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911 消防管材及施工方法
¶ 1. 規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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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11 章 消防管材及施工方法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建築物消防系統中經常使用之管材、管配件及閥等之材料、施工及測試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消防管材及其配件 1.2.2 消防用閥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5091 章--鋼結構銲接 1.3.4 第09973 章--一般鋼材塗裝 1.3.5 第13921 章--固定式消防用水泵 1.3.6 第15105 章--管和管件 1.3.7 第15110 章--閥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708 B5001 鋼管之壓力等級 (2) CNS 833 B5023 壓力管路用延性鑄鐵管件-凸緣管 (3) CNS 2929 B5067 螺紋式鋼管製管件(配合有縫鋼管用)(壓力在16kg/cm2以下) (4) CNS 2943 B5068 螺紋式展性鑄鐵管件 (5) CNS 4626 G3111 壓力配管用碳鋼鋼管 (6) CNS 6445 G3127 配管用碳鋼鋼管 13911 13911-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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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11 章 消防管材及施工方法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建築物消防系統中經常使用之管材、管配件及閥等之材料、施工及 測試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消防管材及其配件 1.2.2 消防用閥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5091 章--鋼結構銲接 1.3.4 第09973 章--一般鋼材塗裝 1.3.5 第13921 章--固定式消防用水泵 1.3.6 第15105 章--管和管件 1.3.7 第15110 章--閥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708 B5001 鋼管之壓力等級 (2) CNS 833 B5023 壓力管路用延性鑄鐵管件-凸緣管 (3) CNS 2929 B5067 螺紋式鋼管製管件(配合有縫鋼管用)(壓力 在16kg/cm2以下) (4) CNS 2943 B5068 螺紋式展性鑄鐵管件 (5) CNS 4626 G3111 壓力配管用碳鋼鋼管 (6) CNS 6445 G3127 配管用碳鋼鋼管 13911 13911-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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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CNS 9329 Z1025 管系識別 (8) CNS 11612 B2770 機械開槽式管接頭 1.4.2 相關法規 (1)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製造圖 (1) 工作相關各項設備之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管線配置圖及設備基礎等。管路施工圖應有描述尺度、管架與支架間距等資料。 (2) 產品單:依據施工製造圖所列各項設備組件,列出零件編號。 1.5.3 廠商資料 (1) 原廠出廠證明書 (2) 檢驗合格證明 (3) 若為進口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提交海關進口證明書。 (4) 若契約圖說規定產品應持有國際公認之UL 或FM 之標誌者,依契約圖說規定。 1.6 系統設計要求 消防管材於構造物間之伸縮縫位置,應採用可撓性軟管,使能承受契約圖說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之地震力相關規定。 1.7 品質保證 1.7.1 管材上須標示廠商名稱、壓力等級及製造標準,閥體上須標示廠商名稱及壓力等級。 1.7.2 電銲技工之技術水準應符合第05091 章「鋼結構銲接」規定。 2. 產品 2.1 一般要求 13911 13911-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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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CNS 9329 Z1025 管系識別 (8) CNS 11612 B2770 機械開槽式管接頭 1.4.2 相關法規 (1)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製造圖 (1) 工作相關各項設備之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管線配置圖及 設備基礎等。管路施工圖應有描述尺度、管架與支架間距等資料。 (2) 產品單:依據施工製造圖所列各項設備組件,列出零件編號。 1.5.3 廠商資料 (1) 原廠出廠證明書 (2) 檢驗合格證明 (3) 若為進口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提交海關進口證明書。 (4) 若契約圖說規定產品應持有國際公認之UL 或FM 之標誌者,依契約 圖說規定。 1.6 系統設計要求 消防管材於構造物間之伸縮縫位置,應採用可撓性軟管,使能承受契約 圖說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之地震力相關規定。 1.7 品質保證 1.7.1 管材上須標示廠商名稱、壓力等級及製造標準,閥體上須標示廠商名稱 及壓力等級。 1.7.2 電銲技工之技術水準應符合第05091 章「鋼結構銲接」規定。 2. 產品 2.1 一般要求 13911 13911-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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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管系操作壓力及壓力等級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33 條規定:室內消防栓設備之消防立管管系竣工時,應做加壓試驗,試驗壓力不得小於加壓送水裝置全閉揚程1.5 倍以上之水壓。試驗壓力以繼續維持2 小時無漏水現象為合格。 2.1.2 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或經濟部公告應實施檢驗之消防機具、器材與設備,非經主管機關檢驗領有合格標示並黏固者,不得設置使用。 2.2 材料 2.2.1 管材 (1) 鋼管:應依契約圖說所示,符合CNS 4626 或CNS 6445 規定。 (2) 鋼質管配件:應依契約圖說所示,符合CNS 2929、CNS 2943 或CNS 833 規定。 (3) 接合材料 A. 硬銲:ANSI/AWS A5.8 銲條。 B. 螺紋式接頭密合劑:應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4) 由令、凸緣及機械接頭 A. 由令:10.5 kgf/cm2(150 psi)展性鑄鐵,螺紋式,供鐵管用。 B. 凸緣:10.5 kgf/cm2(150 psi)鍛鋼銲接凸緣,供鐵管用。 C. 機械槽式管接頭:展性鑄鐵管夾供管之接合及鎖緊,設計成允許接合管線有某種程度之角度偏斜、收縮及膨脹;“C"形密封墊片、螺栓、螺帽及墊圈;鍍鋅鋼管使用鍍鋅接頭。 2.2.2 閥:應符合第15110 章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應赴現場瞭解環境,並澈底檢查工作情況和施作細節。 3.1.2 訂購管線、管件及配件材料之前,應事先在現場確認尺度並繪製管路施13911 13911-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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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管系操作壓力及壓力等級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33 條規定:室內消防栓設備之 消防立管管系竣工時,應做加壓試驗,試驗壓力不得小於加壓送水裝置 全閉揚程1.5 倍以上之水壓。試驗壓力以繼續維持2 小時無漏水現象為 合格。 2.1.2 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或經濟部公告應實施檢驗之消防機具、器材與設 備,非經主管機關檢驗領有合格標示並黏固者,不得設置使用。 2.2 材料 2.2.1 管材 (1) 鋼管:應依契約圖說所示,符合CNS 4626 或CNS 6445 規定。 (2) 鋼質管配件:應依契約圖說所示,符合CNS 2929、CNS 2943 或CNS 833 規定。 (3) 接合材料 A. 硬銲:ANSI/AWS A5.8 銲條。 B. 螺紋式接頭密合劑:應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4) 由令、凸緣及機械接頭 A. 由令:10.5 kgf/cm 2(150 psi)展性鑄鐵,螺紋式,供鐵管用。 B. 凸緣:10.5 kgf/cm 2(150 psi)鍛鋼銲接凸緣,供鐵管用。 C. 機械槽式管接頭:展性鑄鐵管夾供管之接合及鎖緊,設計成允許 接合管線有某種程度之角度偏斜、收縮及膨脹;“C"形密封墊 片、螺栓、螺帽及墊圈;鍍鋅鋼管使用鍍鋅接頭。 2.2.2 閥:應符合第15110 章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應赴現場瞭解環境,並澈底檢查工作情況和施作細節。 3.1.2 訂購管線、管件及配件材料之前,應事先在現場確認尺度並繪製管路施 13911 13911-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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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製造圖。 3.1.3 契約圖說所示之管線配置位置,並非絕對遵循之路線,承包商應在施工前,充分了解工地情況,以及與其他工程間之關係,對有衝突之處,應與有關人員協調,作適當之調整,提送之施工製造圖應經工程司核准後施工。 3.1.4 管端須整孔並除毛頭。在組合前先去除管內外之銹皮及雜物,並準備管線與設備連接用之凸緣及管套節。 3.2 管之安裝 3.2.1 一般要求 (1) 在整個管路施工期間及每日工作結束時,須對所有管路開口予以覆蓋及作適當防護,以預防濕氣、髒物或其他污物進入管路。 (2) 管線之組合製造,應考慮以儘量減少現場銲接為原則。 (3) 吊支架應使用與管子相同之材質。 (4) 鋼管須使用切管機或其它核可方法割切,斷口應用銼刀或刮刀銼平。 (5)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不得採用短徑彎頭(Short Radius)。 3.2.2 碳鋼鋼管之接合:應符合第15105 章規定。 3.2.3 管線之裝配 (1) 管線應盡可能採直線配置,避免不必要之偏位、交錯,凹陷及造成氣囊。管線排列應與梁柱及地坪面保持平行,以及具有傾向洩水或排氣位置之適當斜度並考慮閥及管配件之維修空間。如閥及管配件裝於隱蔽處所,須預留檢修門(孔),其大小應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2) 安裝管線須能允許膨脹或收縮,且無應力作用於管子、接頭或所連接之設備上。 (3) 所有水管應於必要高點裝設排氣閥,低點裝設洩水閥。 (4) 所有與機器設備相連接之管子,或管線日後有拆卸保養顧慮處,應採用管套節或凸緣連接,不同材質之金屬管,須使用隔電管套節。 (5) 銲接歧管,以及使用銲接管件改變管路方向,必須使用標準管件,不允許使用管子互相切角插接或交接,而代替肘管及T 型管。 13911 13911-4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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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製造圖。 3.1.3 契約圖說所示之管線配置位置,並非絕對遵循之路線,承包商應在施工 前,充分了解工地情況,以及與其他工程間之關係,對有衝突之處,應 與有關人員協調,作適當之調整,提送之施工製造圖應經工程司核准後 施工。 3.1.4 管端須整孔並除毛頭。在組合前先去除管內外之銹皮及雜物,並準備管 線與設備連接用之凸緣及管套節。 3.2 管之安裝 3.2.1 一般要求 (1) 在整個管路施工期間及每日工作結束時,須對所有管路開口予以覆 蓋及作適當防護,以預防濕氣、髒物或其他污物進入管路。 (2) 管線之組合製造,應考慮以儘量減少現場銲接為原則。 (3) 吊支架應使用與管子相同之材質。 (4) 鋼管須使用切管機或其它核可方法割切,斷口應用銼刀或刮刀銼平。 (5)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不得採用短徑彎頭(Short Radius)。 3.2.2 碳鋼鋼管之接合:應符合第15105 章規定。 3.2.3 管線之裝配 (1) 管線應盡可能採直線配置,避免不必要之偏位、交錯,凹陷及造成 氣囊。管線排列應與梁柱及地坪面保持平行,以及具有傾向洩水或 排氣位置之適當斜度並考慮閥及管配件之維修空間。如閥及管配件 裝於隱蔽處所,須預留檢修門(孔),其大小應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2) 安裝管線須能允許膨脹或收縮,且無應力作用於管子、接頭或所連 接之設備上。 (3) 所有水管應於必要高點裝設排氣閥,低點裝設洩水閥。 (4) 所有與機器設備相連接之管子,或管線日後有拆卸保養顧慮處,應 採用管套節或凸緣連接,不同材質之金屬管,須使用隔電管套節。 (5) 銲接歧管,以及使用銲接管件改變管路方向,必須使用標準管件, 不允許使用管子互相切角插接或交接,而代替肘管及T 型管。 13911 13911-4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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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地下金屬管須防蝕處理。 (7) 管線油漆依第09973 章規定辦理。 (8) 所有管線須有良好的支撐,並應考慮設備的振動、流體溫度及壓力。於構造物伸縮縫間之消防管材,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設置防震軟管。 (9)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管線不得貫穿建築物之結構體,若管線必須貫穿基礎、樓板和牆壁時,應加套管保護。 (10) 管線貫穿防火區劃時,於貫穿處兩側各1m 範圍內,應使用不燃材料製作之管類並依契約圖說之規定以防火填充材料於結構體開孔與配管空隙間密封,以達防火之要求。 (11) 主、幹管接合處,於管徑達200 mm 以上時,以音響扭力板手進行扭力磅數之測試(依據螺栓直徑之大小決定扭力磅數),以避免過緊導致材質受損、破裂與造成洩漏。 (12) 地下金屬管應依契約圖說規定施作防蝕處理及鋪設警示帶。 3.3 閥之安裝 3.3.1 閥之安裝,其閥桿必須朝上或水平,不得倒置。 3.3.2 依設置圖設置閘閥以關閉或隔絕操作,隔絕設備系統之一部分或垂直立管,並依圖示之位置加裝警報設施於開關閥上或使用升桿式閘閥。 3.3.3 應設置球形閥或角閥,以作節流及控制或計量旁通。 3.3.4 單一流向閥類須配合圖面管線流向安裝。 3.3.5 為維修螺紋型閥類,須於管線上裝置管套管或凸緣。 3.3.6 閥之連結 (1) 所提供之閥應能與管線尺度適當配合,並依契約圖說規定與相鄰管線接合。 (2) 50 mmψ以下者採用螺紋接頭。 (3) 65 mmψ以上者採用凸緣接頭。 (4) 以機械加工環溝槽接合之管線,則採用有環溝接頭之閥。 3.4 系統測試 13911 13911-5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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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地下金屬管須防蝕處理。 (7) 管線油漆依第09973 章規定辦理。 (8) 所有管線須有良好的支撐,並應考慮設備的振動、流體溫度及壓 力。於構造物伸縮縫間之消防管材,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設置防 震軟管。 (9)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管線不得貫穿建築物之結構體,若管線必 須貫穿基礎、樓板和牆壁時,應加套管保護。 (10) 管線貫穿防火區劃時,於貫穿處兩側各1m 範圍內,應使用不燃材 料製作之管類並依契約圖說之規定以防火填充材料於結構體開孔 與配管空隙間密封,以達防火之要求。 (11) 主、幹管接合處,於管徑達200 mm 以上時,以音響扭力板手進行 扭力磅數之測試(依據螺栓直徑之大小決定扭力磅數),以避免過 緊導致材質受損、破裂與造成洩漏。 (12) 地下金屬管應依契約圖說規定施作防蝕處理及鋪設警示帶。 3.3 閥之安裝 3.3.1 閥之安裝,其閥桿必須朝上或水平,不得倒置。 3.3.2 依設置圖設置閘閥以關閉或隔絕操作,隔絕設備系統之一部分或垂直立 管,並依圖示之位置加裝警報設施於開關閥上或使用升桿式閘閥。 3.3.3 應設置球形閥或角閥,以作節流及控制或計量旁通。 3.3.4 單一流向閥類須配合圖面管線流向安裝。 3.3.5 為維修螺紋型閥類,須於管線上裝置管套管或凸緣。 3.3.6 閥之連結 (1) 所提供之閥應能與管線尺度適當配合,並依契約圖說規定與相鄰管 線接合。 (2) 50 mmψ以下者採用螺紋接頭。 (3) 65 mmψ以上者採用凸緣接頭。 (4) 以機械加工環溝槽接合之管線,則採用有環溝接頭之閥。 3.4 系統測試 13911 13911-5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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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系統之測試項目如下表: 名稱 測試項目 測試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消防立加壓試驗 試驗壓力不得小於加試驗壓力以繼續1 次 管管系 壓送水裝置全閉揚程維持2 小時無漏1.5 倍以上之水壓 水現象為合格。 3.4.2 管系系統之測試應經消防主管機關會勘,並取得消防主管機關審核認可文件。 3.4.3 系統測試完成後,應填寫測試紀錄以備存查。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本章工作依契約項目計價。 〈本章結束〉 13911 13911-6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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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系統之測試項目如下表: 名稱 測試項目 測試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消防立 加壓試驗 試驗壓力不得小於加 試驗壓力以繼續 1 次 管管系 壓送水裝置全閉揚程 維持2 小時無漏 1.5 倍以上之水壓 水現象為合格。 3.4.2 管系系統之測試應經消防主管機關會勘,並取得消防主管機關審核認可 文件。 3.4.3 系統測試完成後,應填寫測試紀錄以備存查。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本章工作依契約項目計價。 〈本章結束〉 13911 13911-6 KCG V1.0 2008/03
¶ 表 1
| 名稱 | 測試項目 | 測試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率 |
|---|---|---|---|---|
| 消防立 管管系 | 加壓試驗 | 試驗壓力不得小於加 壓送水裝置全閉揚程 1.5 倍以上之水壓 | 試驗壓力以繼續 維持2 小時無漏 水現象為合格。 | 1 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