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390 混凝土養護
¶ 1. 規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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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390 章 混凝土養護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水泥混凝土養護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水泥混凝土澆置後,以濕治法、養護劑及蒸氣養護等方法進行之養護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751 章--水泥混凝土鋪面 1.3.4 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178 A2032 混凝土用液膜養護劑 (2) CNS 8188 A3138 混凝土養護材料保持水份能力檢驗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蒸氣養護工作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 液膜養護劑型錄、使用說明書等技術文件。 (2) 液膜養護劑產品出廠證明、檢驗合格證明。 03390 03390-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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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390 章 混凝土養護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水泥混凝土養護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水泥混凝土澆置後,以濕治法、養護劑及蒸氣養護等方法進行之養 護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751 章--水泥混凝土鋪面 1.3.4 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178 A2032 混凝土用液膜養護劑 (2) CNS 8188 A3138 混凝土養護材料保持水份能力檢驗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蒸氣養護工作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 液膜養護劑型錄、使用說明書等技術文件。 (2) 液膜養護劑產品出廠證明、檢驗合格證明。 03390 03390-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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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產品 2.1 材料 2.1.1 養護劑應符合CNS 2178 規定。 2.1.2 養護用覆蓋材料 不可使用含殘留有害物質之粗麻布、塑膠布及地工織物等覆蓋材料及細砂。 2.2 設備 2.2.1 承包商使用混凝土養護設備如動力噴霧機、打孔橡膠管等,經工程司認可方可使用。 2.2.2 蒸氣養護設備 (1) 蒸氣養護設備應符合工程司核可之施工計畫。 (2) 養護期間應具備溫度計以量測溫度,並以蒸氣開關閥控制蒸氣量大小以調整溫度之高低,始能達到預期溫度並維持恆溫及均溫。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一般規定 (1) 混凝土澆置初凝後,適當時間內應予養護(包括一般養護、液膜養護及蒸氣養護),以保持混凝土水份及維持適宜之溫度,以利水化作用進行。新澆置之混凝土須加適當防護以防損傷。 (2) 一般混凝土適宜養護溫度應在15 °C~38 °C範圍。溫度太低時應採用遮蓋、保溫及加溫等方法,溫度太高時則應採用擋風,遮蔭、灑水等方法,以維持適宜之養護溫度。 3.1.2 一般養護 (1) 採用滯水法進行養護作業,應使混凝土表面在規定養護期間內保持03390 03390-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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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產品 2.1 材料 2.1.1 養護劑應符合CNS 2178 規定。 2.1.2 養護用覆蓋材料 不可使用含殘留有害物質之粗麻布、塑膠布及地工織物等覆蓋材料及細 砂。 2.2 設備 2.2.1 承包商使用混凝土養護設備如動力噴霧機、打孔橡膠管等,經工程司認 可方可使用。 2.2.2 蒸氣養護設備 (1) 蒸氣養護設備應符合工程司核可之施工計畫。 (2) 養護期間應具備溫度計以量測溫度,並以蒸氣開關閥控制蒸氣量大 小以調整溫度之高低,始能達到預期溫度並維持恆溫及均溫。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一般規定 (1) 混凝土澆置初凝後,適當時間內應予養護(包括一般養護、液膜養 護及蒸氣養護),以保持混凝土水份及維持適宜之溫度,以利水化 作用進行。新澆置之混凝土須加適當防護以防損傷。 (2) 一般混凝土適宜養護溫度應在15 °C~38 °C範圍。溫度太低時應採 用遮蓋、保溫及加溫等方法,溫度太高時則應採用擋風,遮蔭、灑 水等方法,以維持適宜之養護溫度。 3.1.2 一般養護 (1) 採用滯水法進行養護作業,應使混凝土表面在規定養護期間內保持 03390 03390-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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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於水中。 (2) 採用噴水法進行養護作業,使用噴霧機於混凝土表面連續噴霧,使其經常保持在濕潤狀態。 (3) 採用濕物覆蓋法進行養護作業,混凝土表面以工程司認可之覆蓋材料如粗麻布、塑膠布、地工織物等及細砂等完全覆蓋,覆蓋材料應直接鋪蓋於混凝土表面上,並隨時保持濕潤。 (4) 養護時間不得少於7 天,工程司認為有必要時得延長。使用早強水泥或早強劑養護時間不得少於3 天。 3.1.3 液膜養護 (1) 混凝土表面修飾後、水漬消失前立即於混凝土表面加噴液膜養護劑,以防混凝土水份蒸發,液膜養護劑養護完成應易於清除,使用量應參照廠商技術文件之規定並須經工程司核可。 (2) 混凝土表面若須接合新澆置之混凝土或塗裝其他面層,如油漆、防潮層或不透水層者,不得使用蠟、脂類或其他有害混凝土表面及強度之養護劑。施工縫處亦不得使用養護劑。 (3) 養護劑塗敷完成後應保護不致受損至少10 天,若有受損則應補行塗敷養護劑。 (4) 使用養護劑造成混凝土表面斑紋或斑點現象,應即停止使用並改採其他養護方法,直到造成瑕疵之原因消失為止。 3.1.4 蒸氣養護 (1) 蒸氣養護設備應符合經工程司核可之施工計畫之規定。 (2) 養護期間應具備溫度計以量測溫度,並以蒸氣開關閥控制蒸氣量之大小,以調整溫度之高低,始能達到預期溫度並維持恆溫及均溫。 (3) 常溫下混凝土初凝後方能施行,如構造物周圍氣溫低於10 °C時,應於初凝前在周圍加足蒸氣量,溫度維持在10 °C~20 °C間。 (4) 除另有規定外,混凝土自修整完成4 小時後開始蒸氣養護。 (5) 施放蒸氣時,構造物周圍之溫度須平均增高,每小時不超過20 °C,最高溫度不得超過70 °C。構造物周圍氣溫達到預定適當溫度應保03390 03390-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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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於水中。 (2) 採用噴水法進行養護作業,使用噴霧機於混凝土表面連續噴霧,使 其經常保持在濕潤狀態。 (3) 採用濕物覆蓋法進行養護作業,混凝土表面以工程司認可之覆蓋材 料如粗麻布、塑膠布、地工織物等及細砂等完全覆蓋,覆蓋材料應 直接鋪蓋於混凝土表面上,並隨時保持濕潤。 (4) 養護時間不得少於7 天,工程司認為有必要時得延長。使用早強水 泥或早強劑養護時間不得少於3 天。 3.1.3 液膜養護 (1) 混凝土表面修飾後、水漬消失前立即於混凝土表面加噴液膜養護 劑,以防混凝土水份蒸發,液膜養護劑養護完成應易於清除,使用 量應參照廠商技術文件之規定並須經工程司核可。 (2) 混凝土表面若須接合新澆置之混凝土或塗裝其他面層,如油漆、防 潮層或不透水層者,不得使用蠟、脂類或其他有害混凝土表面及強 度之養護劑。施工縫處亦不得使用養護劑。 (3) 養護劑塗敷完成後應保護不致受損至少10 天,若有受損則應補行塗 敷養護劑。 (4) 使用養護劑造成混凝土表面斑紋或斑點現象,應即停止使用並改採 其他養護方法,直到造成瑕疵之原因消失為止。 3.1.4 蒸氣養護 (1) 蒸氣養護設備應符合經工程司核可之施工計畫之規定。 (2) 養護期間應具備溫度計以量測溫度,並以蒸氣開關閥控制蒸氣量之 大小,以調整溫度之高低,始能達到預期溫度並維持恆溫及均溫。 (3) 常溫下混凝土初凝後方能施行,如構造物周圍氣溫低於10 °C時, 應於初凝前在周圍加足蒸氣量,溫度維持在10 °C~20 °C間。 (4) 除另有規定外,混凝土自修整完成4 小時後開始蒸氣養護。 (5) 施放蒸氣時,構造物周圍之溫度須平均增高,每小時不超過20 °C, 最高溫度不得超過70 °C。構造物周圍氣溫達到預定適當溫度應保 03390 03390-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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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相當時間,使混凝土達到需要之抗壓強度。 (6) 蒸氣應有100%之相對溼度以防含水量損失。 (7) 使用蒸氣不可直接吹向混凝土。 (8) 蒸氣養護須由專人負責量測溫度及檢視鍋爐設備,每半小時量測1次為原則。 (9) 加熱養護完成後混凝土之冷卻速率不得快於加熱速率。 3.1.5 混凝土保護 (1) 混凝土於養護期間應防止有害之載重、擾動、撞擊及振動。 (2) 修飾之混凝土表面應妥善保護,不使其受施工設備或材料及雨水或流水損害。 3.2 檢驗 3.2.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液膜養護劑之檢驗項目如表03390-1。 表03390-1 液膜養護劑檢驗表 名 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液膜養護劑 保持水分能力 CNS 8188 72 小時水份逸失提出出廠證明之重量不得超過文件,免檢驗。0.55 kg/m2 3.2.2 工程司核可之混凝土養護方法承包商應確實執行,經現場抽查未盡養護之責時,則該批混凝土應進行鑽心試驗。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之工作不予個別計量。 4.2 計價 本章之工作不予個別計價,其費用已包括於有關混凝土計價之項目內。 〈本章結束〉 03390 03390-4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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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相當時間,使混凝土達到需要之抗壓強度。 (6) 蒸氣應有100%之相對溼度以防含水量損失。 (7) 使用蒸氣不可直接吹向混凝土。 (8) 蒸氣養護須由專人負責量測溫度及檢視鍋爐設備,每半小時量測1 次為原則。 (9) 加熱養護完成後混凝土之冷卻速率不得快於加熱速率。 3.1.5 混凝土保護 (1) 混凝土於養護期間應防止有害之載重、擾動、撞擊及振動。 (2) 修飾之混凝土表面應妥善保護,不使其受施工設備或材料及雨水或 流水損害。 3.2 檢驗 3.2.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液膜養護劑之檢驗項目如表03390-1。 表03390-1 液膜養護劑檢驗表 名 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液膜養護劑 保持水分能力 CNS 8188 72 小時水份逸失 提出出廠證明 之重量不得超過 文件,免檢驗。 0.55 kg/m 2 3.2.2 工程司核可之混凝土養護方法承包商應確實執行,經現場抽查未盡養護 之責時,則該批混凝土應進行鑽心試驗。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之工作不予個別計量。 4.2 計價 本章之工作不予個別計價,其費用已包括於有關混凝土計價之項目內。 〈本章結束〉 03390 03390-4 KCG V1.0 2008/03
¶ 表 1
| 名 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液膜養護劑 | 保持水分能力 | CNS 8188 | 72 小時水份逸失 之重量不得超過 0.55 kg/m2 | 提出出廠證明 文件,免檢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