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8210 木門
¶ 1. 規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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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8210 章 木門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木製門扇及門樘之材料、安裝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凡屬於木製門扇、門樘及其相關之週邊附屬零料、配件、五金、填縫材、固定支架及其組立、安裝等均屬之。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4061 章--水泥砂漿 1.3.3 第06200 章--細木作 1.3.4 第07921 章--填縫材 1.3.5 第08710 章--門五金 1.3.6 第08810 章--玻璃 1.4 相關準則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856 A1005 木門窗用金屬製品總則 (2) CNS 1349 O1010 普通合板 (3) CNS 2215 O1012 粒片板 (4) CNS 2232 K3010 尿素膠 (5) CNS 2706 K3017 乳化聚醋酸乙烯膠合劑 (6) CNS 6539 A2088 拉門及拉窗用槽輪 (7) CNS 6540 A3114 拉門及拉窗用槽輪檢驗法 (8) CNS 7931 A2111 木製嵌板門 (9) CNS 7932 A2112 木製門樘 08210 08210-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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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8210 章 木門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木製門扇及門樘之材料、安裝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凡屬於木製門扇、門樘及其相關之週邊附屬零料、配件、五金、填縫材、 固定支架及其組立、安裝等均屬之。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4061 章--水泥砂漿 1.3.3 第06200 章--細木作 1.3.4 第07921 章--填縫材 1.3.5 第08710 章--門五金 1.3.6 第08810 章--玻璃 1.4 相關準則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856 A1005 木門窗用金屬製品總則 (2) CNS 1349 O1010 普通合板 (3) CNS 2215 O1012 粒片板 (4) CNS 2232 K3010 尿素膠 (5) CNS 2706 K3017 乳化聚醋酸乙烯膠合劑 (6) CNS 6539 A2088 拉門及拉窗用槽輪 (7) CNS 6540 A3114 拉門及拉窗用槽輪檢驗法 (8) CNS 7931 A2111 木製嵌板門 (9) CNS 7932 A2112 木製門樘 08210 08210-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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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CNS 8058 O1023 特殊合板 (11) CNS 10148 A3185 建築物木構造部分防火檢驗法 (12) CNS 10209 A2154 建築用墊條 (13) CNS 11227 A3223 建築用防火門耐火試驗法 (14) CNS 11668 O1039 防焰合板 (15) CNS 11669 O1040 耐燃合板 (13) CNS 11988 A2208 嵌板用紙芯 (16) CNS 12001 K3090 木材用酚樹脂黏著劑 (17) CNS 13562 O1044 防火門用合板 (18) CNS 13563 O2061 防火門用合板試驗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製造圖 1.5.3 廠商資料 (1) 產品出廠證明 (2) 檢驗證明文件 (3) 防火門應具有商品檢驗合格標章及防火時效證明 1.5.4 實品大樣 承包商應依契約圖說規定,先行製作結構式樣及尺度等實品大樣,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施工。 1.6 品質保證 所有木門扇及門樘成品出廠應貼黏製造、檢驗標籤,並明顯標示每一門扇及門樘之類別、尺度與編號。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所有已完成之木門製品在工廠內,搬運中及其他工作施工時應以適當措施保護之。 1.7.2 木門製品及加工後之木裝修料運達工地後,須置於通風、有遮蔽及不受潮地點,日後發現有彎曲變形者應剔除,不得採用。 08210 08210-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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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CNS 8058 O1023 特殊合板 (11) CNS 10148 A3185 建築物木構造部分防火檢驗法 (12) CNS 10209 A2154 建築用墊條 (13) CNS 11227 A3223 建築用防火門耐火試驗法 (14) CNS 11668 O1039 防焰合板 (15) CNS 11669 O1040 耐燃合板 (13) CNS 11988 A2208 嵌板用紙芯 (16) CNS 12001 K3090 木材用酚樹脂黏著劑 (17) CNS 13562 O1044 防火門用合板 (18) CNS 13563 O2061 防火門用合板試驗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製造圖 1.5.3 廠商資料 (1) 產品出廠證明 (2) 檢驗證明文件 (3) 防火門應具有商品檢驗合格標章及防火時效證明 1.5.4 實品大樣 承包商應依契約圖說規定,先行製作結構式樣及尺度等實品大樣,經工 程司核可後始可施工。 1.6 品質保證 所有木門扇及門樘成品出廠應貼黏製造、檢驗標籤,並明顯標示每一門 扇及門樘之類別、尺度與編號。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所有已完成之木門製品在工廠內,搬運中及其他工作施工時應以適當措 施保護之。 1.7.2 木門製品及加工後之木裝修料運達工地後,須置於通風、有遮蔽及不受 潮地點,日後發現有彎曲變形者應剔除,不得採用。 08210 08210-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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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木門製品其儲放場所應有完善防火措施。 2. 產品 2.1 功能 2.1.1 依開閉型式分類:至少應包括橫拉門、推開門及固定門等。 2.1.2 防火、防焰及耐燃: (1) 契約圖說規定防火功能時時,應符合CNS 10148 規定。 (2) 防焰合板應符合CNS 11668 規定。 (3) 耐燃合板應符合CNS 11669 規定。 2.1.3 木門所使用之一切木料必須先經乾燥處理後始可加工製造,木料不得有彎撓、節疤及蟲蛀等弊病。 2.2 材料 2.2.1 實木: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第06200 章「細木作」規定。 2.2.2 合板及裝飾面板 (1) 合板及木芯板 A. 應為熱壓法製造之一級品。 B. 所用膠合面板及底板之膠合劑,須為防水合成樹脂膠,其品質應符合CNS 2232 或CNS 2706 或CNS 12001 規定,且符合CNS 1349之浸水剝離試驗及膠合剪力試驗規定。 (2) 多元酯飾面板(通稱美耐板) 應符合CNS 8058 規格,其花式、顏色應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3) 塑合板(粒片板) 須以高溫高壓成型,並符合CNS 2215 規定,其厚度及顏色應依契約圖說規定。 (4) 薄木皮:應厚薄均勻,無潮濕、裂縫及節疤之弊,且木理清晰者,其使用種類應依設計圖規定。 (5) 其他貼面材料 08210 08210-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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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木門製品其儲放場所應有完善防火措施。 2. 產品 2.1 功能 2.1.1 依開閉型式分類:至少應包括橫拉門、推開門及固定門等。 2.1.2 防火、防焰及耐燃: (1) 契約圖說規定防火功能時時,應符合CNS 10148 規定。 (2) 防焰合板應符合CNS 11668 規定。 (3) 耐燃合板應符合CNS 11669 規定。 2.1.3 木門所使用之一切木料必須先經乾燥處理後始可加工製造,木料不得有 彎撓、節疤及蟲蛀等弊病。 2.2 材料 2.2.1 實木: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第06200 章「細木作」規定。 2.2.2 合板及裝飾面板 (1) 合板及木芯板 A. 應為熱壓法製造之一級品。 B. 所用膠合面板及底板之膠合劑,須為防水合成樹脂膠,其品質應 符合CNS 2232 或CNS 2706 或CNS 12001 規定,且符合CNS 1349 之浸水剝離試驗及膠合剪力試驗規定。 (2) 多元酯飾面板(通稱美耐板) 應符合CNS 8058 規格,其花式、顏色應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3) 塑合板(粒片板) 須以高溫高壓成型,並符合CNS 2215 規定,其厚度及顏色應依契 約圖說規定。 (4) 薄木皮:應厚薄均勻,無潮濕、裂縫及節疤之弊,且木理清晰者, 其使用種類應依設計圖規定。 (5) 其他貼面材料 08210 08210-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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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規格、花式及顏色應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2.2.3 木線板:依契約圖說規定,選用現有規格線板製作實木線板。 2.2.4 玻璃:應符合第08810 章「玻璃」規定。 2.2.5 門鎖及五金:應符合契約圖說及第08710 章「門五金」規定,並有補強、打磨、鑽孔及固定等處理程序。 2.2.6 水泥砂漿:應符合第04061 章「水泥砂漿」規定。 2.2.7 填縫材:應符合第07921 章「填縫材」規定。 2.3 產品製造 2.3.1 木質防火門 應經耐燃處理,且符合契約圖說之防火時效規定。 2.3.2 木製門樘 (1) 各部材之接合均須做榫,並以楔打緊,頂端隅角應做成斜交,外露部分均應刨光,裝用前如發現木料走動、變形,均應更換成新料。 (2) 門樘應以支撐材料固定避免變形。 2.3.3 木製門扇 (1) 應符合第06200 章「細木作」之實木規定,並依設計圖型式及材質加工製作,其接頭應為木榫接法加白膠補強固定。 (2) 如須使用暗釘,限為銅釘或不銹鋼釘,並將釘頭特殊處理,以不露釘頭為原則。 2.3.4 合板門扇/裝飾面板門扇 (1) 其面板採裝飾面板或貼薄木皮工法者,皆用機器熱壓木皮合板,再以貼木皮合板加工成合板門。 (2) 空心合板門扇骨架,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一律採用3 cm×4.5 cm以上之實木間距45 cm 雙向。中空部分應符合契約圖說所示,若為蜂窩紙芯應符合CNS 11988 規定,若為吸音棉應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3) 空心合板門不論採用貼木皮或貼美耐板方式,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其收邊一律採用與門扇木皮或門樘同系列實木收邊,厚度不得小於6 mm。 08210 08210-4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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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規格、花式及顏色應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2.2.3 木線板:依契約圖說規定,選用現有規格線板製作實木線板。 2.2.4 玻璃:應符合第08810 章「玻璃」規定。 2.2.5 門鎖及五金:應符合契約圖說及第08710 章「門五金」規定,並有補強、 打磨、鑽孔及固定等處理程序。 2.2.6 水泥砂漿:應符合第04061 章「水泥砂漿」規定。 2.2.7 填縫材:應符合第07921 章「填縫材」規定。 2.3 產品製造 2.3.1 木質防火門 應經耐燃處理,且符合契約圖說之防火時效規定。 2.3.2 木製門樘 (1) 各部材之接合均須做榫,並以楔打緊,頂端隅角應做成斜交,外露 部分均應刨光,裝用前如發現木料走動、變形,均應更換成新料。 (2) 門樘應以支撐材料固定避免變形。 2.3.3 木製門扇 (1) 應符合第06200 章「細木作」之實木規定,並依設計圖型式及材質 加工製作,其接頭應為木榫接法加白膠補強固定。 (2) 如須使用暗釘,限為銅釘或不銹鋼釘,並將釘頭特殊處理,以不露 釘頭為原則。 2.3.4 合板門扇/裝飾面板門扇 (1) 其面板採裝飾面板或貼薄木皮工法者,皆用機器熱壓木皮合板,再 以貼木皮合板加工成合板門。 (2) 空心合板門扇骨架,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一律採用3 cm×4.5 cm 以上之實木間距45 cm 雙向。中空部分應符合契約圖說所示,若為 蜂窩紙芯應符合CNS 11988 規定,若為吸音棉應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3) 空心合板門不論採用貼木皮或貼美耐板方式,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 外,其收邊一律採用與門扇木皮或門樘同系列實木收邊,厚度不得 小於6 mm。 08210 08210-4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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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木框玻璃門扇 (1) 木框: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木框玻璃門門扇之框架採用3 cm×4.5 cm 以上之實木製作。 (2) 玻璃:應依契約圖說所示之規格製作,並符合第08810 章「玻璃」規定。 2.3.6 木製百葉門扇:應依契約圖說所示之規格製作。 2.3.7 木框紗門扇 (1) 木框: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木框紗門門扇之框架採用3 cm×4.5 cm 以上之實木製作。 (2) 紗門:依契約圖說所示位置設置。紗門安裝方式應具通風及防止蚊蟲侵入之功能。紗門紗網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其網格每2.5 cm內不得少於16 目。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現場測量,以確定木門尺度無誤。 3.1.2 檢查預留開口與木門尺度,如有偏差,應予修改。 3.1.3 標示安裝基準墨線。 3.1.4 安裝門樘之表面應為垂直、平整及無尖銳突出物。牆上開口處不得有混凝土、砂漿或其他材料殘渣。 3.2 施工 3.2.1 木料接合 (1) 木門製品應裝置平直,拼接緊密,所有搭接之處均須採用榫接。 (2) 木門若須運用膠合劑接合取代接榫處理時,應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得施工。 (3) 木門製品應以適當材料保護,務使邊角整齊無損。 3.2.2 安裝 08210 08210-5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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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木框玻璃門扇 (1) 木框: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木框玻璃門門扇之框架採用3 cm× 4.5 cm 以上之實木製作。 (2) 玻璃:應依契約圖說所示之規格製作,並符合第08810 章「玻璃」 規定。 2.3.6 木製百葉門扇:應依契約圖說所示之規格製作。 2.3.7 木框紗門扇 (1) 木框: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木框紗門門扇之框架採用3 cm×4.5 cm 以上之實木製作。 (2) 紗門:依契約圖說所示位置設置。紗門安裝方式應具通風及防止蚊 蟲侵入之功能。紗門紗網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其網格每2.5 cm 內不得少於16 目。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現場測量,以確定木門尺度無誤。 3.1.2 檢查預留開口與木門尺度,如有偏差,應予修改。 3.1.3 標示安裝基準墨線。 3.1.4 安裝門樘之表面應為垂直、平整及無尖銳突出物。牆上開口處不得有混 凝土、砂漿或其他材料殘渣。 3.2 施工 3.2.1 木料接合 (1) 木門製品應裝置平直,拼接緊密,所有搭接之處均須採用榫接。 (2) 木門若須運用膠合劑接合取代接榫處理時,應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得 施工。 (3) 木門製品應以適當材料保護,務使邊角整齊無損。 3.2.2 安裝 08210 08210-5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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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門樘於砌入圬工牆內部分(例如:混凝土牆、磚牆等)應依契約圖說所示之尺度、式樣做崁縫。 (2) 門樘上一切線板均以暗釘釘牢,樘木除另有規定者外應裝配五金固定。釘結時不得損及裝修材料或其他工作面。門楣兩端均用雙楔短樘斜刺接合。 (3) 門樘角隅應依契約圖說所示,予以補強處理。 (4) 豎立門樘時應用斜撐撐牢勿使樘子變樣或偏斜,但不得釘於露面木料,俟牆壁施工完成後始可拆去支撐。 (5) 調整門樘底部至設計高度及出入位置,再用膨脹螺栓或鐵件錨碇於結構體上。若結構體的高程與裝修完成地板高程不同時,則錨片須延伸支撐到框架底部。門樘結構體之錨碇件其間距不得大於60 cm,並至少需有2 處固定點。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濕式隔間牆時,門樘與結構體間隙應用1:3 水泥砂漿填滿,乾式隔間牆時,門樘斷面尺度應稍大於隔間厚度,並直接將門樘固定於隔間框架上。 (6) 門扇安裝時,門扇啟閉與頂緣,兩側維持1.5 mm 之淨空隙,門下緣維持9 mm 之淨空隙。 3.2.3 表面塗裝 (1) 除以多元酯飾面板貼面製成之門扇,其餘皆需表面塗裝。 (2) 塗裝前表面需先行磨光,依契約圖說所示並採用符合第06200 章「細木作」之油漆等進行表面塗裝處理。 (3) 處理後表面須手感良好,塗膜平滑無起泡、縐紋、流痕及不平現象。 3.2.4 門五金配件 工地現場應試組裝1 組,供檢視其實際效果及功能,經工程司核可後,據以安裝施工。 3.2.5 玻璃安裝 玻璃、固定墊塊及填縫材等之現場安裝應依據第08810 章「玻璃」之施工規定施作。 3.2.6 崁縫 08210 08210-6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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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門樘於砌入圬工牆內部分(例如:混凝土牆、磚牆等)應依契約圖 說所示之尺度、式樣做崁縫。 (2) 門樘上一切線板均以暗釘釘牢,樘木除另有規定者外應裝配五金固 定。釘結時不得損及裝修材料或其他工作面。門楣兩端均用雙楔短 樘斜刺接合。 (3) 門樘角隅應依契約圖說所示,予以補強處理。 (4) 豎立門樘時應用斜撐撐牢勿使樘子變樣或偏斜,但不得釘於露面木 料,俟牆壁施工完成後始可拆去支撐。 (5) 調整門樘底部至設計高度及出入位置,再用膨脹螺栓或鐵件錨碇於 結構體上。若結構體的高程與裝修完成地板高程不同時,則錨片須 延伸支撐到框架底部。門樘結構體之錨碇件其間距不得大於60 cm, 並至少需有2 處固定點。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濕式隔間牆時, 門樘與結構體間隙應用1:3 水泥砂漿填滿,乾式隔間牆時,門樘 斷面尺度應稍大於隔間厚度,並直接將門樘固定於隔間框架上。 (6) 門扇安裝時,門扇啟閉與頂緣,兩側維持1.5 mm 之淨空隙,門下 緣維持9 mm 之淨空隙。 3.2.3 表面塗裝 (1) 除以多元酯飾面板貼面製成之門扇,其餘皆需表面塗裝。 (2) 塗裝前表面需先行磨光,依契約圖說所示並採用符合第06200 章「細 木作」之油漆等進行表面塗裝處理。 (3) 處理後表面須手感良好,塗膜平滑無起泡、縐紋、流痕及不平現象。 3.2.4 門五金配件 工地現場應試組裝1 組,供檢視其實際效果及功能,經工程司核可後, 據以安裝施工。 3.2.5 玻璃安裝 玻璃、固定墊塊及填縫材等之現場安裝應依據第08810 章「玻璃」之施 工規定施作。 3.2.6 崁縫 08210 08210-6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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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應依契約圖說及第07921 章「填縫材」規定施工。 3.3 檢驗 3.3.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 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規範之要求 頻 率 逐一檢驗 門扇尺度 依契約圖說規定 門樘尺度 量測 依契約圖說規定 1. 數量未達20 樘時內部構造 破壞抽驗 按圖說或本章規應檢送出廠及試驗定施作 合格證明文件,免木門 檢驗。 2. 數量達20~100 樘防火時效(僅適檢驗1 次。 用木質防火門) CNS 11227依契約圖說規定 3. 數量超過100 樘時,每100 樘加驗1 次。 3.3.2 木門成品進場時,尺度許可差,高度±10 mm,寬度±5 mm。 3.4 清理 3.4.1 施工面應清理潔淨並須乾燥。 3.4.2 裝修材料若以膠合劑膠結時,溢出之膠合劑應於未乾前拭去並不得滴落於巳完成之工作上。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木門依設計圖所示之型別及安裝數量,以「樘」計量。 4.2 計價 4.2.1 木門依設計圖所示之型別及安裝數量,以「樘」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08210 08210-7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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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應依契約圖說及第07921 章「填縫材」規定施工。 3.3 檢驗 3.3.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 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逐一檢驗 門扇尺度 依契約圖說規定 門樘尺度 量測 依契約圖說規定 1. 數量未達20 樘時 內部構造 破壞抽驗 按圖說或本章規 應檢送出廠及試驗 定施作 合格證明文件,免 木門 檢驗。 2. 數量達20~100 樘 防火時效(僅適 檢驗1 次。 用木質防火門) CNS 11227 依契約圖說規定 3. 數量超過100 樘 時,每100 樘加驗 1 次。 3.3.2 木門成品進場時,尺度許可差,高度±10 mm,寬度±5 mm。 3.4 清理 3.4.1 施工面應清理潔淨並須乾燥。 3.4.2 裝修材料若以膠合劑膠結時,溢出之膠合劑應於未乾前拭去並不得滴落 於巳完成之工作上。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木門依設計圖所示之型別及安裝數量,以「樘」計量。 4.2 計價 4.2.1 木門依設計圖所示之型別及安裝數量,以「樘」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 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 08210 08210-7 KCG V1.0 2008/03
¶ 表 1
| 名 稱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木門 | 門扇尺度 | 量測 | 依契約圖說規定 | 逐一檢驗 |
| 門樘尺度 | 依契約圖說規定 | |||
| 內部構造 | 破壞抽驗 | 按圖說或本章規 定施作 | 1. 數量未達 20 樘時 應檢送出廠及試驗 合格證明文件,免 檢驗。 2. 數量達 20~100 樘 檢驗 1 次。 3. 數量超過 100 樘 時,每 100 樘加驗 1 次。 | |
| 防火時效(僅適 用木質防火門) | CNS 11227 | 依契約圖說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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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等費用在內。附屬工作包括紗門、門鎖、固定件、五金配件、水泥砂漿、填縫材、表面塗裝、清理、試驗用構件等。 4.2.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門鎖、鉸鏈等五金已包含於本章工作項目內,不另計價。 4.2.3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木門 樘 〈本章結束〉 08210 08210-8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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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等費用在內。附屬工作包括紗門、門鎖、固定件、五金配件、水泥 砂漿、填縫材、表面塗裝、清理、試驗用構件等。 4.2.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門鎖、鉸鏈等五金已包含於本章工作項目內,不另 計價。 4.2.3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木門 樘 〈本章結束〉 08210 08210-8 KCG V1.0 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