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7842 阻火材料
¶ 1. 規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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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842 章 阻火材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阻火材料之材料、施工與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阻火填縫劑 1.2.2 阻火發泡劑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4514 A3382 建築物防火區劃貫穿部耐火試驗法 (2) CNS 8638 Z5103 表面處理用遮蔽黏膠帶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ASTM E814 開孔阻火材料性能標準試驗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廠商資料 1.5.2 材料之出廠證明及燃燒試驗合格證明書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阻火材料之裝運應儲裝於原廠未啟封全新之容器內,並應依原製造廠商施工說明書建議之溫度及方式儲存。 1.6.2 超過原製造廠商規定使用期限之材料,應立即運離不得使用。 07842 07842-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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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842 章 阻火材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阻火材料之材料、施工與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阻火填縫劑 1.2.2 阻火發泡劑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4514 A3382 建築物防火區劃貫穿部耐火試驗法 (2) CNS 8638 Z5103 表面處理用遮蔽黏膠帶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ASTM E814 開孔阻火材料性能標準試驗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廠商資料 1.5.2 材料之出廠證明及燃燒試驗合格證明書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阻火材料之裝運應儲裝於原廠未啟封全新之容器內,並應依原製造廠商 施工說明書建議之溫度及方式儲存。 1.6.2 超過原製造廠商規定使用期限之材料,應立即運離不得使用。 07842 07842-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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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產品 2.1 材料 2.1.1 一般規定 (1) 採用之阻火材料須具備耐久性及延展性,且能填滿空隙。地震時在接合面可預期的正常移動範圍內,仍應維持密封狀態。 (2) 阻火材料養護完成後,應能於契約圖說規定的防火時效內阻擋火、煙、水及有毒氣體等穿透構造物之開孔。 (3) 採用之阻火材料應具有隔熱性、絕緣性及無毒性。 2.1.2 阻火填縫劑 (1) 成份: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可採用單劑即用型,矽利康膠質材料。於氣溫-2 °C~70 °C範圍內應呈軟膠常態。 (2) 若施工面須敷施底劑,則底劑材料應依據阻火填縫劑原製造廠商施工說明書之建議選用。 2.1.3 阻火發泡劑 (1) 成分: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應為兩劑型類發泡材料(Elastomer),並分為A、B 兩種呈不同顏色以資識別。 (2) 拌和:按照材料原製造廠商之施工說明書,將A、B 兩劑充分拌和,塗展至養護料劑使之在1~5 分鐘內形成發泡體。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一般要求 (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依據原製造廠商之施工說明書施工。 (2) 阻火材料主要使用於樓板開孔處(包括預留空洞及配合纜線、導管、水管及線管之開孔)、外牆及隔間(防火)牆之開孔處、帷幕07842 07842-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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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產品 2.1 材料 2.1.1 一般規定 (1) 採用之阻火材料須具備耐久性及延展性,且能填滿空隙。地震時在 接合面可預期的正常移動範圍內,仍應維持密封狀態。 (2) 阻火材料養護完成後,應能於契約圖說規定的防火時效內阻擋火、 煙、水及有毒氣體等穿透構造物之開孔。 (3) 採用之阻火材料應具有隔熱性、絕緣性及無毒性。 2.1.2 阻火填縫劑 (1) 成份: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可採用單劑即用型,矽利康膠質材料。 於氣溫-2 °C~70 °C範圍內應呈軟膠常態。 (2) 若施工面須敷施底劑,則底劑材料應依據阻火填縫劑原製造廠商施 工說明書之建議選用。 2.1.3 阻火發泡劑 (1) 成分: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應為兩劑型類發泡材料(Elastomer), 並分為A、B 兩種呈不同顏色以資識別。 (2) 拌和:按照材料原製造廠商之施工說明書,將A、B 兩劑充分拌和, 塗展至養護料劑使之在1~5 分鐘內形成發泡體。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一般要求 (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依據原製造廠商之施工說明書施工。 (2) 阻火材料主要使用於樓板開孔處(包括預留空洞及配合纜線、導 管、水管及線管之開孔)、外牆及隔間(防火)牆之開孔處、帷幕 07842 07842-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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牆或類似構造物與樓板間之接縫處、牆頂和樓板或屋頂板間之接縫處、各樓層在垂直管道間牆之開孔處及穿越伸縮縫處之管線、電纜等與構造物之縫隙處。 3.1.2 阻火填縫劑施工 (1) 適用範圍: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阻火填縫劑做為阻火材料之使用,適用於構造物開孔斷面於設置管道或電纜槽後所留下空隙較小之處。 (2) 準備工作:施工前應先檢查並清潔欲進行填塞作業之施工面,使其維持清潔乾燥。 A. 金屬及玻璃面:除原製造廠商之施工說明書另有指示外,可用布料沾浸非酒精溶劑擦拭之。 B. 打底:將阻火填縫劑於施工面試用,若施工面黏著不佳,經工程司核可後,應依製造廠商施工說明書之建議方法敷施底劑。 C. 鄰接面之保護:使用遮蔽膠帶以保護與阻火填縫劑相鄰接之裝修表面,以免於污染。 D. 擋板:如有必要經工程司核可,可採用擋板以護承阻火填縫劑或以礦棉填塞孔隙。 (3) 施工 A. 根據防火時效之需求,將阻火填縫劑塗布於擋板面,以達到規定防火時效及深度。 B. 阻火填縫劑塗布後,在面膜未形成前應隨即將其抹平,並立即揭除遮蔽膠帶。 C. 阻火填縫劑施工後在48 小時內不得擾動。 3.1.3 阻火發泡劑之施工 (1) 適用範圍: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阻火發泡劑做為阻火材料之使用,適用於構造物開孔斷面於設置管道或電纜槽後所留下空隙較大之處。 (2) 準備工作:施工前應將開孔處以及鄰近表面可燃物質及浮動障礙物07842 07842-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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牆或類似構造物與樓板間之接縫處、牆頂和樓板或屋頂板間之接縫 處、各樓層在垂直管道間牆之開孔處及穿越伸縮縫處之管線、電纜 等與構造物之縫隙處。 3.1.2 阻火填縫劑施工 (1) 適用範圍: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阻火填縫劑做為阻火材料之使 用,適用於構造物開孔斷面於設置管道或電纜槽後所留下空隙較小 之處。 (2) 準備工作:施工前應先檢查並清潔欲進行填塞作業之施工面,使其 維持清潔乾燥。 A. 金屬及玻璃面:除原製造廠商之施工說明書另有指示外,可用布 料沾浸非酒精溶劑擦拭之。 B. 打底:將阻火填縫劑於施工面試用,若施工面黏著不佳,經工程 司核可後,應依製造廠商施工說明書之建議方法敷施底劑。 C. 鄰接面之保護:使用遮蔽膠帶以保護與阻火填縫劑相鄰接之裝修 表面,以免於污染。 D. 擋板:如有必要經工程司核可,可採用擋板以護承阻火填縫劑或 以礦棉填塞孔隙。 (3) 施工 A. 根據防火時效之需求,將阻火填縫劑塗布於擋板面,以達到規定 防火時效及深度。 B. 阻火填縫劑塗布後,在面膜未形成前應隨即將其抹平,並立即揭 除遮蔽膠帶。 C. 阻火填縫劑施工後在48 小時內不得擾動。 3.1.3 阻火發泡劑之施工 (1) 適用範圍: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阻火發泡劑做為阻火材料之使 用,適用於構造物開孔斷面於設置管道或電纜槽後所留下空隙較大 之處。 (2) 準備工作:施工前應將開孔處以及鄰近表面可燃物質及浮動障礙物 07842 07842-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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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除。 A. 將開孔部分之油污及其它游離液體去除。 B.應根據原製造廠商施工說明書之建議裝設擋板。 (3) 拌和:依製造廠商使用說明書之混合比例,將原封之A、B 兩劑充分拌和。 (4) 阻火發泡劑塗布:原料攪拌之後,隨即將發泡劑澆撒或噴注於開口處。份量勿超過總體積之1/3,以作為液劑膨脹預留之空間。施工應切實遵照原製造廠商之施工說明書施作,並使其能完全黏著密合。 A. 連續調劑時,其時間不得超過3 分鐘或測得的膠合時間,以時間較短者為準。 B. 混合劑在測得的膠合時間或最多3 分鐘時間內仍未將開口填滿者,應停止施工至少15 分鐘,以待發泡成型。 (5) 施工後應將擋板保留原位至少24 小時以待發泡充分成形。 3.2 檢驗 名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標準 規範之要求 頻率 應檢送檢驗阻火材料 燃燒試驗 ASTM E814 應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報告 3.3 清理 3.3.1 應遵照原製造廠商施工說明書之指示,清除無氣孔表面上硬化的阻火材料。 3.3.2 應依照廠商施工說明書之指示,使用高揮發性的無機酒精溶劑,清除A與B 兩劑的濺溢物,多餘之發泡劑亦應修齊。 3.3.3 將所有剩餘阻火材料及因本工作而產生之廢棄物殘骸、碎片搬離現場並清理乾淨。 4. 計量與計價 07842 07842-4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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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除。 A. 將開孔部分之油污及其它游離液體去除。 B.應根據原製造廠商施工說明書之建議裝設擋板。 (3) 拌和:依製造廠商使用說明書之混合比例,將原封之A、B 兩劑充 分拌和。 (4) 阻火發泡劑塗布:原料攪拌之後,隨即將發泡劑澆撒或噴注於開口 處。份量勿超過總體積之1/3,以作為液劑膨脹預留之空間。施工 應切實遵照原製造廠商之施工說明書施作,並使其能完全黏著密 合。 A. 連續調劑時,其時間不得超過3 分鐘或測得的膠合時間,以時間 較短者為準。 B. 混合劑在測得的膠合時間或最多3 分鐘時間內仍未將開口填滿 者,應停止施工至少15 分鐘,以待發泡成型。 (5) 施工後應將擋板保留原位至少24 小時以待發泡充分成形。 3.2 檢驗 名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標準 規範之要求 頻率 應檢送檢驗 阻火材料 燃燒試驗 ASTM E814 應符合契約 圖說規定 報告 3.3 清理 3.3.1 應遵照原製造廠商施工說明書之指示,清除無氣孔表面上硬化的阻火材 料。 3.3.2 應依照廠商施工說明書之指示,使用高揮發性的無機酒精溶劑,清除A 與B 兩劑的濺溢物,多餘之發泡劑亦應修齊。 3.3.3 將所有剩餘阻火材料及因本工作而產生之廢棄物殘骸、碎片搬離現場並 清理乾淨。 4. 計量與計價 07842 07842-4 KCG V1.0 2008/03
¶ 表 1
| 名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標準 | 規範之要求 | 頻率 |
|---|---|---|---|---|
| 阻火材料 | 燃燒試驗 | ASTM E814 | 應符合契約 圖說規定 | 應檢送檢驗 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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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計量 阻火材料應依契約圖說所示,以「一式」計量。 4.2 計價 4.2.1 阻火材料應依契約單價,以一式計價。單價包括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及其他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一切費用在內。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阻火材料 式 〈本章結束〉 07842 07842-5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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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計量 阻火材料應依契約圖說所示,以「一式」計量。 4.2 計價 4.2.1 阻火材料應依契約單價,以一式計價。單價包括人工、材料、機具、設 備及其他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一切費用在內。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阻火材料 式 〈本章結束〉 07842 07842-5 KCG V1.0 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