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工程規範|規範解說|第六章 交通島(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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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 圖 6.3.4 行人庇護島上增設行人專用號誌示意圖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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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央分隔帶 (中央分向島) 開口之設計 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對於中央分隔帶開口之設計規定如下: (1) 除寬度 8 公尺以上之橫交道路、有行人穿越需求、備有救護車之 醫院大門口、消防隊等外,原則上中央分隔帶不開口。專供汽車 迴轉及慢車穿越者,其間距不宜小於 300 公尺。 (2) 中央分隔帶開口供車輛穿越者,應依交通量及設計車輛行駛軌跡, 比照交叉路口設計,其側向淨距宜保持 0.25 公尺以上。 (3) 中央分隔帶開口供車輛迴轉者,應應符合設置轉向車道車道或交 叉路口之規定,但供緊急車輛迴轉之開口不在此限,惟需設置必 要之管制設施。 (4) 中央分隔帶開口之最小長度,不得小於橫交道路全寬 (不含人行 道) 且不小於行車道加 2.5 公尺,亦不得小於 12.5 公尺。專供 (緊 急) 車輛迴轉之中央分隔帶開口不受此限。 (5) 專供人行之中央分隔帶開口,應有適當之交通管制措施。 中央分隔帶開口末端之形狀有半圓及彈頭式 有半圓及彈頭式 2 種,彈頭式乃由內 後輪轉向軌跡所產生之兩對稱圓弧,及該二弧內切一半徑 0.5 公 尺之圓所組成,故其較適合車轍轉向行徑。 7. 中央分隔帶 (中央分向島) 開口之設計 對於行人庇護島之設計規定如下: (1) 行人庇護島設於交叉路口,供行人暫時停留以便穿越,其寬度宜 以便穿越,其寬度宜 1.5 公尺以上,其行人穿越寬度以行人穿越道線之寬度為準。如設 置車阻,考量無障礙通行之需求,車阻間距至少 1.8 公尺寬。 (2) 行人庇護島前緣不得超過橫交道路路面邊緣虛擬連接線。 (3) 行人庇護島位置應能使車輛低速轉向,但應符合設計車種之最小 轉彎半徑,並輔以行車導引線,使庇護島與行車軌跡之側向淨距 宜保持 0.25 公尺以上,保護行人安全。 (4) 行人庇護島突出路面時高度以 20 公分為宜,行人穿越部分應與路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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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順平為原則,或於行人出入口設置路緣斜坡。 (5) 行人庇護島鼻端應設置相關安全設施,面對行車方向須設置「靠 右行駛標誌」或「分道標誌」及反光導標、危險標記、路中障礙 物體線等。 圖 6.3.5 行人庇護島鼻端相關安全設施示意圖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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