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110 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 1. 規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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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110 章 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模板及其支撐、支撐鷹架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模板及支撐、支撐鷹架之設計計算書及工作圖、材質說明及強度試驗證明、支撐件之材質、型式、規範及施工技術文件等資料之送審;以及模板及支撐、支撐鷹架與支撐架之設計、製造、安裝及清理等相關工作。施工架依第01574 章「勞工安全衛生」規定辦理。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26 章--施工架 1.3.4 第01574 章--勞工安全衛生 1.3.5 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349 O1010 普通合板 (2) CNS 4750 A2067 鋼管施工架 (3) CNS 5644 A2078 可調鋼管支柱 (4) CNS 7334 A2104 鋼筋混凝土用之金屬模板 (5) CNS 8057 O102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6) CNS 12737 A2242 中空樓板用螺旋鋼製管模 1.4.2 相關法規 (1) 公路橋梁設計規範 03110 03110-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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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110 章 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模板及其支撐、支撐鷹架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模板及支撐、支撐鷹架之設計計算書及工作圖、材質說明及強度試 驗證明、支撐件之材質、型式、規範及施工技術文件等資料之送審;以 及模板及支撐、支撐鷹架與支撐架之設計、製造、安裝及清理等相關工 作。施工架依第01574 章「勞工安全衛生」規定辦理。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26 章--施工架 1.3.4 第01574 章--勞工安全衛生 1.3.5 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349 O1010 普通合板 (2) CNS 4750 A2067 鋼管施工架 (3) CNS 5644 A2078 可調鋼管支柱 (4) CNS 7334 A2104 鋼筋混凝土用之金屬模板 (5) CNS 8057 O102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6) CNS 12737 A2242 中空樓板用螺旋鋼製管模 1.4.2 相關法規 (1) 公路橋梁設計規範 03110 03110-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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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築技術規則 (3)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4.3 美國混凝土協會(ACI) ACI 347 混凝土用模板施工準則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工作圖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將模板及支撐、支撐鷹架等之工作圖送請工程司審核,包括其材料、詳細構造、尺度及其設計計算書等。模板及支撐、支撐鷹架設計應由技師簽認。 1.5.4 臨時支撐鷹架: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支撐高度大於4.1 m 時採用支撐鷹架。承包商應提報臨時支撐鷹架之材質說明及強度試驗證明等送請工程司核可,並負責所有模板支撐設施之設計與製作,並於施工前依施工時之實際載重、振動力、衝擊力及施工期間支撐設施可能承受之風力與地震力等提報細部分析設計計算書及繪製工作圖,併同支撐件之材質、型式、實品樣本、規範及施工技術文件等送請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施工。 1.5.5 廠商資料 (1) 鋼模、滑動模板及特種模板之材質、規格等技術資料。 (2) 製造廠商技術文件。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模板 (1) 木製模板 木製模板所用木料須乾燥平直,無節瘤、無裂縫及其他缺點,且不03110 03110-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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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築技術規則 (3)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4.3 美國混凝土協會(ACI) ACI 347 混凝土用模板施工準則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工作圖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將模板及支撐、支撐鷹架等之工作圖送請工程司審 核,包括其材料、詳細構造、尺度及其設計計算書等。模板及支撐、支 撐鷹架設計應由技師簽認。 1.5.4 臨時支撐鷹架: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支撐高度大於4.1 m 時採用支 撐鷹架。承包商應提報臨時支撐鷹架之材質說明及強度試驗證明等送請 工程司核可,並負責所有模板支撐設施之設計與製作,並於施工前依施 工時之實際載重、振動力、衝擊力及施工期間支撐設施可能承受之風力 與地震力等提報細部分析設計計算書及繪製工作圖,併同支撐件之材 質、型式、實品樣本、規範及施工技術文件等送請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施 工。 1.5.5 廠商資料 (1) 鋼模、滑動模板及特種模板之材質、規格等技術資料。 (2) 製造廠商技術文件。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模板 (1) 木製模板 木製模板所用木料須乾燥平直,無節瘤、無裂縫及其他缺點,且不 03110 03110-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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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木料之吸水而膨脹變形,或因乾縮而發生裂縫者。 (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須符合CNS 8057 規定。 (3) 普通合板 普通合板須符合CNS 1349 規定。 (4) 金屬模板 金屬模板須符合CNS 7334 規定。 2.1.2 螺旋鋼製管模 螺旋鋼製管模須符合CNS 12737 規定。 2.1.3 脫模劑 脫模劑須為不污染混凝土面或使其變色、對混凝土面無任何不良反應、且用水或養護劑養護混凝土時無任何阻礙者。 2.1.4 其他模板之金屬配件 固定模板之繫件、配件等,須為金屬製之模板箍、螺栓,不得使用金屬線扭絞固定。 2.1.5 支撐 (1) 單柱支撐 A.鋼管支柱須符合CNS 5644 規定。 B.其他材料支撐 採用其他材質之單柱支撐(如型鋼、木料等),其材質、尺度應依工程司核可工作圖之規定。 (2) 門型支撐架 門型支撐架材質可為鋼管或型鋼,其材質、尺度應依工程司核可工作圖之規定。 2.1.6 鋼管施工架 鋼管施工架須符合CNS 4750 規定。 2.2 設計與製造 2.2.1 模板之形狀須整齊,不得有歪扭、偏斜、凹凸或其他使用上有害之缺點,03110 03110-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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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木料之吸水而膨脹變形,或因乾縮而發生裂縫者。 (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須符合CNS 8057 規定。 (3) 普通合板 普通合板須符合CNS 1349 規定。 (4) 金屬模板 金屬模板須符合CNS 7334 規定。 2.1.2 螺旋鋼製管模 螺旋鋼製管模須符合CNS 12737 規定。 2.1.3 脫模劑 脫模劑須為不污染混凝土面或使其變色、對混凝土面無任何不良反應、 且用水或養護劑養護混凝土時無任何阻礙者。 2.1.4 其他模板之金屬配件 固定模板之繫件、配件等,須為金屬製之模板箍、螺栓,不得使用金屬 線扭絞固定。 2.1.5 支撐 (1) 單柱支撐 A.鋼管支柱須符合CNS 5644 規定。 B.其他材料支撐 採用其他材質之單柱支撐(如型鋼、木料等),其材質、尺度應依 工程司核可工作圖之規定。 (2) 門型支撐架 門型支撐架材質可為鋼管或型鋼,其材質、尺度應依工程司核可工 作圖之規定。 2.1.6 鋼管施工架 鋼管施工架須符合CNS 4750 規定。 2.2 設計與製造 2.2.1 模板之形狀須整齊,不得有歪扭、偏斜、凹凸或其他使用上有害之缺點, 03110 03110-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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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應具有充分之強度支持新澆置之混凝土重量而不發生顯見之撓度,混凝土單位質量以2400 kg/m3估算之。 2.2.2 模板應妥為設計,務須不漏漿。模板之形狀及尺度應符合工作圖規定,堅固而足以承受混凝土之壓力及施工時之各種荷重、衝擊力等,而不致扭曲變形,並須易於安裝及拆除。 2.2.3 水平模板應設置預拱以抵消模板之撓曲及考量因乾縮或沉落所產生之影響,使拆模後之混凝土能符合契約圖說所示之形狀及尺度。 2.2.4 模板於澆置混凝土承受荷重後,模板之撓度不得大於支撐間距之1/240。 2.2.5 普通模板 (1) 普通模板與混凝土之接觸面應予鉋光,其厚度應均一。 (2) 如用舊料,應經工程司之核可,使用時應澈底清除板面雜物後,加釘一層3 mm 厚之合板。 2.2.6 清水模板 (1) 清水模板可採用木模加釘合板、金屬模板、鋼模或玻璃纖維加強塑膠成型模。 (2) 若使用木模時,應加釘合板。除經工程司核可外,合板應使用整料,並釘牢於模板上。釘合板時,應由合板中間開始向兩邊釘牢,以免中間翹起,其接縫應密合,並與模板之接縫錯開。 (3) 鐵釘概不得露出釘頭為原則,如情形特殊無法掩蔽釘頭時,應打線畫定鐵釘位置,並應力求整齊。 2.2.7 使用鋼模、滑動模板或其他特種模板時,應將材料規格、廠商說明書、工作圖及設計計算書等送請工程司認可後,始可施工。此項模板應符合結構設計所要求之強度、剛性、水密性及表面平整度與光滑度。使用滑動模板時,應特別注意其線形及高程,並對混凝土之養護、保護及修飾等應有妥善之安排與考慮。 2.2.8 免拆模板 (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者外,承包商欲以免拆模板替代可拆模板時,應事先徵得工程司核可,惟不得因而影響構造物之使用功能。 03110 03110-4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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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應具有充分之強度支持新澆置之混凝土重量而不發生顯見之撓度,混 凝土單位質量以2400 kg/m 3估算之。 2.2.2 模板應妥為設計,務須不漏漿。模板之形狀及尺度應符合工作圖規定, 堅固而足以承受混凝土之壓力及施工時之各種荷重、衝擊力等,而不致 扭曲變形,並須易於安裝及拆除。 2.2.3 水平模板應設置預拱以抵消模板之撓曲及考量因乾縮或沉落所產生之影 響,使拆模後之混凝土能符合契約圖說所示之形狀及尺度。 2.2.4 模板於澆置混凝土承受荷重後,模板之撓度不得大於支撐間距之1/240。 2.2.5 普通模板 (1) 普通模板與混凝土之接觸面應予鉋光,其厚度應均一。 (2) 如用舊料,應經工程司之核可,使用時應澈底清除板面雜物後,加 釘一層3 mm 厚之合板。 2.2.6 清水模板 (1) 清水模板可採用木模加釘合板、金屬模板、鋼模或玻璃纖維加強塑 膠成型模。 (2) 若使用木模時,應加釘合板。除經工程司核可外,合板應使用整料, 並釘牢於模板上。釘合板時,應由合板中間開始向兩邊釘牢,以免 中間翹起,其接縫應密合,並與模板之接縫錯開。 (3) 鐵釘概不得露出釘頭為原則,如情形特殊無法掩蔽釘頭時,應打線 畫定鐵釘位置,並應力求整齊。 2.2.7 使用鋼模、滑動模板或其他特種模板時,應將材料規格、廠商說明書、 工作圖及設計計算書等送請工程司認可後,始可施工。此項模板應符合 結構設計所要求之強度、剛性、水密性及表面平整度與光滑度。使用滑 動模板時,應特別注意其線形及高程,並對混凝土之養護、保護及修飾 等應有妥善之安排與考慮。 2.2.8 免拆模板 (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者外,承包商欲以免拆模板替代可拆模板時, 應事先徵得工程司核可,惟不得因而影響構造物之使用功能。 03110 03110-4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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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免拆模板如為鋼模、鋼承板或其他特種模板時,應符合2.2.7 款之相關規定。 2.2.9 支撐設計應能承受模板、鋼筋、混凝土及澆置時之工作人員、搬運器具、混凝土澆置時之衝擊力、施工機具、通路等之荷重,以及偏心、風力及其他可能發生之荷重。支撐應確實固定,不得有側移、沉陷及上舉等情形,以免發生危險。 若混凝土須施預力,則支撐架之設計與製造須同時能夠承受因施預力而增加之一切荷重。 2.2.10 模板及支撐除工作圖中另有規定外,須符合ACI 347 規定之載重與側壓以及公路橋梁設計規範、建築法規所規定之風壓,並應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之有關規定。 2.2.11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將模板、支撐及斜撐等之工作圖及結構計算書送請工程司核可後始得製作。重覆使用之模板或支撐其承載能力須考慮適度折減。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應協調水、電、空調及消防等之預埋工作。 3.1.2 模板於安裝前,應將其表面附著之泥土、木屑、渣滓、水泥砂漿或其他雜物澈底清除乾淨後,塗以工程司核可之脫模劑,須注意不可使脫模劑積聚於模板之底部。如混凝土面計畫以油漆或其他方式修飾時,所用脫模劑或養護劑不得使油漆變質,或影響油漆或修飾材料與混凝土間之黏著力。排紮鋼筋之前,應將模板表面過剩之脫模劑拭去,如有剝落則應予補塗。 3.1.3 支撐及斜撐應使用堅實平直之木料或鋼料,枯腐扭曲之木料絕不得使用。 3.2 施工方法 3.2.1 模板及支撐安裝 03110 03110-5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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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免拆模板如為鋼模、鋼承板或其他特種模板時,應符合2.2.7 款之 相關規定。 2.2.9 支撐設計應能承受模板、鋼筋、混凝土及澆置時之工作人員、搬運器具、 混凝土澆置時之衝擊力、施工機具、通路等之荷重,以及偏心、風力及 其他可能發生之荷重。支撐應確實固定,不得有側移、沉陷及上舉等情 形,以免發生危險。 若混凝土須施預力,則支撐架之設計與製造須同時能夠承受因施預力而 增加之一切荷重。 2.2.10 模板及支撐除工作圖中另有規定外,須符合ACI 347 規定之載重與側壓 以及公路橋梁設計規範、建築法規所規定之風壓,並應符合「營造安全 衛生設施標準」之有關規定。 2.2.11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將模板、支撐及斜撐等之工作圖及結構計算書送請工 程司核可後始得製作。重覆使用之模板或支撐其承載能力須考慮適度折 減。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應協調水、電、空調及消防等之預埋工作。 3.1.2 模板於安裝前,應將其表面附著之泥土、木屑、渣滓、水泥砂漿或其他 雜物澈底清除乾淨後,塗以工程司核可之脫模劑,須注意不可使脫模劑 積聚於模板之底部。如混凝土面計畫以油漆或其他方式修飾時,所用脫 模劑或養護劑不得使油漆變質,或影響油漆或修飾材料與混凝土間之黏 著力。排紮鋼筋之前,應將模板表面過剩之脫模劑拭去,如有剝落則應 予補塗。 3.1.3 支撐及斜撐應使用堅實平直之木料或鋼料,枯腐扭曲之木料絕不得使用。 3.2 施工方法 3.2.1 模板及支撐安裝 03110 03110-5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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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模板及支撐之安裝及組立,應符合工作圖所示之位置、形狀、高程、尺度及坡度等,必要時應以適當之斜撐或拉桿加固。 (2) 安裝模板時,應使板面平整,所有水平及垂直接縫應支撐牢固並保持平直,且應緊密接合,以防水泥砂漿漏失。模板應使用螺栓或模板箍固定其位置,以免移動或變形,不得使用鐵絲扭絞之方法安裝。螺栓之位置應事先畫定,並力求整齊,其間距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不得超過70 cm。 (3)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所有外露之夾角小於120°之稜角,應以大於2 cm×2 cm 之三角形填角削角,以保持光滑平直之線條。 (4) 水平模板應按工作圖說所示,或依工程司之指示適量加拱,以抵消因混凝土重量所產生之預期撓度。 (5) 柱子及牆壁等下部須預留清掃孔,澆置混凝土前務須將模板及接觸面清洗潔淨經檢查合格後妥為復原之。 (6) 支撐應垂直固立於堅實之基腳上,以襯以墊板、座板或敷設水泥等經工程司同意之方式,防止支撐之沉陷。 (7) 運送材料及工作人員來往之通路應獨立支撐,不得直接放置於鋼筋或未達設計強度之混凝土構件上。 (8) 除經工程司核可外,不得以開挖土面代替構造物直立面之模板。 (9) 混凝土完成面之坡度較V(垂直向):H(水平向)=1:5 為陡處均應使用模板。 3.2.2 模板組立完成後,其上不得堆置材料或其他重物。 3.2.3 澆置混凝土時,承包商應指派有經驗之工程師全程檢視,以防變形或發生意外。如發現模板有變形、鬆動等情形時應立即停工,並按工程司之指示做各種必要之因應措施,待工程司認可後,始可繼續進行澆置工作。 3.2.4 模板及支撐拆除 (1) 除無法拆除之模板經工程司之核可後得留於原處外,其餘所有模板均應拆除。 (2) 拆除模板及拆除期限 03110 03110-6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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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模板及支撐之安裝及組立,應符合工作圖所示之位置、形狀、高程、 尺度及坡度等,必要時應以適當之斜撐或拉桿加固。 (2) 安裝模板時,應使板面平整,所有水平及垂直接縫應支撐牢固並保 持平直,且應緊密接合,以防水泥砂漿漏失。模板應使用螺栓或模 板箍固定其位置,以免移動或變形,不得使用鐵絲扭絞之方法安 裝。螺栓之位置應事先畫定,並力求整齊,其間距除契約圖說另有 規定外,不得超過70 cm。 (3)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所有外露之夾角小於120°之稜角,應以大 於2 cm×2 cm 之三角形填角削角,以保持光滑平直之線條。 (4) 水平模板應按工作圖說所示,或依工程司之指示適量加拱,以抵消 因混凝土重量所產生之預期撓度。 (5) 柱子及牆壁等下部須預留清掃孔,澆置混凝土前務須將模板及接觸 面清洗潔淨經檢查合格後妥為復原之。 (6) 支撐應垂直固立於堅實之基腳上,以襯以墊板、座板或敷設水泥等 經工程司同意之方式,防止支撐之沉陷。 (7) 運送材料及工作人員來往之通路應獨立支撐,不得直接放置於鋼筋 或未達設計強度之混凝土構件上。 (8) 除經工程司核可外,不得以開挖土面代替構造物直立面之模板。 (9) 混凝土完成面之坡度較V(垂直向):H(水平向)=1:5 為陡處均應 使用模板。 3.2.2 模板組立完成後,其上不得堆置材料或其他重物。 3.2.3 澆置混凝土時,承包商應指派有經驗之工程師全程檢視,以防變形或發 生意外。如發現模板有變形、鬆動等情形時應立即停工,並按工程司之 指示做各種必要之因應措施,待工程司認可後,始可繼續進行澆置工作。 3.2.4 模板及支撐拆除 (1) 除無法拆除之模板經工程司之核可後得留於原處外,其餘所有模板 均應拆除。 (2) 拆除模板及拆除期限 03110 03110-6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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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除契約圖說、補充說明另有規定或承包商於施工計畫中提出經工程司審查核可外,模板拆除按照下表為標準,惟仍應遵照工程司指示,權衡構造物之性質、氣候、混凝土試驗之結果及上部工作情形等條件如何決定之。模板拆除時應小心從事,不得使構造物受振動或衝擊並不得損傷混凝土。 B. 拆模時間 表 03110-1 拆模時間 位 置 拆除模板之時間 版(淨跨6 m 以下) 10 天* 版(淨跨6 m 以上) 14 天* 梁(淨跨6 m 以下) 14 天* 梁(淨跨6 m 以上) 21 天* 受外力之柱、牆、墩之側模 7 天* 不受外力之柱、牆、墩之側模 3 天 巨積混凝土側面 1 天 隧道襯砌(鋼模) 1/2 天 明渠 3 天 註:(1) 上列數字未考慮工作載重。 (2) 巨積混凝土側模應儘早拆除,氣溫較高時,得早於所列時間。 (3) 牆壁開孔之內模板應儘早拆除,以免因模板膨脹致周邊混凝土發生過量應力。 (4) 有*記號者,如設計活載重大於靜載重時,拆模時間得酌減。 (5) 以上拆模時間係以養護期間氣溫在15 °C以上為準,冬季應酌予延長。 (3) 支撐應於其所支承之混凝土之強度達到足以承受其自重及所載荷重後,始可拆除。 (4) 場鑄之預力混凝土構件,其支撐應俟施預力後方可拆除,其拆除方法應依施工計畫辦理。 (5) 水平模板之支撐拆除應由預拱之最高點分向起拱線漸次拆除,以使拱形結構緩慢而均勻地承受荷重,鄰孔拱跨間之支撐,應同時依此03110 03110-7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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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除契約圖說、補充說明另有規定或承包商於施工計畫中提出經 工程司審查核可外,模板拆除按照下表為標準,惟仍應遵照工程 司指示,權衡構造物之性質、氣候、混凝土試驗之結果及上部工 作情形等條件如何決定之。模板拆除時應小心從事,不得使構造 物受振動或衝擊並不得損傷混凝土。 B. 拆模時間 表 03110-1 拆模時間 位 置 拆除模板之時間 版(淨跨6 m 以下) 10 天* 版(淨跨6 m 以上) 14 天* 梁(淨跨6 m 以下) 14 天* 梁(淨跨6 m 以上) 21 天* 受外力之柱、牆、墩之側模 7 天* 不受外力之柱、牆、墩之側模 3 天 巨積混凝土側面 1 天 隧道襯砌(鋼模) 1/2 天 明渠 3 天 註:(1) 上列數字未考慮工作載重。 (2) 巨積混凝土側模應儘早拆除,氣溫較高時,得早於所列時間。 (3) 牆壁開孔之內模板應儘早拆除,以免因模板膨脹致周邊混凝土發生過 量應力。 (4) 有*記號者,如設計活載重大於靜載重時,拆模時間得酌減。 (5) 以上拆模時間係以養護期間氣溫在15 °C以上為準,冬季應酌予延長。 (3) 支撐應於其所支承之混凝土之強度達到足以承受其自重及所載荷重 後,始可拆除。 (4) 場鑄之預力混凝土構件,其支撐應俟施預力後方可拆除,其拆除方 法應依施工計畫辦理。 (5) 水平模板之支撐拆除應由預拱之最高點分向起拱線漸次拆除,以使 拱形結構緩慢而均勻地承受荷重,鄰孔拱跨間之支撐,應同時依此 03110 03110-7 KCG V1.0 2008/03
¶ 表 1
| 位 置 | 拆除模板之時間 |
|---|---|
| 版(淨跨 6 m 以下) | 10 天* |
| 版(淨跨 6 m 以上) | 14 天* |
| 梁(淨跨 6 m 以下) | 14 天* |
| 梁(淨跨 6 m 以上) | 21 天* |
| 受外力之柱、牆、墩之側模 | 7 天* |
| 不受外力之柱、牆、墩之側模 | 3 天 |
| 巨積混凝土側面 | 1 天 |
| 隧道襯砌(鋼模) | 1/2 天 |
| 明渠 | 3 天 |
| 註:(1) 上列數字未考慮工作載重。 (2) 巨積混凝土側模應儘早拆除,氣溫較高時,得早於所列時間。 (3) 牆壁開孔之內模板應儘早拆除,以免因模板膨脹致周邊混凝土發生過 量應力。 (4) 有*記號者,如設計活載重大於靜載重時,拆模時間得酌減。 (5) 以上拆模時間係以養護期間氣溫在 15 °C以上為準,冬季應酌予延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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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序拆除。 (6) 拆除時金屬繫件、配件應予取除,並以相當於混凝土配比之水泥砂漿(防水)妥為填補。 3.2.5 模鑄表面許可差 模板之製造須能使混凝土表面之許可差符合下表規定,且不得伸出法定建築線、牆面線。 表 03110-1 模鑄表面之許可差 3.建築物直線─以平面設計位置及相關之柱、牆、隔閣等位置為準者 (1)任意間寬 13 mm(2)任意 13 mm(3)全長 25 mm 4.套管、樓板開口吸牆開口之尺度及位置 ±6mm 5. 柱與梁斷面尺度及板與牆之厚度 減 量 6 mm增 量 13 mm6.基 腳 (1)平面尺度 減 量 13 mm增 量 50 mm(2)誤置或偏移 該方向基腳寬度之2% 但不大於 50 mm(3)厚度 減 量 5%增 量 不限 7.階 梯 (1)在─階段階梯內 級 高 ±3 mm級 寬 ±6 mm(2)在二相連階級內 級 高 ±2 mm級 寬 ±3 mm1.以鉛垂線為準者 (1)柱、柱墩及牆等之(稜)線及表面 A.任意3m長 6 mm B.全長 25 mm (2)外露面角柱、控制接縫溝及其他顯眼之線 A.任意3m長 6 mm B.全長 13 mm 2.以水平線或契約文件所規定之斜度為準者 (1)支撐拆除前之樓板底面、天花板、梁底面及稜線 A.任意3 m長 6 mm B.任意間寬或任意10 mm C.全長 20 mm (2)楣、門檻、耳牆、及其地顯眼之線 A.任意6m長 6 mm B.全長 13 mm 3.3 清理 承包商應於組立鋼筋、安置套管、預力鋼材、端錨及其他各項有關預埋工作全部完成後,清除一切木屑及雜物,並沖洗乾淨,經工程司檢查核可後,始可封閉模板。模板封妥後須再經工程司檢查核可後,始可澆置混凝土。 4. 計量與計價 03110 03110-8 KCG V1.0 2008/03
文字內容
順序拆除。 (6) 拆除時金屬繫件、配件應予取除,並以相當於混凝土配比之水泥砂 漿(防水)妥為填補。 3.2.5 模鑄表面許可差 模板之製造須能使混凝土表面之許可差符合下表規定,且不得伸出法定 建築線、牆面線。 表 03110-1 模鑄表面之許可差 3.建築物直線─以平面設計 位置及相關之柱、牆、隔 閣等位置為準者 (1)任意間寬 13 mm (2)任意 13 mm (3)全長 25 mm 4.套管、樓板開口吸牆開口 之尺度及位置 ±6mm 5. 柱與梁斷面尺度及板與牆 之厚度 減 量 6 mm 增 量 13 mm 6.基 腳 (1)平面尺度 減 量 13 mm 增 量 50 mm (2)誤置或偏移 該方向基腳寬度之2% 但不大於 50 mm (3)厚度 減 量 5% 增 量 不限 7.階 梯 (1)在─階段階梯內 級 高 ±3 mm 級 寬 ±6 mm (2)在二相連階級內 級 高 ±2 mm 級 寬 ±3 mm 1.以鉛垂線為準者 (1)柱、柱墩及牆等之(稜) 線及表面 A.任意3m長 6 mm B.全長 25 mm (2)外露面角柱、控制接縫 溝及其他顯眼之線 A.任意3m長 6 mm B.全長 13 mm 2.以水平線或契約文件所規 定之斜度為準者 (1)支撐拆除前之樓板底 面、天花板、梁底面及 稜線 A.任意3 m長 6 mm B.任意間寬或任意10 mm C.全長 20 mm (2)楣、門檻、耳牆、及其 地顯眼之線 A.任意6m長 6 mm B.全長 13 mm 3.3 清理 承包商應於組立鋼筋、安置套管、預力鋼材、端錨及其他各項有關預埋 工作全部完成後,清除一切木屑及雜物,並沖洗乾淨,經工程司檢查核 可後,始可封閉模板。模板封妥後須再經工程司檢查核可後,始可澆置 混凝土。 4. 計量與計價 03110 03110-8 KCG V1.0 2008/03
| A.任意3m長 | 6 mm | (1)任意間寬 | 13 mm | 增 | 量 | 50 mm |
|---|---|---|---|---|---|---|
| B.全長 | 25 mm | (2)任意 | 13 mm | (2)誤置或偏移 | ||
| (2)外露面角柱、控制接縫 | (3)全長 | 25 mm | 該方向基腳寬度之2% | |||
| 溝及其他顯眼之線 | 但不大於 | 50 mm | ||||
| A.任意3m長 | 6 mm | 4.套管、樓板開口吸牆開口 | (3)厚度 | |||
| B.全長 | 13 mm | 之尺度及位置 | ±6mm | 減 | 量 | 5% |
| 增 | 量 | 不限 | ||||
| 定之斜度為準者 | 之厚度 | 7.階 | 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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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以「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計量,以混凝土模鑄面面積(含伸縮縫)之實作數量計量。混凝土完成面之坡度較V(垂直向):H(水平向)=1:5 為陡處均應使用模板。 4.1.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支撐費用已包括於各類模板契約單價內,不另計量。支撐鷹架高度超過4.1 m,另以「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計量。 4.1.3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所有構造物之施工縫之模板費用均已包括於相關工作項目內,不另計量。 4.1.4 角隅處裝釘之三角條,不另計量。 4.1.5 高度在2 m 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時,應架設施工架,施工架依第01574章「勞工安全衛生」規定辦理,依第01526 章「施工架」計量計價。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者外,承包商欲以鋼模替代契約規定之木板模或合板模、或以免拆模板替代可拆除模板時,應先經工程司核可,惟不得因而要求增加費用。 4.2.3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模板(註明規格 ) 「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 支撐鷹架,鋼料,4.1≦支撐高度<6.0m 「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 支撐鷹架,鋼料,6.0≦ 支撐高度<8.0m 「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 支撐鷹架,鋼料,8.0≦ 支撐高度<10.0m 「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 支撐鷹架,場鑄箱型梁 「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 支撐鷹架(註明規格) 「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 〈本章結束〉 03110 03110-9 KCG V1.0 2008/03
文字內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以「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計量,以混凝土模鑄面面積(含伸縮 縫)之實作數量計量。混凝土完成面之坡度較V(垂直向):H(水平向) =1:5 為陡處均應使用模板。 4.1.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支撐費用已包括於各類模板契約單價內,不另計量。 支撐鷹架高度超過4.1 m,另以「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計量。 4.1.3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所有構造物之施工縫之模板費用均已包括於相關工 作項目內,不另計量。 4.1.4 角隅處裝釘之三角條,不另計量。 4.1.5 高度在2 m 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時,應架設施工架,施工架依第01574 章「勞工安全衛生」規定辦理,依第01526 章「施工架」計量計價。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 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必 需之費用在內。 4.2.2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者外,承包商欲以鋼模替代契約規定之木板模或合 板模、或以免拆模板替代可拆除模板時,應先經工程司核可,惟不得因 而要求增加費用。 4.2.3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模板(註明規格 ) 「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 支撐鷹架,鋼料,4.1≦支撐高度<6.0m 「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 支撐鷹架,鋼料,6.0≦ 支撐高度<8.0m 「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 支撐鷹架,鋼料,8.0≦ 支撐高度<10.0m 「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 支撐鷹架,場鑄箱型梁 「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 支撐鷹架(註明規格) 「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 〈本章結束〉 03110 03110-9 KCG V1.0 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