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護柵設置基準(中日對照)
- 原文:防護柵の設置基準
- 發布機關:日本國土交通省道路局長通達
- 版本:平成 16 年(2004)3 月 31 日
- 原檔頁數:11 頁
- 翻譯依據:《國外規範直接翻譯與驗收作業基準》;術語依《防護柵術語對照表》
- 法規層級對應:〜するものとする=應;〜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必須;〜するのがよい=宜;〜することができる=得
與我國規範對照提醒:日本「防護柵」為上位總稱,涵蓋我國慣稱之「護欄/防護欄」(車輛用)與「欄杆」(行人自行車用)兩類。種別代號 C/B/A/SC/SB/SA/SS 為日本自有分級,與我國公路路線設計規範之護欄等級並非一對一對應,引用時務必註明係日本基準。
¶ 第 1 章 總則
¶ 1-1 目的
中譯:本基準以訂定期使防護柵設置適當之一般技術性基準為目的。
原文:本基準は、防護柵の設置の適正を期するための一般的技術基準を定めることを目的とする。
¶ 1-2 防護柵之定義
中譯:本基準所稱「防護柵」,指以防止行進方向錯誤之車輛逸出路外、對向車道或人行道等,同時將車輛乘員之傷害及車輛之破損抑制在最小限度,使車輛回復至正常行進方向為目的;並兼具抑制行人及自行車(以下稱「行人等」)墜落或任意穿越等目的之設施。
防護柵區分為以車輛為對象之車輛用防護柵,及以行人等為對象之行人自行車用柵。
原文:本基準において「防護柵」とは、主として進行方向を誤った車両が路外、対向車線または歩道等に逸脱するのを防ぐとともに、車両乗員の傷害および車両の破損を最小限にとどめて、車両を正常な進行方向に復元させることを目的とし、また、歩行者および自転車(以下、「歩行者等」という。)の転落もしくはみだりな横断を抑制するなどの目的をそなえた施設をいう。防護柵は、車両を対象とする車両用防護柵と歩行者等を対象とする歩行者自転車用柵に区分する。
¶ 第 2 章 車輛用防護柵
¶ 2-1 設置區間
中譯:於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區間或處所(以下稱「區間」),應依道路及交通狀況,原則上設置車輛用防護柵。
(1)主要以防止車輛逸出路外(含路肩,以下稱「路外」)致乘員人身傷害為目的,於路側設置車輛用防護柵之區間
- 填方、崖坡、擋土牆、橋梁、高架等區間中,路外危險度高而認有必要之區間
- 鄰近海、湖、河川、沼池、水路等而認有必要之區間
- 與橋梁、高架、隧道等之進入部,或鄰近車道之構造物等相關而認有特別必要之區間
(2)主要以防止車輛逸出路外等致第三人人身傷害(以下稱「二次災害」)為目的而設置車輛用防護柵之區間
- 1)於路側設置者
- 道路與鐵路或軌道(不含共用軌道,以下稱「鐵路等」)、其他道路等立體交叉或鄰接,車輛逸出路外時有進入鐵路等、其他道路之虞之區間
- 2)於分隔島設置者(限具分隔島之道路,防止逸出對向車道)
- 高速自動車國道、汽車專用道路
- 行駛速度高且縱坡或線形條件嚴苛,為防止車輛逸出對向車道肇事而認有特別必要之區間
- 3)於人車道境界設置者(防止逸出人行道、自行車道、自行車人行道,以下稱「人行道等」;含以防護柵新設人行道等之情形)
- 行駛速度高等區間,為防止車輛衝入沿道民宅等造成重大事故而認有特別必要之區間
- 行駛速度高等區間,行人等危險度高、為其保護而認有必要之區間
(3)其他必要之區間
- 事故頻發或有頻發之虞之道路,設置防護柵認為有效之區間
- 依寬度、線形等道路及交通狀況而認有必要之區間
- 因氣象條件而認有特別必要之區間
原文(節錄):下記各号のいずれかに該当する区間または箇所(以下「区間」という。)においては、道路および交通の状況に応じて原則として、車両用防護柵を設置するものとする。
¶ 2-2 種別
¶ 1. 種別之設定
中譯:車輛用防護柵應依強度(車輛衝撞時不被突破之衝擊度大小)及設置場所,依表 2-1 設定種別。
表 2-1 種別之設定
| 強度 | 路側用 | 分隔島用 | 人車道境界用 |
|---|---|---|---|
| 45 kJ 以上 | C | Cm | Cp |
| 60 kJ 以上 | B | Bm | Bp |
| 130 kJ 以上 | A | Am | Ap |
| 160 kJ 以上 | SC | SCm | SCp |
| 280 kJ 以上 | SB | SBm | SBp |
| 420 kJ 以上 | SA | SAm | — |
| 650 kJ 以上 | SS | SSm | — |
註:表中強度值為原表所列衝擊度分級;m為分隔島用(median)、p為人車道境界用(pedestrian)之字尾。
¶ 2. 性能
中譯:車輛用防護柵必須依種別具有下列各款所示性能。其中衝撞條件 A 及衝撞條件 B 指表 2-2 所示條件。
表 2-2 衝撞條件
| 區分 | 衝撞條件 |
|---|---|
| 衝撞條件 A | 以車輛總重時自路面至重心高度 1.4 m 之大型貨車,依表 2-1 種別對應之衝擊度衝撞。衝撞角度為 15 度。 |
| 衝撞條件 B | 以質量 1 公噸之小客車衝撞,衝撞角度為 20 度;衝撞速度:C、Cm、Cp、B、Bm、Bp 為 60 km/h;A、Am、Ap、SC、SCm、SCp、SB、SBm、SBp、SA、SAm、SS、SSm 為 100 km/h。 |
(1)車輛逸出防止性能
- 1)強度性能:對衝撞條件 A 之衝撞,應具有防護柵不被突破之強度。
- 2)變形性能:對衝撞條件 A 之衝撞,撓性防護柵之車輛最大進入行程應依設置場所滿足表 2-3 之值;剛性防護柵之主要構件不得產生塑性變形。
- ① 撓性防護柵:考量構成防護柵主要構件之彈性及塑性變形而設計之防護柵
- ② 剛性防護柵:僅考量主要構件彈性極限內變形而設計之防護柵
表 2-3 撓性防護柵之車輛最大進入行程
| 設置場所 | 種別 | 支柱埋入土中 | 支柱埋入混凝土 |
|---|---|---|---|
| 路側用 | C、B、A、SC、SB、SA、SS | 1.1 m 以下 | 0.3 m 以下 |
| 分隔島用 | Cm、Bm | 1.1 m 以下 | 0.3 m 以下 |
| 分隔島用 | Am、SCm、SBm、SAm、SSm | 1.5 m 以下 | 0.5 m 以下 |
| 人車道境界用 | Cp、Bp、Ap、SCp、SBp | 0.5 m 以下 | 0.3 m 以下 |
(2)乘員安全性能
中譯:對衝撞條件 B 之衝撞,車輛所受加速度應依種別及種類滿足表 2-4 之值。
表 2-4 車輛所受加速度
| 種別 | 撓性(支柱埋入土中) | 撓性(支柱埋入混凝土) | 剛性防護柵 |
|---|---|---|---|
| C、Cm、Cp、B、Bm、Bp | < 90 m/s²/10 ms | < 120 m/s²/10 ms | < 120 m/s²/10 ms |
| A、Am、Ap | < 150 m/s²/10 ms | < 180 m/s²/10 ms | < 180 m/s²/10 ms |
| SC、SCm、SCp、SB、SBm、SBp、SA、SAm、SS、SSm | < 180 m/s²/10 ms | < 200 m/s²/10 ms | < 200 m/s²/10 ms |
(3)車輛誘導性能
中譯:於衝撞條件 A 及衝撞條件 B 之任一情形,均應滿足下列條件:
- 車輛於衝撞防護柵後不得發生翻覆等
- 衝撞防護柵後之離脫速度應為衝撞速度之 6 成以上
- 衝撞防護柵後之離脫角度應為衝撞角度之 6 成以下
離脫速度及離脫角度之定義如原文圖 2-1。
(4)構成構件飛散防止性能
中譯:於衝撞條件 A 及衝撞條件 B 之任一情形,車輛衝撞時構成構件不得大幅飛散。
¶ 3. 構造及材料
(1)防護柵高度
中譯:車輛用防護柵自路面至防護柵上端之高度,原則上為 0.6 m 以上 1.0 m 以下。為滿足所需性能而不得已超過 1.0 m 時,必須採用能確保車輛衝撞時乘員頭部安全之構造。
(2)人車道境界用車輛用防護柵之形狀
中譯:人車道境界用車輛用防護柵(種別 Cp、Bp、Ap、SCp 及 SBp)必須具有顧及行人等之形狀,例如不因螺栓等突出物、構件接縫等而危害行人等。
(3)材料
中譯:車輛用防護柵所用材料,應採用具充分強度、耐久性優良且易於維護管理者。
(4)防銹・防蝕處理
中譯:車輛用防護柵所用金屬材料等之中會生銹或腐蝕者,應依 JIS 規格或具同等以上效果之方法施以防銹・防蝕處理。設置於環境嚴苛、易生銹蝕之場所時,應再施以提高防銹・防蝕效果之處理。
會生銹蝕之材料中,若其防銹・防蝕處理未見於 JIS 規格者,應使用已驗證適用於該材料之防銹・防蝕處理方法及效果者。
¶ 2-3 種別之適用
(1)設置場所
中譯:車輛用防護柵設置於路側時應採路側用(種別 C、B、A、SC、SB、SA 及 SS);設置於分隔島時應採分隔島用(種別 Cm、Bm、Am、SCm、SBm、SAm 及 SSm);設置於人車道境界時應採人車道境界用(種別 Cp、Bp、Ap、SCp 及 SBp)。
但設置於分隔島而設施帶寬度有餘裕,或設施帶存在構造物致分隔島用防護柵設置困難時,得以路側用車輛用防護柵替代分隔島用車輛用防護柵。
(2)適用區間
中譯:車輛用防護柵應依道路分類、設計速度及設置區間,原則上適用表 2-5 所示種別。
表 2-5 種別之適用
| 道路分類 | 設計速度 | 一般區間 | 有發生重大災害之虞之區間 | 與新幹線等交叉或鄰接之區間 |
|---|---|---|---|---|
| 高速自動車國道/汽車專用道路 | 80 km/h 以上 | A、Am | SB、SBm | SS |
| 高速自動車國道/汽車專用道路 | 60 km/h 以下 | A、Am | SC、SCm | SA |
| 其他道路 | 60 km/h 以上 | B、Bm、Bp | A、Am、Ap/SB、SBp | — |
| 其他道路 | 50 km/h 以下 | C、Cm、Cp | B、Bm、Bp(註) | — |
註:設計速度 40 km/h 以下之道路,得使用 C、Cm、Cp。
所謂「有發生重大災害之虞之區間」,指與大都市近郊鐵路、地方幹線鐵路交叉等情形。
另於因行駛速度或線形條件等致衝擊度特別容易偏高之區間,得適用較表 2-5 所定種別高一級或更高之種別。
¶ 2-4 設置方法
中譯:設置車輛用防護柵時,應充分考量道路及交通狀況,選定車輛用防護柵之種類及形式,並以能發揮防護柵機能之方式設置。
(1)種類及形式之選定
- 1)種類之選定:原則上應選定撓性防護柵。但設置於橋梁、高架等構造物上,或設置於寬度狹窄之分隔島等不容許防護柵變形之區間時,得視需要選定剛性防護柵。
- 2)形式之選定:應充分留意性能、經濟性、維護修繕、施工條件、分隔島寬度、視認性確保、舒適展望性、與周邊環境之調和等後選定。
- 3)短構造物區間之對應:土工區間中有短橋梁等構造物時,原則上應選定與土工區間車輛用防護柵相同之形式。但有必要設置不同形式之防護柵者,不在此限。
(2)高度:應確保自所設車輛用防護柵所定設置基準面至上端之高度。
(3)基礎:設置於土工區間時應充分檢核設置地盤之形狀、土質條件等;設置於橋梁、高架等構造物上時應充分檢核該構造物之耐力後設置。
(4)設置延長:應確保不致發生防護柵傾倒、滑動之延長。撓性防護柵於符合 2-1 設置區間各款之區間前後,原則上應各延長約 20 m 設置。但設置於橋梁、高架等構造物上,因防護柵構造等關係難以確保與前後土工部防護柵之連續性者,不在此限。
(5)設置餘裕寬:設置撓性防護柵時,路側及人車道境界者自防護柵前面朝路外方向、分隔島者自防護柵對向車道側面朝對向車道方向,原則上應確保對應車輛最大進入行程之餘裕寬。
(6)連續設置:道路及交通狀況相同之區間內,原則上應連續設置。
(7)分隔島之設置:原則上應設於分隔島中央。但因分隔島有坡度致無法確保防護柵高度等情形,不在此限。
(8)端部處理等
- 1)端部處理:應顧及防止車輛衝撞端部或提升衝撞時緩衝性而設置。為此,防護柵之進入側端部應盡可能朝路外方向彎曲等處理。防護柵端部並應考量與分隔島開口部、銜接道路交叉部等道路構造之關聯而設置。但因路外狀況等不得已時,應於車輛衝撞危險性低之位置設置端部等適當處理。
- 2)端部之銜接:相鄰設置不同種別、種類或形狀之車輛用防護柵時,原則上應使防護柵誘導車輛之面連續。
- 3)高速公路等分歧部:應充分考量道路及交通狀況,視需要併設視線誘導設施、障礙物顯示燈等警示設施或其他緩衝材,以防止衝撞或提升緩衝性。
(9)匯流部等之視認性確保:於道路匯流部或交叉部等設置時,應以不妨礙視線之方式設置,俾駕駛人能適當確認道路及交通狀況。
(10)積雪地區之對應:應視需要考量積雪荷重設置。
(11)色彩:應採顧及良好景觀形成之適當色彩。因線形條件、寬度、氣象狀況等有確保視線誘導必要時,應採設置視線誘導標等適當視線誘導措施。
¶ 第 3 章 行人自行車用柵
¶ 3-1 設置區間
中譯:於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區間,應衡酌道路及交通狀況,視需要設置行人自行車用柵。
(1)以防止行人等墜落為目的,於路側或人車道境界設置之區間
- 人行道等、自行車專用道路、自行車人行專用道路及行人專用道路之路外危險之區間等,為防止行人等墜落而認有必要之區間
(2)以防止行人等穿越等為目的,於人車道境界設置之區間
- 禁止行人等穿越道路之區間中認有必要者
- 特別有必要防止行人等於行人穿越道以外處所穿越之區間
- 都市內道路等行駛速度低、僅以區隔人行道等與車道即可期待確保行人等安全之區間中,認有特別必要者
中譯附註:以防止穿越為目的之柵,應考量景觀等,於檢討設置植樹帶等其他方法後,認有必要時始設置。
¶ 3-2 種別
¶ 1. 種別之設定
中譯:行人自行車用柵應依表 3-1 所示設計強度區分為下列種別。
表 3-1 各種別之設計強度
| 種別 | 荷重 | 設計強度 | 設計目的 | 備考 |
|---|---|---|---|---|
| P | 垂直荷重 | 590 N/m(60 kgf/m)以上 | 防止墜落 | 荷重作用於防護柵最上部。種別 P 得以構件耐力為容許限度設計。 |
| P | 水平荷重 | 390 N/m(40 kgf/m)以上 | 防止穿越 | 同上 |
| SP | 垂直荷重 | 980 N/m(100 kgf/m)以上 | 防止墜落 | 同上 |
| SP | 水平荷重 | 2,500 N/m(250 kgf/m)以上 | 防止墜落 | 同上 |
¶ 2. 性能
中譯:行人自行車用柵對表 3-1 所示種別對應之設計荷重,必須不產生塑性變形。
¶ 3. 構造及材料
(1)防護柵高度
中譯:以防止行人等墜落為目的設置之柵,自路面至柵面上端之高度以 1.1 m 為標準。
以防止行人等穿越等為目的設置之柵,自路面至柵面上端之高度以 0.7~0.8 m 為標準。
(2)形狀
中譯:行人自行車用柵(種別 P 及 SP)必須具有顧及行人等之形狀,例如不因螺栓等突出物、構件接縫等而危害行人等。以防止墜落為目的設置之柵,其欄杆間隔應使行人等不易鑽越。
(3)材料:應採用具充分強度、耐久性優良且易於維護管理者。
(4)防銹・防蝕處理:金屬材料等中會生銹蝕者,其防銹・防蝕處理準用車輛用防護柵之規定。
(5)與車輛用防護柵兼用:車輛用防護柵滿足上列各款者,得兼作行人自行車用柵。
¶ 3-3 種別之適用
中譯:行人自行車用柵原則上應適用種別 P;預期行人等滯留之區間,以及設置於橋梁、高架區間以防止墜落為目的之柵,應設想群眾荷重而適用種別 SP。
¶ 3-4 設置方法
中譯:設置行人自行車用柵時,應充分考量道路及交通狀況,以能發揮防護柵機能之方式設置。
(1)高度:應確保所設柵自路面至柵面上端之所定高度。
(2)基礎:設置於土工區間時應充分檢核設置地盤之形狀、土質條件等;設置於橋梁、高架等構造物上時應充分檢核該構造物之耐力後設置。
(3)柵間鑽越防止:以防止墜落為目的設置同一種別之柵時,原則上應連續設置。有必要設置不同種別之柵時,應留意柵與柵之相互間隔,使行人等不易自柵間鑽越。
(4)匯流部等之視認性確保:於道路匯流部或交叉部等設置時,應以不妨礙視線之方式設置。
(5)色彩:應採顧及良好景觀形成之適當色彩。
(6)積雪地區之對應:應視需要考量積雪荷重設置。
¶ 第 4 章 共通事項
¶ 4-1 施工
¶ 1. 施工
中譯:防護柵施工時,必須留意交通安全及對其他構造物之影響,安全確實地實施。
¶ 2. 標示
中譯:防護柵應以刻印等方式標示種別、設置年月、道路管理者名稱等。
¶ 4-2 維護管理
¶ 1. 檢查
中譯:日常道路巡邏中應巡視防護柵外觀,為確認防護柵有無異常,實施定期檢查。此時,車輛衝撞時不生塑性變形之剛性防護柵,因車輛衝撞痕跡不易辨識,應特別留意。
檢查項目(依原文所列):
- 1)撓性防護柵:支柱之傾斜與腐蝕狀況;橫樑(beam)之變形與腐蝕狀況;托架與螺栓之鬆動、脫落;橫樑接頭部狀況;箱型樑之樑接頭部及葉片(paddle)破損狀況;纜索之鬆弛程度
- 2)剛性防護柵:牆面之裂縫或剝落狀況
- 3)路肩、坡面等:路肩及坡面等狀況;排水設施狀況
¶ 2. 維護管理
(1)修繕:防護柵因事故、災害等變形或破損致無法充分發揮機能時,必須立即復舊。
(2)洗淨:防護柵污染顯著時應進行洗淨。
(3)塗裝:因刮傷致塗裝剝離,或因銹蝕致塗膜剝離顯著時,必須重新塗裝。
¶ 3. 記錄
中譯:為適當進行防護柵維護管理,應將防護柵之設置區間、種別、設置年月、識別防護柵形式之記號及其他必要事項記錄於台帳等。
防護柵破損時,應記錄其破損延長、破損處所之道路狀況、破損原因等。
¶ 4. 積雪地區之對應
中譯:設置於積雪地區之防護柵,因除雪作業中易受損傷,必須就除雪方法等充分考量。
¶ 譯註與我國實務對照
| 日文用語 | 本譯本用語 | 說明 |
|---|---|---|
| 防護柵 | 防護柵(總稱) | 涵蓋車輛用與行人自行車用兩類,非僅指我國之「護欄」 |
| 車両用防護柵 | 車輛用防護柵 | 相當我國「護欄/防護欄」 |
| 歩行者自転車用柵 | 行人自行車用柵 | 相當我國「欄杆/防護欄杆」 |
| たわみ性防護柵 | 撓性防護柵 | 容許彈塑性變形;我國常稱「柔性護欄」 |
| 剛性防護柵 | 剛性防護柵 | 混凝土護欄(New Jersey 型等)屬之 |
| 最大進入行程 | 最大進入行程 | 我國常稱「最大變形量/動態撓度」 |
| 衝撃度 | 衝擊度 | 以 kJ 表示之衝撞能量分級 |
| 離脱速度/離脱角度 | 離脫速度/離脫角度 | 車輛脫離防護柵時之速度與角度 |
| 設置余裕幅 | 設置餘裕寬 | 防護柵後方須預留之變形空間 |
| 視線誘導標 | 視線誘導標 | 我國稱「反光導標/delineator」 |
| 台帳 | 台帳 | 我國稱「設施基本資料表/清冊」 |
引用注意:本基準之種別(C/B/A/SC/SB/SA/SS)係依衝擊度(kJ)分級,與我國依 NCHRP 350/MASH 或公路路線設計規範所定護欄等級之判準不同,設計時不得逕行對應套用,須另依我國規範檢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