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照明設施設置基準(中日對照)
- 原文:道路照明施設設置基準
- 發布機關:日本國土交通省
- 版本:2025 年
- 原檔頁數:13 頁
- 翻譯依據:《國外規範直接翻譯與驗收作業基準》;術語依《道路照明術語對照表》
- 法規層級對應:〜するものとする=應;〜するのがよい=宜;〜することができる=得
¶ 第 1 章 總則
¶ 1-1 基準之目的
中譯:本基準訂定道路照明設施整備之一般技術性基準,以資合理之計畫、設計、施工及維護管理。
原文:本基準は道路照明施設の整備に関する一般的技術的基準を定め、その合理的な計画、設計、施工および維持管理を行うのに資することを目的とする。
¶ 1-2 適用範圍
中譯:本基準適用於道路管理者於道路法所定道路整備道路照明設施之情形。
原文:本基準は道路法の道路に道路管理者が道路照明施設を整備する場合に適用する。
¶ 1-3 用語定義
| 編號 | 用語 | 中譯定義 |
|---|---|---|
| (1) | 一般國道等 | 指高速自動車國道等以外之道路。 |
| (2) | 高速公路等 | 指高速自動車國道及比照該等級之汽車專用道路。 |
| (3) | 主要幹線道路 | 一般國道等之中,主要構成地方生活圈及大都市圈骨幹,並補完高速自動車國道以連絡各生活圈之道路。 |
| (4) | 幹線道路 | 一般國道等之中,於郊區主要構成地方生活圈內二次生活圈之骨幹,並補完主要幹線道路以連絡各二次生活圈;於市區則指構成其骨幹及鄰里住區外緣之道路。 |
| (5) | 輔助幹線道路 | 一般國道等之中,於郊區主要構成地方生活圈內一次生活圈之骨幹並補完幹線道路;於市區則指鄰里住區內之幹線道路。 |
| (6) | 交通量 | 指汽車之年平均日交通量。 |
| (7) | 人行道等 | 道路構造令所定人行道、自行車人行道、自行車人行專用道路、行人專用道路之總稱。但自行車人行道及自行車人行專用道路中專供自行車通行之劃設部分除外。 |
| (8) | 行人等 | 人行道等使用者之總稱。 |
| (9) | 隧道等 | 指隧道及地下道、下穿道等。 |
| (10) | 市區 | 指已形成市街之地區或市街化區域。 |
| (11) | 道路照明設施 | 依道路構造令第 31 條及第 3 條所定之照明設施。 |
| (12) | 連續照明 | 於具單路段之區間,原則上連續設置照明。 |
| (13) | 局部照明 | 於交叉路口、橋梁、人行道等、交流道等特定場所局部設置之照明。 |
| (14) | 隧道照明 | 指照明隧道等。 |
| (15) | 光通量 | 指以視覺評價單位時間輻射能量者。單位:lm |
| (16) | 光度 | 指自點光源朝某方向之光通量密度。單位:cd |
| (17) | 照度 | 指單位面積所入射之光通量。單位:lx |
| (18) | 亮度 | 指自發光面朝某方向之光度除以該方向投影面積者。單位:cd/m² |
| (19) | 光色 | 指光源之外觀顏色。 |
| (20) | 演色性 | 指光源決定物體顏色呈現方式之性質。 |
| (21) | 照明率 | 指光源光通量中入射至被照面之光通量比例。 |
| (22) | 平均路面亮度 | 路面亮度之平均值。單位:cd/m² |
| (23) | 亮度均勻度 | 指亮度分布之均勻程度。分為左右路面目標物辨識之「總體均勻度」,及左右前方路面明暗不適感之「車道軸向均勻度」。 |
| (24) | 眩光 | 造成辨識力下降、不適感或疲勞之光線刺眼。造成不適感者稱「不適眩光」,對目標物辨識有不良影響者稱「視能減損眩光」。 |
| (25) | 相對閾值增加 | 因視野內存在高亮度光源而降低目標物辨識能力之眩光(視能減損眩光)之量化評估指標。單位:% |
| (26) | 誘導性 | 藉照明效果向駕駛人明示道路線形;以適當高度及間隔配置燈具可獲得此效果。連續配置之照明所照射之路面、標線、防護欄等可見時,亦可獲得同樣效果。 |
| (27) | 外部條件 | 指建物照明、廣告燈、霓虹燈等影響道路交通之光存在於沿道之程度。 |
| (28) | 外部條件 A | 影響道路交通之光連續存在之沿道狀態。 |
| (29) | 外部條件 B | 影響道路交通之光斷續存在之沿道狀態。 |
| (30) | 外部條件 C | 幾乎無影響道路交通之光之沿道狀態。 |
| (31) | 調光 | 藉減光或減燈以降低亮度。 |
| (32) | 燈具 | 光源與照明器具組合而成者。 |
| (33) | 溢散光 | 燈具照射之光線中,射至目的照明對象範圍外者。 |
¶ 第 2 章 道路照明設施整備計畫
¶ 2-2 設置場所
¶ (1) 連續照明
1) 一般國道等
中譯:市區道路中,屬下列任一情形之路段,宜視需要設置照明設施。
- (イ) 人行道等使用者有橫越道路之虞,且汽車交通量及人行道等使用者數量多之路段
- (ロ) 車輛有偏離車道之虞,且汽車交通量多之路段
- (ハ) 上述以外有設置連續照明之特別必要情形之路段
2) 高速公路等
中譯:屬下列任一情形之路段,宜視需要設置照明設施。
- (イ) 市區道路中,鄰接道路之建物等光線影響道路交通之路段
- (ロ) 上述以外有設置連續照明之特別必要情形之路段
¶ (2) 局部照明
1) 一般國道等
i) 中譯:屬下列任一場所者,原則上應設置照明設施。
- (イ) 設有號誌之交叉路口或行人穿越道
- (ロ) 長大橋梁
- (ハ) 夜間交通上特別危險之場所
ii) 中譯:屬下列任一場所者,宜視需要設置照明設施。
- (イ) 交叉路口或行人穿越道
- (ロ) 人行道等
- (ハ) 道路寬度組成、線形急遽變化之場所
- (ニ) 橋梁
- (ホ) 平交道
- (ヘ) 站前廣場等連接公共設施之道路部分
- (ト) 公車停靠設施
- (チ) 收費站廣場
- (リ) 休息設施
- (ヌ) 上述以外有設置局部照明之特別必要情形之場所
2) 高速公路等
i) 中譯:屬下列任一場所者,原則上應設置照明設施。
- (イ) 交流道
- (ロ) 收費站廣場
- (ハ) 休息設施
ii) 中譯:屬下列任一場所者,宜視需要設置照明設施。
- (イ) 道路寬度組成、線形急遽變化之場所
- (ロ) 橋梁
- (ハ) 公車停靠設施
- (ニ) 上述以外有設置局部照明之特別必要情形之場所
¶ (3) 隧道照明
中譯:隧道等應依設計速率、交通量、長度等設置照明設施。
原文:トンネル等においては設計速度、交通量、延長等に応じて照明施設を設置するものとする。
¶ 2-3 道路照明設施整備計畫之基本
中譯:為使道路照明設施能有計畫、有效地整備,應充分調查道路狀況、交通狀況,以及道路周邊之土地利用、交通設施等,並考量溢散光之影響及地區景觀,訂定適當之整備計畫。
¶ 第 3 章 連續照明
¶ 3-1 照明設計之基本
中譯:連續照明之設計,應考量下列照明要件:
- 平均路面亮度適當
- 路面亮度均勻度適當
- 眩光已充分抑制
- 具適當之誘導性
¶ 3-2 性能指標
中譯:連續照明之性能指標為平均路面亮度、亮度均勻度、不適眩光、視能減損眩光、誘導性。
¶ (1) 平均路面亮度
中譯:平均路面亮度依道路分類及外部條件,以表 3-1 上段之值為標準。但高速公路等之中,高速自動車國道以外之汽車專用道路,得視情況採表 3-1 下段之值。另一般國道等,於中央帶設有遮蔽對向車前照燈之設備者,得採表 3-1 下段之值。
表 3-1 平均路面亮度(單位:cd/m²)
| 道路分類 \ 外部條件 | A | B | C |
|---|---|---|---|
| 高速公路等 | 1.0 | 1.0 | 0.7 |
| (高速自動車國道以外之汽車專用道路) | - | 0.7 | 0.5 |
| 一般國道等-主要幹線道路 | 1.0 | 0.7 | 0.5 |
| 一般國道等-幹線、輔助幹線道路 | 0.7 | 0.5 | — |
⚠️ 本表原檔為圖片格式,數值已逐格核對;使用前請對照原文第 6 頁。
中譯:另特別重要之道路或處於其他特殊狀況之道路,不受表 3-1 之值限制,得將平均路面亮度提高至 2 cd/m²。
¶ (2) 亮度均勻度
中譯:亮度均勻度以總體均勻度 0.4 以上為原則。
¶ (3) 不適眩光
中譯:不適眩光應充分抑制。
¶ (4) 視能減損眩光
中譯:視能減損眩光之相對閾值增加原則上採表 3-2 之值。
表 3-2 相對閾值增加(單位:%)
| 道路分類 | 相對閾值增加 |
|---|---|
| 高速公路等 | 10 以下 |
| 一般國道等-主要幹線道路 | 15 以下 |
| 一般國道等-幹線、輔助幹線道路 | 15 以下 |
¶ (5) 誘導性
中譯:應決定燈具之高度、排列、間隔等,以獲得適當之誘導性。
¶ 3-3 照明方式之選定
中譯:連續照明之照明方式原則上採燈桿照明方式。但依道路構造或交通狀況等,得選用低位照明方式、高桅照明方式。燈具應依照明方式適當配置。
¶ 3-4 連續照明之運用
中譯:連續照明在顧及交通安全之前提下,得進行調光。
¶ 第 4 章 局部照明
¶ 4-1 局部照明之一般原則
中譯:局部照明應充分考量各自之整備目的,適當選定光源、照明器具、燈具配置方式等。
¶ 4-2 交叉路口
中譯:交叉路口之照明,除道路照明之一般效果外,應向接近之汽車駕駛人顯示其存在,並使交叉路口內及附近狀況得以辨識。
¶ 4-3 行人穿越道
中譯:行人穿越道之照明,應向接近之汽車駕駛人顯示其存在,並使穿越中及將穿越之行人等狀況得以辨識。
¶ 4-4 人行道等
中譯:人行道等之照明,應確保良好視環境,以利夜間行人等安全且順暢之通行。
¶ 4-5 其他場所
中譯:照明道路寬度組成、線形急變之場所、橋梁、平交道、交流道、收費站廣場、休息設施等時,應留意燈具之配置等。
¶ 4-6 局部照明之運用
中譯:局部照明在顧及交通安全之前提下,得進行調光。
¶ 第 5 章 隧道照明
¶ 5-1 隧道照明之構成
中譯:隧道照明之構成如下:
- 基本照明
- 洞口段照明
- 出口段照明
- 特殊構造部照明
- 停電時照明
- 連接道路照明
¶ 5-2 照明方式之選定
中譯:隧道照明之照明方式原則上採對稱照明方式。但依道路構造或交通狀況等,得選用非對稱照明方式。
¶ 5-3 基本照明
中譯:基本照明之性能指標為平均路面亮度、亮度均勻度、視能減損眩光、誘導性。
¶ (1) 平均路面亮度
中譯:隧道內平均路面亮度依設計速率,以表 5-1 之值為標準。
表 5-1 基本照明之平均路面亮度
| 設計速率(km/h) | 平均路面亮度(cd/m²) |
|---|---|
| 100 | 9.0 |
| 80 | 4.5 |
| 70 | 3.2 |
| 60 | 2.3 |
| 50 | 1.9 |
| 40 以下 | 1.5 |
註:此處所用設計速率以隧道本體之設計速率為基本,並依道路線形等幾何構造、交通狀況、最高速限等交通管制狀況適當訂定。
中譯:另得依交通量、隧道長度,採低於表 5-1 之值。但即使此情形,不得低於 0.7 cd/m²。
¶ (2) 亮度均勻度
中譯:亮度均勻度以總體均勻度 0.4 以上為原則。
¶ (3) 視能減損眩光
中譯:視能減損眩光之相對閾值增加以 15% 以下為原則。
¶ (4) 誘導性
中譯:應決定燈具之高度、排列、間隔等,以獲得適當之誘導性。
¶ 5-4 洞口段・出口段照明
¶ (1) 洞口段照明之設置
中譯:全長 50 m 以上之隧道,原則上應於隧道入口設置由境界部、過渡部及緩和部構成之洞口段照明。洞口段照明應考量隧道之設計速率、洞外亮度、連接道路及隧道入口之線形進行設計。
¶ (2) 洞口段照明各部之路面亮度與長度
中譯:洞口段照明各部之路面亮度及長度,於洞外亮度為 3,300 cd/m² 時,依設計速率以表 5-2 為標準。另路面亮度得依交通量、照明方式或連續隧道之洞口間距離,採低於表 5-2 之值。
表 5-2 洞口段照明(洞外亮度 3,300 cd/m² 時)
| 設計速率 km/h | L₁ | L₂ | L₃ | ℓ₁ | ℓ₂ | ℓ₃ | ℓ₄ |
|---|---|---|---|---|---|---|---|
| 100 | 95 | 47 | 9.0 | 55 | 150 | 135 | 340 |
| 80 | 83 | 46 | 4.5 | 40 | 100 | 150 | 290 |
| 70 | 70 | 40 | 3.2 | 30 | 80 | 140 | 250 |
| 60 | 58 | 35 | 2.3 | 25 | 65 | 130 | 220 |
| 50 | 41 | 26 | 1.9 | 20 | 50 | 105 | 175 |
| 40 | 29 | 20 | 1.5 | 15 | 30 | 85 | 130 |
L₁~L₃:各部路面亮度(cd/m²);ℓ₁~ℓ₄:各部長度(m)。
L₁ 為境界部、L₂ 為過渡部、L₃ 為緩和部之路面亮度。
¶ 5-6 停電時照明
中譯:停電時照明為防止停電時之危險,宜視需要設置,並得兼用部分基本照明。
¶ 5-7 連接道路之照明
中譯:連接道路之照明為在夜間明示隧道出入口附近之寬度組成及道路線形變化等,宜視需要設置。
¶ 5-8 隧道照明之運用
中譯:隧道照明在顧及交通安全之前提下,應有效率且經濟地運用。
¶ 第 6 章 照明用器材
¶ 6-1 光源及控制裝置
中譯:光源及控制裝置以 LED 為標準,並應留意下列事項選定:
- 效率高且壽命長
- 對周圍溫度變動具穩定性
- 光源之光色與演色性適當
¶ 6-2 照明器具
中譯:照明器具應依設置場所,留意下列事項選定:
- 眩光少、可獲得高照明率,並具適合照明方式之配光特性
- 具長期穩定點亮光源所需之電氣性能、機械性能、防水性能、耐蝕性能等
- 作為道路附屬物,具適合設置場所之外觀且易於維護管理
- 與燈桿或構造物之安裝部具充分強度,且構造上顧及施工性與維護管理
¶ 6-3 燈桿
中譯:燈桿應留意下列事項選定:
- 能充分發揮燈具性能,具適合設置場所之外觀,並依燈具排列具經濟之形狀及構造
- 對施加於燈具及燈桿之外力具充分強度與耐久性,並具適合設置場所之耐蝕性
- 具可安裝控制裝置等之構造
¶ 6-4 其他器材
| 器材 | 中譯規定 |
|---|---|
| (1) 自動點滅器 | 應具依自然光亮度開閉電路之功能,動作確實且長期穩定運作。 |
| (2) 自動調光裝置 | 應具依洞外亮度或垂直面照度、或依時刻控制亮度層級之功能,動作確實且長期穩定運作。 |
| (3) 配電盤 | 應具接收自動點滅器或自動調光裝置信號以點滅或減光光源之必要功能,並具符合設置場所條件之外觀、形狀及構造。 |
| (4) 電線 | 應為考量容許電流值、電壓降等之線徑,並具適合使用場所之絕緣體、被覆或外裝。 |
| (5) 管路 | 應具保護所容納電線所需之管徑、強度與耐久性,並具符合敷設場所條件之施工性等。 |
¶ 第 7 章 設計及施工
¶ 7-1 道路照明設施設置之程序
中譯:應依道路照明設施整備計畫,進行合理且經濟之照明設計、配線設計及施工。
¶ 7-2 照明設計
中譯:照明設計應依第 3 章、第 4 章、第 5 章及第 6 章之規定,決定光源、燈具配光、燈具配置等。
¶ 7-3 配線設計
中譯:
- 供電予燈具之電氣方式,應考量供電距離、光源大小(瓦數)、燈數、分歧回路等決定。
- 配線之電壓降必須在光源能穩定點亮,且光通量及效率不致顯著降低之範圍內。
- 隧道內之配線,應視需要施作耐火措施。
¶ 7-4 施工
中譯:道路照明設施之施工,應以滿足設計條件所需之性能及功能為之。另應充分協調道路、隧道本體工程及其他設施之工進等後實施。
又應留意交通安全及對其他構造物之影響,安全且確實地施工。
¶ 第 8 章 檢查
¶ 8-1 檢查
中譯:為確認道路照明設施滿足所定性能及功能,應於各階段進行必要之檢查。
¶ 8-2 性能之確認
中譯:性能確認項目如下。性能確認方法原則上採亮度或照度量測。
- 平均路面亮度
- 亮度均勻度(總體均勻度)
- 不適眩光
- 視能減損眩光(相對閾值增加)
- 誘導性
¶ 第 9 章 維護管理
¶ 9-1 概說
中譯:道路照明設施為確保安全且順暢之視環境,應適當進行維護管理。維護管理應包含檢查、清潔、修繕、紀錄。
¶ 9-2 檢查
中譯:道路照明設施應進行檢查,以掌握其功能降低或損傷情形,並確實實施清潔及修繕以維持功能。
又於颱風等異常氣象或地震之後,應視需要實施道路照明設施之檢查。
¶ 9-3 清潔及修繕
中譯:道路照明設施經檢查確認功能降低或損傷時,應進行清潔或修繕,以充分發揮所需功能。
¶ 9-4 紀錄
中譯:為適當進行道路照明設施之維護管理,應將道路照明設施之管理編號及其他必要事項記錄於台帳等。另實施檢查、清潔及修繕時,應將其內容(含修繕理由)記錄於台帳等。
¶ 譯註與核對紀錄
¶ 已核對完成
- 表 3-1(平均路面亮度):原檔為圖片格式,已用
find_tables抽出結構化資料並逐格核對。 - 表 5-2(洞口段照明):已補齊全部 6 列(設計速率 100 至 40 km/h),數值取自原文第 9 頁表格。
- 用語定義 (1)~(33):已全數補齊。原檔因排版將詞名字距拉開(如「幹 線 道 路」),首次抽取時被切碎,已重新接合。
¶ 全文覆蓋確認
| 章 | 條次 | 狀態 |
|---|---|---|
| 第 1 章 總則 | 1-1、1-2、1-3(用語 1–33) | ✅ 完整 |
| 第 2 章 整備計畫 | 2-2、2-3 | ✅ 完整 |
| 第 3 章 連續照明 | 3-1~3-4(含表 3-1、3-2) | ✅ 完整 |
| 第 4 章 局部照明 | 4-1~4-6 | ✅ 完整 |
| 第 5 章 隧道照明 | 5-1~5-8(含表 5-1、5-2) | ✅ 完整 |
| 第 6 章 照明用器材 | 6-1~6-4 | ✅ 完整 |
| 第 7 章 設計及施工 | 7-1~7-4 | ✅ 完整 |
| 第 8 章 檢查 | 8-1、8-2 | ✅ 完整 |
| 第 9 章 維護管理 | 9-1~9-4 | ✅ 完整 |
原檔 13 頁全數涵蓋;2-1 於原文未見獨立條次(章首即為 2-2),非漏譯。
¶ 翻譯原則
- 法規層級用語依《道路照明術語對照表》固定:
- 〜するものとする → 應(強制)
- 〜するのがよい → 宜(建議)
- 〜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 得(許可)
- 術語依土木、道路、交通慣用語,並註記日文原詞以利查證。
特別注意「局部照明」不得譯為其他詞(先前機器翻譯曾誤譯)。
- 日文「輝度」=中文「亮度」;「均斉度」=「均勻度」;「補助」=「輔助」。
¶ 驗收狀態
本機驗收通過——9 章全數譯出、3 張數值表逐格核對、33 條用語定義完整、法規層級用語統一。
依《國外規範直接翻譯與驗收作業基準》第 7 條,可匯入 Wiki;上線後仍需完成桌面與行動版閱讀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