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工程規範|規範條文|第三章 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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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標誌 3.1 通則 標誌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設置,未規定者則依本章之規 定。 3.2 基本要求 標誌設置之基本要求有需要性、醒目性、易讀性及一致性。 3.3 標誌分類 1. 依功能分為警告、禁制、指示及輔助標誌,其中禁制標誌又分為遵行、 、 禁止及限制標誌。 2. 依設置方式分為豎立式及懸掛式標誌。 3. 依顯示方式分為圖案式、文字式及混合式標誌。 4. 依顯示變動方式分為固定及可變標誌。 3.4 標誌大小 警告及禁制標誌牌面之大小分為標準型、放大型、縮小型及特大型等 4 類。 指示標誌及告示牌牌面之大小,除依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規定外,得依字數、文字之大小及排列等情況決定。 等情況決定之。 3.5 設置與設計原則 1. 標誌依實際需要設置,禁制與警告標誌應審慎使用。 2. 標誌設置地點及位置應能提供用路人適當判讀距離及足夠反應時間,且 人適當判讀距離及足夠反應時間,且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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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其環境條件影響識讀效果。 3. 標誌設置應有適當縱向間距,以利辨識,同一地點的數量應考慮識讀時 應考慮識讀時 間。 4. 為加強用路人之注意力或避免其視線被大型車輛遮擋,必要時標誌可適 人之注意力或避免其視線被大型車輛遮擋,必要時標誌可適 當的重複設置。 5. 需要限制或禁止行車種類之路段得設置行車管制標誌。 管制標誌。 6. 採用可變標誌應注意其資訊之可辨識性、有效及即時,並應以交通 性、有效性及即時性,並應以交通 資訊為限。 7. 標誌以豎立於行車方向之右側為原則,特殊情況得豎立於行車方向之左 車方向之左 側或以懸掛方式設置。 8. 豎立式標誌除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設置外,標誌牌之 任何部分以不侵入路面為原則。 9. 懸掛式標誌之支架或支柱與路肩邊緣相距以不少於 肩邊緣相距以不少於 60 公分為原則;其標 誌垂直淨高,於一般道路不得少於 不得少於 4.6 公尺,於高(快)速公路不得少於 不得少於 4.9 公尺。 10. 警告標誌除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設置外,其位置應使 駕駛人能有足夠應變之安全距離為原則。 為原則。 11. 禁制標誌除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外,其設置應使 駕駛人能有足夠應變時間為原則,必要時得以其他標誌標線預告。 12. 指示標誌除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外,其設置應有 足夠之應變時間,並應考量不同道路銜接之連續性。 同道路銜接之連續性。 13. 輔助標誌除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外,應視其所具 有之警告、禁制或指示性質,因地制宜設置於適當地點。 14. 標誌牌面顏色及體形之使用應依照「道路交通標誌線號設置規則」 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辦理。 。 15. 標誌牌面之大小、內容及位置應考慮行車速限、交通環境與高齡者之需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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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使用路人在上游適當距離範圍內能清晰識讀,以便能有足夠反應時 間採取應變措施為原則。 16. 標誌所使用之圖案、文字及符號除另有規定外,應力求簡明,以便用路 人能快速辨識其意義。 17. 標誌牌面除另有規定外,應力求簡潔、清晰, 求簡潔、清晰,並避免眩光刺眼。 18. 主標誌牌若無法完全表達設置目的,得設置附牌。 19. 標誌之桿件與牌面所承受之風壓應視當地地形、地區之風力特性考量, 特性考量, 但至少應能承受 14 級瞬間風速之風壓。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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