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050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 1. 規範正文
第 1 頁
第 03050 章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水泥混凝土之材料、拌和、運至工地卸料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預拌混凝土之材料、產製、運至工地卸料,小型工程於工地拌和等
相關工作。混凝土之工地輸送、澆置、養護、表面修飾及檢驗等屬於第
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之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 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 02751 章--水泥混凝土鋪面
1.3.4 第 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1.3.5 第 03432 章--後拉法預力混凝土梁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386-1 Z7008-1 試驗篩-營建工程用
(3) CNS 486 A3005 粗細粒料篩析法
(4) CNS 489 A3008 細粒料表面含水率試驗法
(5) CNS 490 A3009 粗粒料(37.5mm 以下)磨損試驗法
(6) CNS 491 A3010 粒料內小於試驗篩 75μm CNS 386 材料含量試
驗法(水洗法)
(7) CNS 1167 A3031 使用硫酸鈉或硫酸鎂之粒料健度試驗法
(8) CNS 1171 A3035 粒料中土塊與易碎顆粒試驗法
03050 03050-1 KCG V4.0 2019/08第 2 頁
(9) CNS 1237 A3050 混凝土用水品質試驗法
(10) CNS 1240 A2029 混凝土粒料
(11)CNS 3036 A2040 卜特蘭水泥混凝土用飛灰及天然或煆燒卜作
嵐攙合物
(12)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13) CNS 3091 A2043 混凝土用輸氣附加劑
(14)CNS 3691 A2046 結構用混凝土之輕質粒料
(15)CNS 12283 A2219 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16)CNS 12549 A2233 混凝土及水泥砂漿用水淬高爐爐碴粉
(17)CNS 12833 A2245 流動化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18)CNS 12891 A1045 混凝土配比設計準則
(19)CNS 13465 A3343 新拌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20)CNS 13618 A3354 粒料之潛在鹼質與二氧化矽反應性試驗法(化
學法)
(21)CNS 13619 A3355 水泥與粒料組合之潛在鹼性試驗法(水泥砂漿
棒法)
(22)CNS 13961 A2269 混凝土拌和用水
(23) CNS 15171 A3408 粗粒料中扁平、細長或扁長顆粒含量試驗法
(24) CNS 15648 A2308 膠結混合料用矽灰
1.4.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公共工程飛灰混凝土使用手冊
(2)公共工程高爐石混凝土使用手冊
1.4.3 美國混凝土協會(ACI)
ACI 211.1 水泥混凝土配比選用準則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拌和廠規模、設備及品質控制等資料
03050 03050-2 KCG V4.0 2019/08第 3 頁
(1) 廠商應依據 CNS 3090 之規定提送有關混凝土組成材料來源及拌和計
畫書,供工程司審核。該計畫書應說明拌和廠之型式、位置及所採
用之拌和設備與單位產量。
3
(2) 供應單一工程混凝土總量大於 5000m 之拌和廠,其應檢附經政府機
關、財團法人或學術機構等驗證單位依據 CNS 3090 驗證合格之證明
文件,送交工程司審核通過後方得供料;驗證單位應通過依標準法
授權之產品驗證單位認證機構認證。未經驗證合格廠商由工程司赴
廠並依據 CNS 3090 至少辦理第 8 節「材料計量」
、第 9 節「拌和廠」、
第 10 節「拌和機及攪拌機」、第 11 節「拌和與輸送」等查驗並留存
驗廠紀錄備查後,始得供料。
(3)拌和廠經前(2)外單位驗證或工程司自行查驗合格後辦理品質查驗
之頻率至少每年一次。
(4)承包商應將預拌廠之訂購單或契約副本及配合比設計等送交工程司
核備。
(5)材料供應資料
1.5.4 配比設計
(1) 一般規定
除另有規定者外,混凝土配合設計須依 CNS 12891 及 ACI 211.1 之
要求辦理。
A. 混凝土規定強度(fc’)在 210 kgf/cm2 以上者,應於實際施工前
先做試驗,決定各種材料之配合比例,該配合設計由工程司指定
之實驗室辦理,或由承包商辦理,將資料送工程司核可。採取何
項辦法,由工程司決定之。
B. 預力混凝土無論數量多寡,均須進行配比設計。
C. 礦物摻料無論含量多寡,均須納入配比設計。
D.各種粒料來源應維持固定,如需改變料源另作配比設計,應述明
理由經工程司同意後始可辦理。
(2) 混凝土配比之要求平均抗壓強度(fcr’)應依其種類採用以下適用
03050 03050-3 KCG V4.0 2019/08第 4 頁
之三式之較大者 A. fcr’≧0.9 fc’+2.33S (適用於各種混凝土) B. fcr’≧1.15 fc’ (適用於鋼筋及無筋混凝土) C. fcr’≧1.20 fc’ (適用於預力混凝土)
式中 fcr’=混凝土要求平均抗壓強度(kgf/cm
S =混凝土抗壓強度之標準差(kgf/cm 標準差之計算依CNS 12891 規定辦理。若無符合CNS 12891 規定之 試驗紀錄以計算標準差時,須依CNS 12891 規定決定要求平均抗壓 強度。 (3) 混凝土配比設計報告書至少包括下列各項 A.配比設計限制條件 a.規定強度(fc’)。 b.粗粒料標稱最大粒徑限制。 (a) 不大於模板間最小淨距的1/5。 (b) 不大於版厚的1/3。 (c) 不大於鋼筋間淨距、預力套管間淨距或鋼筋與模板間最小 淨距的3/4。 B.混凝土坍度限制,表03050-1 可作為混凝土坍度之參考值。 a.最大水灰(膠)比限制。 b.水泥型別限制。 c.其它限制。 C.要求平均抗壓強度(fcr’)之計算。(採用標準差計算fcr’時, 承包商應提供試驗紀錄及計算過程資料) D.各材料種類、品牌或來源,及試驗數據。 E.若用化學摻料,應檢附該使用說明文件。 F.混凝土實際試拌之抗壓強度(包括3 組以上不同水灰比或配比, 每一試驗結果為3 只以上試體強度之平均值,試驗齡期至少包括 03050 03050-4 KCG V4.0 2019/08
第 5 頁
7 天及規定齡期,若無特別規定,規定齡期以 28 天為準)、坍度
及氯離子含量等數據。
G.試體抗壓強度與水灰(膠)比關係曲線圖。
H.建議混凝土配比。
(4) 工程司有要求時,承包商應提供足用之相關材料供辦理核對試驗或
保存備查。
(5) 小型工程
如橋梁、箱涵及擋土牆等構造物之混凝土,規定強度(fc’)小於或
2 3
等於 210 kgf/cm 及數量少於 350 m 者,經工程司同意得不做配比
設計,而參考以往相似工程之施工記錄,決定各種材料之配合比例。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水泥之運送、儲存及處理
(1) 卜特蘭水泥出廠時間不超過 3 個月為原則,原則上水泥應以散裝運
至工地或預拌廠之水泥槽斗儲存,但若經工程司同意,亦得以袋裝
水泥供應,袋上應註明製造廠商名稱、水泥類型,每袋之重量及製
造日期。
(2) 散裝水泥應儲存在乾燥防水之槽斗內。
(3) 袋裝水泥應儲存在乾燥防水之庫房或經工程司同意之建築物內。且
應置於高出地面至少 12 cm 以上。水泥堆放高度不得超過 10 袋。
(4) 袋裝水泥與儲存庫房邊牆之間應留至少 1.0 m 寬通路。在儲存區內
亦應留有通路,使所有水泥均為目視可及。每批水泥應分別儲存,
按進貨先後順序使用。如堆貯時間較久,應時加檢查翻動以免影響
品質。
(5) 已結塊或工程司認為已變質之水泥,不得用於本工程,並應立即整
批運離工地。
(6) 水泥儲存設施或建築物應留有通路使工程司隨時可進入檢查。
1.6.2 粒料之儲存
(1) 混凝土粒料應儲存在基座為混凝土或鋼槽之槽斗、平台上,並避免
03050 03050-5 KCG V4.0 2019/08第 6 頁
不同尺度之粒料相混及塵土等外物混入;每種尺度之粒料均應分別
儲存。
(2) 粒料儲存場應有適當之保護設施以減少日曬雨淋之影響,以便容易
維持粒料之一定含水量(接近面乾內飽和)及溫度。
(3) 粒料儲存槽應定期清倉及清理。
(4) 對粒料於工地儲存之安排,應防止材料分離、保持材質穩定性,底
部不可積水之設施。
1.6.3 化學摻料之儲存
(1) 化學摻料運交時,應於包裝容器及交貨單上標示下列項目:
A.製造廠商及其商標(專利)名稱。
B.依 CNS 12283 區分之型別。
C.淨重或淨容積。
D.製造日期或其批號。
(2) 化學摻料應依製造廠商之建議方式儲存,並須能易於施行適當之檢
查。
1.6.4 礦物摻料之儲存應防潮溼,以免變質。散裝時之運貯均須置於密封之容
器中;袋裝時之運輸工具須備有蓬蓋,裝卸或工地搬運應備塑膠布以防
雨,且須貯存於通風良好、防水及防溼之倉庫內。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混凝土規格
混凝土各種組成材料與拌和水用量、粒料尺度及坍度等應按照配比設計
及試拌結果之數值,本款下表之各項數據僅供配比設計時之參考。
03050 03050-6 KCG V4.0 2019/08第 7 頁
表03050-1
| 混凝土 28 天抗壓 強度(fc') | 膠結材料 最低用量 (kg/m 3) | 坍度範圍(cm) | 最大水膠比 | 粗粒料尺寸 (mm) |
|---|---|---|---|---|
| 80kgf/cm 2 | 180 | 10.0~21.0 | 0.90 | 4.75~50 |
| 140kgf/cm 2 | 215 | 10.0~18.0 | 0.71 | 4.75~50 |
| 175kgf/cm 2 | 250 | 5.0~18.0 | 0.67 | 4.75~50 |
| 210kgf/cm 2 | 300 | 5.0~21.0 | 0.59 | 4.75~37.5 |
| 245kgf/cm 2 | 325 | 5.0~21.0 | 0.51 | 4.75~37.5 |
| 245kgf/cm 2 (水中澆置) | 375 | 10.0~21.0 | 0.54 | 4.75~25 |
| 280kgf/cm 2 | 360 | 5.0~21.0 | 0.45 | 4.75~25 |
| 280kgf/cm 2 (水中澆置) | 400 | 10.0~21.0 | 0.50 | 4.75~25 |
| 315kgf/cm 2 | 430 | 5.0~21.0 | 0.42 | 4.75~25 |
| 350kgf/cm 2 | 450 | 5.0~21.0 | 0.40 | 4.75~25 |
| 420kgf/cm 2 | 475 | 5.0~21.0 | 0.40 | 4.75~25 |
| 抗彎強度 = 45kgf/cm 2 | 350 | 0~7.5 | 0.40 | 4.75~50 |
| 註:1.本表僅供配比設計參考,實際材料用量仍應以配比設計結果為準。 | ||||
| 2.膠結材料係指水泥及礦物摻料,惟礦物摻料之用量應參照本章之第 | ||||
| 2.1.7 款規定。 | ||||
| 3.坍度之許可差應參照本章之第3.2 項規定。 | ||||
| 4.80kgf/cm 2僅限用於回填或基礎墊層。 | ||||
2.1.2 水泥 (1) 水泥種類及用途詳表03050-2。 03050 03050-7 KCG V4.0 2019/08
第 8 頁
表03050-2 水泥種類及用途參考表
| 種 類 | 用 途 | |
|---|---|---|
| 卜 特 蘭 水 泥 | 第I型:普通水泥 | 一般構造物。 |
| 第II型:抗中度硫酸鹽水泥 | 抗鹽蝕、海灣、臨海、海中構造物、 需要中度水合熱者。 | |
| 第III型:早強水泥 | 緊急工程,需縮短工期之工程。 | |
| 第IV型:低熱水泥 | 巨積混凝土工程。 | |
| 第V型:抗高度硫酸鹽水泥 | 抗酸蝕、下水道、地下室、溫泉區等 特殊環境之工程。 | |
| 卜 特 蘭 輸 氣 | 輸氣第IA 型 | 一般構造物需要輸氣者。 |
| 輸氣第IIA 型 | 抗鹽蝕構造物需要輸氣者。 | |
| 輸氣第IIIA 型 | 緊急工程需要輸氣者。 |
註:巨積混凝土係指結構元件最小斷面尺度接近或超過60~90 cm 時, 3時,而需量測水化熱及體積之變化量 或當水泥用量超過356 kg/m 以減少產生裂縫者。稱之。 (2) 不同廠牌之水泥不得混合使用於同一構造物的同一單元之混凝土, 除非經試驗證明此不同廠牌水泥所拌和成之混凝土彼此性質且色 澤相當,而且須經工程司事先同意。 (3) 工程使用水泥材料時,應依現場環境或特別需求選用合適之水泥型 別,並應於設計圖說中註明使用之卜特蘭水泥及型別,若未註明 者,則應使用卜特蘭水泥I 型,惟水淬高爐爐碴粉用量不得超過總 膠結材料重量之50%。 (4) 水泥之物理性質及化學成分,卜特蘭水泥應符合CNS 61 規定。
¶ 2.1.3 粒料
(1) 卜特蘭水泥混凝土之粒料須符合下列規定: A.混凝土粒料須符合CNS 1240 規定。 B.結構用混凝土之輕質粒料須符合CNS 3691 規定。 (2) 細粒料中之水溶性氯離子含量須符合CNS 1240 規定。 03050 03050-8 KCG V4.0 2019/08
第 9 頁
(3) 粗粒料中如含有下列物質將損害混凝土品質,此類物質於粗粒料中 不得超出下表所列限值:
| 具損害混凝土品質物質 | 最大限值含量 (重量百分比) |
|---|---|
| A. 土塊及易碎顆粒(以 CNS 1171 A3035 試驗法認定) | |
| a. 使用於鋼筋混凝土構造物時 | 3.0 |
| b. 使用於預力混凝土構造物時 | 2.0 |
| B. 通過 75μm 篩之材料(CNS 491 A3010 試驗法) | 1.0 |
| C.長扁片料(長徑大於短徑之 5 倍,或短徑大於厚度 之 5 倍者)(參考 CNS 15171 A3408 規範) | 10.0 |
(4)細粒料中之土塊及易碎顆粒物質的限值,照本款上表所列通過75 μm 篩之材料不得大於5%(重量比)。 (5)依CNS 490 A3009 試驗法測定之粗粒料磨損率不得大於50%。 (6)依CNS 1167 A3031 健度試驗法測試後之粗粒料,其平均重量損失 率,使用硫酸鈉者,不得超出12%,使用硫酸鎂者,不得超出18%。 細粒料之平均重量損失率,使用硫酸鈉者,不得超出10%,做用硫 酸鎂者,不得超出15%。 (7)細粒料之細度模數若超出配比設計值之±0.2 時,應調整用砂率 (S/A),並送請工程司認可後方得使用。細粒料之細度模數係以停 留於CNS 386-1 Z7008-1 所對應之美國ASTM 標準篩No.4、8、16、 30、50、100 等之粒料,其累積重量百分數之和除以100 決定之。 細粒料之細度模數應在2.3 至3.1 之間。 (8) 粒料不得直接存放在土質地表上,應儲存於可防止水淹及避免混入 表土與雜物的適當基座上,每種尺度之粒料須分開儲放。 (9) 露天儲存之粒料難免會受到日曬雨淋之影響,使粒料之含水量產生 變化,必要時應做適當之處理,以符合配比設計之要求。
¶ 2.1.4 再生粒料
(1) 由水泥混凝土構造物拆除之廢棄混凝土與陶瓷類材料,經處理後, 03050 03050-9 KCG V4.0 2019/08
第 10 頁
符合本規範有關水泥混凝土粒料之要求者,得作為水泥混凝土再生
粒料,惟廢棄水泥混凝土及陶瓷類材料外之雜質總含量不得超過
0.1%(重量比)。
(2) 再生粒料用於水泥混凝土之使用比例,應依結構性質、重要性及再
生級配料來源等,依契約圖說規定。
2.1.5 水
卜特蘭水泥混凝土用水須符合 CNS 13961 規定。
2.1.6 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1) 下列化學摻料應符合 CNS 12283、CNS 12833 規定,輸氣劑應符合
CNS 3091 規定:
A 型:減水劑。
B 型:緩凝劑。
C 型:早強劑。
D 型:減水緩凝劑。
E 型:減水早強劑。
F 型:高性能減水劑。
G 型:高性能減水緩凝劑。
(2) 化學摻料須符合契約圖說規定,並經工程司核可;使用時依據製造
廠商之使用說明辦理。
(3) 化學摻料添加量及使用方法應參照製造廠商之使用說明文件之規
定,使用前須送請工程司認可。
(4) 其他特殊用途之化學摻料,依契約圖說之規定使用。
(5) 化學摻料應儲存於可防止材料變質之容器、包裝或適當之場所,容
器或包裝上應清楚標示其用途、出廠時間及製造廠商名稱等資料。
(6) 儲存期間應防止發生滲漏、溢散及揮發等情事,並須有污染防治措
施,並應依照製造商建議之方式及相關工業安全法令規定儲存。
(7) 化學摻料之成分若有發生沉澱之虞,若為不穩定之溶液,使用前應
依照製造商之建議方式處理或予以適當攪拌。
03050 03050-10 KCG V4.0 2019/08第 11 頁
2.1.7 礦物摻料
(1) 礦物摻料係指卜特蘭水泥之外,另行添加之飛灰、水淬高爐爐碴粉
及矽灰等材料。
(2) 飛灰做為膠結材料時,應符合 CNS 3036 之 F 類規定。使用時應經
工程司事先核可,如礦物摻料僅使用飛灰時,飛灰用量不得超過總
膠結材料重量之 25%。
(3) 水淬高爐爐碴粉做為膠結材料時,應符合 CNS 12549 之規定。使用
時應經工程司事先核可,如礦物摻料僅使用水淬高爐爐碴粉時,水
淬高爐爐碴粉用量不得超過總膠結材料重量之 50%。
(4) 矽灰做為膠結材料時,應符合 CNS 15648 之規定。使用時應經工程
司事先核可,如礦物摻料僅使用矽灰時,矽灰用量不得超過總膠結
材料重量之 10%。
(5) 飛灰、水淬高爐爐碴粉及矽灰混用做為膠結材料時,應經工程司事
先核可,且飛灰、水淬高爐爐碴粉及矽灰總量不得超過總膠結材料
重量之 50%,其中飛灰不得超過 15%。
(6) 如為巨積混凝土或特殊用途混凝土,則依其他章節之規定。
2.2 設備
2.2.1 拌和廠設備
(1) 一般規定
A.設備應隨時保持良好之操作狀態,並提供足夠充份之備份機件,
以備機械發生故障時使用。
B.計量設備及應力試驗儀器應經合格之儀器校正機構校正,其校正
間隔不得超過 12 個月。
C.除契約另有規定外,配料及拌和設備須符合 CNS 3090 預拌混凝
土規定。
(2) 配料設備
A.混凝土之配料應以質量計量。如使用袋裝水泥,不得使用非整袋
之水泥進行配料。
03050 03050-11 KCG V4.0 2019/08第 12 頁
B.摻料得以容積或質量計量。不同類型之摻料應分別置於不同量筒
內計量。
C.配料設備應設有足夠數量之槽斗,供散裝水泥、細粒料及各種尺
度粗粒料分別儲存。
D.應設置一量斗及可精確秤量各組成材料之秤。該計量設備之準確
度須符合 CNS 3090 之±0.4%規定。
E.散裝水泥及礦物摻料量斗應妥為密封,避免受潮或遭雜質進入。
瀉槽應妥為架設,不得懸掛在量斗上,防止水泥之不當存積或洩
漏。
F.傾入拌和機內之各種材料份量應符合下列之許可差:
a.水泥
若每盤水泥之質量少於計量裝置容量之 30%:為每盤所需水泥
質量之+4%~0%內。
若每盤水泥之質量超過計量裝置容量之 30%:為每盤所需水泥
質量之±1%。
b.粒料:每盤所需粒料質量之±2%。
c.水:每盤所需水質量之±1%。
d.化學摻料:每盤所需化學摻料份量之±3%。
e.礦物摻料:要求同 a.水泥。
(3) 拌和設備
A.用於構造物之混凝土,其拌和機額定容量不得少於 0.5 m3。
B.若採用附電子式轉數計數器應附商檢局檢定報告。
C.固定式拌和機應備有響鈴或其他適當之警示裝置,於每一盤配料
卸放時發出清晰之訊號。若計時器發生故障,承包商應提供檢驗
核定之備份計時器繼續操作。
D.拌和機應裝有水量計,其精確度應在每盤所需水量之 1%內。計量
每盤混凝土之用水量時,應扣除粒料之含水量及摻料之含水量。
E.拌和後於澆置前之混凝土溫度不得低於 13 °C,亦不得高於 32
03050 03050-12 KCG V4.0 2019/08第 13 頁
°C。必要時拌和廠應備有製冰機或冷卻裝置,以備於酷熱之氣候
狀況下可維持混凝土拌和之溫度。
2.2.2 原則上所有混凝土均應使用機械拌和。但若經工程司核准,得使用車上
攪拌機或人工拌和之方式。
2.2.3 拌和車或攪拌車
應符合 CNS 3090 規定。
2.2.4 混凝土輸送設備
(1) 混凝土供應須有足夠之拌和容量及運送設備,以保證能圓滿完成澆
置作業。此項所需之拌和量及運送量之混凝土供應效率之保證,應
具體陳述於施工計畫中。
(2) 現場輸送混凝土之設備,須按照第 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之相
關規定。
2.3 工廠品質管制
2.3.1 任何等級之混凝土配比設計經工程司核可後,其材料之來源、數量、材
料級配及比例等,除依規定程序報請工程司核准外,不得擅自變更。
2.3.2 混凝土料源若有變更時,應先完成新的配比設計,經工程司核可才能使
用。
3
2.3.3 新拌混凝土中之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不得超過 0.15kg/m 。
2.3.4 構成混凝土之成份原料,應事先採樣並依規定之方法進行試驗。其後各
材料應視需要經常進行試驗,以查證該材料能符合規範,且其成品之品
質是否維持穩定。
2.3.5 巨積混凝土工程,如使用飛灰,須符合 CNS 3036 之 F 類規定,飛灰用量
不得超過總膠結材料重量之 30%;如使用水淬高爐爐碴粉,須符合 CNS
12549 之規定,水淬高爐爐碴粉用量不得超過總膠結材料重量之 65%;而
飛灰與水淬高爐爐碴粉總用量不得超過總膠結材料重量之 65%。預力混
凝土水泥以飛灰取代量不得超過水泥重量之 10%;水泥以水淬高爐爐碴
粉取代量不得超過水泥重量 25%。唯承包商須提送施工計畫,俟工程司
核可後才能辦理。並應符合「公共工程飛灰混凝土使用手冊」或「公共
03050 03050-13 KCG V4.0 2019/08第 14 頁
工程高爐石混凝土使用手冊」之規定。
2.3.6 施工期間應依規定之頻率,對粗細粒料之樣品分別進行例行試驗,承包
商應保存相關試驗報告,供工程司檢查。
(1) 每日試驗
A.粗細粒料篩析:CNS 486
B.表面含水率:CNS 489
C.混凝土氯離子含量:CNS 13465
(2) 每週試驗
A.土塊及易碎顆粒: CNS 1171
B.通過 0.075mm 篩之細粒料:CNS 491
(3) 每 6 個月應進行之試驗
A.粗粒料健度:CNS 1167
B.細粒料健度:CNS 1167
C.粗粒料磨損:CNS 490
(4) 工程司認為拌和粒料有鹼質反應之疑慮時,應進行 CNS 13618 試驗,
試驗結果若為潛在有害粒料時,再進行 CNS 13619 試驗。執行 CNS
13619 試驗,需要 6 個月的時間,故承包商或混凝土供應商應於契
約簽訂後,即開始準備試驗相關事宜。
(5) 第II及第V型水泥中之酸溶性鹼含量,依 CNS 13619 試驗法。
A.所用水泥之鹼含量以質量計不得超出 0.6%(鹼含量以 Na2O+
0.658K2O 表示)。
B.水泥砂漿棒之粒料與水泥質量比應為 2.25:1.0。
(6)工程司對拌和材料有懷疑時,得要求增加試驗頻率。
2.3.7 水泥試驗
(1) 水泥試驗須符合 CNS 61 規定。
(2) 散裝水泥出廠 6 個月以上或袋裝水泥裝袋後 3 個月以上者,應再行
試驗,若試驗不合格,則該試驗樣品所代表之整批水泥均不得使
用,並應運離工地。
03050 03050-14 KCG V4.0 2019/08第 15 頁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施工期間工程司得視需要,對於混凝土之各式拌和原料隨時要求進行必
要之檢驗,以查證該材料符合規範,且混凝土之拌和品質足以維持穩定。
3.1.2 施工前及施工期間承包商應作好品質管制,並依第 01450 章規定辦理。
3.1.3 拌和廠拌和
(1) 拌和機內之混凝土應在下一盤之新材料卸入拌和機之前全部傾出。
(2) 於水泥及粒料卸入拌和機前,應先將部分(約 10%)之用水量均勻
注入。且全部水量應在拌和時間之最初 15 秒內全部注入拌和鼓。
(3) 混凝土之拌和,應至顏色及稠度均勻為止。
(4) 拌和時間:
拌和時間應依 CNS 3090 規定作均勻度試驗決定,並經工
程司核可後實施。此項均勻度試驗超過 1 年時須重做以確定之。
(5) 拌和時間未達規定之混凝土應予廢棄,並由承包商依環保等相關規
定自行處理。
(6) 拌和之混凝土不得藉施工便利或其他之任何理由再加水或以其他方
式改變其工作性質。
(7) 混凝土應按需要之數量即拌即用。
(8) 拌和後及澆置前之混凝土溫度不得低於 13 °C,亦不得高於 32 °C。
3.1.4 現場拌和
(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所有現場拌和之混凝土均須以機動拌和機
拌和,必要時得以人工拌和,拌和機之容量最小不得小於每次能拌
和水泥 1 包之容量,並應以每次能拌和整數包數之水泥者為原則。
(2) 拌和機之迴轉數每分鐘不得小於 14 轉或多於 20 轉,材料加入之順
序應照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3) 所有材料包括用水在內,投入拌和機後,至少拌和 1 分鐘始得傾出,
03050 03050-15 KCG V4.0 2019/08第 16 頁
在每次拌成之混凝土尚未全部傾出前,不得投入下次之材料。
(4) 如契約規定或經工程司特准可用人工拌和混凝土時,其拌和方法應
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A. 在拌和混凝土之前,先在需要澆置混凝土之處附近適當地點,
搭置堅固之工作平台,或整理一堅實之平地,其大小須能放盤
板,共有足敷之工作餘地。
B. 拌和用之盤板,須為平整厚實之鐵板,其大小不得小於 1.5 m×
2.4 m。
C. 拌和時,先將所需重量之細粒料,平均散佈於鐵盤上,加入所
需重量之水泥,以 4 人執鏟分立兩旁鏟拌,至少 3 遍,直至水泥
與粒料充分混合色澤均勻為度。
D. 拌和均勻之乾料,再在盤上鋪平,於是將所需重量之粗粒料均
勻散佈其上,再以同樣方法鏟拌至少 3 遍,直至混合均勻為度。
E. 然後將上項拌成之混合物,再鋪平於鐵盤上,以裝有蓮蓬頭之
水壺,將所需之水量均勻灑入,灑水時並應一面澆灑,一面鏟拌,
以免水量流失,如是鏟拌亦至少 3 遍,直至全部均勻為度。
F. 拌和完成之混凝土,應隨時遵照工程司之指示,作塌度試驗,
如有不符,則應遵照工程司之指示,重新配料。
(5) 承包商為趕工,現場將機拌改為預拌而自己負擔差額不加價時,亦
應徵得工地工程司之同意,並須參照相關規定辦理。
3.1.5 混凝土之運送
(1) 混凝土之運送係指運至工地卸交,如為預拌混凝土應符合 CNS 3090
規定。
(2) 混凝土運送時應保持品質均勻,避免不當之材料析離或坍度損失。
除另有規定外,混凝土自加水攪拌開始,經過 90 分鐘而仍未澆置
者即不得使用。
(3) 混凝土之運送應與現場澆置作業配合,適當控制其速率。
(4) 混凝土之運送不得產生雜質污染、粒料分離或材料漏失之情形。
03050 03050-16 KCG V4.0 2019/08第 17 頁
(5) 混凝土運送過程中,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添加任何物質。
(6) 運送設備在使用前後必須清除內部之殘留物及清洗不潔表面。
(7) 運送設備與混凝土接觸面不得採用鋁或鋁合金材料製造。
3.2 許可差
坍度之許可差應符合下列之數值:
(1) 設計坍度小於 50 mm 時:±15 mm。
(2) 設計坍度 51 mm 至 100 mm 時:±25 mm。
(3) 設計坍度大於 100 mm 時:±40mm。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之工作不予個別計量,其計量併入第 03310 章或相關章節之適用項
目內計量。
4.2 計價
本章之工作不予個別計價,其計價併入第 03310 章或相關章節之適用項
目內計價。
〈本章結束〉
03050 03050-17 KCG V4.0 2019/08同版文件的其他收錄來源
以下收錄資料的完整原文與原版面已核對相同,正文不另設副本;不據此判定本版為今日最新有效版本。
- 工程會平台同版收錄資訊:03050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V2019.08.pdf