其路 面所需平均輝度依照設計速率和交通量決定。當交通量較少, 透視率高時,得減低路面之平均輝度,調整照明以節能。 D. 出口區之加強照明一般為內部區基本照明之 5 倍,加強照明之 長度依車速、線形等情況決定。CIE 建議出口區長度為一個停 車距離。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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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隧道夜間照明 (1) 隧道位於照明公路之路段,隧道全長平均路面輝度至少應與隧道 至少應與隧道 兩端公路輝度相同。 同。當交通量較少,透視率高時,得減低路面之 平均輝度。 (2) 隧道出口區照明之平均路面輝度值不大於離去區路面輝度值之 3 倍。 3. 緊急照明 (1) 隧道交通量大或封閉交通會造成重社經濟衝擊時,應有備援 大或封閉交通會造成重大社會經濟衝擊時,應有備援 發電機供緊急照明。 (2) 緊急照明的平均路面照度應達到 應達到 10 Lux,且任何一點的照度應達 應達 到 2 Lux。 4. 連續性隧道之照明 性隧道之照明 連續性隧道之照明得適度降低接續隧道之入口區路面平均輝度,,其折 其折 減率可依前後隧道間距與設計速率決定 決定,可參考表 4.4.1 表 7.3.5 連續 性隧道入口區照明之路面平均輝度折減率。 表 7.3.5 連續性隧道入口區照明之路面平均輝度折減率 前後隧道間距 設計速率 (公里/小時) d(公尺) 100 80 70 60 50 40 d ≦ 10 0.30 0.35 0.35 0.40 0.40 0.45 10 <d ≦ 15 0.40 0.45 0.50 0.50 0.55 0.60 15 <d ≦ 20 0.50 0.55 0.55 0.60 0.65 0.75 20 <d ≦ 35 0.60 0.70 0.75 0.75 0.85 0.95 35 <d ≦ 50 0.70 0.80 0.85 0.90 1.00 1.00 50 <d ≦ 70 0.80 0.90 1.00 1.00 70 <d ≦ 100 0.90 1.00 100 <d 1.00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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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明隧道照明 明隧道照明設施之設計較一般隧道照明複雜,需考慮晝光率之 之分佈、 光色、光之方向及眩光等。明隧道之照明應該隨進入隧道內自然光線 之變化調整,以符合一般隧道的同一照明標準。 (1) 先依一般隧道照明之設計原則辦理。 (2) 再依引入之晝光大小即晝光率調整人工照明。晝光係指包括太陽 直射光、地物反射光及天空光。晝光率計算方式如下: 某一點之照度 E 晝光率 D = × 100% 當時之全天空照度E S E=從側壁開孔直接入射光束之直接照度及經路面、側壁、頂板反 射光束之間接照度之和。 (3) 全天空照度 (Es) 受天氣、所在位置及時間影響甚大,故設計時 可依實際現場測量。 (4) 晝光率受側壁之面積形狀、位置開口率 、位置、開口率 (側壁開口面積與路面 面積之比值) 及其周邊之地形有關,且須注意太陽從側壁開孔直 射對用路人產生眩光,而適度加裝遮陽設施。 (5) 明隧道之照明應該隨進入隧道內自然光線之變化調整,以符合一 般隧道的同一照明標準。 6. 閃爍效應 燈具配置須避免照度呈現顯著之週期性變化,使視覺產生閃爍效應。 呈現顯著之週期性變化,使視覺產生閃爍效應。 燈具裝設間距應避免閃爍頻率在 在 2.5Hz ~ 15Hz 之間。 閃爍效應主要是車行速度與燈距產生之明暗輝度比、明暗時間比等因 素有關,而造成不舒適。CIE 88 建議當頻率可能會發生在 4~11Hz 時, 且將持續超過 20 秒時間,則會產生不適,燈具配置應避免使頻率發 生在 4~11Hz 之間,依設計實務上,當發生在 2.5~4Hz 與 11~15Hz 間 時,可以提高全般均勻度及縱向均勻度加以改善。 7. 防眩程度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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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具裝設位置、高度及其照明設計須避免對駕駛人造成眩光。 及其照明設計須避免對駕駛人造成眩光。 C7.3.4 行人穿越道之照明 為使車輛駕駛者在夜間可自遠方認清其為行人穿越道以及穿越道之行人 或正欲穿越之行人能安全通過為目的。 1. 行人穿越道照度應符合垂直照度需求。 求。圖 7.3.3 行人穿越道及人行道 測定位置之照度宜符合表 7.3.6 數值標準。 H:照明燈具之設置高度 D:照明燈具至行人穿越道中心線之水平距離 L:照明燈具至緣石面之水平距離 W0:兩側緣石面之距離 圖 7.3.3 行人穿越道照度規定位置 表 7.3.6 行人穿越道垂直照度需求 行人穿越道上 0.6 Wo 之範圍 行人穿越道處之人行道 平均 最小 最小 40Lux 以上 25Lux 以上 40Lux 以上 2. 行人穿越道之燈具安裝應避免對駕駛造成眩光 穿越道之燈具安裝應避免對駕駛人造成眩光,其光源與路面垂直 2 方向所成 85°方向之輝度應在 2,000 cd/m 以下。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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