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350 混凝土表面修飾
¶ 1. 規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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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350 章 混凝土表面修飾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混凝土表面修飾之材料及施工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混凝土表面之修補與修飾、磨飾、鑿飾及噴砂修飾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第07921 章--填縫材 1.4 相關準則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3001 A2039 圬工砂漿用粒料 (3) CNS 13961 A2269 混凝土拌和用水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裝運材料應以包裝密封,包裝上應印有製造廠商名稱、產品型式及重量(細粒料除外)。 1.6.2 袋裝水泥及易受潮材料應儲存於室內,與邊牆之間應留至少1 m 寬通路,並應置於高出地面至少12 cm 以上、且通風良好之場所。水泥堆放高度不得超過10 袋。 2. 產品 03350 03350-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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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350 章 混凝土表面修飾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混凝土表面修飾之材料及施工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混凝土表面之修補與修飾、磨飾、鑿飾及噴砂修飾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第07921 章--填縫材 1.4 相關準則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3001 A2039 圬工砂漿用粒料 (3) CNS 13961 A2269 混凝土拌和用水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裝運材料應以包裝密封,包裝上應印有製造廠商名稱、產品型式及重量 (細粒料除外)。 1.6.2 袋裝水泥及易受潮材料應儲存於室內,與邊牆之間應留至少1 m 寬通路, 並應置於高出地面至少12 cm 以上、且通風良好之場所。水泥堆放高度 不得超過10 袋。 2. 產品 03350 03350-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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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材料 2.1.1 卜特蘭水泥須符合CNS 61 規定。 2.1.2 粒料須符合CNS 3001 規定。 2.1.3 水須符合CNS 13961 規定。 2.1.4 填縫材料須符合第07921 章規定。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一般要求 (1) 已完工之伸縮縫中之水泥砂漿及混凝土等塞入物,應澈底清除。 (2) 修飾前修飾部位及其周圍向外15 cm 範圍內之面積須充分濕潤,以防止其吸取填補水泥砂漿內之水分。 (3) 水泥砂漿拌和後超過1 小時即不得使用。 (4) 完成後修飾面應保持濕潤至少7 日。 (5) 混凝土缺陷部位,原則上應以同配比之水泥砂漿修補,若鑿除或修補之深度超過30 mm,則應改用原配比之混凝土或其他經工程司認可之材料修補。 (6) 所有修飾後之表面須平順、色澤均勻。如工程司認為修飾所得之表面不符契約規定時,則承包商應依工程司指示期限內改善完成。 3.1.2 混凝土表面之修補與修飾 (1) 混凝土拆模後,若有外觀不平整、蜂窩、麻面、裂縫、孔洞、石窩、露筋及空鼓等表面缺陷均應澈底清理,原則上應於1 天內修補。惟工程司認為情況嚴重,得要求承包商提送補強計畫。前述修補或補強計畫須經工程司認可後辦理。 (2) 構造物破損之角或邊等處或不規則之突出部分應予整修。 (3) 工程司認定不能接受之污點、鐵銹、白華及表面沉積物等,承包商應查明原因並採有效方法去除。 03350 03350-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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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材料 2.1.1 卜特蘭水泥須符合CNS 61 規定。 2.1.2 粒料須符合CNS 3001 規定。 2.1.3 水須符合CNS 13961 規定。 2.1.4 填縫材料須符合第07921 章規定。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一般要求 (1) 已完工之伸縮縫中之水泥砂漿及混凝土等塞入物,應澈底清除。 (2) 修飾前修飾部位及其周圍向外15 cm 範圍內之面積須充分濕潤,以 防止其吸取填補水泥砂漿內之水分。 (3) 水泥砂漿拌和後超過1 小時即不得使用。 (4) 完成後修飾面應保持濕潤至少7 日。 (5) 混凝土缺陷部位,原則上應以同配比之水泥砂漿修補,若鑿除或修 補之深度超過30 mm,則應改用原配比之混凝土或其他經工程司認 可之材料修補。 (6) 所有修飾後之表面須平順、色澤均勻。如工程司認為修飾所得之表 面不符契約規定時,則承包商應依工程司指示期限內改善完成。 3.1.2 混凝土表面之修補與修飾 (1) 混凝土拆模後,若有外觀不平整、蜂窩、麻面、裂縫、孔洞、石窩、 露筋及空鼓等表面缺陷均應澈底清理,原則上應於1 天內修補。惟 工程司認為情況嚴重,得要求承包商提送補強計畫。前述修補或補 強計畫須經工程司認可後辦理。 (2) 構造物破損之角或邊等處或不規則之突出部分應予整修。 (3) 工程司認定不能接受之污點、鐵銹、白華及表面沉積物等,承包商 應查明原因並採有效方法去除。 03350 03350-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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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工程司認為修飾所得之表面不滿意時,則承包商應再加磨飾。 3.1.3 磨飾 (1) 磨飾按契約圖說之要求辦理,磨飾應俟混凝土表面修飾所嵌補之水泥砂漿澈底凝固後行之,如模板拆除後表面已甚平整,則磨飾工作即可開始。 (2) 磨飾前應將混凝土用水充分濕潤。磨飾之表面可用中等粗之金鋼石沾砂漿或經工程司認可之適當方式施作,所用水泥砂漿中水泥與砂比例應與原混凝土中者同。 (3) 磨飾工作應持續進行,直至所有模板之痕路、高低不平之處皆已消失,所有孔隙填平,使表面均勻為止。 (4) 若考量構造物整體外觀,可用細金鋼石醮水磨之或經工程司認可之適當方式施作,因磨飾產生之水漿應保留繼續使用,直至整個表面平順、色澤均勻為止。 (5) 最後磨飾工作完畢而表面乾燥後,即用柔軟布料將表面上之水泥漿、碎屑及浮粉擦拭乾淨,使無修飾不良、水漿、粉沫及其他劣點痕跡存在。 3.1.4 鑿飾 (1) 鑿飾按契約圖說之要求辦理,鑿飾應俟表面修飾所嵌補之水泥砂漿凝固後14 天以上開始施作;如模板拆除後表面已甚平整,亦應俟混凝土凝固後14 天以上,開始鑿飾工作。 (2) 採用壓縮空氣或電動之齒錘(Bush Hammers)等工具,使混凝土表面呈現一群鑿碎之石粒嵌於水泥砂漿內,各個顆粒微有突出。 3.1.5 噴砂修飾 (1) 噴砂修飾按契約圖說之要求辦理,噴砂修飾應俟表面修飾所嵌補之水泥砂漿澈底凝固後開始施作;如模板拆除後表面已甚平整,則噴砂修飾工作即可開始。 (2) 噴砂修飾前應將混凝土用水充分濕潤。 (3) 噴砂修飾使用硬而尖銳之砂粒噴打,使其水泥砂漿稍微刷去,顆粒03350 03350-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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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工程司認為修飾所得之表面不滿意時,則承包商應再加磨飾。 3.1.3 磨飾 (1) 磨飾按契約圖說之要求辦理,磨飾應俟混凝土表面修飾所嵌補之水 泥砂漿澈底凝固後行之,如模板拆除後表面已甚平整,則磨飾工作 即可開始。 (2) 磨飾前應將混凝土用水充分濕潤。磨飾之表面可用中等粗之金鋼石 沾砂漿或經工程司認可之適當方式施作,所用水泥砂漿中水泥與砂 比例應與原混凝土中者同。 (3) 磨飾工作應持續進行,直至所有模板之痕路、高低不平之處皆已消 失,所有孔隙填平,使表面均勻為止。 (4) 若考量構造物整體外觀,可用細金鋼石醮水磨之或經工程司認可之 適當方式施作,因磨飾產生之水漿應保留繼續使用,直至整個表面 平順、色澤均勻為止。 (5) 最後磨飾工作完畢而表面乾燥後,即用柔軟布料將表面上之水泥 漿、碎屑及浮粉擦拭乾淨,使無修飾不良、水漿、粉沫及其他劣點 痕跡存在。 3.1.4 鑿飾 (1) 鑿飾按契約圖說之要求辦理,鑿飾應俟表面修飾所嵌補之水泥砂漿 凝固後14 天以上開始施作;如模板拆除後表面已甚平整,亦應俟 混凝土凝固後14 天以上,開始鑿飾工作。 (2) 採用壓縮空氣或電動之齒錘(Bush Hammers)等工具,使混凝土表 面呈現一群鑿碎之石粒嵌於水泥砂漿內,各個顆粒微有突出。 3.1.5 噴砂修飾 (1) 噴砂修飾按契約圖說之要求辦理,噴砂修飾應俟表面修飾所嵌補之 水泥砂漿澈底凝固後開始施作;如模板拆除後表面已甚平整,則噴 砂修飾工作即可開始。 (2) 噴砂修飾前應將混凝土用水充分濕潤。 (3) 噴砂修飾使用硬而尖銳之砂粒噴打,使其水泥砂漿稍微刷去,顆粒 03350 03350-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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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露,獲得均勻細紋之表面。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以「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計量,依契約圖說要求之磨飾、鑿飾及噴砂修飾則依面積計量。 4.1.2 因可歸責於承包商責任之混凝土表面修飾工作,不予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一切人工、材料、機具等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磨飾 「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 鑿飾 「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 噴砂修飾 「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 〈本章結束〉 03350 03350-4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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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露,獲得均勻細紋之表面。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以「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計量,依契約圖說要求之磨飾、鑿 飾及噴砂修飾則依面積計量。 4.1.2 因可歸責於承包商責任之混凝土表面修飾工作,不予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一 切人工、材料、機具等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磨飾 「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 鑿飾 「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 噴砂修飾 「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 〈本章結束〉 03350 03350-4 KCG V1.0 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