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410 水泥磨石子
¶ 1. 規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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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9410 章 水泥磨石子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各種水泥磨石子之材料及施工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依契約圖說規定,凡屬於水泥磨石子包括磨石子地坪及磨石子踢腳等均屬之。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1.3.4 第04061 章--水泥砂漿 1.3.5 第09220 章--水泥砂漿粉刷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387 A2003 建築用砂 (3) CNS 2306 R2045 白色卜特蘭水泥 (4) CNS 3001 A2039 圬工砂漿用粒料 (5) CNS 13961 A2269 混凝土拌和用水 1.4.2 相關法規 水污染防治法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製造圖 應包括標示不同色樣施工範圍、隔條間距、與牆面或其他材料接合收實09410 09410-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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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9410 章 水泥磨石子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各種水泥磨石子之材料及施工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依契約圖說規定,凡屬於水泥磨石子包括磨石子地坪及磨石子踢腳等均 屬之。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1.3.4 第04061 章--水泥砂漿 1.3.5 第09220 章--水泥砂漿粉刷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387 A2003 建築用砂 (3) CNS 2306 R2045 白色卜特蘭水泥 (4) CNS 3001 A2039 圬工砂漿用粒料 (5) CNS 13961 A2269 混凝土拌和用水 1.4.2 相關法規 水污染防治法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製造圖 應包括標示不同色樣施工範圍、隔條間距、與牆面或其他材料接合收實 09410 09410-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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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方式及大面積分區施工次序等。 1.5.2 樣品 磨石子工程之粒料配合及顏色,均須工程司檢定,承包商並應將磨成樣品另附粒料比例送交工程司核定。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水泥應以工廠原包裝袋運送。 1.6.2 水泥應儲存於屋內,並離樓地板及牆面至少12 cm 以上。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應符合CNS 61 規定。 2.1.2 砂:應符合CNS 387 規定。 2.1.3 水:應符合CNS 13961 規定。 2.1.4 白水泥:應符合CNS 2306 規定。 2.1.5 顏料:應使用符合契約圖說規定之產品,且具有不被石灰浸蝕及不褪色之特性。 2.1.6 隔條 (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者外,隔條應用厚2 mm,高15 mm 之黃銅條,並須具有與磨石子同樣磨損度之密度及成份,隔條間距按契約圖說指示。 (2) 踢腳所用隔條,須與相連之磨石子地面所用者相同。 2.1.7 粒料 (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採用大理石粒料。 (2) 應具有符合契約圖說規定之抗磨硬度及具有各種色澤,每種均應顏色均勻,不含泥土及雜質。 09410 09410-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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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方式及大面積分區施工次序等。 1.5.2 樣品 磨石子工程之粒料配合及顏色,均須工程司檢定,承包商並應將磨成樣 品另附粒料比例送交工程司核定。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水泥應以工廠原包裝袋運送。 1.6.2 水泥應儲存於屋內,並離樓地板及牆面至少12 cm 以上。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應符合CNS 61 規定。 2.1.2 砂:應符合CNS 387 規定。 2.1.3 水:應符合CNS 13961 規定。 2.1.4 白水泥:應符合CNS 2306 規定。 2.1.5 顏料:應使用符合契約圖說規定之產品,且具有不被石灰浸蝕及不褪色 之特性。 2.1.6 隔條 (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者外,隔條應用厚2 mm,高15 mm 之黃銅條, 並須具有與磨石子同樣磨損度之密度及成份,隔條間距按契約圖說 指示。 (2) 踢腳所用隔條,須與相連之磨石子地面所用者相同。 2.1.7 粒料 (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採用大理石粒料。 (2) 應具有符合契約圖說規定之抗磨硬度及具有各種色澤,每種均應顏 色均勻,不含泥土及雜質。 09410 09410-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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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磨石子工作應待一切他項工作完竣後,始可開始或收頭,以免受損或受擾。 3.1.2 混凝土底層或磚牆粉刷底層,在施築磨石子粉刷前,應澈底清理及築至準確高度及平面,但混凝土底層至少須養護28 天以上。 3.2 施工方法 3.2.1 磨石子地坪 (1) 地坪應先以1:3 水泥砂漿打底整平。 (2) 底層凝固後,在其上劃分格,經查驗後再行安放隔條。應將隔條按契約圖說尺度固定,除另有規定者外,其間隔不得大於1 m,隔條之頂邊應較規定之磨石子面高出1~2 mm 作為磨耗度,各方塊之邊緣均應設有隔條。 (3) 依據契約圖說位置及高度預埋止滑條等埋設物。埋設物表面須黏貼保護膠帶。 (4) 磨石子面層須用碎石與水泥容積採2:1 之混合比例,先乾拌後加適量清水使成適當稠度之水泥石子混合物。 (5) 面層鋪設之水泥石子混合物傾入隔條所隔成之格子內後,應以較重之石製或金屬滾筒滾壓密實,並依據契約圖說規定之洩水坡度以鏝刀拍壓成光滑平面使與隔條頂邊齊平,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面層之75%至85%應為粒料,其餘由水泥填充,並應均勻分布。磨石子面應保持潤濕,並應經至少6 天之養護。 (6) 所有磨石子工作除另有規定外均須用機器加水打磨,惟邊緣及凹角等確不能為機器之磨片所能達到之處,得以人工用磨磚打磨。 (7) 所有磨石子面凝固後,先用24 號磨片打磨至表面平整,然後再用80 號磨片打光。第一度打磨工作完成後,所有磨石子面之空隙,均09410 09410-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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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磨石子工作應待一切他項工作完竣後,始可開始或收頭,以免受損或受 擾。 3.1.2 混凝土底層或磚牆粉刷底層,在施築磨石子粉刷前,應澈底清理及築至 準確高度及平面,但混凝土底層至少須養護28 天以上。 3.2 施工方法 3.2.1 磨石子地坪 (1) 地坪應先以1:3 水泥砂漿打底整平。 (2) 底層凝固後,在其上劃分格,經查驗後再行安放隔條。應將隔條按 契約圖說尺度固定,除另有規定者外,其間隔不得大於1 m,隔條 之頂邊應較規定之磨石子面高出1~2 mm 作為磨耗度,各方塊之邊 緣均應設有隔條。 (3) 依據契約圖說位置及高度預埋止滑條等埋設物。埋設物表面須黏貼 保護膠帶。 (4) 磨石子面層須用碎石與水泥容積採2:1 之混合比例,先乾拌後加 適量清水使成適當稠度之水泥石子混合物。 (5) 面層鋪設之水泥石子混合物傾入隔條所隔成之格子內後,應以較重 之石製或金屬滾筒滾壓密實,並依據契約圖說規定之洩水坡度以鏝 刀拍壓成光滑平面使與隔條頂邊齊平,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面 層之75%至85%應為粒料,其餘由水泥填充,並應均勻分布。磨石 子面應保持潤濕,並應經至少6 天之養護。 (6) 所有磨石子工作除另有規定外均須用機器加水打磨,惟邊緣及凹角 等確不能為機器之磨片所能達到之處,得以人工用磨磚打磨。 (7) 所有磨石子面凝固後,先用24 號磨片打磨至表面平整,然後再用 80 號磨片打光。第一度打磨工作完成後,所有磨石子面之空隙,均 09410 09410-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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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用同色之淨水泥漿填補,待最少48 小時以後始得再用80 號磨片施磨打光至少4 次。 (8) 所有磨石子面於磨光整平後,須用清水將表面洗掃潔淨,俟磨石子面乾透後須予以打臘2 次至表面光滑,顏色均勻為度。 3.2.2 磨石子踢腳 (1) 磨石子踢腳施工前須先放樣,並於上放樣墨線上以木製隔條界定施作範圍。磨石子踢腳應按契約圖說所示形狀及尺度正確施工,牆面外角處須四面成圓角,牆面內角須割圓角,磨石子踢腳上方牆面如需要粉刷、貼面磚或其他飾面時,磨石子踢腳應先施作及磨光。 (2) 磨石子踢腳之底層水泥砂漿粉刷,應依第09220 章「水泥砂漿粉刷」規定辦理。 (3)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磨石子踢腳之石子粒料與水泥混合比例採容積1:1。 (4) 以鏝刀抹平及緊壓密實,使石子分布均勻。磨石子面應保持濕潤,並應經至少2 天之養護。 (5) 所有磨石子面凝固後,先用24 號磨片打磨至表面平整,然後再用80 號磨片打光。第一度打磨工作完成後,所有磨石子面之空隙,均須用同色之淨水泥漿填補,待最少48 小時以後始得再用80 號磨片施磨打光。 (6) 所有磨石子面於磨光整平後,須用清水將表面洗掃潔淨,俟磨石子面乾透後須予以打臘至表面光滑。 3.2.3 渣滓之處理 磨石子工作進行前應先以砂或經工程司核可之材料將施工區域圍擋起來,避免渣滓漫流。同時應僅留一缺口將所餘之渣滓集中並以不漏水之盛具運離工地,其渣滓之排放應先經處理並須符合「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地坪工作每完成一部分,即應將該項工程產生之渣滓移去,且不得留存過夜。 3.2.4 磨石子地坪或踢腳,如經工程司查驗有空虛或裂痕時,其空虛或裂痕部09410 09410-4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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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用同色之淨水泥漿填補,待最少48 小時以後始得再用80 號磨片 施磨打光至少4 次。 (8) 所有磨石子面於磨光整平後,須用清水將表面洗掃潔淨,俟磨石子 面乾透後須予以打臘2 次至表面光滑,顏色均勻為度。 3.2.2 磨石子踢腳 (1) 磨石子踢腳施工前須先放樣,並於上放樣墨線上以木製隔條界定施 作範圍。磨石子踢腳應按契約圖說所示形狀及尺度正確施工,牆面 外角處須四面成圓角,牆面內角須割圓角,磨石子踢腳上方牆面如 需要粉刷、貼面磚或其他飾面時,磨石子踢腳應先施作及磨光。 (2) 磨石子踢腳之底層水泥砂漿粉刷,應依第09220 章「水泥砂漿粉刷」 規定辦理。 (3)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磨石子踢腳之石子粒料與水泥混合比例採 容積1:1。 (4) 以鏝刀抹平及緊壓密實,使石子分布均勻。磨石子面應保持濕潤, 並應經至少2 天之養護。 (5) 所有磨石子面凝固後,先用24 號磨片打磨至表面平整,然後再用 80 號磨片打光。第一度打磨工作完成後,所有磨石子面之空隙,均 須用同色之淨水泥漿填補,待最少48 小時以後始得再用80 號磨片 施磨打光。 (6) 所有磨石子面於磨光整平後,須用清水將表面洗掃潔淨,俟磨石子 面乾透後須予以打臘至表面光滑。 3.2.3 渣滓之處理 磨石子工作進行前應先以砂或經工程司核可之材料將施工區域圍擋起 來,避免渣滓漫流。同時應僅留一缺口將所餘之渣滓集中並以不漏水之 盛具運離工地,其渣滓之排放應先經處理並須符合「水污染防治法」規 定。地坪工作每完成一部分,即應將該項工程產生之渣滓移去,且不得 留存過夜。 3.2.4 磨石子地坪或踢腳,如經工程司查驗有空虛或裂痕時,其空虛或裂痕部 09410 09410-4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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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應去除重做。 3.3 許可差 除洩水坡度應依契約圖說規定設置外,其磨石子地坪完成之表面平整度,以3 m 直規量測,許可差平均不得大於3 mm。 3.4 保護 磨石子工作應不妨礙及污損本工程及其他鄰近工作之情況下進行。並應特別注意,不得將渣漿留存已完成之各種管件中,以免硬化淤塞。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磨石子地坪依契約圖說所示之完成面積,以「平方公尺」計量。 4.1.2 磨石子踢腳依契約圖說所示之完成面積,以「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磨石子地坪依契約圖說所示之完成面積,以「平方公尺」計價。 4.2.2 磨石子踢腳依契約圖說所示之完成面積,以「公尺」計量。 4.2.3 上述各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附屬工作包括隔條、顏料、樣品、修補及清理等。 4.2.4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磨石子地坪 平方公尺 磨石子踢腳 公尺 〈本章結束〉 09410 09410-5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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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應去除重做。 3.3 許可差 除洩水坡度應依契約圖說規定設置外,其磨石子地坪完成之表面平整 度,以3 m 直規量測,許可差平均不得大於3 mm。 3.4 保護 磨石子工作應不妨礙及污損本工程及其他鄰近工作之情況下進行。並應 特別注意,不得將渣漿留存已完成之各種管件中,以免硬化淤塞。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磨石子地坪依契約圖說所示之完成面積,以「平方公尺」計量。 4.1.2 磨石子踢腳依契約圖說所示之完成面積,以「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磨石子地坪依契約圖說所示之完成面積,以「平方公尺」計價。 4.2.2 磨石子踢腳依契約圖說所示之完成面積,以「公尺」計量。 4.2.3 上述各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 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附屬工作包括隔條、顏料、樣品、 修補及清理等。 4.2.4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磨石子地坪 平方公尺 磨石子踢腳 公尺 〈本章結束〉 09410 09410-5 KCG V1.0 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