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工程規範|規範條文|第八章 交通安全防護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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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交通安全防護設施 8.1 通則 8.1.1 目的 交通安全防護設施之目的係為降低車輛意外衝出車道或防範意外事故之發 生。 8.1.2 範圍 本章規範護欄、碰撞緩衝設施、防眩設施及防護網等交通安全防護設施之 規劃與設計。 8.2 設置原則 具下列條件者,各類道路依其環境條件及實際需要得設置相關交通安全防護 依其環境條件及實際需要得設置相關交通安全防護 設施: 8.2.1 護欄 護欄可以單面防護或雙面防護方式設置,下列路段應考慮設置護欄。 。 1. 車輛意外衝出後可能導致嚴重傷亡之路段。 段。 2. 橋梁兩端引道。 3. 社區、行人與慢車應予防護之地點。 人與慢車應予防護之地點。 4. 車輛可能衝入對向車道之路段。 段。 5. 分隔帶內有固定物必須防護之地點。 6. 公路雙向高程相異之路段。 段。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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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碰撞防護設施 1. 公路範圍內進行施工或養護作業之區域。 範圍內進行施工或養護作業之區域。 2. 車輛意外碰撞可能導致嚴重傷亡之區域。 8.2.3 防眩設施 車輛及其他眩光足以影響行車安全之路段。 段。 8.2.4 防護網 1. 公路與公路或其他運輸系統有立體交叉,或高程差異較大之平行路段。 段。 2. 供行人或慢車跨越公路之交通設施。 之交通設施。 8.3 設計原則 8.3.1 護欄 1. 護欄設計應以導正或攔阻車輛偏離車道,並減輕傷亡為優先考量。 輛偏離車道,並減輕傷亡為優先考量。 2. 護欄被撞時之導正或攔阻車輛偏離車道之性能應有試驗結果。 輛偏離車道之性能應有試驗結果。 3. 護欄設計應就標準段、漸變及端末分處理。 設計應就標準段、漸變段及端末分段處理。 4. 護欄端末之設計應考慮道路設計速率、平均每日交通量等對應之影響長 等對應之影響長 度、後退距離與展開率等。 。 5. 設置間隔不宜小於 60 公尺,除特殊狀況外,應連續設置並與車道邊 續設置,並與車道邊 緣保持均勻之距離,護欄面以距外側路肩邊緣 肩邊緣 0.5 公尺或距車道邊緣 2.5 公尺以上為宜。 6. 緣石與護欄同時使用時,護欄面應比緣石面更接近車道。 接近車道。 7. 護欄面至路面邊線至少有 0.25 公尺以上之距離,但設有路肩之道路宜設 置於路肩邊緣外至少 0.25 公尺以上。 8. 為提供重大養護工程、交通事故交通管制或緊急救護之需求,中央護欄 可考慮於路段間隔 段間隔 2 ~ 4 公里或長橋、隧道之兩端設置迴車道,迴車道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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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地點之視野應良好,以不影響行車安全為基本考量。 。 9. 護欄設計宜考慮與周遭地景相容。 設計宜考慮與周遭地景相容。 8.3.2 碰撞防護設施 1. 車道與碰撞防護設施間不應有其他固定設施,必要時宜延伸路肩之寬度 至緩衝區。 2. 碰撞防護設施之布設區不得設置緣石,對已存在之緣石應予以拆除。 3. 碰撞防護設施之設計應詳加考量設施之結構與安全性、成本以及維護 設施之結構與安全性、成本以及維護之 難易等要素。 8.3.3 防眩設施 1. 阻隔眩光之角度,其遮光角度至少 至少 10 度。 2. 防眩設施之高度,應視道路使用車種而定,若以大型車種為防眩設計標 種為防眩設計標 準時,其設施頂高與路面高之距離至少應為 面高之距離至少應為 173 公分。 3. 防眩板材質不得有反光現象,並應考慮耐天候、耐衝擊及耐腐蝕等,且 於遭破壞時,不致造成二次傷害。 4. 防眩設施之設置應不妨礙或減低所需之停車與應變視距。 5. 應配合護欄型式選擇適當之防眩設施型式。 8.3.4 防護網 1. 須有適當高度及強度以防止行人或物體掉落。 人或物體掉落。 2. 材質應考量防銹蝕及維修容易。 防銹蝕及維修容易。 3. 須考量周遭環境及美觀。 周遭環境及美觀。 4. 已設置隔音牆路段者得免設防護網。 段者得免設防護網。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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